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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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协调

媒体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协调

媒体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协调摘要英国威廉王子及凯特王妃在法国度假期间遭法国八卦杂志《靠近》娱记偷拍,导致凯特王妃的半裸照在网络上流传。

法文版《closer》杂志于当地时间2012年9月14日刊登了英国威廉王子的妻子凯特王妃的无上装照片。

意大利八卦杂志《chi》17日再以凯特王妃为封面,推出26页多达50张照片的“赤裸的王妃”特刊。

英国王室律师正式向巴黎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偷拍王妃半裸照的摄影师及《closer》杂志侵犯隐私等罪名。

法国《靠近》、《closer》杂志有没有违背新闻自由权利?王妃这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该受到何种保护,是否该受到限制?杂志的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的隐私发生冲突又该如何协调?这些问题我们试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网络作者简介:李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77-02一、凯特王妃案件分析(一)凯特王妃的身份定性公众人物,亦称作公共人物,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并且与社会公众利益有关从而为该时空范围内的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的人物。

其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社会知名度,二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国皇室作为凝聚国家力量的象征发挥作用,并不具备实质性权力。

国王是名义上的统治者,由世袭产生。

英国君主与其近亲的关系由其名号可知,凯特王妃从其名号来看,其作为英国皇室的成员。

在英国的宪政下,王室的政治上的决定权相对较弱,但凯特王妃作为王室的代表,其言行举止均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所以无论就其社会知名度以及其言行的社会公共影响力来说都无疑是属于公众人物。

(二)法国《靠近》、《closer》杂志的行为定性1.行为主观方面分析法国八卦杂志《靠近》偷拍行为、法文版《closer》杂志大量流传和曝光,导致凯特王妃的半裸照在网络上、杂志上疯狂流传。

《closer》前日率先预告,新一期让读者享用“全球等不及一睹的相片”。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摘要伴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新闻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新闻报道和传播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新闻自由的观念逐渐深入人。

这一时期,公民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的同时,也对他人的生活包括个人隐私信息越来越感兴趣,新闻媒体就是传播和报道这些信息的主要渠道。

由于新闻自由的目的是将真实的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而隐私权的目的则是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私生活,因此两者一旦相遇,便会产生难以平衡的冲突与矛盾。

当前,这两者在我国都处于发展阶段。

一方面,在2023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隐私权规定为民事权利,在这之前隐私权一直都属于名誉权的范畴,而且《侵权责任法》也仅对隐私权进行了简单的罗列,并没有对其进行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新闻自由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在《宪法》中涉及到关于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内容。

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便是本文写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梳理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理论,分析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的内在原因与表现形式,探讨新闻媒体免受处罚的例外情形,并提出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关系的措施,寻找两者之间关系的制衡点。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自由;公众人物导论1.1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1.2文献综述1.2.1国内文献综述1.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权利属性王利明(2023)指出:“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生活中,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人们一贯认为公众人物无隐私的观点是不严密的。

准确地说,公众人物并非没有隐私,只是因为公共利益、公众兴趣、舆论监督、社会治理等因素的需要,对其隐私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同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也就是说,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加以判断。

新闻报道中如何兼顾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

新闻报道中如何兼顾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

新闻报道中如何兼顾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的有力手段。

然而,在追求新闻价值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好公众利益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新闻工作者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公众利益,通常指的是与社会大多数成员的福祉、安全和发展相关的事务。

新闻报道在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例如揭露腐败、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关注公共卫生事件等。

通过这些报道,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个人隐私,则是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干涉的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

每个人都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外界的无端侵扰。

然而,在新闻报道中,有时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容易引发冲突。

比如,在报道犯罪案件时,为了揭示犯罪的真相和警示社会,可能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

但如果过度披露这些信息,可能会对其家属或其他无辜人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甚至侵犯到他们的隐私权。

那么,新闻工作者在报道中应该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呢?首先,新闻工作者应当明确报道的目的和价值。

如果报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那么在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就需要谨慎处理。

例如,在报道公共卫生事件时,重点应该放在疫情的传播情况、防控措施等方面,而不是过度关注患者的个人生活细节。

其次,遵循伦理原则和法律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新闻工作者应当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同时,也要遵循新闻伦理原则,尊重个人的尊严和权利,避免对个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在获取新闻素材时,要采用合法、正当的手段。

