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
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规范影片片头的通知-[2010]影字1022号
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规范影片片头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规范影片片头的通知
([2010]影字1022号2010年12月15日)
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长影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技术厂有限公司、珠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华龙电影数字制作公司:
为适应电影产业化发展需要,加强电影制片规范管理,现提出影片洗印、数字加工制作管理要求,望各单位严格遵守,加强管理,确保影片洗印、数字加工制作规范化管理。
一、电影洗印、数字加工制作单位在拷贝洗印、电影数字母版及相关素材制作中,不得省略片头公映许可证音乐,影片片头不得出现有画无声现象。
二、现行双片审查通过即发公映许可证片头,电影洗印、电影数字加工制作单位须在验明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数字版须查验《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后,方可承接影片发行拷贝洗印、电影数字发行版制作业务。
三、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原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规范影片拷贝片头的通知》广影字〔2004〕第10号文即刻废止。
特此通知
——结束——。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8.23
【实施日期】1999.08.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
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
(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
近来,许多电视观众来信和来电话,反映一些地区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随意插播广告,超量播放广告,有的播放一集电视剧中断插播广告数十条,时间长达数十分钟,甚至播放明令禁止的“治疗性病的广告”。这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电视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广播电视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形象,严重侵害了广大电视观众的利益,必பைடு நூலகம்坚决予以制止。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22•【文号】广发编字[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电视剧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对所属机构申报题材规划的剧目要切实把关,凡属涉及外交、民族、宗教、涉案(包括公检法司、纪检、监察等)等题材、重大题材、敏感题材的剧目,事先送相关主管部门或请相关专家协助审查,对题材撞车的要进行有效协调。
凡未经总局题材规划批准立项的剧目,一律不得先行开拍,各级管理部门有责任及时发现并查处违规行为,以保证创作生产和电视剧市场的有序发展。
2.所有申报规划立项的剧目,申报单位和负责协助审查的单位须同属一地,原则上不得异地审查或跨省区申报。
凡审查机构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的,均须改后重新申报。
3.向总局申报的所有剧目,均须由省局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省局级公章。
4.题材规划表格填写不得有漏项,文字须打印,特别是表中“内容提要”的填写要对时间、地点、人物、剧情有完整的表述,不得使用笼统的评价性语言概括,也不得用上千字的“故事梗概”代替。
5.题材规划申报期仍为每年的1月和7月份的前15天,补报时间在5月和10月份的前15天。
30天内由总局下达规划审批通知。
题材规划的具体受理工作由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联系电话:86093748、86093463,通讯地址:北京复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
广电总局10年来电视剧的政策
十年以来广电总局关于电视剧的政策
电视剧禁止中插广告 2011年1月,广电总局要求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限制吸烟镜头 2011年2月,广电总局下发《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 中吸烟镜头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控制与烟草相关的情节和镜头,电 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 穿越、宫斗剧逐出卫视黄金档 2011年4月,在电视剧导演工作委员会年会上,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司 长李京盛表示,穿越剧对历史文化不尊重,不足以提倡。年底,广电总局 禁止宫斗戏、涉案戏、穿越剧在上星频道黄金档播出 境外剧播出受限 2012年2月,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 和播出管理工作,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
十年以来广电总局关于电视剧的政策
创作受限 2012年8月广电总局对电视剧创作提出六不禁令:1、革命历史题材要敌我分 明;2、不能无限制放大家庭矛盾;3 、古装历史剧不能捏造戏说;4 、商战 剧需要注意价值导向;5 、翻拍克隆境外剧不能播出;6 、不提倡网络小说改 编,网游不能改拍 古装剧不得超过15%的播出比例,禁雷剧,鼓励现实题材剧 2013年6月,广电总局出台《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调控管理办法》,对电 视剧播出总量、范围、题材、时机、时段等做出限定。文件继续鼓励现实题材 ,要求其黄金时段播出集数的比例需要达到总集数的50%以上;古装题材每月 和年度播出的总集数都不得超过总数的15%,原则上两部古装剧不能接档播出 ,禁播抗日雷剧,共军不能色诱敌方等 “一剧两星”时代 2014年4月,广电总局发布“限播令”: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同一部电视 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卫视综合频道不得超过两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 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两集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龙源期刊网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作者:
来源:《综艺报》2018年第22期
11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
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一些文艺节目出现的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提出具体管理要求,指出严把文艺节目的内容关、导向关、人员关、片酬关,存在问题的节目,网上网下均不得播出。
《通知》要点如下:
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
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严格控制影视明星子女参与的综艺娱乐和真人秀节目;减少影视明星参与的娱乐游戏、真人秀、歌唱类选拔等节目播出量;积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公益节目播出量。
严控嘉宾片酬。
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
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地面电视频道和其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综艺节目的嘉宾管理均要符合上述规定。
加大电视剧网络剧治理力度。
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
广播与电视、上星频道与地面频道、网
上与网下要坚持统筹管理、统一标准。
加强收视率(点击率)调查数据使用管理。
坚决反对唯收视率(点击率)倾向;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数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1•【文号】新广电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电影院线公司、影院,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为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广大观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消费需求,积极开拓和培育电影产业新业态,进一步规范电影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点播影院是指通过互联网或者电影技术系统,以实时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方式,向群体性观众提供营利性电影放映服务的固定场所。
由一定数量的点播影院构成的电影放映组织和管理机构可称之为点播院线,负责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节目源,为所辖点播影院提供获得合法放映授权的播放片源,并指导和规范其运营服务。
