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张明楷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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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重点总结(张明楷教材版)

刑法总论重点总结(张明楷教材版)

刑法总论重点总结(张明楷教材版)刑法学备考,重点ing.论述题: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20分)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

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

二、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张明楷教授的《外国刑法纲要》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刑法著作,涵盖了外国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和最新发展。

在这本书中,张明楷教授强调了刑法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并提出了刑法应服务于社会正义的观点。

本文将结合书本内容,对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进行探讨。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张明楷教授的《外国刑法纲要》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刑法著作,涵盖了外国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和最新发展。

在这本书中,张明楷教授强调了刑法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并提出了刑法应服务于社会正义的观点。

本文将结合书本内容,对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进行探讨。

一、刑法的正义性张明楷教授在本书中指出,刑法的正义性是刑法存在的基础。

刑法的正义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刑法应该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其次,刑法应该保证惩罚的公正性,以避免不公和偏见的出现。

对于刑法的正义性,张明楷教授提出了“机能法治主义”的观点。

机能法治主义认为,刑法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还应该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人权的保护。

刑法应该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并根据社会需要进行调整。

二、刑法的公平性刑法的公平性是刑法的重要特点之一。

张明楷教授指出,刑法的公平性指的是刑法对于所有犯罪行为都给予同样的惩罚,不论犯罪者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

刑法的公平性可以避免社会不公和偏见的出现,保障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三、刑法的发展趋势张明楷教授在本书中提到,刑法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刑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刑法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刑法已经广泛应用于国际事务、国际合作等领域。

2.刑法的机能不断调整。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的机能也在不断调整,从单纯的惩罚犯罪向保护社会、保障人权等方面扩展。

3.刑法的立法模式不断革新。

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刑法立法模式发生了改变,开始采用国际刑法、普遍刑法等立法模式。

四、结论综上所述,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为我们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刑法理论知识和最新发展。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是一本介绍刑法学的讲义,由张明楷撰写。

本书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介绍刑法学的基本概念、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法责任、刑罚种类、刑法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法学的发展历程。

在基本概念部分,张明楷主要介绍了刑法学的定义、作用、基本原则、刑法的意义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在犯罪行为构成要件部分,他详细讲解了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以及犯罪的各种形式和特殊情况。

在刑法责任部分,他讲述了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刑事责任的种类和刑罚的目的。

在刑罚种类部分,他详细介绍了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各种刑罚,并讨论了各种刑罚的适用原则。

在刑法诉讼部分,张明楷阐述了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和原则,以及证据的认定和刑事判决的执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他介绍了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包括民事赔偿和民事调解。

最后,在刑法学发展历程部分,他回顾了刑法学的发展历程,探讨了现代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总体而言,本书是一本系统、全面、深入的刑法学讲义,对刑法学的基本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事诉讼等方面都有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适合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对刑法学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张明楷刑法知识点40

张明楷刑法知识点40

张明楷刑法知识点40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国外曾有学者高唱刑法是规定第二次规法的法律。

这种观点强调刑法的补充性,但是刑法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机能,并不能单纯的将刑法定义为第二次规范,或者对法益第二次保护的法律。

二、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二、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包括显在的与潜在的机能。

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三、刑法的目的第一层次为整体目的,整体目的为保护法益;第二层次为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由分则的有关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第三层次为各个条文的目的。

应当注意,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因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略二、刑法的修改略三、刑法的根据略第四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略二、刑法体系略三、刑法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说明了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

因此,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许多人认为,在立法初期,立法原意肯定是明确的。

其实,在立法初期,充其量只是立法动机明确,以及起草者的本意明确,而不是“立法原意明确”。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最新第五版之欧阳体创编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最新第五版之欧阳体创编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张明楷刑法笔记

张明楷刑法笔记

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1、法定性、其内容是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的客观要素、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客观要素,具体犯罪的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均依赖于客观构成要件,故意就是对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与容忍,即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就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

2、违法行为类型化——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3、形式的违法性——违反刑法实质的违法性——规范违反说: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对国家整体法秩序的否定4、客观的违法性:法律乃客观的评价规范,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主观的违法性:法律乃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5、行为无价值:行为本身包括客观行为与内心意思是恶的,结果无价值:结果是恶的,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与危险6、关于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行为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价值中立性,从而与违法性没有关系违法类型说:构成要件是从众多的行为中,将值得作为犯罪给予处罚的类型性的法益侵害与威胁,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

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

因此,只要是作为违法性基础的事实,主观要素、规范要素也好,都包含在构成要件之内。

7、本书立场:构成要件分为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认为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是部分孤立判断与整体判断、暂时判断与最终判断的关系。

客观构成要件不是纯粹法律形式、不是价值中立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等行为不是所谓的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而是孤立、暂时地判断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但整体地、最终地判断不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

