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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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维修业务合作协议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甲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乙方:***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建立规范、稳定的维修合作关系,以“资源互换,合作共赢,提升服务,互利互惠”为合作原则,建设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项目合作
为达到共赢的目的,甲乙双方决定在车辆保险业务推介、理赔服务、车辆维修、零部件报价、市场品牌推广等方面展开全方位合作。
第二条合作原则
双方以“资源互换,合作共赢,提升服务,互利互惠”为合作原则。资源互换在互惠互利、共进双赢的基础上,实现甲方送修资源和乙方客户资源互换。双方在客户资料、理赔服务、和统计、业务报表等方面加强信息技术合作,满足甲乙双方管控需求。甲乙双方以诚信为本,忠诚合作,共同服务客户。互利互惠,共同提高双方品牌市场美誉度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业务发展目标。
二、承保与理赔服务合作
1.甲方应在中国保监会允许的范围内给乙方提供当地具有竞争力的优惠价格。
2.乙方在向客户推荐特约保险时,应严格按照由甲方制定并经中国保监会报批或备案通过的专属保险产品费率表和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3.乙方应协调客户配合甲方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执行车险“见费出单”,向甲方结算全额保险费。
4.乙方与甲方展开合作,在合作中应优先推荐客户购买甲方保险产品。
第三条理赔服务合作
1.车险理赔VIP通道
甲方客服热线***与乙方的服务热线共同接待用户,及时互通信息,用户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乙方为甲方最高级别的重要客户,凡是在乙方维修的由甲方承保的保险事故车辆,提供VIP通道服务,甲方指定的客户服务经理应全程协助办理各项手续。
2.确保执行力
双方管理团队要定期进行接洽,指导专业团队遵循要求开展合作,确保双方的执行力。
3.推荐维修
甲方在接受客户报案时,在尊重客户意愿的基础上,应优先推荐客户事故车辆进入瑞星修理厂店内维修。
4.驻店员理赔服务
甲方对具备条件的乙方提供理赔专员驻店服务,提供查勘定损、理赔资料收集等服务,加快理赔案件处理速度。
5.赔款到卡/到店服务
对甲方承保并在乙方维修的保险事故车辆,在经客户同意并授权的前提下,甲方可将事故车赔款直接划至乙方账户;如当地监管部门有特殊规定,在不违反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前提下,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赔款支付方式。
6.甲方同意为保险客户提供理赔时限和全国通赔的服务承诺。
报案查勘:车险报案受理后5分钟内,甲方查勘定损人员将主动与客户取得联系,协商确定查勘定损方案。需现场查勘的案件,市区内30分钟,近郊60分钟内到达现场;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达现场的,应及时和客户联系说明情况,取得客户谅解,约定查勘时间;对异地出险的客户,由出险地机构尽快处理,享受“全国通赔”服务。
7.零配件和维修价格标准化服务
具体配件价格和工时费将按照双方议定的价格执行,并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协助乙方对零配件等方面进行管控。
(1)维修费核价方式
乙方维修甲方承保的出险报案事故车辆,事故车辆配件以甲方公司系统内核定的4S店配件价格下浮5%予以确定。
乙方应在给予甲方事故车维修工时费优惠,工时费将按照双方议定的价格执行。
(2)动态调整
1、以简单赔付率作为配件及工时的调节手段,根据简单赔付率变化情况动态调整配件及工时优惠比率。协商送修资源和推荐客户投保保费互换比例为:0.6:1 。
2、甲方次月5日以前,将上月双方送修及保费达成清单统计后送至乙方签字确认,并上报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双方合作协议生效后六个月,视合作情况及赔付率情况,双方就工时费及配件价格的具体标准另定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3)更换与修复规则
对受损部件的处理应以实事求是,保证品质、外观及安全为原则,并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实施。若受损零部件经过修复无法确保车辆安全性、外观缺陷无法掩盖,或者达到按附加条款及特别约定规定更换的标准的,应更换零配件。
乙方应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维修服务,乙方维修的事故车辆应100%使用原装零件。
8.乙方如果产生不正当理赔行为或保险欺诈,双方项目管理团队将共同依据商定规定及处罚条例对乙方进行处理。一旦发生乙方投诉甲方不正当定损行为,甲方立即响应并通报处理结果。如发现乙方操作及参与保险诈骗案件,甲方保留通过法律手段处理的权力。
9.在完成相应理赔流程后,乙方应保证事故车按照约定工期完成维修,并按照中国汽车行业标准和乙方的相关规定对维修车辆的品质提供保证。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工期完成维修或因发生修理质量问题导致保险机动车返修的,由乙方负全责。
10、双方就以上理赔流程、配件工时价格优惠率及执行期限事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共同确认,制定相关书面协议。
11、车辆救援服务。
1.甲方承保车辆出险后,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如需救援的,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赶往事故现场予以救援,具体施救费用以当年安康市物价局公布的车辆道路救援收费标准为基准,最终以公司定损核损价格为准。特殊情况双方沟通协商解决。
2.乙方加入***财险“星光守护”计划—车辆非事故道路救援计划。即向甲方公司承保的所有车辆提供非事故道路救援行动。如非事故车辆故障拖车,紧急电瓶搭线,紧急送油(市区10公里以内)等。相关救援费用经双方协商,报公司相关部门后以“星光守护”计划救援费用规定、流程予以处理结算。
三、保密
第四条保密
1.保密信息指一方由于订立或履行本协议而收到或获得的、与本协议的协商、本协议条款、本协议标的有关的,或与一方的经营、客户、财务或其它事宜相关的所有信息。
2.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及合作期限届满后五年内,对于上述保密信息,任何一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只能以实现本协议为目的而使用,在未事先获得对方书面许可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人披露或向社会公开。
四、争议的解决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应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如甲方客户或其受益人因保险产品的投保或理赔纠纷向乙方提起索赔的,应转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该客户保单范围内的相关责任。
五、合作期限、协议变更及解除
第六条合作期限
自 201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7 日止,有效期 1 年,期间发生的一切业务,双方均应按本协议执行,有效期届满双方如无异议的,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第十七条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对本协议所做的任何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在记载其内容的书面文件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2.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限内,经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3.符合单方终止合同情况的,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4.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之消灭,但双方应继续遵守本协议关于保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