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后的效力认定
信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
信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2008-11-3【大中小】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
本文拟从委托理财合同中信托关系的视角,对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作一粗浅分析。
所谓信托,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所谓保底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或保证固定本息回报。
从委托理财合同的现实运作来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关于保底条款的约定大致有三种形式: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本息保底、超额分成;本金保底、超额分成。
在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资产管理领域,保底条款的约定同样存在。
对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大致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保底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约定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保底条款的约定违反了公平原则,故应当认定约定无效,但保底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保底条款的效力应当视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人的身份而定,在民间委托理财领域,可以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承认其效力;在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情形下,保底条款因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上述三种观点,笔者不能完全苟同。
作为一项司法对策,对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不仅要寻求其法理逻辑上的依据,保持执法尺度的连续性和一贯性,更要顾及现实的国情和国民感情。
信托内部关系中应当允许保底条款的约定我国《信托法》对保底条款的效力未作明文规定。
从规范的信托法理论而言,受托人对受益人(因委托理财多为自益信托,故受益人多为委托人)的责任也仅限于过错责任,不存在损失填补的问题。
因此,保底条款的存在,似乎背离了规范的法理。
但应当看到,由于信托契约属于契约的一种,故意思自治仍然是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伙合同
壹合伙合同概述(一)合伙合同的认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967)* 保底条款的常见形式:约定当事人的投资金额或比例,投资本金在特定时间内予以返还,且无论合伙盈亏,均收取固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分红。
保底方不参与合伙经营。
* 保底条款的效力及其对合伙性质认定的影响。
1.保底条款无效,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案例1:新疆高院(2015)新民一终字第246号基本案情:蒲某与李某1、李某2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承包案涉工程项目,约定“蒲某出资150万元作为此项目前期保证金,其他由李某1、李某2出资。
同时约定,蒲某出资的150万元在项目预付款中扣除归还”。
蒲某依约将150万元交付李某1、李某2。
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进一步明确三人的后续投资和费用确认等事宜。
现工程完工结算,李某1、李某2未给蒲某分配利润,也未退还150万元保证金。
裁判要点:保底条款无效,不用返还150万,蒲某与李某1、李某2之间已经形成合伙关系。
案例2:济南中院(2014)济商初字第140号裁判要点:韩某与于某、A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是,补充协议约定了韩某保底收益,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关于风险共担的规定,为无效条款,但不影响整个补充协议的效力。
2.保底条款无效,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案例1:重庆高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52号裁判要点:合伙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论盈亏、只获取保底收益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不构成合伙关系,实为借贷关系。
案例2:湖南高院(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8号裁判要点:合伙协议中约定部分合伙人收回出资本金并按固定比例收取利润,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该约定属于保底条款,违背了合伙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则,应属无效。
当事人之间不构成合伙关系,而成立借贷关系。
3.认定合伙成立,且保底条款有效案例:沈阳和平区法院(2017)辽0102民初1820号裁判要点:合伙协议及展期协议中明确了协议到期后投资本金溢价回购的内容,属于双方就投资收益专门作出的约定,该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部分无效合同还有效吗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某项事宜达成一致,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所签订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实际中却存在很多无效合同的情形,给当事人一方造成了严重损失。
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合同部分无效合同还有效吗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合同部分无效合同还有效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无效包括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
部分无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依据,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
合同的部分无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无效,也可以是质上的部分无效。
所谓量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的,可以将范围之外的部分确认为无效。
所谓合同质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内容是由各种不同的条款组成的,而可以将其中的一个条款或者数个条款确认为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独立,互无依存关系。
如果无效部分的条款和有效部分的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当事人约定该条款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备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必然会使整个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部分或者被撤销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余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或者应撤销的因素。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保底买卖条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底买卖条款,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承诺在特定条件下,无论买方实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如何,都保证买方获得一定金额的收益或利润。
这种条款在农产品销售、技术服务、委托加工等领域较为常见。
然而,保底买卖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保底买卖条款的规定进行分析。
