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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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标识管理规定(3篇)

产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

第三条产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二)公开透明,方便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三)科学合理,提高产品标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四)创新驱动,推动产品标识技术的进步。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产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产标识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对产标识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章产标识内容第六条产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准确反映产品本质特征的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三)生产日期或批号:反映产品生产时间的标识;(四)产品质量等级: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确定的产品质量等级;(五)执行标准: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六)产品规格型号:反映产品性能、结构等特征的规格型号;(七)净含量:产品净含量的计量单位、数值和误差范围;(八)安全使用说明:包括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禁忌事项等;(九)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如有);(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产标识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包装上的产标识,其内容应当与产品实物一致。

第九条产品标识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三章产标识管理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标识管理制度,明确标识管理责任,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范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一)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二)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三)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四)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第五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地。

(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原料标签管理制度

原料标签管理制度

原料标签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确保原料标签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规范原料标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设施和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原料标签管理工作。

三、制度内容1、原料标签信息的获取和核对(1)在接收到原料时,必须核对原料标签上的信息是否与采购订单、发票等文件一致。

如果发现任何信息不符,必须立即通知采购部门进行核实。

(2)对于现场采购的原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标签信息,并严格核对其准确性。

(3)原料标签的信息应当包括原料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标准等必要信息,确保其能够清晰、准确的反映出原料的特性和质量。

2、原料标签的贴附和存放(1)原料标签必须在原料容器上贴附,并且保证牢固可靠。

(2)设立专门的原料标签存放区域,保证原料标签的整洁和便于查阅。

3、原料标签的更新和替换(1)对于已经过期的原料标签,必须及时予以替换,并丢弃已经无效的原料标签。

(2)对于原料信息发生了变化的情况,必须重新获取正确的原料标签,并及时替换。

4、原料标签的使用和保管(1)在生产过程中,对于使用的原料必须确保其标签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对于不清晰、破损或遗失的标签,必须及时更换并通知相关部门。

(2)对于已使用完毕的原料标签,必须进行妥善保管,并依照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归档。

5、原料标签信息的录入和管理(1)对于接收到的新原料标签信息,必须及时录入到公司的原料标签管理系统中。

(2)对于录入的原料标签信息,必须进行及时审核和确认,确保录入的信息准确无误。

6、原料标签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1)对于原料标签管理的工作,由品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由原料标签管理员执行。

(2)原料标签管理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保证原料标签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四、相关记录和文件1、原料标签核对记录2、原料标签更新和替换记录3、原料标签使用和保管记录4、原料标签信息录入和管理记录以上记录和文件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并且随时按照需要进行查阅。

原产地规则——精选推荐

原产地规则——精选推荐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概述“货物的原产地”(Theoriginofgoods)是指某⼀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产来源地。

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特定货物的完全⽣产国(地);当⼀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货物的⽣产时,那个对产品进⾏了最后的实质性加⼯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的⾏政命令。

其⽬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说明。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益重要,研究探讨乃⾄统⼀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和重视的问题。

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了长期的努⼒,并于1993年12⽉15⽇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最后⽂件的附件。

⼆、《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

第⼀部分是定义与适⽤范围;第⼆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

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定义与适⽤范围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实⾏的普遍适⽤的法律、法规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治性贸易体制⽆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范围它包括所有⾮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和⼗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

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使⽤的原产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4.01•【文号】对外经济贸易部令[92]第1号•【施行日期】199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92>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物资原产地规则》,为加强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签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谈判及有关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签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城内的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

第二章签发机构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设在地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以下简称贸促会)以及经贸部指定的其他机构签发原产地证。

各签发原产地证机构应将其名称、印章、授权签证人员姓名报经贸部,并由经贸部根据需要通告国外有关部门。

第三章申请资格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签发机构申领原产地证。

第四章申请与签发第五条申请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证明货物符合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签发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对申请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材料,应予保护。

第六条要申请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申请原产地证,申请单位的印章和申领原产地证人员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

签发机构验证后给申领原产地证人员颁发“申领员证”。

海关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

海关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

海关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所谓的原产地标记是指外国产品进入我国或者我国商品出口海外须在包装上加印生成国原产地的标志,这一办法可以使货品的来源明确,能够让消费者明确知道这一商品的来源。

今天我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配合中秘自贸区实施,海关总署制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同步实施。

