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我国,问题]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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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短板和不足

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短板和不足

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短板和不足近年来,我国刑侦工作在保障社会安全、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也不能忽视刑侦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短板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信息共享不畅、缺乏有效技术手段、证据收集不完善以及审讯方式有待改进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信息共享不畅信息共享是刑侦工作的基础,对于案件侦破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信息共享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在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还未健全化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往往只能通过邮件或传真等非即时方式交流信息,导致反应速度慢、效率低下。

其次,由于信息系统不互通或数据录入不规范,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无法实现有效整合,大量宝贵的线索可能被忽视或遗漏。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协调与合作,推动建立高效快捷的信息交流平台。

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建立统一、标准化的信息系统,并鼓励相关部门共享数据,实现信息间的互联互通。

此外,也可以加大对信息采集和整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

二、缺乏有效技术手段刑侦工作需要借助科技手段进行犯罪调查和证据采集。

然而,在目前的刑侦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着科技手段不足的问题。

例如,在一些偏远地区或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薄弱、资源匮乏,导致无法及时获取关键证据。

另外,在新型犯罪形态面前,警方对于网络犯罪等领域技术手段了解不深入、应用不到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地区成功案例,加强创新与合作,在科技设施投入方面加大力度。

同时,也要提高警员的科技意识和应用水平,通过培训推广最新的科学技术方法来提升刑侦工作效率。

三、证据收集不完善有效证据是保障刑事案件审判公正的关键环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证据收集不完善问题普遍存在。

一方面,由于缺乏专业技术和人员培训不足等原因,警方在采集物证、视频监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另一方面,有些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差,无法提供高质量的现场勘查、司法鉴定等服务。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doc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doc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在我国技术侦查这个专业术语最早出现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之中,但规定也没有特别细致,只是规定了重大经济案可以使用技术侦查,至于如何使用技术侦查、具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由哪个部门批准都没有做出规定。

之后几年,伴随着中国的发展,各类案件也层出不穷,1993年《国家安全法》中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同时,在之后的《警察法》中也对该项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

然而,各类案件的破获难度不断增加、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偏技术化、加之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自身的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出现的问题也明显增多,特别是针对该制度的合法性的争论以及该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侦查制度通过立法规范技术侦查手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做出了修改,特别引人瞩目的是添加了技术侦查这一节,对技术侦查制度的适用程序、适用期限、适用对象以及适用范围都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技术侦查制度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太过宽泛新修订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有些条文对技术侦查制度规定的不够具体;同时有些罪名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上也有不妥之处。

尤其是类似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为立案后,会影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为这些案件需要在立案之前就要对其进行技术侦查,以减小这些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性。

(二)技术侦查制度监督惩罚机制不够完善制度的实施与运用只有在阳光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

然而,此次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较之以往有较大进步,但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监督并没有进行规定,这会使公民对该规定的合法落实产生质疑。

同时,由于该规定对惩罚机制也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会造成权力任意扩张、控权流于形式、。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惩罚犯罪、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尚未完善,笔者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参加。

”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这里的侦查活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1、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使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及时立案,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刑侦部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侦部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侦部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引言刑事侦查部门是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刑侦部门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就当前刑侦部门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二、办案执法力量不足问题1. 人员数量不足:由于职业特殊性,从业人员数量有限,导致很多地区刑侦队伍严重缺乏实力。

2. 警察培训系统欠完善:对于新入职人员,现有培训体系无法满足其快速培养专业技能与素质要求。

3. 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一些基层单位因待遇低下无法留住优秀人才,造成队伍中普遍缺少高水平专业人士。

三、科技应用滞后问题1. 刑侦工具更新慢:由于预算限制以及科技资源整合困难等原因,刑警使用的科技设备长时间未能得到更新,影响办案效率。

2. 信息共享不完善:刑侦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孤岛,缺乏有效的互联互通机制,导致犯罪线索的共享受阻。

四、工作流程繁琐问题1. 重复勘验浪费资源:由于案件受理机制和多个部门之间的协同程度不高,导致在勘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重复工作,造成资源浪费。

2. 文件报批流程过长:相关文件及报告在上级审批过程中耗时较长,导致办案时效性下降。

3. 难以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因为程序上的差异和障碍,刑侦部门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常常遇到困难。