不得通过偷拍、窃听等非法方式获取信息。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在获取前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在报道中进行必要的模糊处理。

此外,新闻媒体也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机制。

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

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

一、是什么,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的矛盾是什么?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

新闻自由作为作为一种权利,是媒体和广大的民众共同享有的权利,代表了表达自由,追求的是公共利益。

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它所追求则是个人利益。

利益取向不同,就必然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造成不同权利间的冲突即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发生冲突的主要表现——主要体现在信息采集手段与报道内容上1、新闻采集时的侵犯在社会生活中侵害公民隐私权大多是因为新闻媒体采制、刊播有关他人隐私内容发生过的。

一般来说,有以下侵犯隐私的行为:(1)非法闯入和强行采访。

未经被采访者的同意就偷偷进入甚至强行闯入进行采访,这无疑是对公民住宅的的侵犯。

(2)监听、监视。

这两种行为本是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才可以使用的方法,而且,这两种行为还需要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批。

但是,现在一些新闻记者当他们不能进入被访者的私人空间对其进行直接采访时,就采取使用电子偷拍,偷录的方法,记录他人的隐私。

更多的时候就是跟踪被采访者寸步不离,时时刻刻都跟在其后,给被采访者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压力。

(3)窃取他人个人资料。

这是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是违反法律的,所以,案例并不多。

(4)隐性采访,俗称“暗访”,是指记者不暴露自己的身份和真实目的,以偷拍偷录和亲身感受的方式对事件进行采访,而被采访的对象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采访。

我们大家现在看到有很多电视节目采用这种方式。

对于“暗访”它存在积极和消极这两方面,积极的地方是在揭露违法犯罪活动时,以及在对公权运作的监督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当这种手段用于普通采访中,使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很容易就被侵犯。

在国外,就有很多国家禁止未经同意的谈话录音,包括电话谈话和当面交谈。

在我国虽然无相关的规定,但是,也应该对暗访这种形式进行规范,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使之既发挥作用,又不会侵犯他人隐私。

2、新闻报道中的侵犯(1)未经同意,对有关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家庭婚姻生活和生理缺陷、疾病的报道。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要尊重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

然而,在实际报道中,媒体往往因为新闻价值、公共利益等原因,会涉及到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因此,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媒体法领域中的热点问题。

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各有不同。

一般来说,针对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宪法、民法、刑法等各个层面加以保障。

美国《第四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搜查、侵犯的权利,是保障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则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个人隐私权。

在中国,民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规定,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收集和使用。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不得随意对个人隐私进行侵犯,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好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

同时,被报道对象也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媒体对侵犯自己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侵犯案例1.王菲与隐私权侵犯案2015年,歌手王菲被媒体曝光在医院产子的消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王菲诉诸法律,要求相关媒体删除有关的报道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部分媒体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需要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表明,即使是公众人物,也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隐私保护。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应当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尽量避免对其个人隐私的侵犯。

2.王宝强离婚案2016年,演员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成为了热门话题。

在此期间,媒体对王宝强与马蓉的私人生活进行了大量报道,包括偷拍、披露隐私等行为。

这一系列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也引发了媒体对隐私权侵犯的争议。

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现代社会中媒体报道中的隐私权问题。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时,应该权衡新闻价值与隐私权保护,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繁荣、新闻媒介的快速发展,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矛盾日渐突出,在本篇论文中,我将阐述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一些看法。

一、新闻自由的含义所谓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可见,新闻自由不仅使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进行采访、报道、出版,提供不被政府或其他组织或个人非法监控的各类信息,而且也使人民能了解各类信息,满足知情权的需要,并提供了人民发表意见的场所,可以独立的发表意见,进而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促进政府或其他组织以及官员的行为合法化。

显然,新闻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能促使社会向民主法制的方向前进,促使社会政治生活公开化。

新闻自由包括一个方面的权利:其一,排除政府干预的权利,即政府不能操纵新闻媒介,不能设置障碍;其二,采访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独立采访,并有一些特权获得采访材料,从而保障新闻媒介能客观真实的再现采访的对象和信息;其三,扳道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自由的将采访来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外传播,并可以发表意见。

