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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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申请,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驰名商标被注和禁⽌在同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段取得注册或使⽤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使⽤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
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巴黎公约》前进了⼀⼤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
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泛的保护。
然⽽,两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问题给予完全解决。
导致在实际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与之相⽐,⼏个现⾏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1993年12⽉的《北美⾃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
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众中的知名度;2,该⾯标的⼴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的年头及持续使⽤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的商品的产销状况。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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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 名 商 标 作 为 册取 得 原则 做 出 例外 性 规定 . 即对 驰 名 商标 而 言 . 标权 可 以因驰 名 而取 商
得 . 以 注 册 为 前 提 . 且 有 时 不 以 实 不 而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标 事 业 得 到 发 展 的 同 商 时 , 国 一 些 信 誉 好 、 望 高 、 名 度 大 我 声 知
际 使用作 为认 定 商标 驰名 的必 要条件 可 以说 ,经过 几 次修 改 与 完 善 , 我 国法 律 对 于 未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有 了一定 的进 展 , 但是 , 体到 操 作层 面 . 具 还存 在很 多 问题 . 待解决 有 第一 . 然我 国商标 法 规 定对 于 侵 虽 犯 他 人 未 注 册驰 名 商标 权 的 商标 是 不 予 注 册并 禁 止使 用 的 .但 我 国 商 标 法 律 、 规及 司法解 释 未把 违 反 商标 法 第 法 十 三 条第 一 款 规 定 的行 为 明确 规 定 为
但对 违 反 该款 规 定 的行 为 . 律并 未规 法
名 商 标 在 我 国 己注 册 或 己使 用 且 被 相 关 公众 所熟 知 的 . 国也 应给 予保 护 我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保 护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国商 标法 实 施条 例 》 以下 简称 《 施条 ( 实 例 》 和《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商 标 民 ) 最
事 纠纷 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所 有 人 有权 在诉 前 向法 院 申请 采 取 责 ( 以下简 称 《 标 纠纷 问题 的解 释 》 所 令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和 财 产 保 全 的 措 施 及 商 )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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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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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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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 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
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然而,一些非权利人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
驰名商标权利人也由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而造成其声誉的损害。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范围、措施三个方面论述了关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现在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公众中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也极大了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品牌效应,在较大的范围内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这种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有序的经济,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正当合法权益。
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超常的创造能力,便利驰名商标更加容易被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侵害。
所以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建立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而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两个特征:一是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它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①,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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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低下 、 商业道德沦丧外 , 主要 与 我 国 没 有 一 个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制 度 有 直 接 的关 系 。 在 没 有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的情 况 下 .将 假 冒驰 名 商 标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一 般 的 商 标 侵 权 行 为等 同处 理 . 既不 利 于 对 假 冒侵 权 行 为 的 打 击 . 也 不 利 于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2 . 加 入 WT O对 完 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提 出更 高 的要 求 加人 WT O 后 .我 国将 全 面 行 使 WT O 规 定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义 务 。要 使 我 国 的名 牌 产 品 在 国际 市 场 上 占有 相 应 的份 额 . 首 先 就 要 解 决销 售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尤 其 是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问 题 根 据 涉 外 法 律 中 的 对 等 原 则 。 要 使 我 国 的 商标 得 到别 过 的特 殊 法 律 保 护 .前 提 就 是 我 国要 对 别 过 的 商 标 给 予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如 果 没 有 完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 就有 可能会授人 以 柄, 成 为 某 些 国家 不 保 护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借 1 : 3 。