五、重视技能训练与心理健康1. 加强专业培训和人才引进政策:建立全面科学的职业发展体系,在吸引优秀人才、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方面加大力度。

2. 推动科技手段应用于刑侦工作:增加预算投入,积极引进先进科技设备,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来促进各地区的合作与互通。

3. 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建立高效快捷的办案制度和机制,以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4.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协商机制,拓宽刑侦部门与其他国家执法机关的沟通渠道。

六、结尾刑事侦查部门面临着来自科技、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挑战。

为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和平民生活安宁,必须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利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和调查的一种侦查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侦查在犯罪侦查和打击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1. 制度滞后。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在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存在滞后现象,无法有效适应科技侦查的快速发展和犯罪手段的变化。

一些涉及新兴科技的犯罪手段,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侦查人员无法有效运用侦查技术进行取证和调查。

2. 隐私权保护不足。

在技术侦查过程中,侦查单位往往需要侵犯个人隐私来获取证据,但目前相关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并不够完善。

这使得一些合法的侦查行为也面临着隐私滥用的风险,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和纠纷。

3. 数据共享不畅。

在实际侦查中,侦查人员通常需要获取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和取证,但由于各部门间数据共享不畅,往往会造成侦查难度增加和效率降低的问题。

特别是在跨部门、跨地区的侦查行动中,数据共享问题更加突出。

4. 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技术侦查需要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但当前技术侦查领域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一些侦查单位在技术侦查方面投入不足,导致侦查技术水平整体偏低。

5. 法治意识不强。

一些侦查人员在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时,存在违法乱纪的现象。

他们往往在侦查过程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出现滥用职权和滥用技术手段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技术侦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随着科技的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技术侦查的范围和界限,保障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

2. 强化个人隐私权保护。

加强对于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的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机制,规范和限制技术侦查过程中对隐私的侵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推动数据共享和整合。

各部门间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数据协作和整合,提高侦查效率和准确性,降低技术侦查成本。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侦查监督工作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它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责任。

然而,就像任何其他体制一样,侦查监督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个主要的问题是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

在一些地区,侦查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往往不向公众透露。

这给了人们一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感觉。

缺少透明度也削弱了对侦查机构的信任,导致公众对其工作的怀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侦查监督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政策,确保侦查过程和结果能够被公众了解和评估。

他们可以定期发布有关侦查案件的摘要信息,以便公众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建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由独立的专家和公众利益代表组成,对侦查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也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二个问题是信息收集和分析的挑战。

现代社会充斥着大量的信息和数据,侦查人员需要从中找到关键线索并进行分析。

然而,由于信息的广泛和复杂性,侦查监督机构常常陷入信息过载的困境,导致重要线索被忽略或处理不当。

为了改善这个问题,侦查监督工作需要采用现代技术和数据分析工具。

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快速筛选和分析大量的信息,并自动识别潜在的线索。

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使侦查监督机构能够更有效地跟踪和分析收集到的信息,也是非常重要的。

侦查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问题。

虽然绝大多数侦查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但也有一些个别案例涉及不当的行为,如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

这种行为的存在不仅会危及公正和正义,还会削弱公众的信任和对侦查工作的支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侦查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强调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重要性。

建立一个举报机制,使公众和内部人员能够匿名举报不当行为,并对举报进行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建立独立的纪律委员会,对涉嫌违规行为的侦查人员进行调查和惩处,也是必要的。

总结而言,侦查监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得到确立。

毫无疑问,此项制度的确立对于加强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的,比如:侦查人员出庭肯定是不会承认其有刑讯逼供的现象,而被告人如果就是咬定此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如何处置?该文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目前存在的困境以及解决策略提出建议,望其早日得到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近年来诸如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频发。

这些冤假错案的背后几乎都存在着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现象。

而这些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毒树之果”堂而皇之的通过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最后被法院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我们不禁要问: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体现在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又体现在哪里?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此项制度响应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主题”,有利于确保公民基本人权,在程序上使控辩双方地位得到平衡,从而使法庭在双发激烈的争辩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但其规定过于抽象,在实践中弊端明显。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目前存在的困境(一)从我国通行的刑事诉讼法理分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性质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此处的“证人”专指向司法机关陈述其本人在诉讼之前所知的案件情况且又不具有其他诉讼身份的人员,并且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侦查人员如果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为本案提供过证言,就有可能对案件事实或案件的实体结果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无法再客观、冷静地收集证据。

