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胡 婧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摘 要:新闻要“广为人知”,隐私要“不为人知”,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权的一般理论入手,在分析比较美国新闻立法经验和理论学说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探讨新闻自由的界限划分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合理保护,以期化解二者的矛盾冲突,做到新闻媒体在工作中有法可依。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公众人物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159(2008)02-0033-05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Figures’ Rights of Privacy

HU Jing

(Faculty of Laws ,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Zhanjiang 524088, China )

Abstract :News demands “well-known to the public” and privacy demands the opposite. How to protect the public figures’ rights of privacy, and how to define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On the basis of comparing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nd theories in the USA, and combining our judicial practice, how to delimit the boundaries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reasonable protection of public figures’ rights of privacy have been discussed in order to resolve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figures’ rights of privacy, and thus realiz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two.

Key words: freedom of the press; rights of privacy; public figures

近年来,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不断攀升,成为法律界的一个热点。新闻媒体和社会成员享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而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不是就因此被剥夺?当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两者孰重孰轻?当两种权利交叉重叠时,如何界定二者的界限,平衡二者关系?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但主要定位于如何防止新闻侵权问题上。一般来说,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理应受到“限制”,但“限制”的界限在哪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对此还没有明确的界定。那么,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

由权,而又不陷入新闻侵权纠纷的旋涡之中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1 公众人物与隐私权

1.1 公众人物的概念

所谓公众人物,其实是舶来的法律概念,目前尚未进入我国现行法律。它源于美国著名的“格茨案”,其基本框架是: 1)适用于各种目的的公众人物(即完全性公众人物),其大名已是家喻户晓。2)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他们又进一步区分为“自愿”或“漩涡式”的公众人物,前者指自愿卷入公

众争议的漩涡中心(包括明星、政府高官等);后者指非自愿的、只偶然被置于众人关注的中心(如因新闻报道而成名的见义勇为者、交通肇事者、刑事案件的受害者)。[1] 我国在学理上也将公众人物分为三部分:1)政府官员,他们因掌握公共权力而丧失部分人格利益保护;2)文化、体育明星,他们因满足公众兴趣而丧失部分人格利益保护;3)自愿不自愿的卷入公共事务的人。对于前两者我们又可称之为“名人”,本文将主要讨论政府官员和文化体育明星的隐私权合理保护。

1.2 隐私权的含义及立法现状

隐私指的是公民自己私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便于公开的个人秘密,包括个人的生活习惯、健康状况、家庭生活、感情生活、财产收入、私人信函,等等。隐私权即公民个人对上述内容享有不受侵犯的民事权利。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立法还很不完善,关于隐私权,还只是把它放在名誉权范围内,而没有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更没有具体到作为特殊群体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是我国关于公民隐私利益保护最为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定。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隐私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权,这是立法机关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是一个权利。遗憾的是,这是一部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因此提到的也仅仅是保护妇女的隐私权。其实,隐私权是一种不同于名誉权的独立人格权,虽然二者经常发生竞合,但有时披露他人的某些隐私,如居住地址、亲属关系、档案材料,等等,不会造成名誉的减损。而这种将隐私权与名誉权混同,实际缩小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缺乏明确性、独立性,以至于隐私利益的保护在我国公民民事权利中仅仅是“虚晃一枪”,也因此引发媒体新闻自由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争执的频繁发生。是以,在未来民法典的立法中必需考虑隐私权的法律规制。

2 新闻自由的界限划分

在西方,无拘无束的交流思想和意见被视为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人生而不给予思想的自由,无疑是在用强制来压制人性潜能的发展。[2]作为言论自由重要内容的新闻自由被看作是限制政府权力滥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P·斯图尔特称其为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权力制衡中的“第四权力”。新闻自由即指新闻业为实现其为社会服务的目的,依法进行采访、写作、发表、出版新闻作品,不受非法控制、约束的权利。[3]新闻机构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言论、出版自由,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新闻自由,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要承担法律责任。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独立的《新闻法》,而仅仅用《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规范新闻活动,难以尽显新闻立法特色。尤其是我国至今也没有明确新闻自由权,而仅仅是把新闻自由囊括于言论、出版自由等其他权利之中。这种间接保护新闻自由的规定本无可厚非,属于技术性问题。但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民主自由不能彰显,各种权利难以清晰凸现并得不到及时、充分保障。对于新闻自由的这种概括式立法、间接保护的方法,没有直接立法更能彰显自由、更能保护新闻自由和保障新闻事业的发展。因此,明确新闻自由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同时界定新闻自由的保护范围,对于确立新闻机构的地位,规范新闻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意义重大。

2.1美国新闻自由权的界限划分

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限制言论或新闻自由的法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言论的表达自由必须给予特殊的保护,言论是否正确应交由“自由的思想市场”判断。而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承认,言论自由应具有一定的限制,超越这一限制即构成侵权。为此,美国发展了四种划分新闻自由的原则性标准:1)绝对主义。强调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2)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提出:“一切行为的特点均由其所处的环境决定。不论自由的言论受到何等严格的保护,如果某人在剧场中诈称发生火灾造成巨大混乱,这种言论就不应保障。”[4]该原则的核心是强调只要某一言论表达行为带来直接、深刻的社会危害,必须予以禁止。3)相对主义的利益权衡原则。即当新闻自由与其他利益发生冲撞时,在两种利益中进行比较,利益较大者给予充分保护,利益较小者给予限制。4)最小限制手

段原则。在新闻言论自由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为了某种目的而不得不采取限制新闻自由的措施时,也应选择能达到禁止目的所要求的最小限制。此外,如果法院认为为达到该目的而限制新闻自由,这样所选择的某项法律过于严厉,他们可以宣布该法律违宪,从而使该法律无效。[5] 对于新闻自由的界定标准,当前美国最高法院已基本采纳了相对主义的利益权衡原则,并追求处理具体案件时尽量使用一套一致的“标准”或“指导方针”,以防止由法官主观性带来的相同案件不同裁判结果的弊端。