新闻自由与知情权是一对不能截然分离的概念,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知情权的存在为新闻自由奠定了基础。

公民作为知情权的主体,有知悉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信息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公民不可能花费全部的精力、财力以及时间去了解发生于自己身外的事情,只能借助新闻媒介。

可以说新闻媒介是基于人民的授权,代理人民去了解国家和社会中发生的人民应当了解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介享有一定的“特权”,例如在国家的有关会议中,新闻媒介可以出入进行采访,而普通的社会公众就没有这个权利。

而为了使公民能客观地了解社会事情,为了完全实现人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介在遵循法律以及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必须能独立自主的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这样新闻自由就成为必然。

浅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浅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浅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作者:王玲来源:《卷宗》2015年第02期摘要:隐私权与新闻自由都是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与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人物作为隐私权的特殊主体,其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日益显现。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源于其内在和外在两方面不可调和的矛盾,本文通过对两种权利冲突成因的研究,提出了平衡两种权利冲突的构想。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新闻自由;权利冲突;平衡构想1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概述1.1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公众人物隐私权是公众人物所享有的,对与社会公共利益或民众合理兴趣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行为和私人空间进行自由支配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具体而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信息方面,主要是不愿为外人公开的居住条件、身体上生理或心理状况、社会关系等信息。

二是私人行为方面,主要是具有私人专属性且与所从事的职业完全无关的活动,比如私人旅游。

三是私人空间方面,主要是指身体隐秘部位、个人生活习惯、消费习惯等个人物质领域及其个人日记、通信等精神领域的空间。

1.2 新闻自由的概念和价值1.新闻自由的含义。

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2.新闻自由的价值。

(1)制约公共权力,健全民主法制。

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监督政府公权力的行使,促使其沿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方向良性运作。

(2)传播真理与真知,实现人性发展。

新闻自由的真正实现有利于真理的传播、谬误的涤除,让人们不再陷于愚昧、偏执与无知。

(3)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由于人们直接获取信息的手段和范围十分有限,新闻自由的行使便成为实现知情权最主要的途径和保障(4)维持社会稳定与变化均衡。

言论及新闻自由会使人们有一个吐露不满的渠道,减少他们的怨气,即使社会决策与其个人意见相反,他们也会平静接受,因为他们得到了“社会准则公正的对待”。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现代新闻获取技术和新闻传播途径的不断发展,新闻自由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冲突日渐加剧。

一方面,新闻自由作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了解社会生活、实现知情权的基本保证,已被赋予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大功能,新闻媒介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努力探知一切可以获得的信息。

作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在新闻自由所追求的高度透明化面前已越来越无处躲藏,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曝露在社会公众面前。

新闻自由已成为现代公民个人隐私权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而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精神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为了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作为现代人格权重要内容的隐私权,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

并且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丰富和多样化,可以作为“隐私”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充。

在这种情况,过度强调的隐私权保护就有可能阻碍新闻自由的正常行使,从而使其无法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并最终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消解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已成为摆在法律理论界和立法、司法界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可谓与生俱来、不可避免。

隐私权由于其客体的隐密性,对公众来说往往具有较大吸引力,即具有人们通常所说的公众兴趣,这与新闻从业人员所追求的新闻性也是一致的,因此,隐私权的保护总是与新闻作品的传播相矛盾、相冲突的。

(一)滥用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新闻侵害隐私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二是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

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一般是指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获取新闻素材,在未征得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采用窃听、监视、私拆信件、窥视私人文件以及刺探等非法手段,收集采访对象隐私的行为。

由于这些行为违背了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因此,只要非法收集、获悉他人隐私,即构成侵权。

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是指新闻媒体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在新闻言词中公开披露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或个人领域,造成当事人人格利益的损害的行为。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新闻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为公众提供信息,也监督着社会的运转。

然而,新闻报道也常常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新闻记者是否可以随意报道他人的私密生活?媒体在报道个人隐私时应该遵守哪些准则?这篇文章将从法律层面出发,剖析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并结合案例展开讨论。

一、隐私权的定义和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的自由控制权,包括对于自己的身体、名誉、家庭、住所等方面的保护权。

在法律上,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民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来保障。