因而,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承办案件的人员被排斥在证人范围之外,即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均不得同时另具有证人身份。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0 年10 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以下简称《高检院、公安部规定》) 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

2013 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也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规定。

本文对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如下思考: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规则》)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 五) 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 六)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规则》的规定扩大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嫌疑人及自身存在一定缺陷的嫌疑人归入应当讯问的范围内。

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进行规定,但是在2003 年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检查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2004 年高检侦查监督厅第20 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意见》中再一次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 2010 年10 月1日施行的《高检院、公安部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做了细致的规定,该规定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的规定是一致。

当前刑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当前刑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当前刑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犯罪活动的频发性增加,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刑侦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面对社会污染犯罪的大量出现,以及犯罪分子动机复杂、手段多变的新形势,如何正确把握刑侦工作,有效应对、侦破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全秩序,成为刑侦工作者学习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综观当下的刑侦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犯罪手段多变,犯罪分子更加技术化,刑侦工作者难以快速反应应对;二是犯罪组织在经营犯罪的时候,采取的手段更加隐蔽,更加难以被查出;三是犯罪分子更加注重自身安全,采取越来越多隐秘措施,提高逃跑率;四是技术手段也日益发达,犯罪分子更高明,网络刑事犯罪更加活跃。

针对当前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多方面的措施综合治理。

首先,要加强科技报警的建设,完善刑侦办案技术装备,以提升办案效率。

例如,可以引进具有监控、自动识别等功能的技术,结合现有的技术设备,形成科技报警系统,从而加速办案效率。

其次,要增强智能化侦查能力,提高刑侦工作精密度。

可以运用智能技术,建立和完善大数据分析平台,将警方处置案件、线索、人员信息等统一记录分析,围绕犯罪团伙进行分类整合,加大抓捕的成功率。

再次,要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专业化水平。

可以开设专门的技术训练班,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技术水平。

另外,还应该加强与国际犯罪组织的情报交流,开展活动,加强国际合作,有利于提高刑侦工作高效化。

最后,应注重国际关系,实行司法技术和信息技术联合反犯罪。

可以与国外司法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借助技术现代化手段,挖掘和收集情报,加强犯罪侦破力度,比如可以采取手机串绑,追踪犯罪分子的联系,进行智能监控和网络抓捕工作,以及使用GPS和芯片技术跟踪抓捕犯罪分子,加强刑侦工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要想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刑侦工作者必须加强对犯罪分子行动活动的把握,在技术人员培训、智能反犯罪、科学技术力量等方面积极探索,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和效能,使刑侦工作走上快速发展的正确道路。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引言刑侦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公正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效能,更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取证不规范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取证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科学技术手段支持: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犯罪行为都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

传统的取证手段无法满足对新型犯罪形式有效打击的需求。

2. 取证链条不完整:有些案件由于缺乏敏锐洞察力或者调查失误而造成关键证据不齐全或者断层。

这不仅会给案件审理带来困扰,还容易导致错误定罪。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加强科技手段的引入:通过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例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工具,提高刑侦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需要加强对民警的科技培训,提升其科技应用水平。

2. 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检查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取证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方法论的指导与监督。

同时鼓励并支持民警参与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调查能力。

三、审查不严格审查是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审查标准不一致:由于各地区对于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不同地区之间形成了判例“悬殊”,这影响了公正审理。