《办法》对中秘自贸区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管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涵盖了原产地规则、直接运输规则、货物进出口环节的海关监管、原产地证书签证程序、原产地核查等内容。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全部适用该《办法》。

即《办法》不仅适用于中国从秘鲁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也适用中国向秘鲁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原产地认定《办法》明确了判定进口货物原产国为秘鲁的三种标准:完全获得的即在秘鲁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根据《办法》规定,适用这一标准的货物包括在秘鲁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在秘鲁境内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产品、从秘鲁领土提取的矿物质等10种货物。

在秘鲁境内全部使用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在货物生产过程中可能有非秘鲁原产的要素投入(例如,生产用电、用油等),但全部使用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仍应视为秘鲁原产货物。

在秘鲁境内采用非中国或者秘鲁原产的材料生产的其前提条件是这些非原产材料在秘鲁生产加工后所制成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中对应税目项下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等要求。

《办法》的附件1是以《协调制度》6位数编码为基础的原产地标准表,对于任何使用非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应当依据标准表中该货物税目所对应的原产地标准判定其原产地。

对于上述第二类及第三类货物,符合《办法》第七条累积规则和第八条微小含量规定的,仍应视为秘鲁原产的货物。

原产地规定

原产地规定

原产地规定原产地规定,又称为国别标注规定,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商品的原产地能够得到明确标注和识别。

以下是对原产地规定的简要介绍。

原产地规定是指在商品进出口交易中,需要对商品的原产地进行明确标注的一项规定。

原产地是指一个商品的制造或产生的地点。

该规定的执行主要目的是防止欺骗性标注,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所购买商品的制造或产生地点,从而进行合理的购买决策。

原产地规定的实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直接标注和间接标注。

直接标注是指将商品的原产地直接标注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以供消费者查看。

间接标注是指在购买渠道中,通过合法途径通告商品的原产地信息,以供消费者了解。

原产地规定的制定机构是国际贸易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和各国政府。

不同国家的原产地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但一般都要求标注商品的实际制造或产生地点,不能进行虚假标注或误导消费者。

原产地规定对商品生产和贸易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它可以促进公平竞争,避免企业通过虚假标注或误导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

其次,它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

最后,它也对国际贸易统计和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助于掌握各国间的贸易情况。

然而,原产地规定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不同国家对于原产地标注的要求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标注的复杂性和不一致性。

此外,由于全球产业链的复杂性,商品的原产地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如何准确标注原产地也是一个挑战。

总之,原产地规定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商品的原产地能够得到明确标注和识别。

这一规定通过直接和间接标注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判断和选择商品的依据。

然而,原产地规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在国际间进一步协调和改进。

原材料标签管理规定(3篇)

原材料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原材料标签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原材料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原材料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原材料标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明确责任;(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三)科学合理,便于识别;(四)安全环保,保障健康。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原材料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原材料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原材料标签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原材料标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标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二)标签格式规范,字体清晰可辨,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文字、图案;(三)标签尺寸适宜,便于消费者阅读;(四)标签材质符合环保要求,便于回收处理。

第六条原材料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规格型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四)生产日期或批号;(五)净含量;(六)执行标准;(七)使用说明;(八)安全警示;(九)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企业在原材料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是经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备案的标准。

第八条企业不得在原材料标签上使用未经批准的图案、标识和宣传用语。

第九条企业不得在原材料标签上标注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信息。

第三章原材料标签的制作与印刷第十条原材料标签的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原材料;(二)标签设计应当美观大方,便于识别;(三)标签印刷应当清晰、准确,不得出现错别字、模糊不清等问题。

第十一条原材料标签的印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企业在印刷原材料标签时,应当向印刷企业提供以下资料:(一)原材料标签的设计图样;(二)原材料标签的内容;(三)原材料标签的规格型号;(四)原材料标签的材质要求。

公司出口原产地管理制度

公司出口原产地管理制度

公司出口原产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出口产品的原产地管理,保障公司产品质量和信誉,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出口产品的原产地管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1. 有序管理出口产品的原产地,确保产品原产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强公司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四、原产地管理标准1. 原产地定义:原产地是指产品生产的实际地点,也可以理解为产品的生产国或地区。

产品的原产地会直接影响到其在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关税、配额以及其他非关税壁垒。

2. 原产地认定标准:(1)产品实际生产地点:产品应当在其实际生产地点申报原产地。

(2)最终加工原则:当产品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经过加工后出口时,应根据最终加工原则确定原产地。