与此同时,各国的宪法和人权法律也对隐私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在美国,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媒体法》等法律来规范。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主要体现在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获取与披露上。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给受害者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媒体在报道个人隐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好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更直观地了解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纠葛。

案例一:名人隐私权案2001年,美国著名女高音歌唱家凯瑟琳·詹金斯在《国家内联网》上提起侵犯她的隐私权诉讼。

詹金斯指控《国家内联网》的一篇报道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这篇报道涉及到了她的家庭生活和健康状况。

这篇报道的出发点是为了讨论她治愈乳腺癌后的生活,但是詹金斯认为这篇报道过于具体,违反了她的隐私权。

在这个案例中,报道者违反了对于名人隐私的尺度。

虽然名人在公共场合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但是他们的私人生活同样应该得到尊重。

虽然新闻报道对于公众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名人的个人隐私需要更多的保护。

这也提示着媒体在报道名人隐私时应当注意适当的取舍。

案例二:网络隐私泄露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隐私泄露问题也日益严重。

在网络媒体的报道中,隐私泄露问题时有发生。

新闻报道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

新闻报道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

新闻报道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在当今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公众提供了了解世界的窗口,还对社会的监督和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然而,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

个人隐私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它涵盖了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公开的诸多方面,如家庭情况、个人健康、财务状况等。

这些隐私信息一旦被不当曝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甚至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例如,_____的个人病历被未经授权地公开,这不仅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他在社交和职业方面遭受歧视。

公众知情权则是指公众有权了解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

这包括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的处理、社会重大事件等。

例如,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需要了解相关的应对措施、救援进展等信息,以便做好自身的防护和应对。

那么,在新闻报道中,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又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呢?首先,新闻从业者需要明确新闻价值的判断标准。

并非所有的信息都具有新闻价值,也并非所有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都必须公开。

在选择报道内容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具有普遍意义的信息。

对于那些仅仅涉及个人隐私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应当予以舍弃。

其次,新闻报道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这意味着新闻工作者在获取和传播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隐私信息,如窃听、偷拍、非法入侵他人电脑系统等。

同时,在报道过程中,也要注意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泄露。

另外,适度原则也是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关键。

在报道中,即使某些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也应注意把握披露的程度和范围。

比如,在报道犯罪案件时,可以提及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相关证据,但不应过度曝光其家庭背景、个人成长经历等与案件无关的隐私信息。

同时,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机制。

在新闻报道发布之前,应由专业人员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个人隐私。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公众人物的生活和工作在各种媒介的报道下变得越来越透明化。

在这个时代,公众人物不仅因其个人才华、职业角色而被大众所熟知,他们的日常生活和隐私也在媒体的光环下遭受不同程度的“审视”。

在新媒体的语境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如何受到限制和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新媒体环境的特征出发,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界限和实际困境,并探讨相应的保护策略。

二、新媒体环境的特征与挑战新媒体环境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互动性强等特点,这为公众人物提供了更广阔的展示舞台,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新媒体的匿名性使得言论自由的空间增大,但同时也可能出现对公众人物隐私的过度曝光和侵犯。

其次,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公众人物的生活越来越难以完全隔离与工作的界限,私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

此外,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新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界限在法律上,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都享有同样的隐私权。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其隐私权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大多数国家,新闻报道和媒体监督被视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合法的。

但这种限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如尊重个人尊严、不侵犯个人隐私等。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实际困境尽管法律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困境。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往往将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视为“娱乐”的一部分,过度关注和曝光其私人信息。

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不同,这也给公众人物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困扰。

五、保护策略与建议针对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本文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媒体和公众在报道和关注公众人物时不得侵犯其隐私权。

新闻业与隐私权:在报道中保护个人隐私

新闻业与隐私权:在报道中保护个人隐私

• 被侵犯隐私者起诉新闻媒体,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04
新闻业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
规及政策
国内外关于新闻业与隐私权保护
的法律法规
国内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
公民的隐私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护个
人隐私,追究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规定新闻媒
体报道应尊重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建设
对新闻业与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建议与展望
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保护个人隐私的具体措施
•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保护个人隐私的具体措施
• 加大对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的打击力度,追究侵权责任
建议二:加强新闻业与隐私权保护的职业道德教育
• 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素质,尊重个人隐私
• 加强新闻业与隐私权保护的伦理道德教育,提高自律意识