2. 审查流程不透明:有关审查流程和标准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容易给执法者留下主观空间,并有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通过完善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降低被告人在不同地区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2. 建立透明的审查流程:制定明确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并对其进行公开,使执法者和公众都能够清楚了解整个审查过程。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进行评估和考核。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系外监 督两种 , 其 中体系内监督是指 “ 侦查监督主体和侦 查 监 督客 体同属于侦查机 关内 , 包括侦查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
的监督和侦 查机 关 内部特设的监督部 门的监督” 。体 系外 监 督, 又可以称 之为外部性监督 , 指专门的国家机 关和监督部
从监督的内容上讲 , 一方面 ,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 了人民检察
侦 查监 督 , 是指监督主体对侦 查主体的侦 查活动进行 的 检 查和督促 ,因内涵定义 的不同 , 在我国学术研究中有狭义 和广义 之分 。 狭义 的侦查监督 即指 “ 特定的法律 监督机 关 ( 在
1 . 立 案监督 中的问题 。 ( 1 )检察机 关对刑 事立案监 督
的范围过于狭小。这一问题 ,集 中表现在 两个 方面 :第一 ,
监 督 立 法是 解 决现 实 问题 的可 行 路 径 。
关键 词:侦 查监督 ;犯 罪控制 ;侦 查中心主 义
中图分 类号 :D 9 2 6 .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 6 7 3 - 2 2 1 9( 2 0 1 4 )0 1 — 0 1 1 6 - 0 2 问题 ,所以这里依据侦 查监 督的业务 范围分别 讨论 。
由于机 制性 问题 多是侦查监 督运行过 程 中暴露 的制度
收稿 日期 :2 0 1 3 —1 0 —2 2
我国即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
活 动进行的监督’ 。广义 的侦 查监督 则包括 体系内监督和体
从监督的对象来看 ,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 安 机关的立案活动实施监督 , 而未对国家安全机 关、军队保卫
部 门、监狱及检察院 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进行 监督 。第二 ,

论刑事侦查程序中讯问制度的完善

论刑事侦查程序中讯问制度的完善
刑事侦查制度的宗旨在于查明犯罪事实,查明案件的真相。保护嫌疑人的权利,同时也不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办案人员在侦查的过程中往往因为只注重办案的效率,总是草草结案,这就导致了有些办案人员采用了不恰当甚至是违反法律的方法去讯问犯罪嫌疑人,导致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了种种问题滋生,法律的公信力也被人们所质疑。对于此种问题,本文阐述了我自己的一些见解。
(二)在我国,侦查人员在办案程序中还存在着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我国口供被作为破解案件最主要的证据,许多的案件只要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办案人员就能将其作为证据而草草结案,这就导致了一些不良风气的产生。为了提高案件的办案效率,完成规定的任务,办案人员还会采用违法的手段去获取嫌疑人的口供,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严禁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明问供等违法方式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是一些办案人员为了办案效绩,仍然会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去使用这些手段去讯问犯罪嫌疑人,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这些年里,也不乏这些案件发生,虽然有的被时间给掩埋,但还是有一些案件被人们所发现,找到案件的事实真相,使被冤枉的人沉冤得雪。其中让人印象深刻的,也是让中国人民为之震动的,就是聂树斌案,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因为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同年的四月二十七日,被执行了死刑。这个案件看似是毫无问题可言,但就是这个聂树斌死后二十二年之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审判,最后被撤销原判,宣告改判聂树斌无罪。这是令中国人民都很重视的一桩案件,这不仅关乎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名誉和生命,而且还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那么为什么在受害者死后二十二年后又被宣判无罪呢?为什么当时的判决会是有罪并且执行了死刑呢?当时聂树斌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又经历了什么呢。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虽然大家都众说纷纷,但是我们能知道的是一个生命就这样没了,那么这又该怪谁呢?在我国的侦查讯问过程中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那么回答的规范,怎么样才算如实答复呢?这一切都可能由侦查人员来衡量,在讯问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事实与其案件事实不符合,或者说侦查人员不相信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事实,那么就有可能导致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让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事实与其心中所希望的那样,这就导致了虚假供述和许多的冤假错案。在我国的许多刑事案件中,出现过许多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等违法方法而断定犯罪嫌疑零二年五月三十号,河南省鹤壁浚县梨阳镇东马庄村一家三口被杀,案件现场惨不忍睹,在这庄灭门惨案中,村民陈连荣及其儿子和女儿在家中被杀,凶手作案手段残忍,令人发指。这起命案的发生也给当地公安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一个新建的城市,发生了一起凶杀案,顿时人心惶惶。这起“5·30”案件惊动了省厅和公安部,当地的党政领导也有巨大的压力。在侦察的过程中,参与案件的警力人员高达一百余人。马延新做梦也没有想到,在案发后三个月的最后一天,自己竟然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杀人凶手。同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马延新被批准逮捕。但在当时,根本没有确切的证据去证明马延新就是杀人凶手,但当时的时间十分紧急,三个月过去了,转眼间案件侦破马上就要到了军令状的最后期限,但案件的侦查工作并没有取得任何进展,伴随着一个一个的线索被否决,公安部的专家和当地的公安局领导都如坐针毡,在一个特殊的日子里专案组动用了一个特殊的手段,就是“测谎”。为了解决当时的燃眉之急,专案组聘请了当时最权威的测谎专家,中国某知名大学心理测试中心主任,某著名测试专家,根据当事人的回忆,测谎专家仅仅问了几句话,就断定了他是凶手,随即马延新就被收押,巧合的是刚好那一天是公安局长立下三个月破案的“军令状”的最后一天,似乎有如神助一般,靠着这神秘的测谎,马延新成了这桩“灭门血案”的凶手。仅仅因为一个虚无缥缈的测谎结论,就断定了一个人是不是凶手,更奇怪的是在另一个案件中,当时协助侦破这个案子的专家,正是本案中的著名知名测谎专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九年九月《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在处理案件中��

