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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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一、采购目标和原则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的目标是为了保证公司运营的顺利进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采购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正公平、高效便捷以及保证质量和安全。

二、采购程序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的程序包括需求确认、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编制、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履约管理和评价等环节。

在采购需求编制和采购方案编制阶段,应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供应商竞争能力,确保采购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采购方式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的方式包括询价采购、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委托代理采购等。

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

四、供应商管理国有集团公司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注册登记,评价供应商的经营和质量绩效,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供应商,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供应商的稳定和可靠。

五、采购合同管理国有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采购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履约监管、变更管理和索赔管理等各个环节,确保采购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并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协调,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合同履约的成功率。

以上是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的五篇内容,通过细化采购目标和原则、采购程序、采购方式、供应商管理和采购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地指导国有集团公司的采购工作,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六、采购预算和资金管理国有集团公司在进行采购活动时需要制定采购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资金。

采购预算是在公司年度计划和业务需求的基础上制定的,要充分考虑市场行情、产品价格和采购数量等因素,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资金管理方面,国有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

包括资金的预付和支付管理、财务审计和报告,以及风险评估和控制等方面。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篇一: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确保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1.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包括物资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采购等。

2. 采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

二、采购程序1. 采购需求确定:各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采购需求申请,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数量。

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需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3. 采购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式选择,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4. 公告发布:针对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投标人。

5. 投标评审: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定中标供应商。

6. 合同签订: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交付和支付。

三、采购管理1. 采购计划编制:集团公司每年制定采购计划,明确各单位的采购需求和预算。

2. 采购过程监督: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

3. 供应商管理:集团公司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考核。

4. 采购合同管理: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5. 采购结果公示: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公示中标结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四、监督与惩处1.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凡违反本办法的采购活动,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暂停采购资格、撤销中标资格等。

2. 内部监督机制:集团公司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所有。

关于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国有集团公司是国家重要的经济实体,其采购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一、采购管理框架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之上,根据公司内部管理需求、采购规模和特点等方面制定的一套采购管理制度。

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管理机制、采购流程、采购标准、采购实施、采购绩效评估等。

二、采购管理机制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机制主要涉及采购管理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

具体来说,公司应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采购管理的全过程,包括采购计划的制订、采购合同的签订等。

此外,公司应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以确保采购标准和流程的公正、透明。

三、采购流程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流程主要包括采购计划、采购公告、投标、评标、合同签订、交货验收等环节。

公司应根据采购规模和特点,制定不同的采购流程,并在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和管理。

四、采购标准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标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根据具体的采购需求,制定适用的采购标准。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确保采购标准的科学合理。

五、采购实施国有集团公司采购实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公司应严格按照采购流程和标准进行实施,确保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公司的采购利益。

六、采购绩效评估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绩效评估主要是对采购活动的效益、质量、成本等方面进行评估。

目的是为了优化采购流程和标准,提高采购管理水平,根据采购绩效评估,进行效率和效益的优化。

综上所述,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是保障公司经济发展的关键,公司应严格遵循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创新采购理念、优化采购流程,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公开和公正,从而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经市国资部门认可,并进入中介机构库进行管理;经采购人选定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可分为随机抽取和综合评估法确定;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采取随机抽取法,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具体应当参照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执行;第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报市国资部门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国资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市国资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第十五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部门的批准;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急需采购项目需缩短时间采购的,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选择,或重新组织采购;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二十一条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资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含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原则为五人以上;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二十八条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三十一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购实施过程可参照竞争性谈判进行;第三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货物或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第三十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第三十四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五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三十六条询价采购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询价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三十七条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经市国资部门同意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第三十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国有企业采购;对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国有企业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采购,市国资部门加强指导督查;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采购项目,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由国有企业按规定进行采购;第三十九条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他方式采购三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的专家代表为一人;专家应当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特殊专业专家经市国资部门认定后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应当在五人以上的单数;第四十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方应联合出具投标保证金协议书,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内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第四十一条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对已发布采购文件进行必要修改或澄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对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至少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修改变更采购文件及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十二条中标公示期限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合同项目;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国资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应写明采购金额、付款时间,采购人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中标金额;第四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验收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项目进行档案管理;国有企业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四章质疑投诉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公示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四十七条投标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部门投诉;市国资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市国资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市国资部门等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不服或市国资委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采购文件应当明列质疑和投诉处理的相关条款;第四十八条市国资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检查,做好国有企业采购的配套政策制定、执行和宣传工作;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的有关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凡是违反国有企业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列入企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给国有企业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同时由市国资部门通报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国有企业采购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采购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审计监督调查,国有企业采购相关单位及各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调查;第五十四条监察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部门的监察机构和国有企业内设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察工作;。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所需物资的正常持续供应,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定义本制度所称公司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司采购对象。