在我 国 。 假 冒驰 名 商 标 、 抢 先 注 册 的行 为 十 分 突 出 , 比如 “ 康 师傅” 与“ 康帅傅” 事件 。这 些 行 为 。 扰 乱 了正 常 的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大 大 地违 背 了 市 场 经 济 的公 平 竞 争原 则 。 这 除 了 商 品 信 誉 意 识
论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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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和法律保护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着重分析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及其要求,从而提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由于其产品品质高、信誉好、因而受到消费者青睐,也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的英文对照名是well-known marks,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保护工业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最早提出这一个法律术语。
但现在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
我国驰名商标的概念见于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从这个概念看出驰名商标的具有以下特点:(1)驰名商标是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经过长期的宣传、品质保证、口碑相传得来的,付出了长达数年乃至数十年努力。
(2)驰名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该驰名商标被消费者等公众熟悉。
(3)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
不论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只要具有”驰名”这一事实,即为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1、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更为详细地规定了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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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驰名 商标 的起 源 、 发展 和作 用
所有人 的信誉 , 该商标 在市场竞争 中所 处的地位 、 它所代表 的商 品或 服务的质量 以及质 量的长期稳定程 度 , 一般 地说 ,
也 会 为 这 一 范 嗣 内 的公 众 所 普遍 了解 。
( ) 名 商标 的起 源 和 发 展 一 驰
题 的 基础 上 , 究对 驰 名 商标 的 法律 保 护 方 面 的 问题 。 研
关键词 : 驰名 商标 ; 侵权 ; 法律保护
中 图分 类 号 :9 D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7 0 2 1 )4 0 7 — 3 l7 —7 4 ( 00 O — 18 0 61
第一 , 获取政府奖励。 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 ” 的企业 , 可
获 儡 省 人 民 政 府 的奖 励 、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奖 励 、 ( 级 地 县 县 市 ) 民政 府 的奖 励 、 他 奖 励 。 人 其
定义 由三个部分组成 , 一是 驰名商标 的实质 要件 , 即指驰
续 购 买 者 与销 售 者 的稳 定 的 纽 带 。
也多有争论 , 但 来 。
驰名商标是一种 比一般商标在公 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 且由国家 主管机关认定 的享有法定的特殊保护权的商标。 这
一
同时 , 申报 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如下四点好处 :
l8 7
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 志 , 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 了识 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 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 。 目前
并 为相 关 公 众 所熟 知 的注 册 商 标 。” ~ 含 义 表 明 , 名 商标 这 驰
收 稿 日期 :0 0 0 — 5 2 1— 3 1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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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了解。
2 地 域 的范 围仅 限 制在 中 国境 内 , 就 是 说 , 否 驰 名 , 要求 在 . 这 是 只 我 国境 内判 断 , 于 在 国外 是 否 驰 名 , 否 为他 人 所 知 , 至 是 不影 响驰 名商 标的判断。
随 着 市 场 经济 的发 展 , 一些 信 誉 好 、 声望 好 、 知名 度 高 的 商标 屡 屡 护 内容 进 行 了补 充 : 《 将 巴黎 公约 》 中关 于 驰名 商 标特 殊 保 护 的 规 定扩
遭到不法分子 的侵权假 冒; 在国际上, 我国的一些知名商标也不断遭
遇 抢 注 。 护 驰名 商标 , 击 驰 名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是我 国 当前 经 济 社 会 保 打 生 活 中 的 一件 重 要 而 急迫 的 任 务 。
围扩 大 到 “ 非类 似 商 品” 。同 时 依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法 的规 定如 果 仿 上 冒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给 驰 名 商标 所 有 人造 成 了损 失 , 承 担 赔 偿 责任 等 要 处 罚 。 反 淡 化 法 中规 定 了驰 名 商 标 的 标 准 , 制 定 了严 恪 的审 查 程 在 并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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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 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护
罗 二
摘 要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 又有很强的竞争力, 知名度高, 影响范围广, 已经被消费者、 经营者所熟知和 信 赖 , 有 巨大的商 业价值 。其 作 为企业 的一 个品牌 , 具 一个 无形 资产 , 其保 护 已不仅仅 涉及 到商 标所有 人 的利益 , 更成 为各 国用以争取和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最大限度地 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本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及