2.2规制我国新闻自由的界限划分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新闻机构在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有一定的界限。但在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似乎也很难找到一个明确的楚河汉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概括式的语言规定新闻自由不得侵犯其他合法权利和自由,而这种界限只能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差。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似乎显示更大的优越性,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确立了一系列标准作为界定新闻自由的法律标准,通过个案的分析比较,应用到案件中。笔者认为,关于新闻自由的界限划分,可以参照国外两大法系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首先,采用原则式概括,规定新闻自由权不得滥用,不得侵犯其他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其次,参照美国新闻自由的相关规定,确立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个别利益比较权衡原则、最小限制手段等原则,同时注意:第一,阻止新闻自由的情况必须是极为特殊的情况或危险,它有可能会造成我们失去思想自由的本身,或失去其他基本自由;第二,必须是在我们除了限制新闻自由之外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舍弃该自由。最后,在案件中把握(有关具体界线划分细节以下内容将有介绍):1)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此原则适用与政治事件、社会事件相关的新闻人物报道(如政府官员),在这些报道中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和政治民主,因此法律保护偏向于新闻自由一方;2)利益衡量原则,当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权利所蕴含的利益大小决定权利的配置,也即一方所带来的利益是否足以将另一方所省略。如果能,则承认前者,反之则尊重保护后者;3)人格权保护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法律保护倾向新闻自由时(如新闻报道对社会不良现象、违法行为的揭露),必要时可以涉及隐私,但一定要掌握尺度,并应把对隐私权的侵犯减小到最低。

3 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关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保护合理限度内的新闻自由,允许新闻媒体在法律的保护伞之下正常运作。借助于新闻传播的舆论宣传、舆论监督及协调社会的功能,一方面通过新闻传播活动,无论是新闻工作人员还是普通老百姓,可以自由的获取新闻、自由表达意见、见解,实现社会成员的信息知情权和自由表达权的统一。同时借助于新闻报道广泛的舆论影响力,确实能提升公众人物的声望和地位,起到一般舆论宣传不可比拟的效果,可以说公众人物也离不开新闻舆论的宣传;另一方面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虽以客观、真实、准确为前提,而由于新闻活动环节多、时间短促,不可能完全避免过失,与公众人物隐私发生摩擦。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认为,“名人的私生活”的确是目前最吸引人的卖点。这种现象说明,在信仰缺失的真空状态下,相当一部分人低级趣味的猎奇心理越发强烈。一些媒体在市场化的环境下,为实现本部门的经济创收,不自觉地迎合了这种需要,过于强调新闻媒体的娱乐性质,而忽视自己的喉舌作用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结果就是造成了近年来新闻官司的高发生率。

若法律特别强调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则必须适当限制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新闻活动方面的某些自由;若法律对新闻传播活动可以充分保护,则必须对新闻侵害隐私的行为予以容忍,法律必须限制受害人提出的请求,而个性发展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私人领域可能因此无法保障。新闻传播以公开为要旨,而隐私权则要求保守秘密,二者性质截然相反。公众人物隐私是新闻极易触及的内容,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冲突,因此法律必须在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之间做出合理的界定与制度平衡,以期实现二者在法律范围内的良性互动。

4 新闻自由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合

理保护

很多人认为:一旦成为公众人物,在获得多于别人物质和精神享受的同时,其实就已经主动放弃了部分个人权利,而绝大多数的新闻媒体也多以“公共利益”为由提出辩护,认同“名人无隐私”

的说法。那么是否真的“名人无隐私”?作为公众人物,由于他们本人及其言行随时具有新闻价值,与公众兴趣密切相关,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的部分隐私已成为公众知情权的内容。一般认为,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享受的隐私权的范围也是不同的,名人的部分隐私权也是要受到限制的。从法律上讲,允许媒介将公众人物的隐私作新闻报道,以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是法律权衡利弊的结果,是符合法意的,但并不意味着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否定。当一个社会缺乏对个人隐私起码的尊重和保护时,一个人连基本隐私和自治都无法维系时,作为隐私权存在的价值基础的人格尊严也必然受到蔑视和侵害。[6]

对于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真正保护,只有将二者有效的结合在一起,才能相得益彰。因此,结合上述分析针对在社会上扮演不同角色的公众人物,其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标准也应有所不同:

4.1政府官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毫无疑问,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官员个人人格利益的价值,尤其是在隐私权问题上,由于他们的部分人格利益已成为公共利益中政治生活的一部分,成为自然人的民主权利(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所指向和要求披露的对象,因此对于这部分新闻内容的披露也应归于免责,主要包括:在美国《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中确立了实质恶意原则,即政府官员必须“明白无误的和令人信服地”证明有关陈述带有实质恶意(明知谬误或毫不顾及真情的公布于众),否则政府官员不得获得与其官方行为有关的诽谤性评论的补偿。该原则虽主要涉及侵害名誉权的诽谤性诉讼,但笔者认为其同样适用于政府官员隐私权保护的限制,即引入实质恶意原则,凡涉及有关公共利益的政府官员隐私权益的报道,政府官员只有在证明媒体存有恶意侵犯,并超越法律保护范围时,才可以获得法律支持。

对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保护进行适当的限制是有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隐私权彻底的剥夺。相反,政府官员的部分隐私权仍应得到保护:第一、住宅不受非法侵犯或骚扰;第二、私生活虽应受到检验,但不得扩大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事务不受非法干涉,不接受偷拍偷录、监听监视;第三、享有通讯秘密和自由;第四、对于其家庭成员隐私权的限制必须适度,与政府官员公务行为无关的隐私内容依法受到保护。4.2 对文化体育名人隐私权的合理限制

文化体育名人本来就生活在公众的漩涡中,他们的言行、举止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离开公众,他们也无法获得已有的名声、地位和物质享受,因此理应接受公众的监督;而且有时候,新闻报道已不仅仅是针对其个人,而是由此引发一类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问题,应允许曝光披露。而同样作为公众人物,他们与政府官员所代表的利益确有明显不同,因此,对于这一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合理限制也应区别对待。

从著名的英国电影演员高顿·凯住院偷拍一案到戴安娜王妃为逃避记者追击遭遇车祸香消玉殒事件;从国内冯小刚怒斥《明星周刊》的“名人地图”事件到近六百明星电话被曝光;从饶颖告赵忠祥拖欠治疗费和人身伤害到“福布斯”名人财富榜的公布;再到2006年阿娇换衣偷拍事件、著名歌手王菲之女兔唇事件、香港明星沈殿霞住院病容被曝光一案,等等。有人称近几年为“偷拍年”、“新闻侵权年”。隐私要“不为人知”,而新闻要“广为人知”,媒体在满足公众窥私欲的同时,也使文化体育明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二者冲突显而易见。