本制度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公司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章采购执行公司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公司为执行经营类合同而需要对外采购的,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采购方式公司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第五章采购对象公司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章采购人员回避在公司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前款所称的利害关系,包括: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国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公司的采购活动,保障国有公司的利益,维护国有公司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公司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采购活动的效益最大化,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竞争。

第三条国有公司采购活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的原则,提倡绿色采购、可持续采购。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四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包括需求调研、招标、评标、合同管理等。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国有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八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采购档案室,负责采购档案的管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九条采购活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标、询价等公开采购方式。

第十条采购部门应当对需求进行调研和明确,编制采购计划,确定采购范围和预算等。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采购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进行招标或询价公告。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员,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应当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履约监督,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评估制度,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采购制度第十五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文件、审批文件、合同文本等,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商库和产品库,对供应商和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应商和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供应商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一、概述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是国有企业为满足自身需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购买货物、工程、服务和土地等活动的过程。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以下采购管理办法。

二、采购适用范围1. 国有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采购适用范围包含货物、工程、服务和土地等方面。

三、采购程序1. 采购计划国有企业应提前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方式和时间计划等内容。

采购计划需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2. 采购方式国有企业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不同采购方式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规模进行选择。

3. 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单位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采购活动按照合同执行。

四、采购管理1. 采购管理机构国有企业应建立采购管理机构,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采购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采购管理人员,并做好信息管理、档案保存等工作。

2. 采购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采购管理活动合规、规范。

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定期检查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

3. 采购风险管理国有企业应对采购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并做好风险记录和跟踪。

五、采购绩效评估国有企业应建立采购绩效评估机制,对采购活动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采购管理办法,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六、其他事项1.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的修订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2. 采购管理办法细则或解释由公司采购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制定,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

结语以上是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国有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行为合规、规范。

希望通过这些管理办法,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的采购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以上内容以文本格式输出,符合要求。

公司国企采购管理规定(54页完整版)

公司国企采购管理规定(54页完整版)

公司国企采购管理规定(54页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采购管理工作,发挥集约优势,规范采购行为,履行“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采购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货物(物资)、服务采购工作。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和公司采购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依法治企、从严治企,严禁违法违规操作;(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三)三级管理,两级集采;(四)制约制衡,效率效益并重;(五)上网采购率、集采率和公开采购率达到集团公司先进水平。

(六)采购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实现统一采购标准、 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监管机制。

(七)需求、执行、决策、监督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

第四条 建立采购监管机制,制定监督办法,对采购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物资管理平台、电子招标平台等采购信息系统,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采购,确保采购行为依法合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货物(物资)和服务采购公司;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司。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供应商,是指依法提供工程、货物(物资)、和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采购是指公司在基本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工程、货物(物资)、服务等采购。

本规定所提货物(物资)是指基本建设工程、生产技术改造工程及生产检修维护(维简)中有关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工器具、信息集成、大宗材料、劳动保护用品、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一、目的和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国有集团公司的采购管理行为,确保公平、公正、透明、有效地进行采购活动。

适用于国有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资企业和控股的公司的采购活动。

二、定义1. 采购活动:指国有集团公司为满足经营和经济利益需求而购买或租赁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2. 供应商:指参与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商。

3. 采购合同:指国有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的文件。

三、采购程序1. 采购需求确认: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交采购申请,包括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数量。

2. 采购方案编制: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市场调研、预算编制,并制定采购方案。

3. 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根据采购方案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供应商投标,并进行评审和选择供应商。

4. 采购合同签订:选定供应商后,采购部门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签订采购合同。

5. 履约管理:国有集团公司对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

6. 采购验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1.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3. 对于某些特定的采购项目,需求方可要求供应商具备特定的技术、经验或资质。