浅谈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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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学号:12102318 专业:金融学姓名:张立理1 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同时也被称为知名商标或者是周知商标,是指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等法定机构认定的,在一国或者世界范围内的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盛誉的商标。
从宏观角度上讲,驰名商标不仅代表了各个行业各门类经济领域当前发展的最高水平,也是宏观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和晴雨表。
从微观角度上看,驰名商标的大量涌现也是各市场经济主体不断提高经营质量,完善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模式的优秀成果,同时也是广大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消费心里日趋成熟的表现。
2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沿革我国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并未明文规定驰名商标及其保护,但我国从1985年其就成为1《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该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了基本要求,因此,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驰名商标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务以及商标行政执法均承认驰名商标并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保护。
1996年8月14日,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就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标准以及禁止不当注册和不当使用均有较为详细地规定。
结合我国加入WTO的背景和我国多年来对保护驰名商标的司法实践,依照TRIPS协议的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商标法》,从驰名商标的认定、使用以及保护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3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具体表现3.1 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有经过并取得相关保护机关的认定,才能是驰名商标取得特殊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我国的国家管理商标事务的行政机关,所以在其负责的行政执法范围内有权对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做出认定,同时法院对其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在其权利范围内亦有权做出认定。
我国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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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论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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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 大 洪 主 编.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 1 反 M] 北 中 能构成对 驰名 商标专用权 的侵 害 。 2 0 2 . 0 5: 09 网络 抢 注 驰 名 商 标 这 种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特 殊 性 与 复 [ ]葛 伟 民. 2 网络 效 应 : 联 网发 展 对 全 球 经 济 的 影 响 [ ] 上 海 : 互 M . 上 杂 性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解 决 过 程 中 存 在 以下 缺 陷 。 《 在 海社 会 科 学 院 出版 社 , 0 4 1 . 2 0 :6 ( ) 用主体方 面。《 1适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 只适用 于 经 营
者的行为 , 即从 事 商 品经 营或 者 营 利 性 服 务 的 法 人 、 他 经 其
济组 织 和 个 人 , 络 环 境 下 从 事 电 子 商 务 或 其 他 营 利 性 活 网
[]雍琦 . 3 法律适 用 中的 逻辑 [ .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029. M3 北 中 20 :0
商品范 围, 将其 商标 的保 护 范 围延 伸 到所 有 的商 品类 别和 经营者 因调 查该不 正 当竞 争 行为所 支 付 的合 理 费用 , 一 这 服 务 上 。《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6条 之 2款 规 定 : 1 规 定 对 网络 环 境 下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所 致 损 害 赔 偿 同样 适 保 第 “
济 的健 康发展 , 背了诚实信用 原则 和公 认 的商业 道德 , 违 也 面 都 是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制 的 盲 区 。 反 规
给 我 国 的 网 络 环 境 下 驰 名 商标 的 保 护 提 出 严 峻 的挑 战 。 ( ) 任 承 担 。对 于恶 意 抢 注 驰 名 商 标 , 有 法 律 上 的 3责 现 保 护 不 是 非 常 完 善 , 别 是 侵 权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上 存 在 特 驰 名 商标 是 商 标 权 人 对 其 注 册 商 标 经 过 几 十 年 甚 至 上 反 第 0条 规 定 了 民 事 责 百 年 的精 心 培 育 、 用 而形 成 的 信 誉 卓 著 、 为 消 费 者 所 熟 很 大 问题 。 根 据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2 使 广 知 的 著 名 商 标 。 因此 , 界 各 国 对 驰 名 商 标 采 取 了特 殊 的 任 损 害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被 侵 害 的 经 营 者 的 损 失 或 侵 世 即 保 护原则 , 在保 护 范 围 上 打 破 了 驰 名 商 标 本 身 核 定 使 用 的 权 人 在 侵 权 期 间 因 侵 权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 应 承 担 被 侵 害 的 并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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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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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驰名商标的特征
驰名商标虽然具有更高的法律可保护性,但是其从本质上来说,只是商标中的一支,并不具有特殊属性,只是商标的一种客观事实反映,换言之,任何商标都有可能变成驰名商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驰名商标是处于变换之中的。
其二,禁用权方面。如上所述,禁用权是驰名商标区别于一般商标的关键所在,根据学界通俗观点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仅仅获得反混淆理论下的法律保护,禁用权范围相较于一般商标来说仅在一定程度予以了扩张,而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来说,禁用权范围则作了显而易见的扩张,从同类保护扩大到跨类保护,诸如本文探讨的“稻香村”品牌即属于此类。