二、保底买卖条款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保底买卖条款属于合同条款的一种,是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条款性质保底买卖条款具有独立性,其效力不受买卖合同其他条款的影响。
当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保底买卖条款的效力仍应按照法律规定独立判断。
三、保底买卖条款的法律规定1. 保底买卖条款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保底买卖条款的内容(1)保底金额:指卖方承诺给予买方的最低收益或利润;(2)保底条件:指卖方履行保底义务的前提条件,如商品销售数量、技术服务质量等;(3)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一方违反保底条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保底买卖条款的效力(1)有效保底买卖条款:符合成立条件,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保底买卖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保底买卖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保底买卖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保底买卖条款的司法实践1. 判决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公平原则: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3)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具体案例(1)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底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农产品,乙公司保证甲公司获得10万元的收益。
(2)判决:法院认为,该保底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购销中的无效条款和效力
购销中的无效条款和效力在购销合同中,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的关键内容,它对合同的效力和执行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并非所有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一些无效条款。
本文将探讨购销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无效条款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情形下的合同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2. 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3. 对抗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4. 以欺诈、胁迫、威胁手段订立的条款;5. 预设过高利益的不合理条款;6. 违反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的条款。
二、无效条款与合同效力无效条款的存在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影响:1. 单独无效条款的约束力问题:当合同中存在单独的无效条款时,若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其他有效条款仍然具备约束力,合同仍然有效。
然而,若无效条款对于其他条款的履行产生了不可分割的影响,则可能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因此,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解读和规避,以确保合同的效力。
2. 部分无效条款的影响问题:当合同中存在部分无效条款时,应当根据该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的关联性进行具体分析。
若无效条款可以被分离且不影响有效条款的履行,则可以对有效条款继续执行;若无效条款的存在对其他条款产生了不可分割的影响,则可能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修改合同,消除无效条款的影响。
3. 其他合同效力问题:除了无效条款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外,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合同解释等问题也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当事人的协商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避免无效条款的建议为了避免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慎重选择合同条款: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视和研究,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合同的起草阶段,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合理和有效。
2.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理性:合同条款应当具备明确的表述,避免存在模棱两可或歧义的情况。
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后的效力认定
合同保底条款⽆效后的效⼒认定什么是合同保底条款呢?保底条款,常见于联营合同和委托理财合同中,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建筑⼯程参联建合同中也较为多见。
下⾯是⼩编为你整理的合同保底条款⽆效后的效⼒认定_合同保底条款知识介绍,希望对你有⽤!※※⽬录※※合同保底条款⽆效后的效⼒认定案情某公司抽调资⾦100万元指定该公司职员虞某专⼈负责经营证券业务,并与其签订“虞某需确保投⼊资本⾦100万元⽆闪失,如发⽣资本⾦闪失,由虞某全额赔偿。
证券经营产⽣的利润超过本⾦15%的,超过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利润低于本⾦15%的暂不罚款……”的约定。
后该证券⼀直处于亏损状态,虞某未及时向公司汇报,⾄起诉时⼀直未抽回资本⾦,投⼊资本⾦100万元所购买的股票的价值亏损⾄40余万元。
该公司诉⾄法院,要求虞某返还投⼊资本⾦100万元。
分歧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效。
根据法律规定,在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因违反证券投资业基本规律,破坏证券市场稳定性,应当被认定⽆效。
本案争议焦点是: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后,合同效⼒如何认定以及对理财亏损如何处理。
第⼀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条款,决定着当事⼈权利义务的整体构架,这项约定的⽆效⾜以导致合同整体的⽆效。
受托⼈应将资本⾦全部返还给委托⼈,并按中国⼈民银⾏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付利息。
第⼆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的⽆效,⼀般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委托理财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委托⼈和受托⼈应根据各⾃过错程度和盈利分配约定标准来共担理财损失。
评析赞成第⼆种观点。
第⼀,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为部分⽆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六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在法律⾏为部分⽆效的处理规则上系采以罗马法之部分有效为原则。
保底条款无效后合同效力的认定_经济法.doc
保底条款无效后合同效力的认定_经济法论文保底条款无效后合同效力的认定陈志强案情某公司抽调资金100万元指定该公司职员虞某专人负责经营证券业务,并与其签订“虞某需确保投入资本金100万元无闪失,如发生资本金闪失,由虞某全额赔偿。
证券经营产生的利润超过本金15%的,超过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利润低于本金15%的暂不罚款……”的约定。
后该证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虞某未及时向公司汇报,至起诉时一直未抽回资本金,投入资本金100万元所购买的股票的价值亏损至40余万元。
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虞某返还投入资本金100万元。
