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的通知
房款收款收据样本模板范文
房款收款收据样本模板范文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甲方(出借方): [甲方名称]住所地: [甲方住址]联系电话: [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借款方): [乙方名称]住所地: [乙方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根据双方甲、乙双方的需要和自愿,为确保双方权益,本着互惠、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认甲方向乙方出借房款,并约定借款方式、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宜,以确保资金借贷的安全和权益保障。
第二条借款金额及付款方式1.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房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RMB”)[借款金额]元整,大写为[借款金额大写],乙方同意接受借款。
2.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借款金额]个工作日内,将借款金额通过[付款方式]方式付款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利率及还款方式1.借款利率:本借款不收取利息。
2.还款方式:乙方应当在[还款期限]内将借款全额偿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借款,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还款,视为乙方违约。
2.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未偿还的借款金额的[违约金比例]。
3.甲方在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追偿的权利。
第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经修订的,应当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借方):乙方(借款方):签字: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以上内容中如有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以双方最后修订的协议为准。
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如何财税处理1.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收取预收款时应当在机构地还是项目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应当开具何种票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地主管国税机关。
房地产企业收取预收款时应当开具何种票据,总局未明确规定。
考虑到我省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前均通过地税部门“两业系统"进行项目管理和开具预收款收据,且根据试点政策房地产企业收取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开具增值税发票容易造成申报纳税票表比对不符的异常情况,省国税局决定营改增后我省房地产企业继续通过改造后的“两业系统”开具国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预收款收据,办理产权证时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2。
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房地产项目销售特点,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具体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3。
房地产企业原来使用原地税部门“两业系统”开具预收款收据,针对已经缴销的收据,现有客户需要更改购房者姓名,原地税部门“两业系统”可以做收据红冲,然后重新开具,现在国税部门“两业系统"不允许红冲营改增前的收款收据,现在客户要更改收据怎么处理?答:根据2016年36号文件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废)
【发文字号】厦地税政三[1999]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7.27
【实施日期】1999.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1999]6号1999年7月27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利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四税”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根据“四税”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对“四税”若干政策予以明确和重申:
一、关于房产税
1.已进行清产核资的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必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其中经清资办批准,不计提折旧的,国有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
31日止,集体企业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
2.外地驻厦机构在厦购买房产应纳入税收日常管理,按《房产税条例》规定计征房产税。
3.合作建房的单位和个人,房屋建成后,产权明确的,由产权所有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产权不明确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4.以房产“投资”,既不承担“被投资企业”经营风险,取得固定收入的,不论以何形式(如联营、合作)签定合约的,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
5.对房地产开发商自用己完工商品房,应作为自有房产按同类房屋销售价加上其他构成房产价值的各项支出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求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
求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作者:孙楠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17期摘要:国税总局于2016 年3 月31 日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总局公告2016 年第18 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增值税的征收问题进行指引,但并未对实务中如何发票如何开具及增值税缴纳过程中的事项做明确的说明,本文旨在从实务中探寻房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自行开发项目中增值税发票开具、税款纳税、申报表填写等问题的答案,并对增值税税款缴纳过程中细节事项进行细节说明。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增值税发票开具;税款缴纳实务2016 年5 月1 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老项目、新项目并存,如何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纳税款、进行税控盘清卡成为每个房企纳税人面临的新课题,在实务处理过程中远没有文件规定的那么简单,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仔细的探讨,撰写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对实务中房产企业增值税处理进行探讨和总结。
由于房产企业规模较大、项目类型多样化、本文只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项目进行说明。
一、房地产开发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老项目过程中的增值税处理( 一) 销售自行开发老项目过程中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依照国税总局2016 年18 号文的相关规定,房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为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合计,按照5% 的征收率计税并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房产项目,无论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均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次,18 号文也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产老项目在“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款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预收款的发票开具进行说明,明确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房产企业在以往营业税政策背景下,往往在收到预收房款时先给客户开具有效力的收据,待其交齐首付款或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才会通知客户凭借其手中持有效收据换取正式发票。