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景名胜区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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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景名胜区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的完善

论风景名胜区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的完善

摘要风景名胜区是重要的景观,是珍贵的历史遗迹,能够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旅游业的繁荣,大量的风景名胜区被开发,然而,风景名胜区开发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分析风景名胜区的现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对策,以保障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环境污染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关婉洁,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2011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50-02

一、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现状

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旅游业兴起并繁荣。国家加大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同时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力度。各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数量明显增加,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毋庸置疑,旅游业在创造GDP的同时也给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与破坏,甚至超过风景名胜区的承受能力。大量的旅游垃圾对风景名胜区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对景观造成严重破坏,有些破坏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因此,在旅游业创造巨大经济利益同时,其所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受到关注。

二、完善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法制的必要性

在我国环境立法中是一个新的立法领域。旅游业的发展、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历史尚短,经验不足。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加强完善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就十分必要。

健全完善的风景名胜区立法是风景名胜区开发和旅游业建立和

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业市场秩序,应对经济发展新情况,与国

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并逐渐完善我国旅游业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的步骤。西方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独立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环境保护单行法为主干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糟蹋资源的项目,扰乱旅游经营市场、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面临严重的挑战。所以要完善风景名胜区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以保障自然环境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完善风景名胜区开发中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从立法上严格

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风景名胜区开发中的违法行为,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风景名胜区环境属于整个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加强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整个生态系统环境的改善,保障环境权的实现,在实现人民环境权的基础上,生存权才能够更好的实现。加强完善风景名胜区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有利于改善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对保护一些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文化遗迹也同样发挥重要作用。加强风景名胜区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已成一种趋势。在当代人享受环境和历史文化遗迹给我们带来益处的同时也要保障子孙后代能够同样享受的到。

三、我国风景名胜区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一些湖泊的面积开始缩小,浅滩向沼泽地发展。侵害性物种的蔓延与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日趋明显。人类的行为对风景名胜区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我国风景名胜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未遵循自然规律致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被侵入

风景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外围区,它们的分工应该是:核心区、缓冲区以精神文化与科教功能为主,外围区作为旅游服务基地,以第三产业为主,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这就需要对风景名胜区的功

能进行分区,如:泰山,自古以来都是“山上游山下住”。古代皇帝在祭祀完毕后都是返回山下住的,而现在游客却要“山上游山上住”。现在,数量如此庞大的游客如果都在山上住,那岂不是相当于在山上搞“城市化”建设了?这样的话风景名胜区和城市住宅还有什么区别?设立风景名胜区就失去了它自身的意义。

(二)错位开发与超载开发

错位开发分为两种,一是性质错位,二是空间错位。风景名胜区内的人工设施,应该限制在一定的、最低限度范围内,防止过多的人工建筑破坏景区内的自然风光。现在主要的问题是错位开发和超载开发,现在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大多是带有商业目的的,以经济利益为前提的,很少会考虑到风景名胜区整体的自然环境。风景区的性质与旅游业的性质不同,风景名胜区保护是第一位的;第二是社会公益性;第三是它的精神文化功能,它不是实现经济利益的工具。还有空间错位,就是旅游服务区整体迁移到风景名胜区的内部,和观光游览区已经合为一体,破坏了风景名胜区内自然景观的完整性。

超载开发,“屋”满为患。风景名胜区另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人工建筑过多,造成的必然后果就是自然景观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各个风景名胜区普遍存在超载开发的问题,投资越大破坏性就越大,管理就越复杂。大量的人工建筑尤其是旅游服务设施使游览的空间被占用,破坏了自然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占用一平方米的土地就破坏了一平方米的地形和生态环境,山体受到严重损害,植被几乎灭绝,不再生长,破坏是非常明显的。

(三)风景名胜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坏

我国风景名胜区内的珍贵自然和人文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在遭受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破坏。风景名胜区只有本来的面貌是价值最大的,不可取代的传世之宝,有的传媒流传着“包装遗产”、“打造山水”等口号开发的新的风景区不可能有历史遗留下来的风景名胜区的价值和意义。其实风景名胜资源具有独一无二、不可替代、不可再现的特性,是不可能被人为打造、包装出来的。越是包装就越不伦不类,越是打造就越面目全非,失去了其自身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四)严重的人为污染与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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