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作者:田慧敏来源:《活力》2011年第12期关键词侦查监督:主要问题;对策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具体体现,它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和检察工作实际,加大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其监督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侦查监督工作举步维坚,遇到的困难较多。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果。

这很有必要加强研究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扎实地依法推陈出新进行侦查监督工作。

笔者就此谈些不甚成熟的观点,以供参考。

一、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侦查监督贯穿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逮捕执行的整个过程,它既包括了对法律的适用、定性等方面是否公正实施监督:也包括在证据的收集、执行逮捕等程序上是否有违法情况实施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如下实际问题和困难。

(一)对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活动同步监督程序阻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侦查活动中受理案件、立案、破案是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能,整个活动都由公安机关内部掌握。

检察机关无法同步掌握,虽然,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实施监督,自然对引起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受理阶段至侦查终结、执行逮捕,具有法律监督权。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性、不确定性,检察机关无法也无能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施同步监督,只能局限于审查批捕阶段通过审阅案卷来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施事后监督。

而这样的监督往往因受“时过境迁,取证困难”的限制,效果甚微。

因此,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同步监督程序阻塞是检察机关实施侦查监督的突出困难。

(二)对公安机关任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不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现代社会,刑事侦查工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治安和正义的关键组成部分,还对提高法治国家形象、维护公众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执行刑侦任务时,我们不可避免地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刑侦工作挑战,并探索如何解决它们以优化刑侦效率。

一、证据收集阶段的问题与困难1. 缺乏有效证据:在破案过程中,最大的困扰之一是缺乏直接证据来确认嫌疑人身份或行为的确凿证据。

尽管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发展,但这种情况仍然普遍存在。

应对策略:加强合法科学技术手段的培训和使用,如DNA分析、指纹识别等,可以提高获取有效证据的能力。

同时,在执法机构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也十分关键。

2. 社会舆论负面影响:在某些敏感案件中,社会舆论可能对警方的办案产生巨大影响。

这种被舆论左右的现象常导致搜集到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降低了顺利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应对策略:加强公众教育,提高社会对刑事侦查工作流程的理解与认同度。

同时,加强媒体监管,引导舆论合理发声,并确保执法过程公正透明。

二、跨境犯罪行为与司法协作中的问题与困难1. 国际圈套:跨国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突破国家边界的优势进行违法活动,并通过跨境转移财产或灵活隐藏身份等手段逃避刑责。

应对策略:加强国际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建立更严密完善的警务联络网络,并积极开展针对国际犯罪行为的培训和专业交流。

2. 法律差异和司法程序不匹配: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和司法程序冲突,例如引渡条约缺失或相互牵制、时间成本庞大等原因,追捕和惩治跨境犯罪分子的过程充满挑战。

应对策略:加大国际间法律协商力度,推动签订或修订更完善的引渡条约,并遵守国际法规范以提高司法合作效率。

三、技术手段与隐私权平衡问题1. 大数据分析困境:现代科技手段使刑事侦查机关拥有了大量海量的个人数据,但如何在使用这些数据时保护公民隐私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

