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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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6年10月7日和1997年6月27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向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视电力公司)签发了6份保险单,分别涉及财产险、机器损坏险和利润损失险等险种。保险合同成立后,美视电力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保险费。
1997年7月15日14时20分,美视电力公司B电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美视B电厂停产,美视电力公司GT13E2燃汽轮机燃烧室、余热锅炉水平烟道等严重损坏,并引起其他部件如燃烧器、火焰探测器、锅炉等损坏。
1998年2月,美视电力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安保险公司赔偿燃汽机、蒸汽轮机组的机损险损失人民币4492万元;赔偿上述机损险项下的利损险损失人民币5262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5万元并赔偿其他损失;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合计索赔超过亿元。
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机损险项下保险金1649万元给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扣除已预付的施救费150万元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1499万元给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利损险项下的保险金1733万元给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
三、驳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四、驳回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2万元,由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1.2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8万元。反诉费17985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美视电力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均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万元,由美视电力公司和华安保险公司各承担26万元。
根据西安交大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证明,引起爆炸事故的原因在于燃机软油管安全裕度设计错误、控制保安系统设计错误、蓄压器冲洗程序设计错误。当事人双方均认可“7•15”事故为爆炸事故。
有观点认为,“7•15”爆炸事故的原因已经确认是因燃机设计错误引起,尽管本案所涉损失的发生不是单一原因所致,而是由于燃机设计错误和爆炸等两个原因使然。但我国保险理赔遵循的是国际保险理赔通行的近因原则。据此原则,引发本案一连串事故的前因是燃机输油管破裂和设计逻辑错误,爆炸是前因发展的必然结果,由此,设计错误是本案损失发生的近因,属于华安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器损坏险及其项下利损险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观点
诚然,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对于本项原则的应用,不可望文生义。
笔者认为,在机损险中,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因设计错误(和其他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除外。只要构成保单中明确约定的保险除外责任,例如“火灾”、“爆炸”,则不属于机损险保险责任范围。不能无限应用所谓近因原则往前推理,否则必将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之中,这也是近因原则没有写入《保险法》的原因之一。
众所周知,对于企业财产保险,不同的险种承保不同的风险。其中财产保险主要承保自
然灾害和保单列明的如火灾、爆炸及空中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机损险主要负责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损失。以上两个险种在责任范围上基本上互为补充,为企业面临的常规风险提供了较全面的保障。例如以上机损险列明的保险责任均是财产保险明确的除外责任范围,不予承保;反之,对于机损险明确除外的“火灾”、“爆炸”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则是财产保险明确承保的范围。
在保单中,由于除外责任采用列明式,其法律效力优于保险责任;而保险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化条款,如果有特别约定,特别约定的效力要高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事项。机器损坏险属于一切险范畴,一切险主要看除外责任,除外责任上有的风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切险条款中,当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有矛盾时,要以除外责任为主。
对于本案,在机损险的除外责任中,已经明确约定“火灾、爆炸”为责任免除范围。因此,只要构成“火灾、爆炸”事故形态,就属于机损险的除外责任。本案物质损失应构成财产保险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在财产保险项下进行理算,而不是在机损险项下理算。而法院判决却认为是构成机损险的保险责任,属于责任认定错误。
在保险实务中,经常发生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的矛盾。如根据风险因素,是保险的除外责任;而事故形态,则是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理赔的立场不同,可以导致不同的责任认定。
财产保险保单都将“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除外,认为设计错误必然要引起损失。而根据风险因素,则是保单的除外责任。此种情况下如何定责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对于以上类似问题,一般将除外风险因素导致的标的本身的损失不予赔偿,但是对于造成其它保险标的损失,则予以赔偿。
回到本案,设计错误是机损险的保险责任,如果燃机软油管及控制保安系统设计错误仅仅导致本身的损坏,没有发生“爆炸”,则考虑在机损险项下赔偿。如果构成“爆炸”,则构成了财产保险中约定的“爆炸”保险责任。同样情形,机器短路导致本身损毁,构成机损险保险责任范围;短路导致起火并失去控制,则构成财产保险的“火灾”责任。
进行上述界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由于美视电力公司既投保了财产保险,又投保了机损险,是否构成保险责任似乎非此即彼,不过是在何险种项下理算的问题。但是,对于只投保单一险种的多数企业而言,就有重要意义。
传统的财产保险只对保险责任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提供保障,因物质损毁而引起的间接损失,如因停产、减产、营业中断而产生的利润损失则不负责赔偿。利润损失险作为传统财产保险的一种附加和补充,必须依附于财产保险的基础上,而且所承保的风险必须与财产保险一致,如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企业根据风险特点不同,可以选择在财产保险项下附加,也可以在机损险项下附加,或者为了获得全面保障,在二者项下都附加利润损失险。
如上分析,本案“爆炸”构成了典型的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且是机损险明确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围。本案中,美视电力公司只是投保了机损险项下的利润损失险,而没有投保财产保险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因此,没有构成保单约定的利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不应赔付。最高法院维持原判,笔者认为不妥。
《中国保险报》4月23日案例版刊登了《对一起亿元保险诉讼案的质疑》(下称“《对文》”)一文。在该诉讼中,美视电力公司就两个主险——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都提起了赔付要求。而这两个险种赔付的原因是相互补充的,如果对财产险进行了赔付,就不能对机器损坏险进行赔付。究竟对财产险还是机器损坏险进行赔付,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
《对文》认为,“在机损险中,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因设计错误引起的火灾、爆炸除外。只要构成保单中明确约定的保险除外责任,例如‘火灾’、‘爆炸’,则不属于机损险保险责任范围”。“本案‘爆炸’构成了典型的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