关于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和工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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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和
工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兰人社发〔2012〕8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处(政治部、办公室):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47号),现对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及工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常晋升工资范围
这次正常晋升工资的范围是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中2012年1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含2011年12月31日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中,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二、正常晋升工资
(一)机关工作人员
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级别;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工作人员,从
2012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007年1月1日后,晋升职务时一次晋升了两个级别及以上的人员,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晋升级别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执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度的机关工人,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度考核累计两年合格及以上的,从2012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1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2011年未因岗位变动而晋升薪级工资的,从2012年1月1日起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后,按国家规定,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基本工资提高10%的部分相应增加。
退役运动员原体育津贴按比例计算后暂予保留工资部分,在正常晋升工资中逐步冲销。其中,获得世界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的运动员除外。
三、工资管理相关政策
(一)公开招考(聘)中新参加工作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大学本科以下毕业人员,仍实行一年试用期(见习期)工资;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执行一年初期工资待遇。以上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甘政办发〔2006〕148号文件规定的新录用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其他公开招考(聘)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招考到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比照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确定,但不能低于相应学历的定级工资;招聘到事业单位执行岗位薪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工资按单位新聘岗位确定。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取得更高学历层次的,从转正定级的当月执行最高学历层次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工作人员取得更高学历层次的,工资标准高于同学历转正定级标准的,其工资待遇保持不变;低于同学历转正定级标准的,从取得学历的次月起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其中,级别工资标准高于转正定级标准,工资级别低于转正定级工资级别的,工资级别执行转正定级工资级别,级别工资档次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级别工资档次。
四、审批程序
市直各单位统一填写《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薪级)花名册》(一式三份);《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薪级)增资审批表》(一式四份)及数据上报盘;提供有关考核结果文件,市直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各县区审批程序由县区决定。
五、时间安排
为保证2012年正常晋升工资工作顺利进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和日常工资审批工作继续实行集中办理制度。具体审批时间严格按照兰人发(2010)57号文件所规定的时间报批,以后如无新的政策变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审批时间原则按上时间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附:2012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审批安排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