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01•【字号】厦府[1990]综171号•【施行日期】199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1990)综171号1990年9月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省政府闽政(1990)10号和省政府法制局闽政法(1990)05号文件通知,我市对建国以来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包括厦门市人民委员会、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名义发布或转发的行政措施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以下23件规范性文件:1.《转发市经委、计委、交通局、商业局关于贯彻闽政(1980)14号文件的意见》厦政(1980)94号2.《关于颁布〈厦门市交通运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政(1983)98号3.《转发市运输指挥部修订〈厦门市火车站进出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84)综453号4.《关于加强对虾养殖基地产品管理的通知》厦府(1986)综349号5.《关于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毛对虾资源的实施办法》厦府办(1987)026号6.《关于对旅游单位收取外汇兑换券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厦政(1982)外24号7.《批转市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厦政(1982)综216号8.《关于颁发〈厦门市统一凭证管理办法》的通告〉》厦政(1982)82号9.《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五年内免缴税款的通知》厦府(1985)综273号10.《关于同意贯彻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厦府(1988)综190号11.《关于城市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厦革(1972)37号12.《关于立即制止违章开采沙石,切实保护好风景资源的紧急通知》厦府(1986)综568号13.《厦门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厦政(1981)210号14.《厦门市国家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厦政(1981)309号15.《颁布〈征用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厦政(1982)85号16.《关于恢复房产登记和私房买卖暂行规定的通知》厦政(1980)179号17.《厦门市灭火机管理暂行规则》(57)厦公治字第0100号18.《厦门市工厂企业消防组织暂行规定》(60)厦委公字第106号19.《关于严格控制厦门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厦府(1984)035号20.《关于颁发“厦门市公费医疗预防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5)厦委卫字第382号21.《厦门市药业小贩暂行办法》厦政(1981)93号22.《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厦府(1986)综078号23.《关于市区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废弃物的通告》厦府(1986)综351号特此通知。
2005国税函83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3号1-26
2011公告第2号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4]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一般工程和跨省工程)。
三、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同时,在营业额减除项目
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企业“602”发票的税务处理与应对
房地产企业“602”发票的税务处理与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开具编码为“602”的不征税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
当房产销售收入真正实现时,再根据具体情况,按实际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人可能会困惑开具了“602”发票后,在开具正式发票时应如何处理?针对这个问题各地有较大差异,举例列示如下。
1. 厦门市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四)》第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后续再收到余款如何开具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升级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其中下设有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上述情况中,企业收到预收款,已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续收到余款,应将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回红冲,再开具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青岛市国税《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操作指引》第四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答: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以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收回原发票,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3. 山东省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第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中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的通告
正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的通告
(2003年6月20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信息港建设,增强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厦门市政府组织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实施,建立了快捷、方便的网络作业电子缴税信息系统。
现将“电子缴税”征收方式改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市国税局、地税局所管征的各项税费运用人民银行同城电子清算系统实现税务、国库与银行三方电子数据结算。
二、纳税人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逐步纳入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所缴纳的国、地税各项税费由各商业银行直接按照税务机关的征税指令从其缴税账户扣缴并解入国家金库。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扣缴税收的商业银行向纳税人开具《厦门市电子缴税回单》作为税款支付凭据。
四、各相关部门均应将银行开具的《厦门市电子缴税回单》视同纳税人的缴税完税凭证。
厦门市以外的地区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的,由纳税人按规定手续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柜台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五、本信息系统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3•【文号】国税发[2004]51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2004年5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中介机构”),均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
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统一发票》。
二、保险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
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上述收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
保险公司以收到的《统一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
三、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具《统一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并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中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9.18
•【字号】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施行日期】2009.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局系统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08]264号)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市法制局审查,现将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
