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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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XX银行
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XXXX(以下简称本行)保函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业务指本行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即保函申请人)的申请,以保函的形式为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当保函申请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本行代为履行义务或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第三条本行的保函业务仅限于非融资性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二章保函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有关合同,本行可提供下列保函:
(一)投标保函是指本行应招投标合同投标人的申请,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担保,保证投标人履行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投标人不履行标书中规定的义务,则由本行向招标人承担
一定额度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二)履约保函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履行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卖方或承包方不履行义务,则由本行在一定的额度内向买方或发包方承担一定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三)预付款保函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提供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按照约定使用预付款,否则由本行向买方或发包方退还预付款项的书面保证。该类保函的金额不应超过申请人收到的预付款总额。
(四)质量或维修保函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担保,保证卖方所供货物或承包方所交付的工程符合相关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在规定期限内货物或工程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卖方和承包方又不能更换、维修或补偿损失,则由本行按一定的金额赔付给受益人的书面保证。
(五)留置金保函,又称保留金保函系指本行应买卖合同卖方
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请求,向买方或工程业主担保,在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品质不符,短量,或工程业主确认承包工程存在缺陷,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将由卖方或承包方退还留置金,否则,由本行代为支付的书面保证。
(六)付款保函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买方或工程业主的请求,向卖方或工程承包人担保,保证买方或工程业主能按期支付货款或工程进度款,如买方或业主违反合同义务,则由本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
(七)其他非融资保函
第三章开立保函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对象为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保函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一)保函申请人具备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且信誉良好;
(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存款或结算账户;
(三)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招投标书
等;
(四)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五)具备贷款卡;
(六)能够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
(七)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保函要素及条款要求
第七条保函须包括以下要素:
(一)保函的名称和编号;
(二)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法定地址、开户银行;
(三)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签订的主合同文件的编号、签订日期及主要内容;
(四)保函金额;
(五)保函有效期;
(六)支付条件;
(七)注销条款。
第八条保函条款的要求:
(一)保函条款应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
(二)保函的内容应与主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书、反担保函的有关条款内容一致,支付条款和责任条款应规定明确;
(三)保函担保的金额必须有明确的数额,并且不得超过担保主债务的金额;
(四)保函中应明确支付条件包括索偿条件、索偿方式和索偿有效期等事项;
(五)保函中原则上不接受可转让条款,不得有独立性条款,即不得约定保函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五章开立保函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保函的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客户向本行申请开立保函时,保函申请人应向经办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函申请书(使用我行统一格式,注明保函额度及相关要求);
(二)证明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基础合同或意向书等资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招标书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其它相关
文件;
(三)反担保资料,如保证金情况、反担保承诺函及相关物业抵押材料或保证人基本情况;
(四)申请人的基本资信资料;申请人提供真实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审计报告);
(五)受益人的基本资信材料;
(六)保函样本格式(非标准格式);
(七)本行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保函的调查
经办行收到保函申请后,应比照贷款贷前调查的有关规定,由经办客户经理进行调查。应重点调查以下几方面:
(一)对保函申请书的审查
申请人请求本行出具保函时,必须提前向本行提交正式的申请书。申请书应事项清楚、指示明确,能反映保函基础合约的基本情况、保函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对交易合同或项目的审查
主要审查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内容和条件是否合理;对担保的项目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评审,如项目是否具备可行性和效益性,是否已得到国家有权单位的批准,审批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三)对保证金和反担保情况的审查
办理各类保函业务时一般收取100%保证金,特殊情况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保函金额的30%,并将申请人的保证金转入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对客户按规定比例缴足保证金以外的差额部分,必须提供足额有效的反担保。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应长于保函有效期。
(四)对保函申请人的审查
1、基本情况。主要审查保函申请人的法人资格、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法定地址、施工能力、技术装备能力,近三年的经营、管理情况,申请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其资产设定抵押、担保的状况;如果是新建企业,要审查其验资报告和近期财务状况。
2、保函申请人对主合同的履约能力。重点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作为投标方有无压价、欺骗招标的行为,作为承包方能否按期、保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