无论是大众心理需求,还是传媒的生存发展,对文化体育名人的报道都是必然的,而对于他们隐私权的限制,目的也就在于对其从社会得到的大量物质和精神利益与部分人格权利的限制之间的平衡。但我们不能就此推断可以以他们正常安宁的生活换取社会的轰动效应,因此媒体对于名人隐私的披露,一定要用理性和智慧驾驭自己的思想,努力寻找到一个能够实现自身双赢的平衡点——既能满足公众知情权,又不过多侵扰明星的隐私利益[7]:首先,要最大程度确保受众知情权的满足。第一、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明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对于与明星职业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信息,例如成功经历、工作状况等等,符合受众的合理兴趣,他们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社会公共事务相关,并且构成了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新闻记者有义务和责任本着向受众传达真实信息的原则加以报道;第二、对于明星个人行为、生活作风等有悖法律、道德的,包括涉嫌吸毒、偷税漏税、个人信用(如代言虚假广告),等等,媒体更要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原则,履行舆论监督职责,作相关追踪报道。

其次,要正确认识明星的隐私利益以保护其适

度的隐私权。对于不涉及社会、公民有益或有害联系、明星也明确表示不愿公开的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法律仍应予以保护:第一、明星的一些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私人电话、私人活动等,应避免公众兴趣的适用,优先考虑隐私权,以免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第二、对于明星的感情生活、家庭生活、性取向等,区别于政府官员,这些内容一般与公共利益无关,要优先考虑其隐私权,避免过多接触,以免给他们及其周围的人带来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如香港著名艺人沈殿霞住院期间,有的媒体娱乐记者如获至宝,闯病房拍照、录像于先,抢病历于后,全然不顾病人的安危,家属的感受,个别媒体和“娱记”的新闻伦理欠缺可见一斑。

其实当公众人物面对“无冕之王”的新闻媒体时,也变的很无奈。一方面虽新闻诉讼不断攀升,另一方面一些新闻媒体仍旧视若无睹,热衷甚至是渴望新闻诉讼,堪当“被告”。究其原因主要是背后强大的利益驱使,一些原本不怎么出名的记者、媒体不仅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通过爆料新闻获得的经济利润更可能是诉讼赔偿的几倍,甚至是几十倍。而就现今的新闻侵权救济方式来看,我国新闻侵权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已逐步向精神性抚慰和物质性赔偿并重的方向发展。但是单靠一些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新闻媒体根本不起作用,即使是一些金钱上的物质赔偿对于新闻媒体来说也是不痛不痒。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一方面有必要对一些造成恶劣影响的新闻媒体加大惩罚力度。比如可以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适当引入国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使不法媒体得不偿失;另一方面,规范新闻媒体设立的行政审批制度,同时对于严重违规操作,无视新闻媒体规范,屡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媒体也应予以曝光或取缔。当然这并不是要限制新闻自由,恰恰相反,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业环境,让其在适合的土壤中生存,才更有利于人类精神素质的真正提高,否则只会让人们沉迷于低靡、世俗的精神垃圾,新闻自由的价值难以竟显。

民主要进步,新闻要自由。一方面民主自由的社会首先就是要保障公民能够通过新闻传播获得各方面的舆论信息、自由发表言论,畅所欲言,因此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本身就是民主社会的要求。而另一方作为特殊群体的公众人物由于其在社会上扮演着不同角色,因此法律保护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而如何在新闻爆炸时代保护公众人物合理的隐私权利,已被社会广泛关注。在西方国家,新闻自由一直被赋予很高的地位,认为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但在面对上述两种权利冲突时,亦显得谨慎、小心,表现为不断通过制定法和判例法寻求平衡二者关系的途径。在我国由于新闻立法的滞后和隐私权保护的缺失,在面对新闻隐私权纠纷案件时,常常显得力不从心,不能有利权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因此,规范新闻自由的界线划分,明确公民隐私权,尤其是规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合理保护,已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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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新闻自由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

公民的新闻自由与新闻媒介的新闻自由 什么是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是公民和媒体的宪法权利,包括媒体搜集、制作、发布、传播新闻和言论的自由,及公民个人收受新闻、通过媒体发表意见和言论的自由,均应受法律保护, 也要受一定限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公民的新闻自由与新闻媒介的新闻自由又有区分。 公民的新闻自由1、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公民行使表达权的自由) 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出版自由是指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自由地寻求、获取,国家、社会、他人不予非法干预、妨碍的义务。而应当让公众知悉,但是现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单位或人士的手里的信息,国家应该对这些非法干预和妨碍公民寻求、获取信息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或制裁。2、公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具有知情权3、公众拥有舆论监督的权利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舆论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1、新闻媒体的采访权第一,在公开场合或约定场合,记者有自主采集、访问的权利,他人不得干预;第二,对负有特定的信息公开义务的主题,记者有索取信息的权利。2、新闻媒体的报道权(一)广义上的闻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及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它们报道出来的权利, 也是让受众享受“知晓”的权利。(注:包含了采访新闻信息和传播新闻信息两个过程。)(二)狭义上的新闻报道权指新闻媒体及记者将自由搜集的新闻信息报道出来的权利, 也是让受众享受“知晓”的权利。3、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四权是新闻媒体权利的主要构成要件。其中知情权和表达权是新闻媒体赖以生存的基础;参与权和监督权则是新闻媒体安身立命的价值所在。 新闻媒介与公民的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 新闻媒介是公民行使新闻自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又反过来无形中赋予了新闻媒介的新闻自由权。 新闻媒介为公民行使自由权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 1新闻媒介作为一种舆论工具,在形成舆论和引导舆论方面具有其他渠道不可替代的,最直接,最有效,最突出的作用。有时,它还可以使公民对政府机关行使监督的自由权利,发挥政治,法律等所不能发挥的作用,具有精神力量和道义力量。 2公民自由权无形中赋予新闻媒介新闻自由权。 1.公民的自由言论和出版权使新闻媒介拥有了新闻自由权。 2.公民作为受众和传播者,他们的自由权也在新闻媒介自由上得到体现。3、公民的知情权与新闻媒介知情权的关系:记者知道是为了让公众知道,所以记者有权报道的也就是公众应当知道的。公众不应当知道的,记者也无权知道,记者不应当有比公众更多的权利。 新闻媒介与公民的新闻自由之间的区别新闻工作者将寻求、获取、传播信息作为自己的职业,这种职业可以使广大公民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等权利。新闻工作者在媒介上发表的言论、批评、评论等必须符合新闻单位的主旨和要求,遵守共产党的宣传纪律和新闻专业规范,比普通公民要受更多的约束,但同时,新闻记者享有比普通公民更多的接近消息源的权利。