分歧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在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因违反证券投资业基本规律,破坏证券市场稳定性,应当被认定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是: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对理财亏损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决定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整体构架,这项约定的无效足以导致合同整体的无效。
受托人应将资本金全部返还给委托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的无效,一般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委托理财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和盈利分配约定标准来共担理财损失。
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第二,因为当前现实生活中的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都含有保底条款,如果保底条款无效将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则无疑是“打击一大片”;而且,确认保底条款无效是司法权对金融市场交易行为的干预,这种干预应当是谨慎克制的,不应扩大化,一般情况下仍应当尊重当事人就委托理财合同其他条款的自主约定。
第三,证券市场的投机冲动既有来自于受托方的,也有来自于委托方的,所以,保底条款无效后风险分摊的制度安排应有助于遏制双方的投机冲动,而不是只顾及一方。
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规定
1.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资金投向金融产品的,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诱导投资者误判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不断积累和放大投资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最终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2.委托理财亏损发生后,受托人与委托人约定赔偿本金和收益条款的,如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
受托人以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为由,主张上述事后亏损负担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法律分析
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法律分析张译文一、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委托理财作为一种资产经营方式,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将其自有资金委托给金融、非金融投资机构或者专业投资人员,由后者受托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所获收益按双方约定进行分配的经营行为。
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方向均定位在风险度和收益率相对较高的证券和期货市场,而另一方面,作为参与委托理财行为的交易主体则在信息、技能、知识等专业方面明显欠缺,这样,导致的后果必然是风险高于收益。
从法律原理上讲,委托方当事人是委托投资可能出现的风险直接承担人,因此,委托方当事人为了削弱、转移或意图分担合同履行潜在的风险,必然要求与受托方当事人订立具有激励和制约作用的保底条款,即一方面约定盈利分成比例,另一方面又约定委托财产的保本或增值额度。
可见,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是一种通过契约形式对委托行为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从法律意义上看,它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当事入之间形成的意思自治行为,但是在经济意义上,它却是严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的。
因此,这种保底条款注定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践行。
二、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法律效力的争议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1,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有效说。
该观点认为,《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据此,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禁止性条款,就不应简单认定其无效。
显然,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并未与现行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产生抵触,因此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
另外,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所遵循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委托方和受托方当事人在民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通过自愿约定收益比例的分担以及由受托方独自承担风险这种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无不可,应当得到司法裁判的确认和支持。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在《民法典》中,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对无效合同处理规则的适用要点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无效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根据《民法典》第203条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了交易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民法典》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解决无效合同带来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无效合同的效力及其影响根据《民法典》第96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其效力从合同成立之时起就不存在,双方不能依据无效合同主张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与此同时,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效果应当予以消除。
《民法典》第99条规定了消除无效合同的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损失的赔偿等。
消除无效合同的目的是使双方恢复到合同成立以前的状态,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四、无效合同处理规则的适用要点解析1. 公共利益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2条的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确保法律的实施不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 强制性规定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当查明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3. 恶意串通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4条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部分无效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部分无效合同还有效吗协议名称:合同部分无效合同的有效性1. 引言本协议旨在就合同中部分无效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解答合同部分无效时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本协议将涵盖合同无效性的概念、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以及合同部分无效时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2. 合同无效性的概念合同无效性是指合同中某些条款或部分未能符合法律规定或受到法律禁止,从而导致该合同在法律上失去效力的情况。