董彬说,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否定性评价,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则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8、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也是一种类型判断。

9、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减的身份。

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

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

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张明楷案例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18、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

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

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19、A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他顾客时,A趁机溜走。

(完整word版)外国刑法纲要

(完整word版)外国刑法纲要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学习笔记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机能1、犯罪法和刑法、保安处分:原则上以习惯为区分,但学者指出“刑法"更注重规范,而“犯罪法”更注重事实,“保安处分”则是指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预防为目的的矫正、感化、医疗等举措。

2、刑法属于公法、司法法、实体法。

(注:行政法和司法法的区别,行政法的指导原理为合目的性、司法法的指导原理为法的安定性——即法的明确性,能够被公民理解和预测)1、相较于民法规范,刑法规范法律要件明确,法律效果严密2、刑法属于裁判规范或行为规范之争:裁判规范:如果出现A的情况,就导致B的后果行为规范:不得从事A行为,应当从事B行为有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从刑罚法规中抽象出来的内在文化规范;有日本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内在于刑罚法规自身的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如果没有这种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则刑罚规范本身也无法存在,因此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伦理上也是不被允许的,但两者存在区别。

伦理上不被谴责的行为可能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伦理上被谴责的行为也不一定为犯罪行为。

3、E。

Mezger(德国法学家梅兹格)首先提出刑法规范分为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评价规范即一个行为是否有害,由刑法规范进行评价。

决定规范即刑法规范在命令人们实施行为时必须作出符合刑法的意思决定.1、自由保障机能:来源于罪刑法定,即刑法通过制约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保障行为人不受国家滥用权力的侵害,进而保障国民的个人自由及其他利益的作用。

2、法益保护机能:对特定的法律利益加以保护的作用。

注意:刑法的第二次性质(补充性质),即刑法在法益保护的角度是对其他法律所保护法益的补充,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保护该法益时,刑法才发挥作用——这种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被称为刑法的第二性质。

3、行为规制机能: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与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机能),同时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决定(决定机能),与前述的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相对应。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绪论一、刑法学和刑事法学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

最广义刑法学,即是刑事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一切问题的学科。

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等内容。

广义的刑法学,是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阐述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又称为刑法教义学、教义刑法学。

本书的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但必要时仍然会涉及刑法史学与比较刑法学。

刑法学与犯罪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刑法解释论与刑法立法论刑法学的本体是解释论。

就是在妥当的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联系社会生活、具体案例,对刑法规范做出解释。

立法论基本做法是批评相信成文刑法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

我国以往做法突出表现为,事先未能对刑法规范做出妥当的解释,就挑出刑法规定的缺陷,然后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议。

刑法学完善的路径:1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后2解释着根据正义理念与文字表述,并联系社会现实解释法律3许多情况下,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解释者不得不对法律用语做出与其字面含义不同的解释。

4经过一段时间后,立法机关会采纳解释着的意见,修改法律的文字表述,使用更能实现正义理念的文字表述。

这种过程循环反复,从而促进成文法的完善。

刑法学的重心在解释论,而不是批判法条的立法论。

三、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以解决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

“没有诠释的分析师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各类学者:1德国神学家施莱尔马赫2德国哲学家狄尔泰3德国哲学家,存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海德格尔4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5法国哲学家利科尔。

四、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新派学者菲利将自己的观点称为新派,将其之前的观点称为旧派。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笔记绪论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1、干涉性2、恣意性3、身份性4、残酷性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

——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

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张明楷刑法笔记

张明楷刑法笔记

张明楷刑法笔记绪论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二、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封建刑法的特点:干涉性、恣意性、身份性、残酷性新派产生的两个原因:社会的变化与犯罪学的发达(二)旧派与新派的基本对立:1.人为什么犯罪: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2.国家观: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3.犯罪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4.构成要件的解释:严格与缓和5.违法性:无6.责任论: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7.刑罚论: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三)当代刑法理论的对立: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形式的解释与实质的解释(四)中国刑法学的现状:相对意志自由社会本位为主、逐渐转向个人本位?主观主义色彩主观违法论、行为无价值社会责任论?道义责任论?目的刑论:并和主义?四、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刑法典体系与刑法学体系基本方法具体方法:注释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正义理念刑法规范生活事实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一)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犯罪法、刑(罚)法、罪刑法?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二)刑法的地位刑法是独立的法律还是从属性的法律?(三)刑法的指导思想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Radbruch)正义:要求的是平等对待;合目的性:保护法益安定性:实定性、普遍性、明确性、稳定性。