新闻理论(含新闻学概论)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新闻自由与新闻事业的社会控制)

第六章新闻自由与新闻事业的社会控制 1.简述新闻自由口号的由来与发展过程。 答:(1)新闻自由口号的由来 ①17世纪中叶,以文字作为传播新闻信息手段的报刊,是当时独一无二的新闻传播媒体,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规模最大的大众传播媒介。“出版自由”是新闻自由最早的表达方式。后因传播媒介的丰富,逐渐以“新闻自由”取代“出版自由”来表述新闻自由口号的完整意义。 ②最早提出“出版自由”口号的是英国著名政治家、诗人约翰·密尔顿。1642年,在资产阶级专政制度确立的背景下,密尔顿提出“出版自由”的口号和思想。1644年11月24日,密尔顿发表了著名的《出版自由请愿书》。从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现实出发,密尔顿提出了著名的“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的最初思路。 ③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制定并通过著名的《人权宣言》,它以法律的形式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固定下来。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2)新闻自由的发展过程 从中世纪到18世纪,出版自由始终是资产阶级用来反对封建专制统治、争取革命力量、扩充自己实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出版自由是一个阶级性极为鲜明的口号。以资本主义发展最早最快的英国为例,资产阶级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①争取出版自由权利阶段 16世纪时,欧洲已经普及印刷术,印刷品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封建统治阶

级设立各种制度,如出版特许制度等,严厉控制出版。资产阶级与之进行不懈斗争,直到1694年,取得报刊出版前免除特许或申领执照、免交保证金等方面的权力,争取出版自由的斗争初战告捷。1720年,英国出版第一张日报《每日新闻》。 ②争取言论自由权利阶段 在特许制度被废除后,资产阶级进一步要求有议论和批评政府的自由。统治阶级通过“法律”禁止发表一切不利于政府的消息和言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出版自由权利的正常行使。以报纸出版商威尔克斯等人为代表对此进行坚决斗争,到1792年,迫使议会制定有一定进步意义的福克斯诽谤法案,获得报道英国议会情况的某些自由。资产阶级的有力斗争和革命形势的发展迫使英国政府解除限制报道国会消息的禁令,废除与此有关的总逮捕状制度,并于1861年废除“知识税”。随之,独立报业在国内勃然兴起,报业获得僧侣、贵族、平民以外的“第四等级”地位,言论自由的原则由此确立。 ③争取新闻自由阶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政府以保障国家安全为借口,扩大“保密”范围,限制新闻的自由发布。英国政府的措施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资产阶级内部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报纸和新闻工作者也为此进行争取自由的斗争。他们提出“人民有知的权利”的口号,反对政府和垄断资本集团对新闻的控制和干预,要求新闻工作者有接近消息来源的自由,有及时赶赴新闻现场采访和传递消息的自由,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上,要求免受检查以保证受众应当享有的自由权利。 新闻自由从最初的设想到形成法律条文,再到最终成为资本主义新闻事业奉行的一项原则,是与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形成、巩固和发展相适应的,它在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过程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资产阶级专政建立后,出版自由成为资产阶级享有的特权。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而言,宪法上规定的平等自由只是纸面上的平等自由,而在实际上却是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近几年,新闻事业蓬勃发展,在当今社工会的作用也越发凸显,随着科技的先进,其对社会的影响也更为深刻。但新闻活动的发展过于迅速,于是越来越多的新闻活动有意或无意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权,使两者的矛盾更加激化。隐私权是人们高质量生活的保证,需要得到最大化的保护,新闻自由也是文明社会发展必要的保障,也不能过度限制其发展。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矛盾日渐突出的今天,如何化解这些矛盾,如何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既保留新闻传播的畅通,又保留自然人个人内心世界的安宁,这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概念。 新闻自由的概念雏形最早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西方国家。经过三个多世纪的发展,新闻业早已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对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所谓的新闻自由,“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出版物表述思想见解的自由,它是人类共同争取的政治文明成果。新闻自由主要包括:办报自由,报道新闻的自由,批评的自由等等。特别是批评自由中对政府的批评,被视为监督、制约权力的有效手段。 隐私权概念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主体和客体两点上,主要分歧在于主体是否只包括自然人和客体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结合国内外关于隐私权的概念,我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两类,不包含私人

活动或者私事决定权。因此,隐私权的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领域不受非法侵犯、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得和公开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联系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维护个人内心宁静,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作用,这在人们交往日趋复杂和密切的今天,更有着重要的意义。隐私权重在保持个人的秘密信息,并使个人有机会知道有关个人的信息,其主要功能在于使个人能自己掌握自己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对自己私人信息领域的侵犯。新闻自由则具有开发外界信息并予以吸收的功能,即新闻媒介将发生在社会中的信息进行收集,进而向社会公众提供,社会公众通过这个途径,就可以吸收外界信息。可见,隐私权使个人的私人信息能得以自足,不被外界知悉,而个人通过新闻媒介有可以知悉外界的信息,这两者的结合,就是个人私人信息和社会信息得以结合,这也促使个人完善。如果仅注重隐私权而忽视新闻自由,隐私权肯定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但新闻自由势必受到压制,新闻媒介没有宽松的舆论环境去挖掘新闻情事,人们就缺乏了解处界信息的途径和保障,不能充分地了解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不能发挥监督政府工作的批评社会不良现象的作用,人们的知情权也就会受到限制。反之,如果仅注重新闻自由而不注重隐私权,则可能出现人们可以充分得知外界信息,而自己的私人信息却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形,这样人们就不会有心灵静地,就不会有人格尊严。总之,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而言,人们不能缺一,否则就不会人格

浅谈中国当代新闻传播的社会责任

浅析中国当代新闻传播的社会责任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新闻传播方式已经被打破,新闻信息的传播不再只是由媒体单一的、单向的传播,而是变为了新闻信息的多元化传播。传播媒介处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与手机、网络等新型媒介新旧交融的特殊时期。在媒介新格局的形成过程中, 新闻传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也愈来愈大,传播已不仅仅是传递信息,更是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利器。 一、新闻传播的社会责任 ,一,新闻传播社会责任论的内涵 媒体的社会责任是指新闻媒介和从业人员在新闻活动中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全和公众心智健康所承担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社会义务。60多年来,社会责任论在世界范围内大行其道,成为新闻传播领域的主流理论之一。社会责任论认为,媒介应当享有新闻自由,但自由与义务是相随的,媒介应对社会承担责任,强调责任与权利的统一,揭示了传媒负有引导理性生活、塑造道德精神的社会责任,强调有控制的新闻自由,提出政府可以干预和控制新闻活动。 ,二,中国特色新闻传播的社会责任 XXXX年10月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世界媒体峰会开幕式上的致辞中指出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新闻消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传播, 同时强调对各类媒体来说,树立和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1.当代中国新闻传播的现状