THANK YOU FOR WATCHING
谢谢观看
任法等法律予以保护
• 通信秘密权:保护个人的通信内
• 刑法保护: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
容、通信记录等
为,刑法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新闻业与隐私权的关系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新闻业与隐私权对社会的影响
• 正面影响:新闻报道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提高群众的思想觉悟
• 负面影响:新闻报道侵犯个人隐私,可能导致个人权益受损
案例一:某明星隐私泄露事件
•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侵犯明星隐私,引发社会关注
• 明星起诉新闻媒体,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案例二:某官员隐私侵犯事件
•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侵犯官员隐私,引发舆论风波
• 官员起诉新闻媒体,要求道歉、赔偿
案例三:某普通民众隐私暴露事件

试论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

试论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

试论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论文摘要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由来以久,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在进行不断地探索,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采取根据个案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并考虑社会政治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衡量两者的利益,作出准确的判断。

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同时保护公众人物的合理隐私,维护社会的和谐。

论文关键词新闻自由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解决原则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可以说是人类追求自由的历史,人人崇尚自由,人人追求自由。

但是,什么是真正的自由?自由的界限是什么?是不是不受任何人的约束就是自由?古今中外的学者都给予了充分的论述,马克思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如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

”法国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可见,自由并不是像我们一般人的理解,而是有一定的限制,准确地说就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同样,新闻自由也是属于自由的范畴,新闻自由也需要法律的规制,当然人们在行使新闻自由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当事人特别是公众人物的一些私权利。

下面我们将谈谈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与解决方法。

一、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或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可见,新闻自由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

虽然每个国家对新闻自由的规定有不尽相同之处,但总的来说是大同小异。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媒体法是指规范媒体行为的法律,其中包括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条文。

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媒体通常需要处理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因此在报道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注意隐私权的保护。

然而,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因为新闻报道可能需要披露一些个人的隐私信息。

对于这一问题,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标准,媒体需要在报道中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

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剖析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媒体报道个人隐私信息引发争议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报道了某小区内发生的一起杀人案件,报道中披露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

被害人的家属认为电视台的报道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要求电视台赔偿并公开道歉。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首先要了解媒体法中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原则。

按照我国媒体法律的规定,媒体在报道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隐私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然而,在新闻报道中,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的真实性,有时媒体可能需要披露一些个人隐私信息,这就需要在新闻报道中保持平衡。

在这一案例中,电视台披露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由于被害人已经去世,其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应当由其家属来主张。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延续至其死亡,并由其继承人来行使。

因此,电视台在报道中披露被害人的个人信息,需要尊重其家属的意愿,如果家属认为报道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可以要求电视台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

针对这一案例中的争议,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在新闻报道中需要平衡新闻自由和个人隐私权的关系。

在报道中,媒体需要谨慎处理个人隐私信息,并尽量征得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如果报道涉及到他人的隐私信息,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报道对象的隐私,避免过度披露个人的隐私信息。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问题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问题
新 闻侵 害 隐私权 ,使权 利人
人 既包括社 会公 众人 物也包 括普
通 自然人 。 因为 , 即使 当事人 答应 进行 采访也 并不代 表 当事人 同意 将采 访 的内容公诸 于众 。至 于经
隐私 权 保 护
我国台湾学者何孝元先生认
为 :秘密权 者 ,乃就 私生 活上或 “ 工业 上所不 欲人 知事 实 ,有 不便 王娟 先生认 为 :隐私权是 指 “ 公 民个 人和 死者所 享有 的个人信
息不被 非法 获悉 和公开 、个人 生
关 于新 闻 自由和 隐 私 权概 念
从 新 闻 自由与 出版 自由以及
由在 新 闻传播 活动 中 的体 现 和运
用 。[】 1 还有 学者认 为 :新 闻 自由是 “ 公 民的基本 自由之~ ,是 通过 传 播媒体 表现 出来 的言论 、出版 自 由。 它是指 自然人 和新 闻传 播媒
于 是越 来越 多的 新 闻活 动 有 意
或 无 意 侵 犯 了 自然 人 的 隐 私 权 。 隐 私 权 是 人 们 高 质 量 生 活 的 保
定义 的观 点主要 有 :
言论 自由者;然言论 自由的意义
实甚 狭 窄 ,不 足 以包括意 见 自由 的全 部 。 三 种 自由 , 这 自然都是 意 见 自由 :凡 意见 之 以 口语 表示 者 为言论 。 这种 表示 的 自由 , 是 而 便 所 谓 的言论 自由 ;凡 意见 之 以文 示的 自由 , 是所 谓著 作 自由 ; 便 凡
不包括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隐私权 的客体包 括私人 信 息和私 人领域 两类 ,不 包含私 人活 动或 者私事
决 定权 。 因此 , 隐私权 的定 义 为 :
8 O年代 , 国曾经进行过《 闻 我 新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新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交平台、网络媒体等新兴媒体的兴起,公众人物的生活、工作和言行都被放到了更为开放的视野之下。