二、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并依法取得电影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三、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申请成立点播影院,除工商注册信息外,应当明确隶属院线、所用点播影院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等信息,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获得专项《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7施行日期2004.08.17文号广发社字[2004]921号主题类别广告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2004年8月17日广发社字[2004]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根据总局17号令和《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中宣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导向正确。
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各级播出机构要加强自律,坚持做好广告内容审查工作,进一步充实广告审查力量,严把广告内容审查关。
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责。
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
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
对未经审查播放的不良广告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广告要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所播广告内容导向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和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要及时向有关播出机构提出警告,责成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二、认真自查,全面清理广告内容问题。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2007年9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经过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的共同努力,全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播出机构侵权或盗播影视剧情况有明显改观。
但仍有部分播出机构无视国家法律和总局有关规定,违规、侵权播出未获得合法授权或未取得发行许可的节目,影响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形象。
为进一步严肃纪律,整顿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广播电视发展的全局出发,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来抓,贯彻管理工作始终。
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挂帅,辖区内播出机构负责人参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指导和监管辖区内各播出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健全制度,严格审查。
各级广播影视版权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各播出机构做好播出节目的审查把关工作,要在机构内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节目播出行为。
要认真落实节目“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度,确保节目内容导向正确,坚决杜绝播出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和总局有关规定内容的影视节目。
三、认真审验各项手续。
各播出机构在播出非本机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其它电视节目时,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所播节目的《许可证》手续或批准文件,要确保所播节目具备合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
有的节目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有的节目擅自截取拼接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片段,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断章取义、恶搞等方式吸引眼球,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
知
【法规类别】电影
【发文字号】文市发[1999]3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9.01.05
【实施日期】1999.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
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
(文市发〔19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上海市、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局:
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放映走私影片的活动十分猖獗,它不仅冲击了国内电影市场,而且阻碍了民族电影的发展,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维护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走私影片的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是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工作,加大打击发行放映走私影片、维护电影市场正常秩序、强化
电影市场监督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电影市场的稽查管理工作。
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的电影审查机构是国家唯一批准的电影片进口审查机构。
中国电影公司是唯一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进口境外电影的经营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电影片进口的经。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涉电影领域相关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处理意见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358号
二、作为联合标准继续有效的标准3项,广播电视相关条文由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1.《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标准代号GY5060-2008);
2.《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用房照明设计规范》(标准代号GY/T5061-2015);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涉电影领域相关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处理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公布日期
2020.12.14
施行日期
2020.12.14
文号
广电办发〔2020〕358号
主题类别
广播影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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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涉电影领域相关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电办发〔2020〕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
根据广电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暨精简整合工作计划,广电总局对部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清理,并征求了工程建设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影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将关于涉电影领域相关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移除电影内容并修订的标准6项
1.原《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编审办法》(标准代号GY5005-1993)更名为《广播电视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编审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
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影
【发文字号】影字[2015]578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
(影字【2015】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各电影院线公司、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近年来,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政策的推动下,在全体电影人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电影市场连年保持高速增长。
国产影片数量、质量、影院建设、观影人次、票房和口碑均呈现良好态势。
在中国电影产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规范电影市场秩序迫在眉睫。
近期,影片刚刚上映即在影院被盗录并通过网络非法传播的侵权违法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中国电影正在建立的投资回报良性循环体系,损害了投资者对中国电影市场的信心和投资热