究其原因,南北“稻香村”之争,其核心点即在于对于各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二、驰名商标权概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被称为周知商标,是指通过有权机关(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我国工商总局2003年颁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所作的定义性规定,驰名商标是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一类商标,笔者认为,在该条规定中的相关公众应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群体,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驰名商标权的产生
驰名商标民事法律保护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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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简 介 : 亚 成 , ,9 7年 出生 , 江 禾 泰 律 师 事 务所 主任 , 律 硕 士 。 李 男 16 浙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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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 名 商标 民事 法律保 护 浅论
止混 淆 以保护 广大 消费 者利 益 的公 益成 分 . 作 为财 但
产权 的商标 权 . 显 了商 标 权 的个 人 利 益 , 现 了私 彰 体 益在 商 标权 中 的重 要 地位 . 此 . 要 应 当 由权 利 人 因 主 通过 行 使 民事权 利 来 平衡 商 标 权 中的 私益 和公 益 权 利. 以解决 商标 侵权 和合 理使 用 问题 。人 民法 院对 驰
专 用权 的有 关 问题 作 一粗 浅 的探 讨 。
二 、驰 名 商 标 权 利 人 申请 人 民法 院保 护驰
名 商 标 的基 本 原 则 、 序 和 方 式 程
依据 我 国《 商标 法》 商标 法 实施 条 例》 和《 的规定 ,
人 民法 院对驰 名商 标实 行 “ 动保 护 . 被 个案 有 效 ” 的原
则。 当事人 申
上 . 国就 率 先 提 出这 一 问题 . 法 至今 已有 近 百 年 的历
黎 公约 》 《 、 与贸 易有关 的知 识产 权协 定 》 以及 《 于驰 关 名 商 标保 护 规 定 的联 合 建 议 》 国际公 约 以外 . 主 等 最
要 的法 律依 据是 我 国2 0 年 1 月 1 01 2 日修 订生 效 的 《 商
商标 权 利人 中请人 民法院保 护驰 名 商标 的范 围。 关键 词 : 驰名 商标 商标权 利人
对 驰 名商标 ( e —nw T a e r )予 以特 殊保 w lk o rd mak l 护 , 在 1 1 年修 订 《 黎公 约 》 华 盛 顿 外 交 会 议 早 91 巴 的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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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加入世贸前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二
1 8 年 我 国加 入 《 护 工 业 产 权 巴黎 公 约 》 ,开 始 履 行 95 保 保 护 驰 名 商 标 的义 务 。一 方 面 ,对 外 国驰 名 商标 在 中 国遇 到 注 册 和 使 用 中违 反 《 巴黎 公 约 》规 定 的 ,不 予 注 册 ,并 禁 止 使用;另一方面 ,我 国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案件 中解决 了 遇 到 的很 多驰 名 商 标 问题 。 我国于1 9 年在修订商标法时 ,在 《 93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2 条中增加了撤销注册他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规定 ,用 5 以解 决用 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 问题 。这 些 规定 ,符合 《 巴黎 公 约》保 护驰名 商标 中关于 对他 人复 制 、摹 仿 “ 予 注 册 ” , 已经 注 册 的予 以撤 销 的规 定 。 不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第5 号令于 19 年8 4 6 9 6 月l 日发 布 了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理 暂行 规 定 》 , 这 是 我 国 历 史 上第 一 次 驰 做 出对 驰 名 商 标 认 定和 管理 的行 政 规 章 。
论我国对驰 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钟 菊 英
(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 院
广东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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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 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 制 的确立 ,国 内外贸 易 日益增 多,驰名 商标 在市场活动 中给 商 标持 有人 带 来 的利 润和 潜在 收 益 日益 巨大 。 本 文从 分 析 国 际 条 约对 驰 名 商标 的 保 护 概 况和 我 国对 驰 名 商标的法律保 护状 况入手 ,总结 出我 国驰名 商标 法律保护 在防止 淡化和丑化 、 同网络域名 的冲突、 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明确等三个方 面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 ,逐一提 出 了立法和制度建设方 面的建议 。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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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史朝伟 , , 男 河南汝州人 , 云南大学法学院 20 0 5级经济 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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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行为 ,也破坏 了 良好 的市场 竞争秩序 ,导致 了市场 竞争的无序与混 乱 ,是一 种严重 的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因此 ,为了保护 消费者利益 ,维护公平 、良好 的竞争
平 。首先 ,根据 《 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适用法 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实施违反商标法第 1 3
条第 2款的规定 的行为 ,行为人只 承担停止侵 害的民
秩序 ,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应 当给予
驰名商标以保护 。
事责任 , 不存在适用其他 民事责 任 ,未注册驰 名商 并 标所有人无权要 求侵权人 承担停 止侵 害 、排 除妨碍 、
我国 《 商标法 》第 1 条 和 《 4 驰名商标认 定 和保
护规定》第3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几
个 因素 :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 的知晓程度 这是构成驰名商标最基本的条件 。根 据 《 驰名商 标认定 和保护 规定》 的要 求 ,具体 包括 : ( )公 众 1 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 的某类商品或者 服务有 关的消 费者 ,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的其他 的经营者 以 及经销 渠道 中所涉及 的销售者 和相关人员等。( )本 2 规定 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 中国为相关公众 广为知晓并
保护驰名商标 ,有利 于保 护驰名商标所有 人或者 合法持有人 的利益 ,保护 用户 和消费者 的合 法权益 ,
Hale Waihona Puke 维护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 康和稳定 发展 。
