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重大案件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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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重大案件风险应急预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保监办发[2014]2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4.10
【实施日期】2014.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重大案件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皖保监办发〔2014〕20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安徽保险业重大案件风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落实。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
安徽保险业重大案件风险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徽保险业重大案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降低重大案件造成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安徽保险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安徽省辖区范围内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预案在安徽保险业发生重大案件时启动,具体包括:
(一)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涉案金额100万以上,或者保险公司省级机构负责人以上人员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二)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涉案金额100万以上,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三)安徽保监局认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风险重大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是保险业重大案件风险处理的最高主管机关。
安徽保监局根据中国
保监会的授权,结合安徽省保险市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做好应对重大案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保险机构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反应及时、措施到位、加强合作的原则,结合各单位或者当地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安徽保监局成立重大案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安徽保监局局长任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安徽保监局副局长任应急领导小组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