合同无效性可能由各种原因引起,如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合同当事人的意愿等。
3. 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无效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3.1 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条款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包含违法、道德败坏或社会不可接受的内容。
3.2 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包含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或者未能满足合同所涉及的法律要求。
3.3 违反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合同条款未能准确反映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存在欺诈、威胁、误导等行为导致合同当事人未能自由、真实地表达其意愿。
4. 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当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时,该无效条款或部分将被视为从未存在过,但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根据法律原则,合同的无效部分将被剔除,而合同的其他有效部分仍然有效。
5. 合同部分无效时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当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时,合同的其他有效部分仍然保持有效。
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5.1 可分割性如果合同中的无效部分可以与其他有效部分分割开来,并且对于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没有影响,那么合同的其他有效部分仍然有效。
5.2 合同目的如果合同的无效部分对于实现合同的主要目的至关重要,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其他有效部分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3 双方意愿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对于合同的无效部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有效部分,那么合同的其他有效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一、我国关于合同无效处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的处理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其中《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疏,许多具体情况处理的依据不明确,关键的原因在于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请求权性质未予规定。
二、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返还请求权性质的分析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有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两种理论。
以买卖合同为例,两者的区别如下:(一)所有权返还属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当得利属债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优于债权,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效力强。
主要表现在出卖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或买受人破产时(我国无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个人是指无能力清偿所有债权时)。
(二)返还的范围不同。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以占有时占有人是否善意而有所区别,占有人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取得利益和孳息(相当于侵权)。
所有权的返还范围是指恢复原状,以交付时的财产数额为准,包括孳息。
除了权利人要求恢复对原物的占有外,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从利益上考虑对其是有利的。
虽然,在返还时要考虑占有人的善、恶意,但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更广泛。
合同作废和无效规定
合同作废和无效规定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各方自愿达成,并具有法律效力。
为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并保护各方的权益,各方一致同意并约定以下合同作废和无效规定:第一条合同作废的情况1. 若本合同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则本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和作废。
2. 若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被视为与本合同剩余部分无关,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况1. 若本合同中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各方之间的协议事项在签署之后发生了严重变化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各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 若本合同各方发现在签署合同之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隐瞒事实等情况,其他各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3. 若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违反公序良俗、不符合道德要求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等原因,该条款应被视为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第三条合同解除和赔偿责任1. 若本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应当有书面的解除协议,并明确各方解除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不得直接宣布合同无效。
2. 若本合同因其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被解除,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金、实际损失与预期利润等。
3. 在本合同解除后,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各方应立即履行合同约定的终止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归还对方的财产等。
第四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2. 各方协商解决合同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协议,各方同意提交争议至相关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第五条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或根据法律规定作废的情况下终止。
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需由各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署。
3.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权利的放弃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表示对其他条款或权利的放弃。
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详解