这既为公众提供了了解公众人物的平台,也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变得尤为复杂。

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还面临着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多重限制。

本文旨在探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以期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维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

二、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公众人物往往因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而受到更多关注,其个人生活和工作往往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其次,新媒体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更容易被曝光和传播。

此外,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公众对公众人物隐私的窥探欲望也可能随之增加。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限制1. 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事、传播信息时享有较高的自由度,包括报道公众人物的言行、生活等。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在报道和言论中,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2. 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如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例如,在疫情期间,公众人物的健康状况可能会被公开报道,以维护公共利益。

3. 司法程序的需要:在司法程序中,如果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以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措施1. 立法保护: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措施,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法律保障。

2. 行业自律:媒体和社交平台应加强自律,遵循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不得恶意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3. 增强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隐私权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和处理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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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等已经成为公众人物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这一背景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如何在新媒体环境下平衡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尊重个人隐私权,成为了一个亟待探讨的课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现状、限制原因、保护措施及未来展望。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现状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个人信息、行为等常被广泛传播和讨论。

尽管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程度的曝光度,但他们的隐私权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新媒体的传播特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往往面临被侵犯的风险。

例如,个人生活、家庭状况、私人通信等敏感信息可能被非法获取和传播,给当事人带来不良影响。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原因1. 新闻自由与监督:新闻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为履行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的职责,可能会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

2. 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公众对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存在合理兴趣,这有助于了解公共事务和公共人物的行为。

3. 法律漏洞:现有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使得某些不法分子有机会钻空子,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四、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措施1. 立法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加大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媒体自律:新闻媒体和社交平台应加强自律,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避免过度曝光和侵犯。

3. 公众教育:加强公众的隐私权意识教育,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

4. 技术手段: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加密通信、数据匿名等。

五、平衡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策略1. 制定明确的法律界限:通过立法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和界限,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合理限制。

2. 强化监管和处罚: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摘要】公众人物隐私权在民法中受到保护,但与言论自由之间需要平衡。

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公众人物隐私权提供补充保护。

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存在局限性。

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日益凸显,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在维护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

在现代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来确保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民法、保护、言论自由、个人信息保护法、司法实践、局限性、加强保护、发展趋势1. 引言1.1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

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权不仅仅是个人生活的一部分,更是一种基本权利的体现。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承载着个人尊严和尊重,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以有效地维护其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名誉,避免不必要的侵犯和纷争。

公众人物在履行公职或社会责任时,享有一定的私人空间和自由,这些都需要得到适当的尊重和保护。

强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重要性不仅是为了维护个人权利,更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

只有在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健康、平等和尊重个体权利的社会环境。

在民法的保护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将得到更加有效和全面的保障,这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1.2 民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公众人物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其隐私权的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给予了相应的保护。

民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公众人物不受非法侵犯。

民法规定了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财产、健康等方面,不得被他人非法获取、使用或传播。

民法还规定了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惩处,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通过民法的保护,公众人物在社会活动中更加自由、安全地展现自己的形象,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新媒体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新媒体的崛起,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也拥有了更多的保护空间。

本文旨在探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新媒体环境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影响1. 隐私权受关注度的提高随着新媒体的普及,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度日益提高。

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家庭生活、私人关系等隐私信息经常被媒体报道、网络传播。

这种高关注度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2. 隐私权泄露的风险增加新媒体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使得隐私权泄露的风险增加。

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新媒体平台窃取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甚至进行非法交易。