五、采购费用控制1. 采购预算编制:各部门在提交采购申请时,需提供合理的采购预算,确保采购费用可控。

2. 采购成本核算:国有集团公司建立采购成本核算制度,对采购费用进行核算和监控。

3. 采购审批程序:设立采购审批制度,对高额采购项目进行审批,确保经费使用合理。

六、合规和风险控制1. 采购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进行任何腐败行为。

2. 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3. 应建立采购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对采购活动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两篇)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两篇)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物资、设备、工程、服务等采购活动中,依法采用招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形式,合理规范采购流程,保障国有企业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文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的第二部分,旨在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提升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推动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二、采购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具体采购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时间、采购方式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2. 采购方案编制:根据采购需求确认,采购人员应当编制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条件等内容。

采购方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3. 招标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案,采购人员应当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公开发布,并向潜在供应商提供。

4. 招标活动组织:采购人员应当组织招标活动,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评标结果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5. 中标确定与结果公示:采购人员应当根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供应商,并进行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价格、质量要求等信息,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6. 合同签订与履行:采购人员与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物资、设备、工程、服务等交付与支付。

三、供应商管理1. 供应商准入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准入条件和程序。

供应商凡是申请成为国有企业的供应商,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

2. 供应商评价与考核: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价与考核制度,对供应商的质量、价格、交货期等进行定期评价与考核,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供应商,做到合理使用和优胜劣汰。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标题: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采购组织与管理三、采购程序四、合同管理五、监督与考核六、附则正文: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活动。

1.3 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管理职责,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采购组织与管理2.1 企业应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企业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2.2 采购管理部门应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预算等内容。

2.3 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库。

2.4 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合同管理制度,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签订、履行和归档。

三、采购程序3.1 采购程序应包括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采购评审、采购结果公示、采购合同签订等环节。

3.2 采购需求确定后,采购管理部门应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等内容。

3.3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管理部门应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3.4 采购评审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保证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3.5 采购结果应在采购公告发布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6 公示无异议后,采购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合同管理4.1 采购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交货期限、质量标准等内容。

4.2 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管理部门应进行合同履行管理,监督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与考核5.1 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监督制度,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重庆 XX 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采购行为 ,落实各相关单位在采购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明确采购事项和标准,确定具体的操作程序,提高采购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区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暂行)》和《XX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XX国资〔2022〕10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合用于重庆 XX 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和项目部,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是指除财务费用和人工成本以外,以书面合同方式有偿获得企业生产运营相关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采购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以及建造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本实施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设备、材料、用品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物资、维修货物、营销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

其中,工程货物是指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服务、维修服务、咨询服务、行政服务、保安服务等。

其中,工程服务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工程物资和服务是指工程施工、工程货物以及工程服务以外的物资和服务,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物品、办公家具、网络维护物资以及广告宣传服务、行政后勤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宗物资、服务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采购的生产或者管理所必需的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超过 20 万元的物资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及其耗材、打印纸、每月必购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维修服务、咨询服务、广告宣传服务等。

第五条采购单位实施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本实施细则管理的采购项目包括:(一)集团公司本部:单笔采购金额 5 万元(含 5 万元) 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和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工程及工程物资采购。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国有企业集团是国民经济支柱,各个领域都有其身影。

招标采购是国有企业集团运行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提高效益、降低成本、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不少违规行为和不良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形象和社会信任度。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招标采购活动。

三、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企业集团应成立专门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其任务是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防范招标采购中出现的不规范操作、违法违规行为。

四、招标采购的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国有企业集团发布招标公告,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参与竞标的企业数量,提高竞争力。

招标公告应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信息。

2. 投标报名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提供相关资料和申明。

3.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认真编制投标书和相关资料,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国有企业集团。

4. 投标文件评审国有企业集团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过程公正、透明。

5.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按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五、监督管理措施1. 招标采购违规行为的查处对于招标采购中的违规行为,国有企业集团应当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公正、透明地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2. 投诉处理机制国有企业集团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3. 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集团应定期对招标采购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的规范运行,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培训指导针对国有企业集团中存在的招标采购问题,应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指导,提高管理人员及员工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法规意识,确保规范运行招标采购系统。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范文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范文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提高采购管理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国有企业在进行采购活动中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

