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李嘉图地租理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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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嘉图认为土地的占有产生地租,地租是为使用土地而付给地主的生产品,它同利润一样也是劳动创造的由农业经营者从利润中付给土地所有者剩余所得的一部分。而地主在取得这部分产品时,除了由于占有的土地外,丝毫没有耗费过任何代价。

他认为,由于土地的特性,农产品的价值是耕种劣质土地的生产条件,即由最大的劳动耗费量决定的。因此,优中等地的产品在价格上,除了补偿生产成本和利润外,还有超额利润,而转化为地租归地主所占有。

李嘉图把地租的存在,看成是由于对农产品需求的增长须不断耕种愈来愈劣的土地的结果。就是说,地租不是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原因,而是结果。

李嘉图还考察了在同一块地上追加同量劳动和资本,而劳动生产率不同所生产的级差地租。但是,他断言地租总是由于追加的资本和劳动量所获报酬相应的减少而产生的,这实际上是把地租的产生与“土地报酬递减规律”联系在一起了。

马克思在研究地租时,认为“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产物”,一切形态的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即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出租他的土地每年获得的超额收入。马克思批判李嘉图研究级差地租的产生条件是错误的。也就是说,李嘉图按照土地“从优到劣的耕种秩序”和“土地报酬递减规律”来说明级差地租的方法是错误的。因为:第一,土地不一定按照“从优到劣”的顺序来耕作的;第二,不管是按照“从优到劣”的耕作顺序,还是“从劣到优”的耕作顺序,都会同样产生级差地租;第三,“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只有在生产技术不变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存在,而事实上生产技术总是不断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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