信息泄露可能导致恶劣后果并破坏执法机关形象。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侦查监督工作是确保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合法、公正、规范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一、问题和不足的存在1. 法律意识不强:部分侦查监督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较为薄弱,无法及时进行合理、准确的监督和指导。

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存在对法律规定和程序的误解,导致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难以有效进行。

2. 监督力度不够:有些侦查监督员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够,存在履职不力的情况。

监督员在实地监督过程中,存在对关键环节的疏忽,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导致侦查活动出现漏洞或问题。

3. 数据收集不全面: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数据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部分侦查监督员对相关数据的收集方法和渠道了解不深,无法获取全面、准确的数据,从而影响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评估。

4. 信息共享不畅:侦查监督工作需要与侦查人员、相关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和信息共享。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沟通渠道不畅或信息不对称,导致相关信息无法及时传达,侦查监督工作的效果受到限制。

5. 监督手段单一:目前,侦查监督工作主要依靠定期巡视、督促检查等传统手段进行。

这些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无法全面了解侦查活动中的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新技术手段在同行业中得到应用,可以更好地辅助监督工作,但目前并未广泛应用。

二、观点和理解对于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持以下观点和理解。

1. 加强侦查监督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

侦查监督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侦查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不仅要了解侦查活动的基本程序和要求,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全程监督。

应当明确侦查监督员监督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侦查活动的开展、证据收集、取证过程等。

应当加大对敏感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监督力度,确保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是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之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要面对很多问题和挑战。

下面我就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法制意识不足
首先,法制意识不足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由于一些工作人员缺乏法律意识,他们在工作中可能存在党纪政纪意识不强、侥幸心理、片面主观判断等不良情况。

这样的话,就会导致监督制约不力,甚至呈现出依法监督与依法办事之间的矛盾。

二、监督手段不完善
其次,监督手段不完善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考虑监督手段的运用和灵活性。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发现监督手段的质量不够高、使用场景不够多样化等问题,这就会对工作效率和效能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追责机制不健全
最后,追责机制不健全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

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制度以及管理程序,以有效保障侦查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果监督工作不到位或是无法保证落实,哪怕发现问题也很难实施追责。

因此,我们需要经过大力改革和提升来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从而解决问题。

总的来说,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很多,然而我们有的也有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来进行改进和升级。

例如,提升法制意识、完善监督手段、加强责任追究等措施都会对侦查监督工作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有效保障公正司法的权利和利益。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讨,提升工作质量和效能。

论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林哲【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建立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该制度对于固定证据、规范侦查讯问行为、保护被追诉人和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从目前来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应当以全程同步、程序规范、客观真实、严格保密四大原则为基础,逐步细化、改进该制度,并辅之以必要的保障措施,从而实现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侦查阶段中的良性运作.【期刊名称】《安徽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7)002【总页数】5页(P124-128)【关键词】讯问;录音录像;全程同步;真实【作者】林哲【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31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基础理论1.1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诉讼价值近年来,各种刑讯逼供事件屡屡见诸于媒体,一幅幅触目惊心的犯罪嫌疑人被殴打的照片,一次次声泪俱下的被告人对刑讯逼供的控诉,让人们不得不反思在当前的中国,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刑讯逼供这一刑事侦查过程中的“毒瘤”。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建立完善而健全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最有效的良方之一,其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价值:1.1.1 便于及时、完整地固定证据,为庭审中的质证和采证创造良好条件单纯采取讯问笔录来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方式可谓弊端丛生。

第一,讯问效率会受到影响。

因为人工记录的速度一般慢于人说话的速度,所以往往会出现侦查人员讯问以及犯罪嫌疑人回答讯问后,等待记录人员记录的情况。

第二,完整性难以保证。

讯问笔录由侦查人员制作,作为控诉方,其更倾向于记录下对己方有利的内容,而忽略对辩护方有利的证据,从而造成讯问信息的缺失,间接导致法官无法清晰、准确地了解讯问的全过程。

与讯问笔录相比,录音录像在固定证据方面显然更具优势。

首先,录音录像可以同步记录下整个讯问过程的情况而不遗漏一点内容,能够保证讯问信息的完整性。

中国当前侦查讯问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中国当前侦查讯问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中国当前侦查讯问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完善一、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

其立法精神在揭露犯罪、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司法领域发生的观念变化,不仅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同时也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朝着民主、文明、科学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这次《刑诉法》修正涉及的许多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