,1,媒介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新闻传播的途径越来越广 从报纸、广播到电视、电影再到互联网络,从传统媒体到自媒体,从传播到互播,媒介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越来越先进,新闻传播的途径也越来越广。 ,2,受众的整体素质越来越高 受众是传播者的作用对象,包括观众、听众、读者等,近年来受众文化水平普遍提高,向高素质的趋向发展。受众在接收信息的过程中,不完全处于被动状态,而是利用自身的知识架构充分发挥积极性,能动的对信息进行取舍,受众整体素质的提高对新闻信息的需求更为专业。 ,3,讯息呈现出病态的暴增 传播学中的讯息指的是由一组互相关联的有意义的符号组成,能够表达某种完 整意义的信息。这个概念中一个关键性的词语是有意义,近些年来,信息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如果把人们接受信息的能力比作杯子,那么,当今的信息便是那不断溢出来的水。日趋暴增的信息已使得人们无所适从,更无暇去分辨有意义和没有意义了。 信息的这种病态暴增必然会导致人们判断力的下降,影响社会的安定。 ,4,新闻信息反馈渠道越来越多,传播的互动性越来越强。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信息反馈渠道也进入现代化,由过去的去电台反馈或来信请寄变为直接在网上留言或在论坛里发表意见和建议,加强了信息反馈的力度。这种传播的互动性越来越强,使得受众不再是沉默的大多数,而是能够勇敢的发出自己的呼声,利于对事实真相的发掘和监督。 2.当代中国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 第一,真实、客观、准确的报道新闻内容

第五讲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

第五讲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课后思考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包含()个要件。 A、3 B、4 C、5 D、6 2、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主要是()。 A、犯罪主体不同 B、犯罪客体不同 C、实施方式不同,侮辱除能用口头或文字方式实施外,还可用暴力 D、实施手段不同,诽谤靠捏造事实并公然散布,侮辱则不要求此 3、一日,李某看到积怨已久的黄某(女)在街上购物,遂大骂黄某。李某还不解气,为了让黄某当众出丑,他扭住黄某,用剪刀把黄某的头发剪掉了一大半。黄某羞愧难当,自杀未遂。李某的行为就构成了()。 A、诽谤罪 B、侮辱罪 C、故意伤害罪 D、报复陷害罪 4、王某是某单位的技术员,精心钻研业务,成绩突出,受到单位多次表彰和奖励。张某嫉妒在心,暗地里多次在单位附近张贴小字报,捏造王某与某女有不正当关系的传闻,导致王某的妻子误以为是事实,并与其离婚。张某的行为就构成了()罪。 A、侮辱罪 B、诽谤罪 C、故意伤害罪 D、报复陷害罪 如果经法医鉴定后,看该损伤是否构成轻伤、重伤.如果该损伤已经构成轻伤或重伤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要被判刑的。 5、我国刑法分别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 )。 A.侮辱罪 B.诽谤罪 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D.虐待罪 E侵占罪 6、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备 受歧视。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 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读《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有感 班级:传播2班学号:32009061222 姓名:高小娜 20世纪40年代,美国大众传媒的集中和垄断趋势日益加剧。出于对媒体所有者人数越来越少的担心,美国《时代》周刊创办人亨利?卢斯于1942年邀请芝加哥大学校长罗伯特?哈钦斯领导一群大学教授、传播学研究者等,组建了新闻自由委员会(又名哈钦斯委员会)以局外人和学者的身份探讨大众传播界越来越多的问题。最终于1947年发表了后来被称作为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奠基的总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报告开宗明义:在美国这个号称头号自由民主之邦的国度,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新闻自由处在危险之中。报告提出,造成这一局面的原由很明显:现代新闻界与现代社会的关系是崭新而陌生的,而长期以私有私营来谋取政治独立的美国新闻界,则可能由于商业化的过度发展受到腐蚀,转型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大商业。相对于总人口,新闻单位的数目显著减少了;由于所有权的集中,新闻及意见来源的多样性受到了限制,这对民主不是一个好消息。 书中指出新闻自由是创建自由、文明社会的保证,是政治民主的基础。这源自美国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更可以看做是美国崇尚自由的文化土壤孕育出的果实。对此,该书为自由的新闻界提出了要求:“一个自由的新闻界不受制于任何力量,无论是政府的还是社会的,内部的还是外部的。”“凡是值得公众倾听的思想观点都让公众倾听。”并为媒介的角色做了一个很好的定位:“一种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一个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一种供社会各群体互相传递意见与态度的工具;一种呈现与阐明社会目标与价值观的方法;一条将新闻界提供的信息流、思想流送达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途径。”显然,这一角色的实现必须要以新闻自由为保障,同时这一角色的实现又反过来更好地保障新闻自由。 而当时美国新闻界的情景是新闻界掌握在一些庞大的商业机构中,对于民主生活非常重要的大众传媒未能完成履行对公众应付的责任。也就是新闻自由由于媒体资源掌握在少数人中,媒体多按商业机构运作,以赢利为目的。这一方面影响了大多数人言论表达的渠道和意见交流的便利,限制了新闻自由;同时,媒介功能扭曲了新闻理念,新闻报道出现煽情、庸俗等现象,媒体没发挥大众传媒应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一、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涵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没有直接的规定,但在宪法第38条、39条、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与秘密不受侵犯,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认定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关于隐私权在我国的学者中没有统一的解释,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隐私权也称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二、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三、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总的来说,隐私权就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的秘密不受非法监视、窥探、收集、披露等权利,它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精神自由权,是与公民的身体自由权相对的一种对世权。公民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决定个人私事。不受他人约束、限制和阻碍。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二)新闻自由的概念 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收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相关作品的自由性状态。在我国宪法32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是这一规定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新闻自由是宪法赋予新闻媒体有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出版新闻作品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保障新闻自由就为公民提供了发表自己个人观点,批评社会不公之事,没有过多负担畅所欲言的民主环境。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所有的民主国家规定的一项基本自由,其在保障人民监督政府,政府听取民意、凝聚民智,保障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保障个人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1]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原因分析 隐私权侧重保护个人的私密信息,避免其他主体的干涉和侵犯。新闻自由体现的知情权则重[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群众出版社, 1997。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复习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名词解释 1、舆论监督新闻传播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2、名誉权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人身专有性、财产关联性 3、隐私权是法律保护的,公民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私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 4、隐性采访不公开记者的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公开真实意图以获取第一手资料的调查参与活动 5、抗辩事由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6、议程设置大众媒介不能直接作用于受众,影响他们的想法,但是大众传播可以通过安排议题和提供的信息来影响受众 7、有偿新闻在新闻活动中,由采编人员介入的一切以金钱或者金钱等价物交易的行为 8、新闻侵权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9、新闻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简答 1、记者需不需要暗访,要考虑哪几点? 答:1所要获取的信息必须具有极大的公众重要性2 一切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都无济于事3披露该事件而阻止的危害明显大于因采取欺骗手段而引起的危害的 2、隐性采访的合理运用? 答:1不得做为常规方式使用,使用了要向上级报告 2 隐性采访的内容必须具有极大的公众利益的重要性 3 不得伪装特定身份如公安、政府官员 4 不得为了获取证据对采访对象进行诱导 5 明确区分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界限 6 进行暗访之前尽量告知上级部门,获取上级的配合 7 隐性采访结束后,应对一些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3、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3损害事实的存在 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4、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1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存在2受害人可以被指认3导致损害结果的出现 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5、新闻侵权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1报导内容无中生有,凭空捏造2采访时偏听偏信,未找被批评人核实情况以至于报道的主要事实失3报道内容是真实的,但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诽谤他人名誉 6、什么是新闻侵权,其特点是什么? 答: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特点是1从形式上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造成侵害,其中由以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2从传播方式上看,具有广泛性和迅速性的特征3从后果上看,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