1 .保 护驰 名商标 是 建立社会 主 义市场 经济 的客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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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驰名商标作为商标领域中的璀璨明珠,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市场价值。
它不仅代表了商标持有人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更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驰名商标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威胁,如商标侵权、仿冒等问题。
为了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对驰名商标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深入研究,分析当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本研究,期望能够为驰名商标权利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品牌的国际化进程。
二、研究目的与任务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深入探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具体任务包括:1. 分析驰名商标的定义、特点和价值,以及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和地位。
2. 梳理国内外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了解现有研究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
3. 调查分析驰名商标在法律保护方面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如商标侵权、仿冒、品牌价值流失等。
4.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加强立法保护、完善司法救济机制、提高商标行政监管效能等。
5. 通过案例分析,探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为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研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具体包括:1. 文献分析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现状,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2. 调查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驰名商标权利人、消费者、执法部门等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为研究提供实证支持。
3. 案例分析法:选取典型的驰名商标保护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不同法律制度下驰名商标的保护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为对策建议提供依据。
4. 比较研究法:对比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和实践情况,分析其异同点和可借鉴之处,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启示。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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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1. 引言1.1 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背景及意义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标制度的完善而逐渐被提上日程的。
驰名商标不仅代表了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更是企业声誉和市场竞争力的象征。
在当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驰名商标保护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国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对于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商标淡化现象的概述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得该商标的显著性减弱或者消失,从而导致商标权益受损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淡化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
1.3 论文结构及研究方法本文围绕“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主题,从法律法规体系、认定及类型、现状与问题、司法实践、行政保护与执法实践、预防与启示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力求为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2. 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2.1 国内法律法规概述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自1982年《商标法》颁布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
其中,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主要体现在: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并对淡化行为给予了一定的法律制裁。
2.2 国际法律法规对比分析在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有着更为丰富的实践和经验。
如《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等国际公约,以及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中国反淡化保护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较于国际上的反淡化保护规定,我国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如对驰名商标的界定、淡化行为的类型等方面的规定尚需进一步完善。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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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 国驰 名商标认 定中的 问题
1 驰 名 商 标 司 法 认 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
一
是 认 定 门槛 低 ,导 致认 定 泛 滥 。 二 是认 定 标 准 不 统 一 ,导 明文禁止。作为 “ 司法”途 径的仲裁 方式 ,在驰名商标认定方 准 仲 裁 员 裁 决 纠 纷 时 ,不 仅 可 以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还 可 适 用 行 业 习 惯 , 因 此赋 予 仲 裁 机 构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权 应是 一 种 理 性 的 选 择 。
致一定 自由裁量空间。三是法院系统 内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信息 面 有 独 特 的 优 势 。 先 , 名 商 标 认 定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性 和 复 杂 性 。 首 驰
共享 。 2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的 空 间性 问题 有 待 进 一 步 商 榷 .