此外,一些媒体或自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博取眼球,往往忽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1. 新闻报道的合理需求新闻报道是公众了解社会、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在报道中,往往会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

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新闻报道在合理范围内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进行报道是合理的。

但这种报道应在尊重隐私权的基础上进行,避免过度侵犯公众人物的权益。

2. 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在某些情况下,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某些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道德失范行为等,这些信息应当被公开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是必要的。

四、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措施1. 法律保护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等。

同时,应加大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行业自律媒体、自媒体等应加强行业自律,尊重和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建立行业规范,明确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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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胡 婧(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摘 要:新闻要“广为人知”,隐私要“不为人知”,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权的一般理论入手,在分析比较美国新闻立法经验和理论学说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探讨新闻自由的界限划分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合理保护,以期化解二者的矛盾冲突,做到新闻媒体在工作中有法可依。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公众人物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159(2008)02-0033-05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Protection ofPublic Figures’ Rights of PrivacyHU Jing(Faculty of Laws ,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Zhanjiang 524088, China )Abstract :News demands “well-known to the public” and privacy demands the opposite. How to protect the public figures’ rights of privacy, and how to define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On the basis of comparing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nd theories in the USA, and combining our judicial practice, how to delimit the boundaries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reasonable protection of public figures’ rights of privacy have been discussed in order to resolve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figures’ rights of privacy, and thus realiz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two.Key words: freedom of the press; rights of privacy; public figures近年来,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不断攀升,成为法律界的一个热点。

新闻媒体和社会成员享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而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不是就因此被剥夺?当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两者孰重孰轻?当两种权利交叉重叠时,如何界定二者的界限,平衡二者关系?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但主要定位于如何防止新闻侵权问题上。

一般来说,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理应受到“限制”,但“限制”的界限在哪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对此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那么,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而又不陷入新闻侵权纠纷的旋涡之中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1 公众人物与隐私权1.1 公众人物的概念所谓公众人物,其实是舶来的法律概念,目前尚未进入我国现行法律。

它源于美国著名的“格茨案”,其基本框架是: 1)适用于各种目的的公众人物(即完全性公众人物),其大名已是家喻户晓。

2)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他们又进一步区分为“自愿”或“漩涡式”的公众人物,前者指自愿卷入公众争议的漩涡中心(包括明星、政府高官等);后者指非自愿的、只偶然被置于众人关注的中心(如因新闻报道而成名的见义勇为者、交通肇事者、刑事案件的受害者)。

[1] 我国在学理上也将公众人物分为三部分:1)政府官员,他们因掌握公共权力而丧失部分人格利益保护;2)文化、体育明星,他们因满足公众兴趣而丧失部分人格利益保护;3)自愿不自愿的卷入公共事务的人。

对于前两者我们又可称之为“名人”,本文将主要讨论政府官员和文化体育明星的隐私权合理保护。

1.2 隐私权的含义及立法现状隐私指的是公民自己私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便于公开的个人秘密,包括个人的生活习惯、健康状况、家庭生活、感情生活、财产收入、私人信函,等等。

隐私权即公民个人对上述内容享有不受侵犯的民事权利。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立法还很不完善,关于隐私权,还只是把它放在名誉权范围内,而没有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更没有具体到作为特殊群体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是我国关于公民隐私利益保护最为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定。

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隐私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权,这是立法机关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是一个权利。

遗憾的是,这是一部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因此提到的也仅仅是保护妇女的隐私权。

其实,隐私权是一种不同于名誉权的独立人格权,虽然二者经常发生竞合,但有时披露他人的某些隐私,如居住地址、亲属关系、档案材料,等等,不会造成名誉的减损。

而这种将隐私权与名誉权混同,实际缩小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缺乏明确性、独立性,以至于隐私利益的保护在我国公民民事权利中仅仅是“虚晃一枪”,也因此引发媒体新闻自由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争执的频繁发生。

是以,在未来民法典的立法中必需考虑隐私权的法律规制。

2 新闻自由的界限划分在西方,无拘无束的交流思想和意见被视为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人生而不给予思想的自由,无疑是在用强制来压制人性潜能的发展。

[2]作为言论自由重要内容的新闻自由被看作是限制政府权力滥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P·斯图尔特称其为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权力制衡中的“第四权力”。

