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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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的性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它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运输中产生争议的依据;包租船运输的条件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这种运输的契约是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它是处理承运人(船东)与租船人

在运输中的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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