(3)材料加工规则:对于需要加工材料的产品,应根据加工规则认定原产地。

3. 原产地认定程序:(1)产品初产地证明:由生产企业提供产品的原始生产地点等证明材料。

(2)产品加工地点证明:如产品经过加工,需要提供加工地点的证明材料。

(3)原产地认定申请:由相关部门对原产地认定申请进行审核。

4. 原产地管理流程:(1)产品生产:生产企业按照国际贸易规则生产产品,并合法获得产品原产地认定。

(2)原产地证明: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原产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3)原产地认定:相关部门进行原产地认定审核,并出具原产地证书。

(4)产品出口:在产品出口时,携带产品原产地证书并按要求申报原产地。

五、责任部门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原产地管理制度,并对原产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出口部门负责产品出口的原产地认定和申报工作。

3. 生产部门负责提供产品的实际生产地点和加工地点资料。

六、相关条例1. 国际原产地规则:遵守国际原产地规则,提高产品原产地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2.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保证产品原产地认定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七、奖惩措施对于认真履行原产地管理职责,认真执行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唯一产地的规定,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定。

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不尽一致。

现将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些原产地规则介绍如下:(一)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是衡量进口货物产于何地的尺度。

对只有一个国家可供审定的进口货物,可以应用货物”完全在一国生产”的准则;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进口货物,则采用”实质性改变”的准则。

1.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从原料到制成品的全生产过程都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的货物,这些货物完全不使用外国料、件,也没有在外国进行加工、生产。

凡是含有外国的或产地不明的料、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标准。

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共有以下10类:(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所采集的矿物;(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5)在一国狞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款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其底土中采得的产品;(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款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

它的基本原则是:凡是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加工生产的货物,应以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了原产品,使其得到了新的特有的性质或特征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1)改变税号的方法。

本办法规定甲国的货物在乙国加工生产后,如果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即改变了税号,货物的原产地也应随之改变,应以乙国而不是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如果未改变税号,则仍以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

原产地的法律规定(3篇)

原产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原产地是指一个产品生产、加工、制作的国家或地区,原产地标识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证明文件。

原产地标识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对国家贸易政策、产业发展、文化交流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原产地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本文将从我国原产地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分析。

二、我国原产地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原产地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2. 原产地标准我国原产地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这些规则规定了原产地标准的基本原则、原产地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原产地证书的格式和内容等。

3. 原产地标识的使用我国原产地标识的使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进口商品:进口商品在入境时,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证明其原产地。

(2)出口商品:出口商品在出境时,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证明其原产地。

(3)国内商品:国内商品在销售时,可根据需要标注原产地标识。

三、我国原产地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原产地标准(1)完全获得标准:完全获得标准是指产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生产、加工、制作,且未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原材料。

(2)实质性加工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是指产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进行加工、制作,且加工、制作的价值占产品总价值的30%以上。

(3)特殊标准:特殊标准是指针对特定产品或行业制定的特殊原产地标准。

2. 原产地证明(1)原产地证明的签发:原产地证明由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

(2)原产地证明的管理:原产地证明实行统一管理,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原产地证明。

3. 原产地标识的使用(1)标注要求:原产地标识应清晰、准确、易于识别,不得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标识混淆。

(2)标注内容:原产地标识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产地国别等信息。

原产地标记注册

原产地标记注册

原产地标记注册一、情况介绍原产地标记产品,是指用国家、地区或地方名称来标识产地的产品,是国际贸易中的产品护照,用来表示产品出生地、出土地、生产地或加工制造地以及某项服务来源地。

主要分为原产国标记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三种。

1、原产国标记产品,是指用国家或地区名称来标识产地的产品,该产品质量主要取决于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2、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区,产品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用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主要包括两大类:土特产品和传统工艺产品,前者的质量特征主要取决于产地的自然因素,后者的质量特征主要取决于生产的传统工艺。

3、生态原产地产品,是指在形成全过程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

我国政府自2001年开始对原产地标记产品进行保护,其主要意义为:一是保护原产地标记产品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提升原产地标记产品的声誉度和信誉度,三是提高原产地标记产品的竞争力,四是获得WTO公共知识产权。

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的开展,对提高名优特、传统工艺和生态产品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有关规定1、《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2、《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5、《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6、《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三、办理流程1、申报受理2、考察审核(初审、终审)3、注册发证4、监督管理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程序一、向属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指定的申请机构、协会或企业提出。