如:完善了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原则;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增设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等。

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了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中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

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称谓由“被告人”改为“犯罪嫌疑人”。

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

另一方面,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了技术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

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限制运用传唤、拘传手段进行讯问的时间和地点等,使我国侦查讯问制度更趋理性和规范。

修改后的《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继续确认“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明确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庭审理否定“非法口供”的案例逐渐增多。

表明我国刑事诉讼“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实施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初步跨越,显示了法制的进步。

二、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已近十年,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实践和研讨中,侦查讯问程序仍是受到社会公众批评和质疑最多的程序之一。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及其完善(06-27 11:14)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及其完善许耀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410014)[摘要]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不尽人意。

本文在评析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现状的基础上,论证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并根据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刑事诉讼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完善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近几年侦查监督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颇受人们关注。

但是我国目前的侦查监督机制仍很不完善,其实际效果也差强人意。

在“人权”入宪、“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深入人心的今天,研究如何维护《宪法》的至高权威性、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在阐述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现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缺陷,并根据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概况(一)侦查监督的性质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侦查监督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侦查监督就是指检察机关从侦查机关立案到审查起诉的刑事诉讼阶段,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施的法律监督。

其对象是特定执法机关的侦查活动,在性质上是一种专门性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必须依法进行。

这种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职责。

现代法治国家一方面要求侦查机关充分行使侦查权,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从而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司法程序,凭借法律手段,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以维护受追诉人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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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摘要作为一种最常见的侦查措施之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是侦查活动的必经程序,在侦查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侦查讯问虽然是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最有效的侦查手段,但是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等方面一直受到大家的诟病。

侦查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与现代法制对人权保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国侦查讯问过程中现存问题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存在不足,比如法律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无沉默权问题、刑讯逼供问题,从而也导致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对侦查讯问制度进行完善,同时也应通过引导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侦查讯问部门的执法理念来解决我国侦查讯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作者简介:刘方微,上海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金融。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语言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核实相关证据;也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相关证据,并对已经掌握的证据进行核实,发现新的线索,追查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在讯问的过程中向侦查人员供述自己理解的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自己进行辩护。

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方面,法律规定的明显不足,也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从而致使我国侦查讯问权力(权利)严重失衡的局面。

一、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立法对侦查讯问过程中的侦查讯问的主体、侦查讯问的地点、侦查讯问的程序、侦查讯问的时间和侦查讯问的具体步骤和方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侦查机关的权利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也对侦查讯问制度也进行了较大范围的完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禁止刑讯、变相刑讯和其他的不公正待遇的原则与理念。

这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通过立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权利。

(二)拘传与传唤后的讯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84条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改为二十四小时,该规定有效的缓解了侦查办案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前控制时间过短,导致侦办案件困难的情况。

同时增加了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的规定。

该修改便利离开侦查机关及时、有效的处理现行犯。

第117条规定对传唤形式的规定有效的防止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迫取供,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通过强化看守所的权利遏制刑讯逼供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应当在拘留后将被拘留人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这对以往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往往发生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之前的情况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同时在第116条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该条规定直接禁止了以往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提外审”,从而有效的防止了刑讯的发生。

以期通过对侦查办案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相应完善对看守所部分监督权力。

二、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已经基本符合现代侦查讯问制度的特点,内容上也已经相对较为完整,但是由于侦查人员拥有法律赋予侦查讯问的天然权力而对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却赋予不足,从而致使我国侦查讯问权力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严重失衡的局面,目前我国侦查询问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未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虽然《刑事诉讼法》在第50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明确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但并没有对《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进行改变,该条规定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形成了直接的冲突,直接弱化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

同时因为该规定的存在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2.对犯罪嫌疑人知悉权未作规定。

作为侦查讯问正当性的依据的知悉权,是犯罪嫌疑人对涉嫌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等情况与信息的了解和知悉的权利,但是我国诉讼法仅规定其在侦查讯问时能了解侦查人员的身份,对于其涉嫌犯罪的任何相关信息却未作出规定,这对我国现行立法来说确实是一种缺失。

3.犯罪嫌疑人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

目前,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形式是通过律师的帮组获得,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进入侦查阶段的时间及其地位进行了修改,但律师的实际介入时间仍为第一次讯问之后。

