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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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森林植被恢复保障措施

(1)落实森林植被恢复建设单位

为保证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顺利实施和森林植被恢复后林木保护工作的连续性及有效性,根据本工程建设使用林地情况和采取的恢复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和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原则,由项目涉及县(市、区)负责实施恢复森林植被工作。

(2)强化管理,确保森林植被恢复方案顺利实施

项目涉及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业生产建设程序,积极组织林业生产技术力量,做好造林作业设计;严格按照设计的技术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实施;积极加强种苗管理,确保造林所使用的苗木全部是良种壮苗;实行项目工程监理,抓好造林质量三环节管理,提高造林成效,尽快恢复森林植被,确保林地面积和森林资源相对稳定。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实施情况。

(3)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和监督

①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实行恢复费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②植被恢复费必须用于植树造林、森林管护和相应的林业管理工作,专款专用,具体可用于造林地的规划设计、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档案和信息管理、检查验收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

③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从源头上抓好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④资金使用接受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应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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