情,。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1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各电影院线公司,有关电影单位,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近年来,在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电影产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电影创作生产、影院建设和电影票房连续多年快速增长,迎来了发展的难得机遇期。
与此同时,影院市场上一些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也突出存在,偷漏瞒报票房行为以各种形式存在,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电影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
伴随产业快速发展相产生的市场乱象,如不及时治理整顿,坚决予以处理,将直接损害电影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建立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的电影市场体系,营造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环境,实施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颁布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杜绝电影市场违法违规及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结合目前电影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完善票务软件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一)《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是在现行《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软件技术规范》(GY/T 207-2005)基础上修订的,新标准体现了科技进步和电影市场发展的需要。
各有关电影单位和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影院票务软件)提供商应及时完成软件升级工作,2014年5月1日起,影院不得新安装不符合新标准的影院票务软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广办发剧字〔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电视台、总台、集团,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近年来,电影和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放映持续繁荣发展,受到人民群众普遍喜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鉴于电影和电视剧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影响,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要求严格控制电影和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电影和电视剧中过多的吸烟镜头,不符合我国政府控烟的基本立场,客观上有误导吸烟之嫌,容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
为避免电影和电视剧中个别镜头误导社会公众吸烟,特别是让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培育社会文明,进一步控制电影和电视剧中的吸烟镜头,现要求如下:一、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国家明令禁止吸烟及标识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
二、严格控制与烟草相关的情节和镜头。
严格控制以“艺术需要”、“个性化表达”为名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量用其他形式代替以吸烟表现人物心理、现场氛围的情节;对确因剧情需要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可能缩减吸烟镜头的时长和频率。
三、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中央电视台、总政宣传部艺术局要高度重视电影、电视剧控烟对全社会的示范引导作用,切实担负起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向所辖电影、电视剧制作机构倡导无烟电视剧,引导导演、演员不拍摄吸烟镜头。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5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局属各单位:在贯彻今年年初全国广播影视厅局长会议精神的过程中,各单位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和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为了实现今年年初厅局长会议提出的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的目标,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继续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特别是基层网的建设,以确保扩大有效覆盖任务的完成。
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广播电视覆盖的重要手段,为了维护广播电视网络的完整,确保中央政令的畅通,各级网络的产权、经营管理权必须掌握在广播电视部门手中。
因此,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对各种出卖、转让网络的现象坚决予以制止。
三、为了促进有线广播电视的发展,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筹措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资金。
筹资方式以系统内融资为主,可以采取自有资金滚动、政府拨款、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
采用合股方式融资建设的网络,必须由广播电视单位控股,按照广播电视的管理规定报批。
其中,县级的广播电视单位须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市地级以上的广播电视单位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四、在有线电视网络的运营管理上,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1.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管理,要继续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有线电视网络的运营与管理,必须确保广播电视的政治性、公益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营业性录像放映和加强录像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营业性录像放映和加强录像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营业性录像放映和加强录像管理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目前,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遍及各地城乡,放映单位已有三万多个,放映的节目约有两千余种。
格调不高、内容不健康的武打、侦探或“生活”片大肆传播。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为了赚钱不择手段,违法放映淫秽录像,对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党中央、国务院指出,录像设备是进行文化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必须将其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优秀的、健康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向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占领群众业余文化阵地,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在全国范围内,明令禁止私人从事营业性的录像放映。
私人拥有的录像机,只能作为家庭电器使用,不得卖票、招揽观众,从事营业录像放映。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进行研究部署,加以落实。
私人营业性录像放映点一律限期停止营业,原发给私人的录像放映执照一律撤销,由发放单位收回。
私人的录像机可留作家用,也可自行处理,或由国营单位合理折价收购。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播电视、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于停业的私人录像放映点录像放映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和善后工作。
二、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和非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等企业单位可把录像放映作为内部进行教育的手段,但同样不得卖票,进行营业性的录像放映。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步加强⽹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管理的通知⽂号:⼴发[2012]53号颁布⽇期:2012-07-06执⾏⽇期:2012-07-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播影视局,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互联⽹信息办公室:近年来,⽹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作为⼀种新兴⽹络⽂化业态发展迅速,在丰富⼈民群众精神⽂化⽣活、为⼈民群众参与⽂化建设⽅⾯提供了新的渠道。