第四条采购活动应严格依照公司的采购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采购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五条公司设立采购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公司范围内的采购活动。

采购中心由公司总经理任命的采购总监领导。

第六条各国有企业应设立采购部门,负责本企业的日常采购工作。

采购部门由采购总监领导,人员构成依据企业规模和业务特点确定。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依据实际需要,设立采购科室,以便更好地组织和管理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八条采购活动应依照预算编制、需求计划、招标、评审、合同签订、履约管理和评估等环节进行,确保采购过程透亮、公正。

第九条需求计划是采购活动的基础,各国有企业应依据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需求计划,并报经采购部门审批。

第十条采购活动应尽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

采购部门应及时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采购中心应组织专家评审对采购文件进行评审,并依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审结果应公示,并报经采购总监审批。

第十二条中标供应商应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受到合同管理和履约管理。

第十三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应对采购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看法,并形成采购报告。

第四章采购管理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和监督供应商履约情况,并依照相关规定对不良供应商采取相应惩罚措施。

第十五条采购部门应建立采购档案记录制度,对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合同、报告等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采购部门应加强对采购风险的管理,建立敏捷的采购供应链管理机制,提高采购工作的反应灵敏度。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有集团公司的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采购组织国有集团公司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司的采购活动。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三、采购程序1. 公示采购项目需在公司内部公示一定时间,公示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模、预算金额、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公示期间应当接受相关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2. 招标采购项目达到一定金额标准时,应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程序包括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投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等环节。

3. 签订合同中标候选人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履约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前应当经公司法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确认。

四、供应商管理国有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定期评估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交货能力等情况。

优质供应商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劣质供应商应当及时整改或淘汰。

五、风险防范在采购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供应商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避免造成公司利益损失。

对于风险较高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更严格的审查措施。

六、监督检查公司内部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问题追责制度。

七、处罚制度对于违反采购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注销资格等。

同时,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提升采购管理水平。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须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批。

对于公司现行采购活动,应当立即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整改。

以上即为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希望全体员工遵守执行,确保公司的采购活动合法、公正、透明。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合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合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合同管理规定一、引言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合同管理规定是国有企业为加强采购管理,规范合同管理行为,确保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度,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内部采购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3.1 合同的签订•国有企业采购项目需按照采购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采购方案,并通过实质性审查程序。

•采购项目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合同文本应清晰明确,合同的签订需经批准机构的批准,并加盖公章。

3.2 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公正性、合规性。

•合同的履行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确保交付时间、交付质量和交付数量的符合合同要求。

3.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应当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

•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应当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3.4 合同的管理与归档•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统,对采购合同进行统一管理。

•合同归档时应当注明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甲乙双方的名称、签署日期等信息,并按照文件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四、合同管理的具体要求4.1 合同文件的准备•合同文件应当包括采购方案、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正本和合同附件等文件。

•合同文件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并且具备文件完整性、可追溯性、保密性等要求。

4.2 合同的审查•合同的审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任何与合同内容不符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4.3 合同变更的管理•合同变更应当按照变更管理程序进行,变更申请需经批准机构审核同意。

•合同变更应当修改合同正本和合同附件,并及时通知合同双方。

4.4 合同履行的监督•国有企业应当派专人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合同履行按时、按量、按质完成。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国有集团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作为具有国有资本背景的企业,国有集团公司承担着社会责任和使命,对其内部的采购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为了规范国有集团公司的采购行为,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集团公司在采购管理中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严禁腐败和违规行为。

腐败是国有企业发展的一大威胁,为了防范和打击腐败,国有集团公司在采购管理中强调廉洁原则,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包括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

同时,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杜绝任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其次,注重采购流程的规范。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流程,国有集团公司要求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规定的采购流程。

采购人员必须遵循合理的采购规划、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等环节,确保供应商的选择和合同的签订都是基于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的。

此外,强调供应商管理的重要性。

供应商是国有集团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支持者,为了确保供应商的质量和信誉,国有集团公司在采购管理中提出了供应商评价和分类制度。

采购人员必须对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质量管理、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估,并将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确保选择有信誉、质量良好的供应商合作。

此外,国有集团公司还强调采购合同的履约与监管。

合同是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国有集团公司要求采购合同必须详细明确各方的权责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和质量。

