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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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凿洞、凿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
业; (14)连续负重每小时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概况 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内容
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应在劳动过程 中给予特殊保护,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 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 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 动或者危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 上的接尘作业;
(三)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 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 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行 政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保护是对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 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 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 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责任
第三节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
Thank you
三、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我国 劳动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 高劳动者的素质。
2.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兴旺和民族优秀 体质的延续。
3 . 标志着社会和法律的文明程度
第十二讲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的理由:
是由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决定的。女性的生理 机能和身体结构与男性有很大的区别。女性有月 经、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现象,还肩负着抚 育婴幼儿的社会责任,过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以 及不良的工作环境,都有可能影响她们的健康, 甚至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
(2)禁忌在有害胎儿成长发育的场所工作;
(3)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禁忌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拖拉 机驾驶等;
(5)禁忌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 下蹲作业;
(6)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 的高处作业。
3.产期保护。产期保护是对女职工生育 期间的特殊保护。
2.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需按规定的《未 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检查,用人 单位必须承担检查费用。未成年工在规定的 健康检查期间,应算作工作时间,不得克扣 其工资。
3.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 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 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 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未成年来自百度文库是指依法招用的18周岁以下的 劳动者。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指根据未成年工身体 成长发育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组织劳动过程中 对对未成年工的采取有别于成年工的特殊保 护措施。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理由:
是基于未成年工的身体特点而决定的。 未成年工未满18周岁,尚处于身体发育阶段, 过重的体力劳动和不良的工作环境都会影响 他们的身体发育和身体健康。而且,未成年 工的注意力、抑制力和判断力都较成年人差, 在工作中如果不给予特殊保护,则容易出现 差错,甚至会出现伤亡事故,对未成年工的 身体造成伤害。
第二节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立法概况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的内容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 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 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1.经期保护。
《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 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
(1)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 其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 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规定,其中产前 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 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也应给予一定时间的 休假,一般情况下,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 的,应给予15天至30天的休息,满4个月以上 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
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
位和动作频繁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二)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作了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实行定期健康检查。 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②工作满1年; ③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凿洞、凿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
业; (14)连续负重每小时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概况 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内容
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应在劳动过程 中给予特殊保护,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 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 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 动或者危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 上的接尘作业;
(三)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 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 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行 政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保护是对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 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 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 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责任
第三节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
Thank you
三、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我国 劳动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 高劳动者的素质。
2.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兴旺和民族优秀 体质的延续。
3 . 标志着社会和法律的文明程度
第十二讲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的理由:
是由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决定的。女性的生理 机能和身体结构与男性有很大的区别。女性有月 经、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现象,还肩负着抚 育婴幼儿的社会责任,过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以 及不良的工作环境,都有可能影响她们的健康, 甚至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
(2)禁忌在有害胎儿成长发育的场所工作;
(3)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禁忌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拖拉 机驾驶等;
(5)禁忌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 下蹲作业;
(6)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 的高处作业。
3.产期保护。产期保护是对女职工生育 期间的特殊保护。
2.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需按规定的《未 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检查,用人 单位必须承担检查费用。未成年工在规定的 健康检查期间,应算作工作时间,不得克扣 其工资。
3.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 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 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 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未成年来自百度文库是指依法招用的18周岁以下的 劳动者。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指根据未成年工身体 成长发育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组织劳动过程中 对对未成年工的采取有别于成年工的特殊保 护措施。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理由:
是基于未成年工的身体特点而决定的。 未成年工未满18周岁,尚处于身体发育阶段, 过重的体力劳动和不良的工作环境都会影响 他们的身体发育和身体健康。而且,未成年 工的注意力、抑制力和判断力都较成年人差, 在工作中如果不给予特殊保护,则容易出现 差错,甚至会出现伤亡事故,对未成年工的 身体造成伤害。
第二节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立法概况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的内容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 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 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1.经期保护。
《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 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
(1)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 其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 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规定,其中产前 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 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也应给予一定时间的 休假,一般情况下,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 的,应给予15天至30天的休息,满4个月以上 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
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
位和动作频繁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二)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作了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实行定期健康检查。 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②工作满1年; ③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