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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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焦,女,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室。
答辩人:张,男,汉族,1983年5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王,男,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号。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上诉状中两点上诉意见,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公民办理常
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而并未规定户籍地址变更就必须变更身份证,并且我们也向北京公安局派出所户籍科咨询查证,证实户籍相关管理规定中没有此项户籍制度,其次,我方持有的是真实、在有效期内的北京身份证,且在前期北京市住建委购房资质审核、公积金贷款办理和网签等各个环节,我方持有的原身份证均通过了相关审核。第三,我方无法预知到政府部门行政行为,且在此案情形下,法律不该为上诉人设定过高的注意义务,因此,我方认为过户过程中出现的这一问题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故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配合办理过户是卖方的义务,补充协议中约定30日内甲方配合乙方办理
过户手续,并不代表30日后就不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了,买卖合同有效,卖方就有义务配合办理过户,在此期间卖方拿不到房款完全是卖方耽误和造成的。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方屡次提出涨价,严重违反了民法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录音材料为证。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