新闻自由即指新闻业为实现其为社会服务的目的,依法进行采访、写作、发表、出版新闻作品,不受非法控制、约束的权利。

[3]新闻机构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言论、出版自由,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新闻自由,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独立的《新闻法》,而仅仅用《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规范新闻活动,难以尽显新闻立法特色。

尤其是我国至今也没有明确新闻自由权,而仅仅是把新闻自由囊括于言论、出版自由等其他权利之中。

这种间接保护新闻自由的规定本无可厚非,属于技术性问题。

但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民主自由不能彰显,各种权利难以清晰凸现并得不到及时、充分保障。

对于新闻自由的这种概括式立法、间接保护的方法,没有直接立法更能彰显自由、更能保护新闻自由和保障新闻事业的发展。

因此,明确新闻自由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同时界定新闻自由的保护范围,对于确立新闻机构的地位,规范新闻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意义重大。

2.1美国新闻自由权的界限划分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限制言论或新闻自由的法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言论的表达自由必须给予特殊的保护,言论是否正确应交由“自由的思想市场”判断。

而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承认,言论自由应具有一定的限制,超越这一限制即构成侵权。

为此,美国发展了四种划分新闻自由的原则性标准:1)绝对主义。

强调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

2)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提出:“一切行为的特点均由其所处的环境决定。

不论自由的言论受到何等严格的保护,如果某人在剧场中诈称发生火灾造成巨大混乱,这种言论就不应保障。

”[4]该原则的核心是强调只要某一言论表达行为带来直接、深刻的社会危害,必须予以禁止。

3)相对主义的利益权衡原则。

即当新闻自由与其他利益发生冲撞时,在两种利益中进行比较,利益较大者给予充分保护,利益较小者给予限制。

4)最小限制手段原则。

在新闻言论自由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为了某种目的而不得不采取限制新闻自由的措施时,也应选择能达到禁止目的所要求的最小限制。

此外,如果法院认为为达到该目的而限制新闻自由,这样所选择的某项法律过于严厉,他们可以宣布该法律违宪,从而使该法律无效。

[5] 对于新闻自由的界定标准,当前美国最高法院已基本采纳了相对主义的利益权衡原则,并追求处理具体案件时尽量使用一套一致的“标准”或“指导方针”,以防止由法官主观性带来的相同案件不同裁判结果的弊端。

2.2规制我国新闻自由的界限划分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新闻机构在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有一定的界限。

但在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似乎也很难找到一个明确的楚河汉界。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概括式的语言规定新闻自由不得侵犯其他合法权利和自由,而这种界限只能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差。

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似乎显示更大的优越性,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确立了一系列标准作为界定新闻自由的法律标准,通过个案的分析比较,应用到案件中。

笔者认为,关于新闻自由的界限划分,可以参照国外两大法系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首先,采用原则式概括,规定新闻自由权不得滥用,不得侵犯其他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参照美国新闻自由的相关规定,确立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个别利益比较权衡原则、最小限制手段等原则,同时注意:第一,阻止新闻自由的情况必须是极为特殊的情况或危险,它有可能会造成我们失去思想自由的本身,或失去其他基本自由;第二,必须是在我们除了限制新闻自由之外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舍弃该自由。

最后,在案件中把握(有关具体界线划分细节以下内容将有介绍):1)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此原则适用与政治事件、社会事件相关的新闻人物报道(如政府官员),在这些报道中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和政治民主,因此法律保护偏向于新闻自由一方;2)利益衡量原则,当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权利所蕴含的利益大小决定权利的配置,也即一方所带来的利益是否足以将另一方所省略。

如果能,则承认前者,反之则尊重保护后者;3)人格权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法律保护倾向新闻自由时(如新闻报道对社会不良现象、违法行为的揭露),必要时可以涉及隐私,但一定要掌握尺度,并应把对隐私权的侵犯减小到最低。

3 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关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保护合理限度内的新闻自由,允许新闻媒体在法律的保护伞之下正常运作。

借助于新闻传播的舆论宣传、舆论监督及协调社会的功能,一方面通过新闻传播活动,无论是新闻工作人员还是普通老百姓,可以自由的获取新闻、自由表达意见、见解,实现社会成员的信息知情权和自由表达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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