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型材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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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本公司各种规格的铝型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3190-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5273.1-2004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
GB5273.2-2004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2部分阳极氧化、着色型材GB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3.技术要求
3.1材质要求
3.1.1 铝型材的牌号及状态应符合本公司相应规格铝型材的设计文件中相关项目的要求。
3.1.2 铝型材的材质应符合GB/T3190中对于相应材质成分的要求。
3.1.3 铝型材的力学性能应符合GB5237.1中对于相应牌号、状态的材质力学性能要求。
3.2阳极氧化膜性能要求
3.2.1阳极氧化膜的膜厚级别应符合本公司相应规程铝型材的设计文件中相关项目的要求。
3.2.2 阳极氧化的性能应符合GB5237.2中对于相应膜厚级别的阳极氧化性能的要求。
3.3截面尺寸
铝型材的截面尺寸应符合本公司相应规格铝型材的设计文件中相关项目的要求。
3.4铝型材的角度允许偏差
铝型材的角度偏差应符合GB5237.1相关项目中超高精级的要求。
注:如本规格铝型材的设计文件中,在相关项目上已有明确的规定的。以设计文件的规定为准。
3.5平面间隙
铝型材的平面间隙应符合GB5237.1相关项目中超高精级的要求。
3.6铝型材弯曲度
铝型材的弯曲度应符合GB5237.1相关项目中超高精级的要求。
3.7型材的扭拧度
铝型材的扭拧度应符合GB5237.1相关项目中超高精级的要求。
3.8 型材长度允许偏差
3.8.1型材定尺尺寸应符合合同要求。
3.8.2公称长度≤6m时,允许偏差为+15mm;公称长度>6m时,允许偏差由双方协商确定。
3.8.3型材两端的工艺不良长度应不超过80mm。
3.9外观要求
3.9.1表面处理效果
根据本公司技术要求送样合格后,以供需双方认可的样品作为判定标准。
3.9.2贴膜要求
贴膜与型材表面不得有分离现象。
任意800mm段内不得有超过3处的高度>0.5mm的褶皱。
任意800mm段内的气泡数<10处,单个气泡的长×宽<10×10mm2。
贴膜厚度不小于0.05mm,膜厚均匀,批次内最薄与最厚差不超过0.02mm。在无外力的情况下,贴膜不得自行脱开,人工揭掉贴膜,型材表面没有残留胶状物。
贴膜的揭开力不小于0.05N/M。
贴膜的撕断力不小于0.35N/M。
3.9.3划伤
铝型材装饰面(在相应规格铝型材的设计文件中作出规定)上深度>0.03mm,长度>3mm的划痕定义为划伤。
单根型材上的划伤不得多于3处,且每处划伤必须用黑色记号笔圈出,以便边框加工时予以避让。如有划伤未经标识,则整根型材视为不合格。由于型材划伤而造成的材料损失,由加工方收集后退回供方,在供需双方确认签字后,供方需按退回材料的重量,如数补发相同规格的铝型材。
3.9.4其它外观缺陷
在亮度为1000LX,视力1.2的人在距离1m处,不使用放大镜,垂直方向正是铝型材装饰面,有清晰地赃物、水印、油印等缺陷定义为外观缺陷。
单根铝型材上的外观缺陷不得多于3处,单个外观缺陷面积的长
×宽<10×10 mm2,且每处外观缺陷必须用黑色记号笔圈出,以便加工边框时予以避让。如有外观缺陷未经标识,则整根型材视为不合格。
由于型材外观缺陷而造成的材料损失,由加工方收集后退回供方,在供需双方确认签字后,供方需按退回材料的重量,如数补发相同规格的铝型材。
对于不易确认的外观缺陷,由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有必要时进行封样。封样件可作为外观判定标准。
3.10铝型材其它方面的技术要求按照相应规格的铝型材高精级标准执行。如有特殊的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
4.检验方法
4.1材质(化学成分)检验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GB/T6987规定的方法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应符合GB/T17432的规定。要求供方随每批铝型材一起提供化学成分检验的自检报告并每年提供由省(市)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
型材的拉伸试验按GB/T228的规定执行,试样按GB/T16865规定制取。要求供方每年提供省(市)质量监督机构的检验报告。
型材的韦氏硬度试验按GB/T4340的规定执行。韦氏硬度试验采用钳式硬度计测量,按YS/T420执行,要求供方随每批铝型材一起提供韦氏硬度检验的自检报告。
4.2阳极氧化膜及性能检验
阳极氧化膜厚采用测膜仪进行测量,要求供方随每批型材一起提
供膜厚检验的自检报告。
阳极氧化性能的检验按GB5237.2及GB/T801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要求供方于每年3月份提供省(市)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
4.3贴膜检验
4.3.1贴膜的揭开力检验方法如下图所示:
揭开力=F/W (W为贴膜宽度)
4.3.2贴膜的撕断力检验方法如下图所示:
撕断力=F/W (W为贴膜宽度)
4.4尺寸检验
型材的尺寸采用相应精度的卡尺、千分尺、塞尺、钢卷尺等工具测量。
要求供方随每批铝型材一起提供尺寸检验的自检报告。抽样数量按照本技术要求中的检验规则进行。
4.5外观检验
应用裸眼视力1.2,在亮度1000LX的环境下,距离1m,不使用放大器。
5 检验规则
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提交检验批次第一次被判为不合格时,可进行成倍抽检,复检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