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 【摘要】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造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明确新闻报道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解决冲突的价值取向是当前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是每一位新闻记者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报道;隐私权保护;策略 1、前言 近年来,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不断攀升,成为法律界的一个热点。新闻媒体和社会成员享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而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不是就因此被剥夺?当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两者孰重孰轻?当两种权利交叉重叠时,如何界定二者的界限,平衡二者关系?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但主要定位于如何防止新闻侵权问题上。一般来说,新闻报道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理应受到“限制”,但“限制”的界限在哪里?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而又不陷入新闻侵权纠纷的旋涡之中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2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新闻报道是在新闻采访之后的一个重要的新闻活动环

节,记者采编或公众投稿的新闻作品通过这一活动公诸于众,并进而引发公众舆论的评价,最终达到新闻传播和监督的目的。新闻报道常见的方式有互联网传播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传播方式。这些传播方式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等特征,如果新闻报道的内容中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将给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严重的侵害。 具体而言,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传递、发表以及受众的接收几个阶段。其中,新闻媒体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新闻采访是获取新闻的主要方式,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采访行为有:第一,私自调查、偷窥他人私人文件。第二,运用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调查或采访。第三,侵入住宅等私人区域。第四,监视跟踪、强行拍录采访。第五,隐瞒记者身份引诱或探知他人隐私。 我国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最主要的表现是,未经许可随意对自然人的隐私进行公开报道而引发的纠纷。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社会公众人物也包括普通自然人。因为,即使当事人答应进行采访也并不代表当事人同意将采访的内容公诸于众。至于经过其他当事人并不知悉的途径获取的信息,未经过当事人的允许更是不能随便公开报道。但是,现实中很多新闻媒体为了达到监督或提高收视率的目的,常常将未经当事人许可公开的隐私内容公开报道,从而引发纠纷。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全国首例跨越台湾海峡的新闻侵权案(张勇等诉湖北日报社等侵害名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 禁止非法出版【P30】 定义:未经批准的出版物和出版活动都是非法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在我国都是严格禁止的。 1.非法出版: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经批准印制的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的七种形式: 1)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5)承印者以牟取暴利、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其他非法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2.非法出版行为及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2)假冒报刊名称出版3)转让刊号和出版权4)盗印报刊 新闻传播与肖像权【P51~53】 1.定义: 肖像:是公民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形式 肖像权:是公民个人形象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2.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1)一般的侵权行为: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他人肖像权;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肖像权 2)网络上的侵权行为 移花接木:是将别人的照片作带有商业目的甚至是色情目的的使用,不仅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更有可能触犯他人隐私权。 恶意侮辱他人肖像:是指故意拍摄、制作丑化自然人形象的作品的行为等 擅自创制他人肖像:是指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改编、创作他人肖像也构成侵权 以上侵害肖像权的方式往往并不单独运用 3)肖像的合理使用情形 A.对于当于国家领导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著名社会活动家、学者、演员、运动员以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为了报道其活动和事迹 而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权 B.使用参加集会、游行、仪式、庆典或其他公共活动的人的肖像 C.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D.为了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E.为了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的肖像 F.为了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需要而有限地使用公民的肖像 G.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这种使用是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 伴随着时代科技的发展,微博等社交平台逐步广泛化,人们通过这样的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感想,发布信息传递知识,分享生活,交流感情,活动互动,是一个集交友,学习,互动的平台。万物总是有利有弊,在网友们交流看法,意见时,智慧的火花有可能演变成愤怒的烈火,在情感的宣泄中,也可能挣脱了道德的束缚,化作一把冷剑刺伤别人的心。章丙麟曾经说过:天下无纯粹的自由,亦无纯粹的之不自由。在法治社会,我们既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言论自由权,也应当接受法律的束缚,遵守道德的准则,不能做出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有道是天高皇帝远,在网络世界缺乏监管,法律尚未完善的境况里,侵权事情时有发生。网友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欢愉时,有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无意中侵犯到别人,有人因为在网络上缺乏监管而肆无忌惮,有人为了谋取关注度和利益铤而走险,甚至违法犯罪,有人成为当今舆论的受害者,苦不堪言,甚至难以承受而走向自杀的极端。不得不说,在这信息多元化的社会,约束与引领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势在必行,规范网络环境刻不容缓,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道德修养义不容辞。让。保。里克特有言:只有自由的灵魂才能永葆青春。自由是我们的追求,也是我们享有的权利,它使我们能够在社交平台上畅所欲言,交流思想的火花,可以促进我们对国家政治的了解与关心,为国家社会的建设献计献策,可以让我们尽情倾诉自己的感情,得到内心的解脱。但如法律《法国国民工会宣言》中所言“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正如歌德所言:一个人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受限制。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受限制,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我们在行使权力时往往忽略了他人的自由与权力,也忽略了我们自己的义务。不得不说网络社交平台存在诸多问题引人深思,在我们渴求得到他人关注,受到他人认可的同时,往往缺乏冷静,做出惊世脱俗的事情夺人眼球,甚至不惜践踏自己的尊严,毁坏自己的形象,形成新社会上畸形的心理,更有甚者不惜侵犯他人隐私,拿别人的短处痛处当笑料,为博取关注,恣意伤害别人自尊,对他人的生活造成扰乱,对他人精神造成伤害。有些人随意爆料他人生活,导致别人私人信息泄露,不仅要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别人的个人形象也受到了损害,导致别人的工作和人际交往受到阻碍,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伤害。甚至有人通过微博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的,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的隐私权,别人的个人信息有些被盗取进行违法犯罪的事情,对于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麻烦,甚至会给当事人带来财产的损失,别人利用当事人的私人信息盗取当事人的银行卡密码,到当事人家行窃,这样的环境是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这是网络言论自由中的矛盾冲突,这是需要我们去抵制的。在追求自由的社会,我们内心也在渴望着和谐与尊重,我们在言论中也会不自觉的遵守这礼仪,我们内心的正义也会让我们自觉对过分的行为说不,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呵护使他们加强工作监管,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使我们能够通过正当途径维权,得到相应的补救赔偿,因此我们更加应该严于律己,明辨是非,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可逾越法律的鸿沟,不可突破道德的底线。在于他人进行观点的交流时,要保持清醒,要有自己的主见,切不可盲目从众。在国际反动势力的虎视眈眈之下,我们应该相信党和国家,以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为重,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坚决忠于国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对于企图对社会造成混乱的颜色革命我们要善于明辨,听从国家和党的指挥。对于黄色暴力等趣味低俗的文化,们要坚决拒绝,必要时要对政府与公安机关予协助。这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平衡。 网民的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有益有弊,需要我们认真权衡,趋利避害,网名的言论自由一方面,扩宽了人际的交流,是一个问题能够集合每个人的智慧,总认拾柴火焰高,使得一

