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食药监局关于联合印发《成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医疗美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医疗美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成办函〔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医疗美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8〕75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加快医疗美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8日成都市加快医疗美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成都医疗美容产业加快发展,将成都打造为全国领先、全球知名的“医美之都”,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医美人才加快聚集(一)支持高端医美人才发展。
对来蓉从事医美产业创新创业的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国际顶尖人才(团队),可最高综合资助1亿元。
对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或在医美产业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本地创新型企业家、科技人才,给予相应的创新创业支持;对入选“蓉漂计划”的顶尖创新创业团队可最高资助500万元、个人可最高资助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二)加强医美人才奖励扶持。
对医美产业领域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人才,按其贡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个人收入5%的奖励。
对医美机构(企业)新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3年内给予每人最高3000元/月的安家补贴。
对符合“蓉城人才绿卡”申领条件的急需紧缺人才,优先发放“蓉城人才绿卡”,分层分类提供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保障。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三)构建医美人才培养体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成办发[2016]4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20【实施日期】2016.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6〕41号)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0日成都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防控,深入推进“智慧食安”建设,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抽检监测结果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取避免风险、预防风险、控制风险等方式,对风险程度越高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采取越有力、有效的阶梯防控措施,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第三条成都市范围内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适用本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普查、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分级防控、动态管理、群防共治原则。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等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人事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1.15
【实施日期】2014.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等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药品零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的相关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各药品零售企业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从业人员的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和定点零售药店从业人员管理
(一)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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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9年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9年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9年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8〕123号)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中医管理局颁发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8〕130号)的规定,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的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范围凡是在成都市范围内,愿意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服务,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符合相关要求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零售药店均可提出申请。
成都市五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申请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其余区(市)县的申请单位,由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
二、申请条件医疗机构: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8〕130号)第五条申请。
零售药店: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8〕123号)第五条申请。
连锁公司所属在五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零售门店,由公司统一集中申请(凭公司介绍信),所属门店数量(需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确认)在100个以下的最多申请10个、100-150个的最多申请15个、150-200个的最多申请20个、200-250个的最多申请25个、250个以上的最多申请30个。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成办函〔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7〕62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9日成都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4号)精神,为全面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摸清和管控各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状况,持续推进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着力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有效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实施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一)部署阶段(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动员部署,营造良好氛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成都市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成办函[2012]4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成都市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成都市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成办函〔2012〕4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快速高效的消费维权协作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成都市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通报全市消费维权工作及消费维权协作机制运行状况,研究制定保障消费维权协作机制正常运行的措施和办法,协调处理消费维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广新局(市版权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医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协作机制、流程和组成人员名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开会。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会议,研究相关问题,协调推进工作。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送各成员单位,同时抄报市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展会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展会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成办函[2013]175号•【施行日期】201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展会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3〕17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加强展会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6日成都市加强展会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会展业管理服务,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展会、以成都市名义在省外举办展会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展会以及为展会提供配套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展会是指以招展方式在特定地点和期限内举办的商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展销等经贸活动,包括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和其他形式的经贸会展。
第四条将市商务局负责的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职责交由市贸促会(市博览局)承担。
第五条建立加强会展业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拟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依托我市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鼓励和扶持举办高规格、高品质、影响广、规模大的高端展会,积极承办国家级、国际性的专业展会。
引导有产业支撑、具备发展潜力的重大展会向品牌化、国际化发展,加大宣传力度,培育一批自有品牌展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成都市食品药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违法处理【发文字号】成办函[2016]105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1【实施日期】2016.07.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函〔2016〕10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举报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第二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是指本市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商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成都检验检疫局。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成办函〔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函〔2016〕10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举报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第二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是指本市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商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成都检验检疫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
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4]3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13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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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9年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9年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5.22【实施日期】2009.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9年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8〕123号)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中医管理局颁发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8〕130号)的规定,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的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范围凡是在成都市范围内,愿意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服务,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符合相关要求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零售药店均可提出申请。
成都市五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申请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其余区(市)县的申请单位,由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
二、申请条件医疗机构: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8〕130号)第五条申请。
零售药店: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8〕123号)第五条申请。
连锁公司所属在五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零售门店,由公司统一集中申请(凭公司介绍信),所属门店数量(需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确认)在100个。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执行药师等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成食药监[2014]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1.15
【实施日期】2014.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执行药师等从业人员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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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6〕12号)精神,在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的工作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继续承担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进行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市卫生局承担的保健品初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及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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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食药监局关于联合印发《成都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管理规范(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服务
【发文字号】成卫发[2014]1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2.12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食药监局关于联合
印发《成都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成卫发[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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