二ΟΟ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房地产公司隐匿销售收入逃税稽查案例
房地产公司隐匿销售收入逃税稽查案例房地产公司隐匿销售收入逃税稽查案例一、案件背景情况案件来源根据查询选案,某县地税局稽查局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列入检查计划。
纳税人基本情况该房地产公司成立于xx年12月15日,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兼财务负责人为李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生产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企业所得税由县国家税务局征收。
涉及主要地方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检查预案1、了解情况。
稽查局下达任务后,检查组围绕该房地产公司的涉税情况到税源管理部门了解该企业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情况。
资料显示:该房地产公司成立于xx年12月15日,于2016年9月变更股东、变更法人、未变更企业名称和经济性质。
该房地产公司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合计申报地方各税费元,其中:营业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教育费附加收入元、地方教育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印花税元。
2、查找疑点。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做到有的放矢,检查人员到该房地产公司销售部,以购房者的身份与售房人员交谈,了解房源和销售情况。
售房人员指着售房一览表说:现在销售情况很好,所剩房源不多,售房一览表上明示的销售数据都是2016年销售出去的。
检查人员看到,售房一览表上800套房源多数都贴了红旗,有10多户贴的是黄旗,没贴旗子的所剩无几。
询问售房人员粘贴红旗、黄旗所蕴含的意义,售房人员说红旗表示已售出,黄旗表示客户已预订,但未签合同,如果其他客户想要,需与预订户联系,没贴红旗、黄旗的房源可以当场成交。
检查人员核对售房一览表,已贴红旗的有700多户,按700多户乘以户均120多平米再乘以2300多元的每平米均价,再加上车库、商铺等,以此测算2016年以来收入起码有2亿元,申报的营业税应达1000多万元,该公司少申报缴纳地方各税的嫌疑很大,加上该房地产公司刚变更股东、变更法人的特殊情况,有隐瞒销售收入的嫌疑。
最新房屋买卖收款收据
最新房屋买卖收款收据合同编号:__________房屋买卖收款收据本收据是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方支付房款、卖方收取房款的凭证。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将房款支付给卖方。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一、买方应支付的房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二、买方已支付的房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三、买方应支付的房款余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四、买方支付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现金收据等作为本收据的附件,与本收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收据一式两份,买方和卖方各执一份。
买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卖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附件:银行转账凭证、现金收据等一、附件列表:1. 房屋买卖合同2. 房产证复印件3. 买方支付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4. 买方支付房款的现金收据5. 房屋过户手续相关文件6. 房屋交付确认书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买方逾期支付房款: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支付房款。
2. 卖方逾期交付房屋: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房屋。
3. 卖方未办理过户手续: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4. 买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
三、法律名词及解释:1. 房屋买卖合同:指买方购买卖方房屋的合同。
2. 房产证:指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3. 房款:指买方支付给卖方的房屋交易款项。
4. 过户手续:指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买方的手续。
5. 违约行为:指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 买方逾期支付房款:卖方可以催告买方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支付的房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自行总结的房地产企业查账要务
自行总结的房地产企业查账要务一、企业概况: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金,资金来源、会计核算制度、平均职工人数(开发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投资建房时间,购地价格,土地面积,,座落位置,开发的建设期(分几期开发日期、完竣工日期),完工进度(分期的完工日期),实际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已经完工可售面积,已经完工且销售的建筑面积,预售的建筑面积,各自的销售时间,销售方式(预售、包销、按揭,其他视同销售)收入,不可区分的开发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按各个成本对象(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分配。
公共配套设施(是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还是企业所有)2008年初动工新建。
工程发包给哪些建筑企业施工,合同及工期。
各年的收入,纳税情况,预缴情况。
黄山市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7年1月成立,属内资企业,注册资金5 000万元,平均职工人数80人。
2007年2月1日在市区投资建设商品房,以2 000万元购买相邻且面积相同的两块土地共30 000平方米。
其中一块土地做一期开发,建设规模、样式相同的4栋商品住宅楼A、B、C、D,建筑面积共40 000平方米,开发产品实际用地为15 000平方米,2008年6月30日完工。
2007年A、B两栋预售建筑面积10 000平方米,共取得预收账款3500万元。
三项预提费用:)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注册税务师税法二模拟题2020年(9)_真题-无答案
注册税务师税法(二)模拟题2020年(9)(总分140,考试时间150分钟)单项选择题1. 1.王某于2016年3月购买写字楼一间,支付价款210万元,当时取得了营业税发票,随即按2%的税率缴纳契税4.2万元。
2019年1月,王某将所购的写字楼以245万元的价格出售。
但因此前遭遇特殊原因,原购房发票已毁损。
王某销售写字楼增值税应纳税额( )万元。
A. 11.67B. 1.67C. 1.47D. 1.022.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A. 1B. 3C. 6D. 93. 3.王某为北京市市民,2019年3月王某将其位于海淀区的一处住房对外出租,一次性取得半年含税租金4.2万元,则王某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元。
A. 600B. 2000C. 0D. 6304. 4.某建筑安装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承包本市的一项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该建筑安装公司收取不含税工程价款5400万元。
另外,该建筑安装公司购人建筑劳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支付不含税价款2000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该建筑安装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A. 195.14B. 220C. 270D. 3745. 5.下列关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B.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C.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D.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6. 6.某房地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1日购买一地块开发房地产项目,支付地价款800万元,次年年末项目完工,当期销售其中的90%,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00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万元。
厦门市关于土地房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告-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房产管理局第19号公告