20 0 3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出 台 的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保 其 次 ,当今 技 术 产 品 的生 命 周 期 愈 来 愈 短 ,这 就 要 求 驰 名 商 标 纠 驰 护 规 定 将 驰 名 商 标 的 地 域 限 定 为 在 中国 , 虽然 相 对 于 我 国 国 纷 要 快 速 解 决 。而 仲 裁 实 行 一 裁 终 裁 制 ,加 之 纠 纷 双 方 仲 裁 适 用 情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但 是 与 巴 黎 公 约 和 TR P I S协 议 的 的程 序 还 可 根 据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具 体 约 定 , 符合 驰 名商 标 保 护 对 都
三 、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机 制
1 驰 名商 标 司法 认 定 的 完 善 .
驰名商标司法认 定中应当坚持被动 认定原则 、个案有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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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商标作为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的标记,具有表征特定生产者或销售者,吸引消费者购买的作用。
普通商标经过市场选择与认同,一旦成为驰名商标便会给商标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不仅能促进企业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增加,而且能使企业本身因该无形资产的增值而增值,因此比一般注册商标更容易招致假冒、仿冒等侵权现象,这会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受到严重损失。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进一步加强了保护,对驰名商标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目前情况,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认定机制、具体保护措施、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及制度完善等几方面对驰名商标认定这一问题做一肤浅的论述。
(一)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驰名商标因其具有长期使用性、强烈识别性、无形财产性和巨额价值性,不仅被视为企业的无形财产,而且也是一国经济实力的特殊反映。
(二)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包括:认定机关、认定条件、认定方式2、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三)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现状。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认定与保护经历了由空白到明确,由一般保护到不断加强保护的过程。
(四)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法规仍需不断完善在驰名商标权威机构认定方面,应将认定权扩至仲裁机关。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和人民法院。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条件认定方式保护措施驰名商标是企业之重要财产,也是国之瑰宝。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不仅仅涉及到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更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含义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1883年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关系到名牌战略实施的成败和民族资本的兴衰。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14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观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empirenews.page--] 驰名商标因其具有长期使用性、强烈识别性、无形财产性和巨额价值性,不仅被视为企业的无形财产,而且也是一国经济实力的特殊反映。
在世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驰名商标所起到的作用与日俱增,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能力,它是企业生产管理、技术水平及企业信誉在商品上的综合反映。
在市场流通领域中,伴随着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熟识程度的加深,企业的知名度会越来越大,附属于商品的商标信誉也会越来越高。
商标的信誉越高,其竞争力越大,其为企业所带来经济利益也会越来越多,从而商标本身的价值也会越来越高。
例如四川“长虹”商标,其品牌价值1995年为87.61亿人民币,到1997年,其价值达到了182亿人民币。
众所周知的“可口可乐”商标,其价值已逾300亿美元。
基于此,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容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侵害。
因此对驰名商标,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均做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
在我国的国内立法中,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对驰名商标加以规定。
我国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及《商标法的实施细则》中均未提及驰名商标,只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里提到“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不正当注册行为。
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我国审理有关驰名商标的案件只能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有关条文。
直到1996年8月14日,我国才发布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定义、认定、保护范围和措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成为保护驰名商标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 1、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巴黎公约》只承认商标注册国、使用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可的该国驰名商标。
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把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赋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我国商标局认定的196个驰名商标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但《知识产权协议》已明确要缔约方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实行全面司法审查。
因此,人民法院也应是驰名商标的合法认定机构。
当然,人民法院和商标局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和认定效力上应有所区别。
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上,两个机构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从消费者数量、地域范围、使用年限、商标价值这四个方面,客观地把握和衡量商标的驰名度、市场占有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在权威民意机构问卷调查、量化评估的基础上,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最终作出公正的认定。
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上,应废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3年时间限制,赋予第三人对驰名商标的撤销申请权,赋予认定机构对驰名商标的撤销权。
2、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认定某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观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empirenews.page--]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
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仅转化为物质财富。
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
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就履行的义务。
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1][2][3]下一页;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宣传。
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得知到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晌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末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纪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3、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被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
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
被动认定也可以为行政机关所采用。
[!--empirenews.page--] 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
例如韩国、泰国的商标注册部门就掌握着一份自己主动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对外不公开),以为日后审查时参考。
主动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
当然主动认定能提供事先的保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
尤其是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若把握不准难免陷入滥评,也易导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攀比。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