新闻采访与公民隐私权.

新闻采访与公民隐私权 中文摘要、关键词 (1) 一、隐私与隐私权 (2) (一)隐私 (2) (二)隐私权 (2) 二、新闻与新闻自由 (3) (一)新闻 (3) (二)新闻自由 (3) 三、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3) (一)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3) (二)新闻传播与隐私权发生冲突的原因 (4) 四、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立法完善 (4)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4) (二)制定《新闻传播法》 (4)

论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摘要:新闻采访是对人的采访,新闻报道是关于人的活动的报道。随着信息化社会发展使得新闻媒体的地位日益凸显,新闻报道对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挖掘、公开和个人的隐私权之间产生了紧张的关系。隐私权保护要求的秘密性,与新闻报道要求的公开性之间有着激烈的冲突。隐私要“不为人知”,而新闻要“广为认知”,二者之间如何协调则起到关键作用。新闻工作者既要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也要保护他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新闻价值在于代表社会公共利益,隐私权保护的价值重在保护个体权利。要维持两者的平衡,做到既保护个体利益,又顾及社会整体利益之需,因此,对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作进一步探讨,对于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治观念,强化舆论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报道、侵权

一、隐私与隐私权 (一)隐私 何谓“隐私”?《新闻传播法教程》上指出,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这个定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即所谓“私”如果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或者有损于社会公共生活的,即使完全是个人行为,如秘密进行的犯罪行为,就不是什么私事;二是本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悉(被打听、搜集、传播等)或者受他人干扰(侵入、窥探、摄录等)即所谓“隐”如果本人自愿公开或自愿接受他人干预,原来的隐私就转化为非隐私。有一位学者也对隐私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简而言之,我们可以将隐私概括为公共利益无害是个人私生活秘密。其主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三项内容。(二)隐私权 自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瓦伦和布兰迪斯在当年第四期《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和基本理论,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为隐私权奠定了概念和理论的基础。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主要特点笔者归纳为①绝对性。②隐秘性。③真实性。④限制性⑤可放弃性。 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其客体是“隐私”,进一步说。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民族,隐私的具体内容是和范围是不同的,但归纳其基本方面,主要包括:⑴私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如姓名、肖像、学历、籍贯、爱好、个人数据、住址、电话、

社会责任与媒体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与媒体社会责任 1.论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所从事的各种活动中,应当对所有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求不仅在经济方面,更在社会、环境等领域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社会责任是传媒作为社会公共媒介必须承担的义务。因为媒体传播直接 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对受众的思想和行动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因此,每一个传播工作者都应当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自己的工作。也就是说,必须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20世纪40年代,美国学者率先提出了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强调大众传媒要履行社会责任,要对社会与公众负行这一责任的时候,其他社会机构可以加以干预,必要时,政府也可以借助法规等手段对其进行干预。社会责任理论是对西方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修正。它不再把新闻自由看作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人人都可享有的,并且不受剥夺的、绝对的自由。 2.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及政策建议 社会责任是社会责任标准指南中最主要的术语,也是其主要内容的核心概念。社会责任是指,“组织通过透明的和合乎道德的行为,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承担的责任”。标准中社会责任的提出在加强网络媒体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3.美国在二十世纪2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媒体社会责任的研究,这也是关于媒体社会责任最早的研究。1923年,美国报纸主编协会在制订的《报业法规》中提出报纸的责任问题。第二年,美国报纸主编协会主席C.约斯特在《新闻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报业要对社会“负责”。二战后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R. M.哈钦斯在《自由与负责的新闻界——关于大众传播系统报纸、广播、电影、杂志和书籍的报告》中的社会责任是指媒介机构在现存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对新闻报道时客观按、《自由与负责的新闻界——关于大众传播系统报纸、广播、电影、杂志和书籍的报告》的出版,宣告了社会责任论的诞生。 在我国,很多专家和学者对媒体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研究归纳起来,媒体社会责任是指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进行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围绕社会发展目标,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和引领人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4.浅谈网络媒体的商业化与社会责任 网络媒体社会责任是指网络媒体和网络新闻从业人员进行网络新闻传播活动和经营活动时,对国家安全、社会发展及公民身心健康承担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义务。 5新媒体社会责任研究的回顾与断想 对新媒体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一方面需要从时间的向度对传统媒体社会责任进行历史梳理,另一方面需要在现时的媒介生态空间框架下对这一概念的适用性进行审视。我国现有关于新媒体社会责任的界定大体存在三个维度。一是源自官方的权威解释,如2003 年,时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的蔡名照认为网络媒体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批驳歪理邪说,使互联网站真正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二是从公共利益维度进行界定,认为“网络媒体在谋求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既要承担信息传播、文化交流的责任,又要承担提供正确舆论监督的责任,同时也要承担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责任”。三是从媒体的职能进行界定,认为新媒体也“应当在舆论导向、新闻真实、社会问题、民意表达、网络文化、内容健康、知识产权和公益慈善等诸多方面,承担履行法律法规之外的更宽泛的社会责任”。以上三个维度虽然对新媒体社会责任界定角度不同,但关注的内容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 论文

