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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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采购管理制度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采购行为,保障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行为,是指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额物资、设备及服务的行为(含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选定(建筑主体、分包、配套等),原材料、设备设施采购等,办公用品采购不在此制度约束范围内)。
第三条物品需求部门根据生产或经营的实际需要,填写《采购申请单》,要求注明采购事由、采购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日期、用途等,若涉及技术指标的,须注明相关参数、指标要求,按采购申请流程,经总经理批准后交采购部门采购。
第四条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优先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或接受适用且性价优的设备、物资及服务。
第二章采购方式
第五条公司采购采用非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直接委托三种方式。
第六条采用非招标采购的说明:
采购合同单笔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七条采用招标采购的说明:
采购合同单笔价值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在第八条无法实施招标的特殊情况外,应采用招标方式。
第八条无法实施招标的情况包括:
(一)采购标的具有垄断性的销售及后期维护服务;
(二)采购标的由于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不适宜招标采购;
(三)应急采购行为;
(四)采购合同的延续签订;
(五)经公司认定的无法实施招标的其它采购行为;
(六)无法实施招标形式的大额采购行为需在流程中说明原因并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同意,同时抄送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采用直接委托采购的说明: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
(一)相同项目的招标完成时间间隔较短,市场价格变动较小(5%以内)或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二)政府垄断(如:水、电、气、暖、人防等)项目,入围投标人只有一家,且标的物无替代性的。
(三)技术(专有、专项、专利、专长等)、市场等原因造成实质性垄断,入围投标人只有一家,且标的物无替代性的。
(四)合同额度在5万元及以内的采购项目。
(五)合同额度超过10万元但经专项审批的招标采购项目。
第三章非招标采购
第十条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时应在多家供应商中进行询价、比价,评估性价比后择优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非招标采购行为应遵循如下流程:
采购部门先进行询价,询价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结合需求部门意见,在综合考虑价格、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后选定对象,填写《工作签报》,在《工作签报》中应写明非招标采购的时间、采购内容、供应商报价以及供应商选择依据等相关事项,并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执行。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负责标的验收事宜。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应保留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相关询价表、比价说明等原始文件备查。
第四章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司在国内主要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上或其他特定有效渠道上刊登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招标采购方式。
200万元以上的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公司不刊登招标公告而直接以投标邀
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采购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信誉良好,财务状况健康;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纪录。
第十六条经招标确定的供应商,若不再符合公司采购要求的,采购部门应重新启动招标流程,确定新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严禁利用分解项目、肢解合同、降低合同估算价格等手段,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严禁将标底透露给他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九条适合公开招标的,负责采购部门应当于投标截止日前三十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三)负责采购部门的联系方式;
(四)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地点和时间。
第二十条适合邀请招标的,采购部门应当于投标截止日十日前向三个(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采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列明:
(一)供应商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和技术规格要求;
(三)投标价格及其计算方式;
(四)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部门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公司成立招标采购评审小组,成员由采购部门的相关人员(1人)、需求部门负责人(1人)、综合部代表(1人)、生产部代表(1人)、财务部代表(1人)组成。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招标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具体流程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