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案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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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甲乙两个大学生在校园散步,甲拾到一个钱包,里面有学生丙的学生证、借阅证及500元钱,甲对乙说“我们二一添作五”,一人一半。
乙认为分这笔钱不好,但昨天上街时被人偷去250元,如果分得这笔钱正好可以弥补一下损失。
假设甲乙把这500元钱分了,是否违反法律?为什么?
2.两个女大学生暑期去黄山旅游,甲站在悬崖边看风景时,乙突然从后面去抱住她,致使甲手中拿着的钱包掉下方丈深渊,无法拾回。
请问乙是否违法?为什么?
案例二:
杜某,男,19岁。
2006年10月因其结伙打架,被甲中学开除,之后,转入乙校学习。
2007年10月22日晚9时许,杜窜入甲中学男生宿舍,先后进入10个寝室,口称借钱,出言不逊,利用口头威胁、恐吓手段,先后向十几名学生索要人民币110多元,对不给钱的王、张、李拳打脚踢。
致使三同学耳朵、眼睛、嘴巴受伤。
事发后,学校积极将情况反映给上级有关部门,3天后区公安分局将杜方抓获,责令其退回强行索要的人民币,赔偿伤者的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并被处15天拘留。
此案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为什么?分清楚案件的性质有何意义呢?
案例三:
考生张天珠指出,以北京为例,今年北京的文科重点控制线是454分,而青岛却是580分,相差达120多分!整个北京市今年高考录取比例是1.43:1,而山东省的比例是2.2:1。
按照这个比例推算,山东一个孩子考上大学,要比北京的孩子多付出50%的努力。
提起诉讼的三名女生的分数分别是:姜妍522分(理科)、栾倩457分(文科)、张天珠506分(文科),这样的分数,在北京完全可以考上较为理想的大学,而在青岛,情况却是另外一回事了。
律师意见:李强、杨培银律师认为,教育部所作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受教育权。
教育部在该行政行为中,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对招生人数做了不同的限定,这种限定使得不同地域的考生被划分成了高低不同的等级,并在这不同的等级中参加高考。
等级之间分数标准差异巨大,从而直接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案例四:性别歧视案
1999年11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到各高等院校发布招聘通知,招聘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到该局工作,所需专业为计算机、法学、会计,其中该局法制处需要法学毕业生两名,招聘要求是:1、只要男生,不要女生;2、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英语通过六级。
A大学法律系1996级本科生刘某看到招聘通知后认为自己符合除招聘通知中第一条以外的所有要求,而且她非常渴望到税务机关工作,于是前去报考,但是税务局人事处工作人员告诉她法制处不要女生,刘某认为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要求税务局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1.关于平等权和劳动权,宪法是如何规定的?
2.你认为本案例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和劳动权?
案例六:
农村姑娘小张与同村青年小李,两人自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
长大后,他们在朝夕相处中逐渐萌发了爱慕之情。
但是小张的父亲嫌小李家人口多,经济条件不好,坚决不同意这门亲事,并托人另外给小张找了人家。
为了反抗包办婚姻,追求幸福生活,小张在一天晚上偷偷从家中跑出,找到了小李,两人乘夜深人静,悄悄离开了村子出走了。
第二天,小张的父亲四处寻找,不见女儿的踪影,便恼羞成怒,带领自己的儿子、侄子等一伙人闯入李家,逼迫李家交人,致使李八十多岁的奶奶又惊又吓,竟一病不起,一个多月后就去世了。
张某带人私闯民宅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七:山东滕州市下岗女工齐玉苓案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
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
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
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
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案例八:论坛是与非
奥运会上,刘翔夺冠,女足失利,小刚等奥运迷在互联网上对女足教练张海涛肆意辱骂,对几位表现欠佳的球员也都恶意侮辱,指名道姓进行人身攻击。
小民制止小刚的行为,小刚却说:“宪法和法律赋予我言论自由的权利,那么我就可
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了。
”
小刚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案例九:
方成、方莹系兄妹。
在方成14岁、方莹11岁的时候,母亲不幸去世。
父亲为了再娶,视他俩为包袱,经常打骂,不给饭吃,不让回家。
兄妹俩不堪父亲的虐待,经常不回家,父亲不但不把孩子找回来,索性把家门锁上,永远不让孩子回来。
兄妹俩有家不能归,无奈便离家出走,靠乞讨和捡破烂为生。
现在方成兄妹长大成人,他们靠劳动致富,不仅盖上了新房,而且还买来了高档家电和家具,日子过得很富裕。
方成父亲见子女日子过得挺红火,就要求方成兄妹俩每月付给30元赡养费,并说,如果不给,就到法院告他们虐待老人。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等有关条文,都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是正确处理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