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详解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一般指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也不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只是收取固定收益,或者取得不低于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收益(最低回报条款)或至少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本条款)。
为了吸引投资者、募集资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常以各种形式承诺定期返本返息,或者支付保底收益。
实践中,关于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纠纷屡见不鲜,而人民法院也未对此形成统一的认识。
结合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但并非无效条款。
一、实践中对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处理(一)认定合伙协议有效,而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无效原告韩旭东与被告于传伟、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工创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合伙企业内部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指出:韩旭东与于传伟、创投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
上述协议签订后,韩旭东依约实缴了出资,于传伟、创投公司实缴了部分出资,依约成立了合伙企业邦盛公司。
但是,补充协议约定了韩旭东保底收益,违反了合伙企业法法关于风险共担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不影响整个补充协议的效力。
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公众号!(二)认定包含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合伙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对于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作出的固定收益与保底承诺,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定该合伙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判决出资人收回本金,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按一定比例支付利息(通常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诉人北京同鑫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鑫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丽琴、田旭、瞿红霞、聂云,原审被告北京金丰厚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丰中心”)、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杭公司”)、杭锁亚、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559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名为金丰中心的合伙人,实际与金丰中心之间是借贷关系:同鑫汇公司分别与周丽琴、田旭、瞿红霞、聂云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周丽琴、田旭、瞿红霞、聂云享受固定收益,不承担企业风险,即该四人名为金丰中心的合伙人,实际与金丰中心之间是借贷关系。
浅析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
105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举证责任,可以制约其极度膨胀的受托权限,充分保护委托人的权利。
3、从商法学的角度出发,对保底条款的效力的有限承认不违背商法的基本原则。
保底性条款的内容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内心意思的真实表达,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在法律上形成了对应的权利义务。
因而,“以认定有效为原则,以撤销变更为例外”的有限承认说符合现代商法的要求。
4、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对保底条款的有限承认丰富了金融领域的融资方式,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全面发展。
通过签订保底性条款来稳定投资者的信心、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期待。
受托人进行投资组合,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投资风险,促进了金融创新。
因此对保底性条款的有限承认符合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5、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受托方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保性底收益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条件的承认损失填补和最低收益的约定。
受托方将资金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投资于优良的固定收益证券,而将少部分的本金或本金的利息投资于衍生性金融产品。
这种稳健的投资理财方式,既安全又能带来可观的收益,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我国资本金融市场中信用体系极不完善,投资工具和投资品种都十分有限,单纯的通过券商、理财顾问的信誉来支撑投资理财是行不通的。
为了满足融资需求,有限承认保底条款的效力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1]李若愚.保底条款效力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2.[2]徐子良.委托理财案件法律适用难点辨析——以保底条款负外部性分析及其无效后果处理为重点[J].民商法学,2011,(05).(作者:卢天宇,新疆大学研究生)二条中规定: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认定委托财产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时不应区分委托方和受托方。
保底型条款的内容违反证券法条的禁止性规定,或违反监管政策和金融政策,加大了证券公司的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故应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是一个与金融法相关的问题。
保底条款是指在一些金融产品的协议中,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无论投资结果好坏,投资者的本金一定能保持不变,或者保证一定的收益率。
这种保底条款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担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金融市场。
然而,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金融法的相关规定,保底条款一般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约定投资产品的相关条款,包括保底条款。
然而,在一些具体情况下,保底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如果保底条款存在违法性,即违反了现有法律、法规或者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那么保底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比如,在我国,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业务受到严格的监管,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金融机构在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那么该保底条款无效。
其次,如果保底条款违背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委托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那么保底条款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比如,金融机构以保底条款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入大量资金,然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保底条款,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保底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如果保底条款的内容存在模糊不清、缺乏明确性、难以执行等问题,也可能导致保底条款的无效。