同时,国有集团公司还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确保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最后,强调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采购活动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和风险,为了确保国有集团公司的资金安全和经济效益,相关部门要求采购人员必须对采购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此外,财务管理也是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求采购人员要严格控制采购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定一、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防止和遏制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

二、采购组织和程序2.1 采购组织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组织机构,明确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采购人员负责具体执行采购任务,包括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公告的发布、供应商的评审和谈判、合同的签订等。

2.2 采购程序国有企业采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2. 编制采购文件;3. 发布采购公告;4. 评审供应商资格;5. 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和评审;6. 签订采购合同;7. 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验收;8. 采购文件的归档和保存。

三、采购方式和供应商选择3.1 采购方式国有企业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3.2 供应商选择国有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价格和信誉等因素,综合评估和比较供应商的资格和能力,确定中标供应商。

国有企业应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进行分类和管理,确保供应商的选择公正、合理和有效。

四、采购合同和验收4.1 采购合同国有企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验收国有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对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确保质量、数量和时间等方面的符合性。

验收不合格的,国有企业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或者赔偿。

五、监督和纪律5.1 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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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
规定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的货物、服务及维修工程的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办公用品、设备、材料、耗材、家具、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维修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提供方,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供应商/提供方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中的竞争性谈判指的是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于: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本办法中的单一来源采购指的是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适用于:(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
(1)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2)在原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升级、改扩建或者维护,需要掌握底层程序、核心技术及源代码等,需由原供应商实施;
(3)新系统与原系统须保持软硬件兼容性,需由原系统供应商实施;
(4)与原项目紧密关联,项目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实施。

(五)连续流标两次且只有一家投标单位报名的;
本办法中的协议采购指的是为了减少通用项目的重复招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通过一次统一的招标择优定品牌、价格(优惠比例)、服务、期限和供应商,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

在协议约定的时期内,采购协议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时,应向中标的协议供应商购买。

本办法中的公开招标指的是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于集团大额采购以及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形。

第三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四条采购经办部门或工作小组应当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分工合理、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职责分离,科学、合理地设置采购岗位,采购活动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进行岗位职责分离,要求如下:
(一)采购与审批岗位分离;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岗位分离;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批岗位分离;
(四)采购与验收岗位分离;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岗位分离;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岗位分离。

第五条集团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六条集团监察部有权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各采购经办部门及工作小组应给予积极的配合。

第二章采购分类与实施
第七条集团采购按内容分为货物、服务、维修工程三类。

(一)货物采购
(1)单价金额在**元(含)以下的,总额在**万元(含)以下的,以线上(电商)采购为优先采购渠道,由需求部门提交采购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采购内容、采购原因、提供方及价格信息(请提供三家比价信息)及选定此提供方的理由。

需求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由需求部门执行。

如果上述采购渠道无法满足需求,由需求部门制定本部门的竞争性采购细则,制定细则需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中规范采购活动的相关原则,经总办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需求部门遵照执行。

(2)采购货物单价金额在**元以上,总额在**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由公司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展。

(3)采购货物总额在**万元以上的,由公司采购招标小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开展。

(二)服务采购
(1)采购服务的估算价在人民币**万元(含)以下,由公司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展。

(2)采购服务的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由公司采购招标小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开展
(三)维修工程采购
(1)采购工程的估算价在人民币**万元(含)以下,由公司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展。

(2)采购工程建设的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由公司采购招标小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开展。

第八条公司设立采购招标工作小组。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由5名成员组成,决策事项须经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委派。

第九条一般采购工作职责分配:
(一)需求部门负责编制采购项目材料,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采购项目。

需求部门编制的报告应包含如下要素:采购的具体内容、采购的原因、预算金额(拦标价)、对提供方的要求,根据项目需要提供5家备选提供方名单并说明理由。

(二)牵头部门为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招标工作,具体包括:召集组织会议,收集、汇总会议资料,将采购事项的要件、经过、结果记录存档。

(三)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在备选名单中抽签选出3家提供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及需求部门要求,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可为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由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投票表决通过。

(四)中标结果出具后,需求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内部签批、签订、验收、请付款及对提供方进行评价。

第十条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具体委托招标工作由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另行制定具体的委托招标管理办法。

委托招标管理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十一条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本制度颁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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