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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11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13
【实施日期】2010.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
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这些单位广大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报告。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
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2号)》,为推进我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绩效工资实施,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