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加强企业生产活动中对安全风险、危险因素识别与防范,规范公司和各单位安全现状评价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投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公司,以及建设项目筹备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安全现状评价是指依据《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规定,各单位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者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中所指的专项安全现状评价是指依据《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规定各相关单位针对本单位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作业场所等开展的专项安全现状评价。
各单位依法开展的其它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现状评价可通
- 1 -
过内部安全现状评价和外部安全现状评价予以实施。
内部安全现状评价即由公司或各单位组织安全管理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的安全现状评价。
外部安全现状评价即由公司或各单位委托具备资质和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的安全现状评价。
第五条内部安全现状评价应重点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与现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外部安全现状评价应按照《安全评价通则》等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进行。
内部和外部安全现状评价均应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第二章评价规定
第六条公司应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外部现状安全评价。
公司各单位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内部现状安全评价。
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第七条存在以下场所、设施设备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外部安全评价,并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或公司相关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查。
(一)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
(二)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库场;
(三)散粮筒仓等存在粉尘爆炸风险的设备设施;
(四)重大危险源;
(五)生产经营性质的客滚码头;
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定期开展外部安全现状评价。
第八条公司和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一)法律法规、标准或其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
(二)组织机构、业务范围、资源配置发生重大变化;
(三)出现新的重大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未按期落实相应安全管理措施,未实现有效控制;
(四)发生从业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九条各单位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就以下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现状评价,确保具备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重大危险源、职业病危害;
(二)高安全风险生产作业方式、工艺、装置、设备或作业场所;
(三)人员密集场所;
- 3 -
(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使用新设备或接卸新货类。
(五)其它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安全评价的项目。
第十条各单位应将安全评价报告应向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公布,向相关方进行通报,并组织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公司和各单位应严格甄选聘请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能力的外部评价机构,加强内部安全评价队伍建设,提升安全评价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公司和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的管理,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所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安全评价整改方案的落实。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要求必须开展的安全现状评价外,各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复审评价、取证评价或其它涵盖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内容的任一评价,可视为完成本单位当年的内部安全现状评价。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违,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交通部安委会、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安委会、天津市交委会、滨海新区安委会。
()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印发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