正义内部的冲突合目的性与安定性的冲突二、刑法的渊源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国内外立法渊源的现状一部刑法典可以规定全部犯罪吗/三、刑法的分类:(一)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区分意义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形式的区分与实质的区分)(二)实质分类1.自由刑法与权威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三)其他名称少年刑法经济刑法消防消防税租刑法军事刑法区域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任务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一)特定性(二)严厉性(三)广泛性(四)不完整性(五)补充性(六)保障性刑法是部门法吗?二、刑法的机能(一)任务(二)机能行为规制机能——宣示刑罚?法益保护机能——适用刑罚自由保障机能——限制刑罚第三节刑罚的目的保护法益狭义的法益保护与广义的法益保护第四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二、刑法的修改三、刑法的根据第五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一)规范的含义(二)刑法规范的不同侧面裁判规范——法官行为规范——一般人法益保护规范——立法者二、刑法体系三、刑法解释(一)解释的必要你怎样解释凶器、住宅、淫秽等概念/(二)解释的目标当你难以解释凶器概念时,你觉得应当追问立法者(或起草人)当初的想法吗?(三)解释的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四)解释的方法1.文理解释法条的阅读方法:语法、体系、目的、事实2.论理解释: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印鉴、情报当然解释与反对解释:二次、二年补充解释:以下体系解释与相对解释:暴力、贩卖历史解释与比较解释:遗弃、代为保管目的解释、同时代解释、合宪性解释解释结论不是无限的,但解释方法是无穷的。

刑法整理笔记

刑法整理笔记

刑法整理笔记一、刑法的任务(张明楷张明楷刑法学(三)P25):保护法益(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惩罚是保护是目的)。

二、刑法的机能(张明楷刑法学(三)P25-26):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

三、刑法的目的(张明楷刑法学(三)P26-28):三个层次(整体目的即保护法益,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各个条文的目的)。

四、犯罪的基本特征:1、法益侵害性(客观违法性、实质违法性);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

五、犯罪的本质:对法益的侵犯(法益侵害说)。

(四与五完全一致)六、犯罪构成(法益侵犯性、非难可能性)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主体、行为、结果、故意、过失、目的等)行为主体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实质解释)行为防卫、紧急避险、其他犯罪犯罪构成结果无价值论故意因果关系、结果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过失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目的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意义:体现刑法的机能。

七、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张明楷刑法学(三)P157)法益消灭即成犯:故意杀人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同时终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继续状态犯:盗窃法益侵害(或行为的效果)持续,犯罪构成符合性也持续继续犯(持续犯):非法拘禁意义:共犯也罪数的认定,以及追诉时效的计算。

八、动物伤人:(张明楷刑法学(三)177-178)野生动物紧急避险饲主唆使正当防卫饲养动物饲主过失正当防卫饲主不在场,动物自发紧急避险饲主在场,动物自发正当防卫九、故意:(张明楷刑法学(三)P221)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结果必然发生只有希望直故希望直故结果可能发生放任间故十、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的前提:(张明楷刑法学(三)P237-238)1、判断基础: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客观环境。

2、判断方法:从客观到主观。

3、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一般人(能预见)认定为过失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一般人(能预见)不认定为过失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一般人(不能预见)可能认定为过失(应慎重)十一、原因自由行为:(张明楷刑法学(三)P260)乙想抢劫甲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但其结果行为却是强奸行为。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拜读了一段时间张明楷老师编写的刑法学,这本书给我的印象是逻辑缜密、观点新颖、理论深厚。

单单从字数上看,这本书比其他版本的刑法学字数大概能多一半,但是所涉及内容至少要多一倍,理论厚度更是不止一倍。

这本书作为一本法学本科教材显然是绰绰有余的,对于研究生的学习研究也是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本书彻底抛弃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也没有照搬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而是创新性的提出“二阶层”理论,并在“二阶层”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撰写了这本书。

在这里我想简单说一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作用,“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石,是有关“方法论”的理论,他好比是一栋大楼的地基,地基修成什么样,直接影响整栋大楼的建筑风貌。

有一定法学基础的人看过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会有这么一种感觉,感觉“二阶层”理论所涉及的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在“四要件”中都能找出,“二阶层”无非是把这些要素从新排列组合,似乎没有太大的区别。

在我看来“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逻辑思维方式的不同,“阶层”理论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逻辑思维方式,并认为客观和主观之间是有层级的,认为没有客观就不存在主观,或者认为没有客观分析主观没有价值。

而“四要件”理论并没有区分构成犯罪各个要件之间的层级关系,各个要件并列的存在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当中,这种情况会造成我们在分析犯罪构成是好像先分析哪个构成要件都可以,但是有些情况下,逻辑顺序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这里我举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在他著作当中曾经举过的一个有名的教学例子:有甲、乙兄弟俩,甲、乙的父亲是一个富商,有一大笔遗产可供继承。

