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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Regulatory Capital):是指银行监管当局认可的股东权益和某些负债。

新资本协议强调了从监管资本向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的转变,力求将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与资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实际上使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趋于一致。经济资本没有正式的定义,一般可理解为银行在正常经营中可用来消化损失的资金。穆迪评级公司认为,银行的真实经济资本必须是永久而随时备用的,不受银行管理层、银行业务、市场参与者或监管当局的限制,能完全抵御损失,而不使一般债权人受任何影响。一些银行认为,经济资本是在没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审慎经营的考虑而持有的资本。它是一个计算值,一个量的概念。监管资本考虑了银行破产带来的私人成本和公共成本,而实质上经济资本则仅仅关注于银行破产的私人成本。所以监管资本的要求,使得银行可能维持相对于内部资本配置体系来说更高的资本要求。

新资本协议的基本内容:

2005年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在以下三方面有重大创新:

一是除最低资本充足率8%的数量规定以外,另外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性两方面要求,从而构成了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充

足率(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监管部门监督检查(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和市场纪律(Market Displine);

二是除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外,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资本充足率;

三是在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中,采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废除以往按是否为经合组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

四是把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

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确定资本充足率,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IRB法能更加准确地反映资本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内在关系。银行若能满足技术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标准,就可将自己测算的借款人资信水平估计值转换成潜在损失,并依此计算出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对银行、企业和国家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具体形式,一是初级法(Foundation Approach),二是高级法(Advanced Approach)。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他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

1988年资本协议和1996年补充协议仅仅涵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新资本协议提出对操作风险规定单独规定资本要求。

新资本协议的顺经济周期性:

新资本协议可能带来顺经济周期效应,即新的资本监管制度会加剧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在新资本协议中,银行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被进一步细化,使得银行监管资本的计算更具风险敏感性。新方案可使资本充足要求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并鼓励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但是,银行资本风险敏感度的提高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当经济衰退时,银行资本金因冲销呆坏账而减少,信用等级的下降(无论是采用外部评级还是内部评级)又会使得银行资本金要求上升。为应对这种局面,银行不得不收缩信贷以提高其资本充足率。紧缩银行将加剧经济衰退。反之,当经济高涨时,这一机制则会鼓励银行扩大信贷规模,进一步推动经济高涨。

在寻找顺经济周期效应的应对措施方面,新资本协议2001年1月征求意见稿取得了一些进展。这些应对措施包括:涉及动态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Dynamic Provisioning)、在经济状况良好时预提备用资本、采用较长期间内的数据来计算客户及债券评级、采用压力测试(Stress Test)等。

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

银行的损失分为两种: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EL)、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UL)。一般认为资本金用于抵御非预期损失,而准备金则用于抵消预期损失。许多大银行也是据此来确定经济资本水平的。然而,按照1988年巴塞尔协议和2001年1月的新资本协议的规定,普通准备金是监管资本(即附属资本)的一部分,即监管资本中的普通准备金部分用于抵御预期损失,其他部分用于抵御非预期损失。也就是说,监管资本既用于抵御预期损失,也用于抵御非预期损失。

资本用于抵御非预期损失,对此人们都可以接受,但银行界对于资本金用于预期损失的处理方式普遍持反对意见。批评意见主要集中在涉及内部评级法的两个方面:(1)对专项准备金的计提产生双重不利影响。提取专项准备金一般会降低银行的监管资本水平,由于新资本协议中提出要衡量计提了专项准备金的贷款的违约风险净值,所以银行对于未计提专项准备金的违约贷款,仍然面临着资本要求。这就使得银行不愿及时计提专项准备金,而且不得不采用保守的计提标准。(2)对普通准备金的计提产生双重不利影响。根据监管资本的定义,如果将准备金限制在风险加权资产 1.25%或二级资本50%,则银行不能把一般准备金全部用于抵御内部评级法资本要求中的预期损失。这样,当银行为提高了的预期损失计提一般准备金时,监管资本总水平会降低,但是预期损失的增加则提高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因此,银行没有及时计提普通准备金的积极性,也不会采用更为严格的计提标准。

针对上述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2001年7月的工作文件中提出了几点改进建议,比如把预期损失的资本要求和非预期损失的资本要求区分开来;计提了专项准备金的贷款的违约风险值等于该贷款当期账面价值加上专项准备金;确认专项准备金,采取从预期风险的资本要求减去专项准备金;对于以LGD(违约损失率)来表示平均损失的贷款组合,可以额外计提专项准备金,以满足对同一组合中其他贷款预期损失的资本要求。

摘自《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白钦先主编,张荔等著

巴塞尔委员会是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的简称,是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于1975年成立的,由比利时、加拿大、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瑞典、英国和美国银行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的高级代表组成,其常设秘书处设在国际清算银行,委员会主席由成员国代表轮流担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交流金融监管信息,制定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各国监管当局间的国际合作和协调,维护国际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二十多年来,该委员会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不少成果。这些成果不仅在十国集团内得以进行,而且也日益被非十国集团的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和银行所自动认可或接受。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以后取得的第一个工作成果就是1975年达成并于1983年进行修改的“巴塞尔协议”。

此后,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资本的组成。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两部分之间应维持一定的比例,核心资本应占整个资本的一半,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2)规定风险加权的计算。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产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从“无风险”到“高风险”五级,分别设定0%、10%、20%、50%和100%等风险权数加以计算确定。

(3)资本充足率的目标。要求在1990年底之前,凡参加国际清算银行清算体系的商业银行,其资本金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至少应达到统一标准的7.25%;而到1992年末,则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应少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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