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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国有企业改革

一、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

(1)国企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在总体运行上表现为”双低":一是国有企业经济效益较低,出现了大面积的亏损;二是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较低,企业全员的劳动积极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国有企业丰富的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国有企业效益和效率"双低”的主要原因之一表现为国有企业产权模糊.

产权是一个古老的范畴,指以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处置权为主要内容的财产权。马克思说过,“财产最初意味着,劳动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者再生产的条件看做是自己的东西"。这里面,“看做自己的东西”就是一种财产的归属,这种财产的归属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即产权。

我国国有企业是在建国初期承袭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政府一直在行使着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职能,而国有企业的产权一直是模糊不清的.从经济学角度看,国有企业所有权和剩余权归全体公民所有,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只规定政府是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而不是真正的所有者或产权人。但是政府不但享有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而且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支配的一切权利.国有企业与其说是全民所有,还不如说是国家所有或政府所有,管理者代替所有者行使所有者的权利。

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显著问题包括:1、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企业法人代表角色错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权责不对等。国有企业内部机制不能适应市场化的要求,激励机制弱化,约束机制软化,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未建立起来。2.政企不分,政府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经济权利。各种行政性中间组织的职能交叉移位,行业部门条块分割,地区垄断和封锁。计划体制下的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的代价和成本过高.

另外,产权经济学家认为有效率的产权首先必须有可转让性的特点,由此提高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模糊不清,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产权不能在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转让,因为产权转让或交易是有成本的,成本过高交易不可能进行。同时,我国国有企业由于企业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不但产权主体不能享有完整的权利,经营者同样也不能享有完整的权利。

(2)明晰产权的主要途径

陈旧落后的国有企业体制是国企各种矛盾的深刻根源,也是国企各种矛盾的集中反映。制度创新具有远期潜在的收益,制度创新也是国有企业从根本上走出困境,发展壮大的重要基础。明晰国有企业产权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

1、实行政企分开,分级所有。在我国,“全民所有”、“国有"实际上就是政府所有。而政府是分级的,中央政府、省政府、县政府。政府分级,那么财政税收理应分级。我国各级政府享有对国有企业的占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却不能承担对国有资产保值的责任.地方政府对企业只负赢不负亏,最后使国企失去效率,甚至破产。实行政府分级所有使政府对企业拥有明晰的产权,各级政府既享有产权人所具有的各项权利,又要承担企业负债的义务。

2、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国有企业逐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划分出资者产权与法人产权的界限,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在必须保留国有产权的领域,不可能实行彻底的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但可以通过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进行公司制改造改变传统国有产权的形式,使之股权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时要划分出资人财产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之间的界限."

二、产权制度改革是不可改变的方向

日前,以香港中文大学郎咸平教授质疑海尔、TCL和格林柯尔三家公司利用产权改革“侵吞国有资产”为导火索,爆发了国内经济学界有关国企改革的激烈的争论。争论的要点是,一、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如何看待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问题?二、产权改革的方向是否正确,要不要继续推进

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怎样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

国有资产流失是伴生在国企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一种不良现象,归结起来,大体可分为交易性流失和体制性流失。

交易性流失因其时有发生而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所谓国有资产交易性流失,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不评估、低值评估、低价转让、暗箱操作、巧取豪夺、腐败等多种行为所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开始涉及产权改革层面,但由于国有企业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没有一套现成的、成熟的、科学的操作规范,多是边探索边推进,发生许多不规范、不严密、不公开的操作,再加上少数人有意钻体制空子侵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性流失也就由此产生。目前,这种流失方式已经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再加上国家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国企产权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越来越规范,监督也越来越严格,防止交易性流失的办法越来越多,这种流失的势头已有所遏制。

还有一种流失就是体制性流失,即因国企治理结构不健全、投资决策失误、管理混乱、经营亏损、监督不力、腐败、侵吞、浪费等体制性因素引起的国有资产损失或转移.体制性流失多发生在非交易状态下,国企产权并未改变性质,再加上体制问题的解决并非一时之功,因此很容易被忽视。国家审计署披露的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就是最好的说明。不发生产权交易,不等于不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体制性流失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不易引起人们的重视。

国有企业改制中确实出现了蚕食和侵吞国有资产的情况。但是其中腐败的源头在经济制度上:一是寻租,就是行政权力对市场活动的干预造成了寻租的环境;二是利用市场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健全、监管的不严格等等,用各种违法违规手段牟取暴利;第三种情况就是在经济体制变动、产权结构变动过程中,包括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蚕食和侵吞公共财产。

国企改制成本的支付不能称为国有资产流失任何一项改革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国企改革也不例外。结合中国国企的实际分析,国企改制成本大体由七个部分构成:一是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二是离退休人员社会化保障、社会化管理;三是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四是企业改制时内部退养人员的保障费用;五是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六是企业长期挂账的各种损失;七是企业难以收回的应收款等.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呢?首先对拟改制的企业进行审计、评估,然后扣减各种改制成本,所剩的国有资产进行标价出售,若未进行公示、招标,在人为的因素下以明显低于标价值出售时才能称之为国有资产流失。

鉴于中国国企的特殊性,国企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伟大事业,既不可能一蹴而就,又无现成的经验可循,因而,国企改制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其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试错的过程,规则本身需要在改革、试错的过程中逐渐建立,再加上国企情况千差万别,操作主体层面众多,不规范操作甚至借改制之名、行侵吞国有资产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然而,国企改制并非一定会带来国有资产流失,要防止流失必须控制好四个关键因素:一是出资人切实负起责任;二是改制的一切过程要合规、公开、透明,改制方案要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并经过债权人同意;三是如果管理层要参与收购,则应回避决策过程.对这一点,《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96号文)已做出明确规定,且强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四是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要合法。《意见》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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