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的代理方式及其营业税政策解读 货代业及运输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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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的代理方式及其营业税政策解读货代业及运输业的税收政策

仔细分析现有的交通运输业代理方式,交通运输业的代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是代理者与货主签订代理协议,受货主的委托,以货主的名义与运输企业签定运输协议,并以货主的名义与运输企业结算运费,代理者只向一方或双方收取手续费。第二种是代理者与货主签定运输协议,并与货主结算运输费用,具体的运营业务完全由代理者寻找其他运输企业来完成,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代。第三种是代理者与货主签定运输协议,并与货主结算运输费用,具体的运输业务由代理者本身与其他运输企业联合完成,也称为联运。第四种是代理者与货主签定运输协议,并与货主结算运输费用,代理者承揽了这笔运输业务后,由于本身的运力不能单独完成运输任务,而分出一部分运输业务由其他运输企业来完成,并且分出的一部分由代理者向分运方支付运费,也称为分运。

第一种形式是纯粹的代理行为,应该按“服务业──代理”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一方或双方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收入。

第二种形式是按“服务业”征税,还是按“交通运输业”征税存在争议。从其形式上看,代理者与货主签定的是运输协议,承诺代理货物的运输,从其表面上看按“交通运输业”征税似乎较符合政策规定。但从实际情况分析,代理者并不是交通运输业务的提供者,其提供的只是中介服务,代理者之所以与货主签定运输协议,是因为在目前市场经济及相关行业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代理者为获得最大经济利益,不愿货主与运输者直接发生联系,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由于代理者不参与运输劳务,对代理者不能按“联运”业务,扣除其支付给联运合作方费用后的差额来征税,代理者税负较重,难以承受。因此,对第二种形式的货运代理仍按“服务业──代理”征税较为合理,其计税营业额为其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收入,而该货运代理者应该使用服务业发票来收取代理手续费,而不应

该使用交通运输业发票。

第三种形式是代理者与其他运输企业的联合运输行为,即联运,应按“交通运输业”征税。所谓联运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也就是说,货主只对一个运输企业(货运代理者),运输企业(货运代理者)根据货主的要求组织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一种松散型联合运输形式。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收入。在确定货运代理者运营业务计税依据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联合运输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允许扣除的依据,以对方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据为准。

第四种形式实际是交通运输业代理者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分运业务。该交通运输业者与货主签定运输协议,承揽这笔运输业务后,由于本身的运力不足、或者时间的因素而造成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运输任务,而分出一部分运输业务由其他运输企业来完成,并且分出的一部分由代理者向分运方支付运费,不与货主发生任何关系。对于这种形式应该按照“交通运输业”来征税,且使用交通运输发票来作为收取费用的合法凭证。对于这种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对于第三、第四种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运费后作为计税营业额的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交通运输业代理者必须本身参与该项交通运输业务;二是联运合作方或分运方必须向该货运

代理者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三是该货运代理者必须将其接受的交通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帐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严格执行有关税政规定。

1、开票纳税人虽和托运方签订了运输合同,但自有车船未参与运输,而将承揽的货运业务全部转给其它运输企业(个人)承运并由其与货主统一收取价款的行为应视为货物运输代理劳务,就其取得的代理费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2、开票纳税人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实行查帐征收,按营业收入的2%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交通运输业与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划分与税务处理

(1)交通运输业的特点是:运输企业本身拥有运输工具,并直接参与此项运输业务。其按交通运输业税目3%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特点是:代理者与货主签定代理运输协议,并与货主结算代理运输费用,但代理者本身没有参与此项运输业务,而是将具体的运输业务转托给运输企业运输,并向承运的运输企业支付和结算运费。应按“服务业——代理”5%税率征收营业税。

(3)既经营交通运输业务又经营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对该两类业务进行区分,按规定分别设账,并分别核算该两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收入的,一律视为混合销售,应按“服务业——代理”5%税率征收营业税。

(4)对没有运输能力的货运代理企业,其代理货主运输货物的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5%征收营业税。

(5)对有运输能力的企业,在参与部分运输业务的前提下,将同一运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业务部分分(转)包给其他运输企业,或将同一运输合同中的运输业务同其他运输企业在不同运输工具之间的合作运输,应按联运业务征收营业税。

(6)对有运输能力的企业,将同一运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业务全部分转包给其他运输企业,应按“服务业--代理”5%征收营业税。

二、交通联运业务的税务处理

(1)交通联运业务的特点:运输企业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联运合作方向运输企业开具运输发票;运输企业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2)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自开票纳税人,其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

计税依据按3%征收营业税。

(3)国际运输业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3%征收营业税。

三、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计税依据的确定

(1)对专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运输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运输费、服务费等各种收入,可扣除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物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代理”5%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货物代理单位将货代业务再委托其它货代单位代理的,其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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