厦门市关于土地房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告正文:---------------------------------------------------------------------------------------------------------------------------------------------------- 厦门市关于土地房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告(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房产管理局第19号公告1996年12月24日)一、土地管理收费---------------------------------------------------------|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一)地籍管理费||||||||省物委、省土地管理局〔1988〕闽价(涉)324号||-----------------|-----|-----|||1.土地使用权登记费|||闽土计字18号||-----------------|-----|-----|||(1)平房|人/宗|6.7|闽政〔1996〕5号文||-----------------|-----|-----|||(2)共用楼单元户|人/宗|1.33|||-----------------|-----|-----|-------------------------||(3)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户/宗|3.33|||-----------------|-----|-----|||(4)变更登记费|宗|1.33|||-----------------|-----|-----|||2.证书工本费|本|4|||-----------------|-----|-----|||补卖手续费|本|6.7|||-----------------|-----|-----|||3.勘测丈量绘图费|||||-----------------|-----|-----|||2|2||||(1)个人:100m以内|m|0.10|||-----------------|-----|-----|||2|2||||100m以上|m||||-----------------|-----|-----|||2|||||(2)单位:500m以内||30|||-----------------|-----|-----|||2|2||||500m以上|m|0.06|||-----------------|-----|-----|||2|2||||1000m以上|m|0.05|||-----------------|-----|-----|-------------------------|||此项征地||省物委、省土地局〔1988〕闽价(涉)字第324号||(二)征地管理费||2%|省政府闽政〔1996〕5号|||费用总额||市物价局厦价〔1996〕138号||-----------------|-----|-----|-------------------------||(三)测绘管理费|测绘工程款|5—15%|市政府厦府〔1992〕综298号||-----------------|-----|-----|-------------------------||(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市物价局厦价〔1996〕费字138号||1.在500万元(含)以下|房屋拆迁补|0.56%|||-----------------||-----|省政府闽政〔1996〕5号||2.在500-2000万元(含)|偿安置费|0.42%|||-----------------||-----|省物委闽价〔1996〕房字227号||3.在2000万元以上||0.35%||---------------------------------------------------------二、土地交易评估费1.收费项目:土地交易过户费(1)收费依据:市物价局厦价〔1995〕费字第145号;(2)收费标准:见下表--------------------------------------------|序号|形式|过户费||---|----------------------|---------------||1|出售|按土地转让额的2%||---|----------------------|---------------||2|交换|按土地价格的1.3%||---|----------------------|---------------||||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按自用营业性用地标准的1%||||-------------------|---------------||3|赠与|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按自用营业性用地标准的1.3%||||-------------------|---------------||||其他|按土地价格的2%|--------------------------------------------2.收费项目:土地交易抵押鉴证费(1)收费依据:市物价局厦价〔1995〕费字145号;(2)收费标准:见表13.收费项目:土地交易租赁管理费(1)收费依据:市物价局厦价〔1985〕费字145号;(2)收费标准:土地出租按租金的6%计收管理费4.收费项目:地价评估收费(1)收费依据:市物价局厦价〔1995〕价074号;(2)收费标准:见表2表1:-------------------------------|档次|抵押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1|100以下(含100)|3‰||--|--------------------|-----||2|100以上至1000(含1000)|1‰||--|--------------------|-----||3|1000以上至5000(含5000)|0.5‰||--|--------------------|-----||4|5000以上至10000(含10000)|0.3‰||--|--------------------|-----||5|10000以上|0.1‰|-------------------------------注:①抵押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按上述收费标准30%计费;②抵押展期、续押的,若不超过原抵押年限的按上述标准的50%计费,若超过原抵押年限的按上述标准收费;③追加抵押金额的,追加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的60%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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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的通知
【标 签】房地产收款收据通知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征﹝1999﹞11号
【发文日期】1999-05-19
【实施时间】1999-05-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对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收征管,堵塞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我局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厦门市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格式附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用对象
1.从事房地产开发并取得房产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商。
2.持有土地使用证并持有土地转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者。
二、使用要求
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每期预收款时须开具本专用收据。
每一合同规定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全部款项收讫后开具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厦门市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并将之前预收款开具的专用收据换票联汇总附发票记账联后。
对于一次性收款的,仍按原规定办理,即收讫款项时直接开具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厦门市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房地产专用收据的使用要求如下:
1.开发商单独开发房地产并销售的,由开发商领购并开具专用收据;
2.两方或多方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由负责销售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合作公司领购并开具专用收据;
3.土地使用权转让由转让方开出专用收据。
三、征收管理:
1.取得收入开出专用收据即应于当期申报纳税。
2.汇总的专用收据金额与开出正式发票金额一致的,发票额不再申报纳税;专用收据汇总金额小于发票额的,以发票额减去专用收据汇总金额后的余额申报纳税。
(7月1日前已开具的收据,可将其金额和专用收据金额相加后再与发票金额比较。
)
3.我市房地产的二次交易仍按原规定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代缴方式征收。
四、处罚规定
1.各房地产开发商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应自行对7月1前收取各项预收款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凡未申报纳税的应于7月15日前自行补交应纳税款。
逾期不改正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各房地产开发商、土地使用权转让者应于6月30日前持原有的普通收据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并购专用收据。
7月1日后仍使用不合规定的收据,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厦门市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样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