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章程参考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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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畴:提供关于人才市场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征询;收集、整顿、储存和发布才供求信息;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组织人才招聘、寻聘、智力开发活动;劳务派遣。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之日起二十年。

第七条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按投入公司认缴资本额享有所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取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所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义务第九条公司出资人为公司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有如下权利:

(一)出任公司执行董事;

(二)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优先认购公司增长注册资本;

(五)转让所有或者某些出资;

(六)公司解散时,收回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有如下义务;

(一)准时足额缴纳所有认购出资;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有交付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

(四)依法转让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记录。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章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决定对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

(六)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八)聘请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委派、聘请、辞退或兼任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十一)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产生方式由股东梁宇琦担任,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形式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议;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决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九)依照股东提名,聘请或者辞退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政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执行董事聘请或者辞退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九)执行股东授予其她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聘请王俊霞担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职权。

第四章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关于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者该选举、委派或者聘请无效。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运用在公司地位和职权牟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者牟取其她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她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为我司股东或者其她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她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批准外,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同我司订阅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批准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导致损失,应当担任补偿责任。

第五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要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涉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责表;

(二)损益表;

(三)利润分派表。

第二十九条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该报告中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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