但必须看到,部分⽹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情等问题,亟需加强引导和规范。
为深⼊贯彻落实党的⼗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步繁荣健康向上的⽹络⽂化,依据《互联⽹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现就进⼀步加强⽹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管理,通知如下:⼀、⿎励⽣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是繁荣发展⽹络⽂化、实施⽹络内容建设⼯程的重要⽅⾯。
作为⾯向社会⼤众的⽂化产品,必须始终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位,⾃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积极传播主流价值,充分发挥引领风尚、教育⼈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积极作⽤。
(⼆)国家⿎励⼴播电台、电视台、⽹络⼴播电视台、互联⽹视听节⽬服务单位、影视节⽬制作单位等各类机构,⽣产制作适合⽹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
⼆、强化⽹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播出机构准⼊管理(⼀)从事⽹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播出的互联⽹视听节⽬服务单位,应具有满⾜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络视听节⽬⾏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员,具备健全的节⽬内容编审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播影视⾏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络传播视听节⽬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从事⽣产制作并在本⽹站播出⽹络剧、微电影等⽹络视听节⽬的互联⽹视听节⽬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播影视⾏政部门颁发的《⼴播电视节⽬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络传播视听节⽬许可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肃宣传纪律,制止违规播出行为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肃宣传纪律,制止违规播出行为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肃宣传纪律,制止违规播出行为的通知(2004年3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2002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迎接党的十六大电视宣传的通知》,7月又下发了《关于切实执行电视剧发行播出管理的通知》,对每晚电视剧播出的黄金时段作出调整,即从原定的19:00至21:30调整为19:00至22:00。
总局要求各级电视播出机构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未经总局同意的引进剧和合拍剧一律不得在此时段内播出。
对此,各级电视播出机构严格执行,自觉遵守宣传纪律,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国产电视剧的繁荣,进一步规范了电视剧的播出秩序。
为检查这一规定的落实情况,总局又于2003年1月、9月和11月先后发出《关于对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情况检查的通知》、《关于重申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对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情况检查的通报》,绝大多数电视播出机构严格执行总局的这一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播出效果。
但是,目前仍有个别电视播出机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国家主管部门的三令五申,视宣传纪律为儿戏,擅自播出未经总局批准同意在这一时段播放的引进剧或合拍剧。
尤其要指出的是,一些非上星频道擅自开设所谓的“930剧场”,在每晚的21点30分左右播出未经总局批准同意播出的引进剧或合拍剧,严重违反了广播电视宣传纪律,扰乱了电视剧的正常播出秩序,带来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电视播出机构迅速对所辖各频道进行自查,凡有上述违规行为的,立即纠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影视摄制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2]886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影视摄制活动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影视摄制活动管理的通知(2002年8月30日广发影字[2002]886号)为确保我国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电影管理条例》;2000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电视剧管理规定》。
此外,广电总局对境内影视制作机构与境外合作拍摄电影、电视剧,以及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影视制作活动等方面,都颁布了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影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参与拍摄电影、电视剧人员(包括各影视制作机构、表演院团、自由职业等相关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和个人在签订拍摄电影、电视剧(含器材和场地的租用等)合同前必须查验其有效批文和证件:(一)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电影制片者不得在我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凡与内地电影制片单位(或内地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协作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凡与内地电影制片单位(或内地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
(二)我国内地电影制片单位在内地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三)境外电视剧制作者凡与我内地电视剧制作机构(或内地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电视剧制作者)协作或合作拍摄电视剧,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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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
近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电视台、总台、集团,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电影和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放映持续繁荣发展,受到人民群众普遍喜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鉴于电影和电视剧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影响,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要求严格控制电影和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电影和电视剧中过多的吸烟镜头,不符合我国政府控烟的基本立场,客观上有误导吸烟之嫌,容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
为避免电影和电视剧中个别镜头误导社会公众吸烟,特别是让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培育社会文明,进一步控制电影和电视剧中的吸烟镜头,现要求如下:
一、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国家明令禁止吸烟及标识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
二、严格控制与烟草相关的情节和镜头。
严格控制以“艺术需要”、“个性化表达”为名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量用其他形式代替以吸烟表现人物心理、现场氛围的情节;对确因剧情需要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可能缩减吸烟镜头的时长和频率。
三、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中央电视台、总政宣传部艺术局要高度重视电影、电视剧控烟对全社会的示范引导作用,切实担负起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向所辖电影、电视剧制作机构倡导无烟电视剧,引导导演、演员不拍摄吸烟镜头。
各省级电影审查机构、电视剧播出机构要加强电影片审查和电视剧播前审查,尽量删减剧中出现的吸烟镜头。
对于有较多吸烟镜头的电影、电视剧,将不纳入总局举办的各种电影、电视剧评优活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9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制定的《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剧审字〔2009〕0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