如果甲、乙共同来继承,那么两个人只能一人得一半。

在这种情况下,哥哥甲便产生了独吞遗产的意图,想如果弟弟死掉,他就成了唯一的遗产继承人,就可以继承一大笔遗产,于是他就希望弟弟死。

那么怎么能够让弟弟死呢?当然他可以直接把他给杀死,但这样容易暴露,他想采用一种比较隐蔽的方法使弟弟死去又不被发现,以便他能够如愿以偿地继承遗产。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最新第五版之欧阳家百创编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最新第五版之欧阳家百创编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欧阳家百(2021.03.07)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刑法总论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国外曾有学者高唱刑法是规定第二次规法的法律。

这种观点强调刑法的补充性,但是刑法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机能,并不能单纯的将刑法定义为第二次规范,或者对法益第二次保护的法律。

二、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二、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包括显在的与潜在的机能。

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三、刑法的目的第一层次为整体目的,整体目的为保护法益;第二层次为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由分则的有关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第三层次为各个条文的目的。

应当注意,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因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略二、刑法的修改略三、刑法的根据略第四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略二、刑法体系略三、刑法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说明了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

因此,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许多人认为,在立法初期,立法原意肯定是明确的。

其实,在立法初期,充其量只是立法动机明确,以及起草者的本意明确,而不是“立法原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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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行刑上一律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二、犯罪的直接客体(一)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1)简单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2)复杂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

2.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

(1)主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2)次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未予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联系:犯罪客体通常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的。

区别: 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2.犯罪对象虽然也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要件,亦即有少数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而犯罪客体则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在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时,有的犯罪对象会受到损害;而犯罪客体即使在犯罪对象并不受到损害的犯罪中也受到侵害。

4.犯罪对象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才反映犯罪的性质。

(四)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1.概念: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2.特征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的根据或者来源有: A.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 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D.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承担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三、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通常就是指刑法规定,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四分法的规定:(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即16周岁以上的人处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人,不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理论将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故意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必然和可能)(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过失1. 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认识因素在于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意志因素也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 区别过失与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①相似性:二者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显现出某种“轻信”。

②差异性:就认识因素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总是表现为轻信,而且轻信的容是有根据的,即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较大的实在可能性,而间接故意只是某些情况下表现为“轻信”,而且这种“轻信”的容是缺乏根据的,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很小;就意志因素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既不是希望也不是不希望,而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正当防卫1.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这就是所谓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的无限度,也是在有限的围之的,具体地说,只有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适用无限度的特殊防卫。

(三)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这项权利规定的主旨是,在合法利益发生紧急性冲突而又难以两全的情况下,为保护较大合法利益不得已牺牲较小合法利益。

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一)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对犯罪预备形态做了明文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对犯罪实行行为的准备,而犯罪实行行为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但是从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有的犯罪可以经过预备,有的也可以不经过预备而直接进入实行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开始实施其意图实现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行为后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其意图实现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但犯罪未得逞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只是没有发生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所意图实现的结果。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或犯罪意图的原因。

a.行为人自身的原因。

b,非行为人的原因。

(三)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据此,犯罪中止形态的发生有两种情况:其一,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其二,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已经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但犯罪结果尚待发生时,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五、罪数(一)继续犯1.继续犯的概念与特征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继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转移多地,数天之连续盗窃多户)继续犯之所以为一个犯罪行为,是因为自始至终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意,客观上只有一个实行行为。

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

(单一)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这一特征包括如下含义:首先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继续性,即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在时间上有一个过程。

其次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必须具有继续性。

最后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的过程中,而不只是犯罪行为的继续或者不法状态的继续。

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时起到行为终了时止继续了一定时间。

至于构成继续犯的时间继续应以多长时间为准,法律并没有规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具体分析和认定。

(1234特征必须同时具备)(二)想象竞合犯1.想像竞合犯的概念与特征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像竞合犯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开一枪一死一伤)所谓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想像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相互不同的数个罪名,触犯数个相同的罪名的,不成立想像竞合犯。

(三)牵连犯1. 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类型。

这一类型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另一种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2.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为某目的伪造国家公文)目的行为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本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一独立的犯罪,即他罪。

(2)牵连犯具有数个(两个以上的)行为。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称手段行为)的关系;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

(3)牵连犯中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着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数行为间在客观上又具有通常的目的与方法或原因与结果关系的,才能认为是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六、刑罚(一)刑罚的定义及其特点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以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为容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罚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刑罚的属性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被限制、剥夺的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所在,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2.刑罚的社会政治容刑罚的社会政治容主要取决于掌握刑罚的国家的性质。

3.刑罚的法律特征刑罚是刑法明文加以规定的;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必须严格地遵循法律的规定。

4.刑罚的目的性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这是刑罚正当性的根据所在。

(二)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即预防犯罪,其容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1.特殊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对犯罪的人进行惩罚改造,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特殊预防的对象:受刑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包括故意犯罪人和过失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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