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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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请销假管理,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结合XX办公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以及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及(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因私请假(含休假),需填写《XXX办公室请假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经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审批表送秘书室备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请假程序的,可按照审批权限向有关领导口头或电话请假,经批准后报秘书室,事后补办手续。

第四条工作人员因个人私事请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年不得超过15天。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请假、不补办请假手续或超期未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请假应严格履行逐级报批程序。

(一)XX办公室副主任请假需经XX常委、XX办公室主任批准。经批准后,同时报备秘书室。

(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含1天,下同)的,由XX办公室副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由XX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条工作人员请病假的,需附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

证明,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工作人员请假,各科室、部门负责同志应确定1名同志负责其工作,并做好工作交接。外出期间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九条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并同时报备秘书室。请假人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需按程序进行续假。不能按期返回的,要按照审批权限向有关领导续假。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办公室之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件:XX办公室请假审批表

XXXXX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XXX办公室请销假审批表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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