二、属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产品进行实地考察。

三、考察合格后,申请单位准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资料”。

资料内容主要包括:1、地方政府关于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小组的文件(下设办公室、编纂组)2、地方政府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单位的文件3、地方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界定文件4、地方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界定图5、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6、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单位简介7、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单位的营业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商标、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8、地理标志产品的自然环境,包括地形地貌、水、土、气等9、权威部门出具的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水、土、气等证明材料10、地理标志产品的原料来源及购货发票11、地理标志产品原料品质检测报告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12、13、地理标志产品的安全、卫生技术规范14、地理标志产品的工艺流程15、地理标志产品的历史渊源16、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征,包括感官特征和理化特征17、权威机构出具的关于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征的证明材料18、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特征与当地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的关系19、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规模、销售情况及发展前景20、地理标志产品对当地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21、地理标志产品的荣誉证书22、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中国原产地规则和标准

中国原产地规则和标准

中国原产地规则和标准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指根据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地点,确定其来源的规则和标准。

在中国,原产地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完全原产地:指产品在进口国完全获得,或者在进口国境内生产、加工、制造,且其原料和零部件均为进口国自行生产的产品。

2. 实质性改变标准:指在进口国境内对产品进行重大加工、制造,使其性质、形状或用途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产品。

3. 累积原产地:指在一定期限内,多国参与生产的产品,根据多个国家的原产地贡献累计计算原产地。

二、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是指由官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产品的原产地。

在中国,原产地证明由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产品的原产地符合中国和国际贸易伙伴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证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

2. 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过程:包括原材料的来源、加工方法、制造地点等。

3. 产品的原产地证明:根据原产地规则,证明产品的原产地符合相关规定。

4. 检验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查询和核实。

三、原产地标记
原产地标记是指用于标识产品原产地的标记。

在中国,原产地标记应当清晰、明显,易于识别和追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对于进口产品,应当在进口时取得原产地证明并标注原产地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出口产品,应当在出口时向进口方提供原产地证明并标注原产地的名称和地址。

同时,对于涉及多个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国际贸易伙伴之间的约定进行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9.28•【文号】海关总署第175号令•【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海关总署令(第1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新西兰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新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新西兰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新西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一)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新西兰一方或者中国、新西兰双方境内生产,并且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的;(三)新西兰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等要求的。

附件1所列《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

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第四条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国检法[2001]51号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国检法[2001]51号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正文:----------------------------------------------------------------------------------------------------------------------------------------------------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3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规范原产地标记的使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等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注册等原产地标记的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

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记、标签、标志、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

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

第五条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标有“中国制造/生产”等字样的产品;(二)名、特产品和传统的手工艺品;(三)申请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四)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反欺诈行为的货物;(五)涉及原产地标记的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的商品;(六)根据国家规定须标明来源地的产品。

总署令181号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总署令181号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2月2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九年一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范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一) 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二) 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三)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四)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第五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地。

(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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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规范原产地标记的使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等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注册等原产地标记的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

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识、标签、标示、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

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

第五条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标有“中国制造/生产”等字样的产品;
(二)名、优、特产品和传统的手工艺品;
(三)申请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
(四)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反欺诈行为的货物;
(五)涉及原产地标记的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的商品;
(六)根据国家规定须标明来源地的产品。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原产地标记实施注册认证制度。

第七条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原产地标记经注册后方可获得保护。

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反欺诈行为的入境产品,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双边协议等规定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进出境产品或者服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为原产地认证标记,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公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对已列入保护的产品,在检验检疫、放行等方面给予方便。

已经检验检疫机构施加的各种标志、标签,凡已标明原产地的可视作原产地标记,未标明原产地的,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九条取得原产地标记认证注册的产品或服务可以使用原产地认证标记,原产地认证标记包括图案、证书或者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其它形式。

第十条原产地标记的评审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注册和使用第十一条原产地标记的申请人包括国内外的组织、团体、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自然人。

第十二条申请出境货物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申请入境货物原产地标记注册的,申请人应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后,按相关程序组织评审。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并定期发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

第十四条使用“中国制造”或“中国生产”原产地标记的出口货物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在中国获得的完全原产品;
(二)含有进口成份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要求,并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

第三章原产地标记的保护与监督
第十五条国家检验检疫局可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对原产地标记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生产者代表以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列入《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

第十六条取得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服务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从事原产地标记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原产地标记的申请受理、评审认证、注册、使用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复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原产地标记,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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