此时的律师仅为辩护人身份,而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辩护人”拥有“调查取证”权力,这种模糊的规定极大地弱化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帮助的权利,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

4.侦查机关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

对侦查机关的监督集中在立案和逮捕批准权两个方面,而对于讯问过程中对监督法律仍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又属于公诉机关和在自行侦查的案件中还的侦查机关,权利集中导致现实中对侦查讯问权利对监督只是流于形式。

5.侦查讯问制度的缺陷,也是导致侦查讯问实践中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和直接因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使用更加隐蔽的非暴力非法讯问方法从而导致非法口供难以得到排除,侦查机关因侦查讯问的需要不当对运用侦查羁押以及侦查讯问中嫌疑人的待遇不佳对其心理产生重大影响。

三、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侦查讯问的目的应当定位于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统一,这是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目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的具体落实。

然而,侦查讯问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严重失衡更进一步弱化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和加强对侦查讯问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来不断善侦查讯问制度,逐步调整目前严重失衡对权力(权利)结构。

(一)提高犯罪嫌疑人对诉讼地位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鼓励如实回答的同时建立沉默权制度。

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成为诉讼主体及鼓励其自愿陈述的基础性条件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服务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118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

对于这两条规定学界争议较大,大多数认为《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与第118条的规定直接冲突。

对于学界争议,本人认为从立法条文来看,二者并无冲突,其只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同方面的要求,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对侦查讯问人员的要求,如实回答义务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学界之所以认为二者存在冲突,其实质上是现行立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方面的权利结构规定不完整所造成的。

因此我们在立法上就应当对此进行完善,通过建立沉默权制度来完善犯罪嫌疑人供述方面的权利结构缺陷,在这样的权利结构中,犯罪嫌疑人可以自愿选择供述或沉默。

当其选择自愿供述时,其就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2.扩大律师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对作用赋予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

建立律师在场制度,通过赋予第一次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对于扩大律师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对作用赋予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2《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律师的权利有所增加,但是对犯罪嫌疑人在受到讯问时,律师是否有权在场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涉及。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在场的权利和赋予第一次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律师在侦查讯问时在场能够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解决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同时可以平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保障口供质量并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力。

3.赋予犯罪嫌疑人知悉权。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可以知悉侦查人员的身份,但对于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相关案情等信息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其有权获悉,犯罪嫌疑人获得自己涉嫌案件的基本情况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是侦查讯问正当性的依据,因此,我们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犯罪嫌疑人对涉嫌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等其他方面的知悉权。

(二)加强对侦查讯问权利对监督和制约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行刑讯逼供案件举证责任对倒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和第54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

但是,使用暴力、诱骗等非法取得证据除了非法手段导致了极为严重的伤亡后果,其多是难以给予证明;加之检察机关对侦查违法很少进行监督以及法律规定缺少对讯问方法评判标准,侦查人员也难于进行自我约束。

据此可以考虑在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方面应当吸收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侦查部门来证明其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2.加强对讯问程序、方法、时间、地点、条件等的限制。

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让被讯问者在侦查阶段充分享有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该严格履行规定的“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履行告知义务”程序及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讯问的地点和持续时间有明确规定,但对每次讯问时间间隔未作出限制,只规定以办案的需要为条件进行传唤,该规定过于宽泛,因此应当设立基本的讯问启动条件。

3.重构司法机关的权利结构。

建立侦查、羁押的分管制度。

,实行侦查机关的侦查权与司法机关的羁押权相分离,可以减少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机会和条件,使羁押管理人员也能够对侦查人员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

明确审、记分离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的直接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多地介入侦讯活动,如派检察员临场监督,对审讯程序和使用的手段、方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对审讯人员的不正当乃至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四、结语完善侦查讯问制度,不仅要注重加强制度方面的建设,同时还应当不断的提高社会的法制观念和侦查讯问部门的执法理念。

其中,禁止刑讯逼供的一再发生,加大对刑讯逼供的调查和惩罚力度,以提高侦查人员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自觉性是新时代背景下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的重中之重。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背景下,我们应加强对实践工作的改进,努力使侦查讯问工作与现代侦查讯问的法治理念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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