一.选题依据 新闻媒体这个媒介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新闻媒体的话,人们几乎无法了解这世界上其他地方发生了什么。 《世界新闻报》是默多克集团旗下的有着168年历史的世界知名报刊,2011年宣布永久停刊,与报业市场永别了,永别的原因是“窃听丑闻”。然而停刊是必须的,但这次事件,在这个人们已经有了很强的法律意思和自我保护意识,民主和自由的时代引起了剧烈反应,久久未平息。 如今是传播的时代,是人人皆传播者的时代,大量的信息不停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传播,个人隐私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最初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用直接保护的方式,而在中国,是间接保护的方式,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人格保护,知识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包括公民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任何一种的权利设置都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人类所重视的价值,既然有了价值最为明显的就是权利主体与个体的利益冲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权利界限模糊又很难判定。所以先了解二者的基本内涵,其次了解冲突的本质原因,最后如何权衡与协调二者的关系,对此状况提出了相关的思考。 二.选题意义 新闻自由,或者称新闻自由权,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而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能被他人非法侵扰,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范围和程度都具有决定权.矛盾点就是在范围和程度上权利主体都具有决定权,他人无法决定。新闻媒体是尽可能的向大众公布更多,更有价值,换句话说是大众感兴趣的话题,才会更多的利益可得。两种权利相互限制,权利之间存在一些界限,一旦权利超出了自身应有的界限就会损害其他的权利,这时候冲突就产生了,这既是权利的相互性。这个时代信息如此发达,人们对外面的世界发生的事情如此的渴望,更应该把新闻自由权和隐私权协调好,相互促进才是我们想要的。 三.国内外研究及发展状况

第四章新闻自由和新闻事业的社会控制

第四章新闻自由和新闻事业的社会控制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1、知晓新闻自由演进的四个阶段。 2、了解新闻自由对新闻传播有机运行的意义; 3、掌握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的理论要点; 4、明确社会主义新闻自由观的内涵; 5、认识对新闻传播实施社会控制的必要性和主要途经; 6、理解依法治国与新闻法制化的关系; 7、明确新闻传播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 8、掌握不同媒介制度下的新闻理论的基本内容。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 1、重点:新闻传播的社会义务与社会责任;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 2、难点:新闻自由与对新闻传播的社会控制之间矛盾;如何理解苏联模式与当下中国新闻模式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新闻自由 一、新闻自由内涵 (一)定义 新闻自由,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传播新闻,表达意见的自由,是新闻媒介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 (二)新闻自由的历史演进

第一阶段:争取办报办报自由阶段。印刷自由与出版自由问题。 第二阶段:争取表达自由阶段。表达自由是报界在争得办报自由之后,所要求的报道自由和批评自由。其核心就是报道国家权力中心活动与批评政府的自由。 第三阶段:争取获知自由阶段。公民知情权问题。 第四阶段:争取内部新闻自由阶段。内部新闻自由又称报道权。其含义包括,在私营媒介中,雇员与业主之间,在官营媒介中,雇员与政府之间,作为新闻记者代表的总编与编辑部所享有的工作自主权。 二、古典出版的自由思想 (一)弥尔顿:出版自由思想奠基人 弥尔顿,英国作家,自由主义者,政治学家。《论出版自由》是其政治哲学重要著作。其中心论题就是新闻出版的自由。其内容有四:其一、主张言论自由,坚信真理必胜。其二、认为出版检查制度窒息真理。其三、理性国家和民族应当放弃出版许可证制度。其四,出版自由既不能商品化,也不能垄断化。 (二)杰斐逊的"第四权力论" 杰斐逊是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宪政之父。 "第四权力论",是杰斐逊提出的有关新闻监督权学说。他认为,政府不是无限政府,不受限制的政府和权力将是全权的政府和腐败的权力,为了保障人民自由,防止政府的专权与蜕变,必须在三权分立之外,置政府于人民的监督之中,而这种监督权的最佳代表就是自由

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胡 婧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摘 要:新闻要“广为人知”,隐私要“不为人知”,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权的一般理论入手,在分析比较美国新闻立法经验和理论学说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探讨新闻自由的界限划分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合理保护,以期化解二者的矛盾冲突,做到新闻媒体在工作中有法可依。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公众人物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159(2008)02-0033-05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Figures’ Rights of Privacy HU Jing (Faculty of Laws ,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Zhanjiang 524088, China ) Abstract :News demands “well-known to the public” and privacy demands the opposite. How to protect the public figures’ rights of privacy, and how to define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On the basis of comparing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nd theories in the USA, and combining our judicial practice, how to delimit the boundaries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reasonable protection of public figures’ rights of privacy have been discussed in order to resolve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figures’ rights of privacy, and thus realiz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two. Key words: freedom of the press; rights of privacy; public figures 近年来,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不断攀升,成为法律界的一个热点。新闻媒体和社会成员享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而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不是就因此被剥夺?当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两者孰重孰轻?当两种权利交叉重叠时,如何界定二者的界限,平衡二者关系?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但主要定位于如何防止新闻侵权问题上。一般来说,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理应受到“限制”,但“限制”的界限在哪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对此还没有明确的界定。那么,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 由权,而又不陷入新闻侵权纠纷的旋涡之中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1 公众人物与隐私权 1.1 公众人物的概念 所谓公众人物,其实是舶来的法律概念,目前尚未进入我国现行法律。它源于美国著名的“格茨案”,其基本框架是: 1)适用于各种目的的公众人物(即完全性公众人物),其大名已是家喻户晓。2)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他们又进一步区分为“自愿”或“漩涡式”的公众人物,前者指自愿卷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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