比如,保底条款未明确约定保底金额、保底时间、保底收益率等具体内容,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存在操作复杂、条件繁琐等问题,导致无法达到保底的效果,那么保底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法律问题,是否认定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需要通过法院审理来确定。
只有在法院对涉及保底条款的争议进行审理后,得出的判决结果才能决定该保底条款的有效性。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案例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老张和老李打算一起做点小生意,开个小饭馆。
老张呢,比较谨慎,他心里就有点嘀咕,怕这饭馆要是赔了可咋整。
于是呢,他俩在合伙合同里就写了这么个保底条款。
这保底条款就规定啊,不管饭馆最后是赚是赔,老张每年都能拿到固定的5万块钱收益。
二、争议产生。
刚开始的时候呢,饭馆生意还不错。
可后来啊,因为附近又开了好几家类似的饭馆,竞争太激烈了,生意就开始走下坡路了。
到了年底一算账,这饭馆不但没赚钱,还赔了不少呢。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老李就觉得这个保底条款不合理啊。
他说:“老张啊,咱们这饭馆都赔成这样了,你还按照保底条款拿5万,这对我不公平啊。
我天天在饭馆里忙前忙后的,结果钱都被你拿走了,我还得承担亏损,这哪行呢?”老张可就不乐意了,他说:“咱们合同里都写得明明白白的,就得按照这个来。
”于是,两人就因为这个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闹上了法庭。
三、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啊,就得好好琢磨琢磨这个保底条款到底有没有效。
法院是这么考虑的:首先呢,从合伙的性质来看,合伙就是大家一起承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种合作方式。
这个保底条款啊,它有点破坏这种合伙的本质了。
老张只想着自己稳赚不赔,可老李却要承担所有的风险,这就不太符合合伙的公平性原则。
但是呢,法院也不是说这个条款就完全没有一点合理性。
如果老张在这个合伙中除了出钱,还提供了一些特殊的资源或者技术之类的,那这个保底条款可能还有点商量的余地。
可是在这个案子里呢,老张和老李都是出的钱,没有这种特殊情况。
所以最后啊,法院判决这个保底条款无效。
法院的法官就跟老张说:“老张啊,合伙做生意就得共担风险,你不能只想着自己旱涝保收啊。
这个条款不符合合伙的基本规则,所以不能按照这个来执行。
”四、总结与启示。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签合同的时候,特别是涉及到合伙这种大家一起做事的合同,可不能随便乱写保底条款。
虽然大家都想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也要考虑到公平性和合伙的本质。
销售合同中的保底是否有效
一、什么是销售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销售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指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无论销售方实际销售业绩如何,销售方都应向购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保底款项的条款。
这种条款在房地产销售、代理销售等领域较为常见。
二、保底条款的有效性分析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保底条款。
只要双方真实意愿表示一致,保底条款是有效的。
2. 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公平、自愿。
保底条款只要符合这些要求,就是有效的。
3. 合同的性质保底条款是销售合同中的一种附加条款,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购买方的利益,降低购买方的风险。
在法律上,这种附加条款是被允许的。
4. 保底条款的合理性保底条款的合理性取决于以下因素:(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否平等:如果保底条款使一方处于不利地位,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保底金额是否合理:如果保底金额过高,可能导致销售方负担过重,影响合同的履行。
(3)保底期限是否合理:如果保底期限过长,可能导致销售方利益受损。
三、保底条款的无效情形1. 违反法律法规:如果保底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禁止垄断等,则该条款无效。
2. 违反公序良俗:如果保底条款违背了社会公德、风俗习惯,则该条款无效。
3.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保底条款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则该条款无效。
4. 违反公平原则:如果保底条款对一方不公平,如保底金额过高、期限过长等,则该条款无效。
四、结论综上所述,销售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保底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约定保底条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联营协议的保底条款
联营协议的保底条款摘要:一、联营协议的保底条款定义二、保底条款的法律规定及解释三、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四、保底条款对各方当事人的影响五、联营协议中保底条款的应对策略正文:一、联营协议的保底条款定义联营协议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在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盈利的同时,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在联营体亏损时,该方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
保底条款实际上是一种保证联营一方在投资合作中收益不受损失的方式。
二、保底条款的法律规定及解释我国《民法通则》对联营合同进行了规定,并将联营划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协作型联营。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数个关于联营纠纷的司法解释,对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
三、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在法律实践中,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一般会认定其无效。
这是因为保底条款违反了联营活动中的风险共担原则,使得承担风险的联营方无法获得公平的收益。
此外,保底条款还可能损害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往往会否定其法律效力。
四、保底条款对各方当事人的影响如果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联营一方在联营企业发生亏损时,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
这一结果可能会对联营方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其投资收益受损。
同时,如果因保底条款导致的联营体亏损,其他联营方和债权人也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五、联营协议中保底条款的应对策略在签订联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法律对于保底条款的规定,以避免因保底条款导致合同无效。
联营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各方在利益共享的同时,也共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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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后的效力认定
保底条款,常见于联营合同和委托理财合同中,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建筑工程参联建合同中也较为多见。
下面由为你介绍保底条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后的效力认定案情
某公司抽调资金100万元指定该公司职员虞某专人负责经营证券业务,并与其签订虞某需确保投入资本金100万元无闪失,如发生资本金闪失,由虞某全额赔偿。
证券经营产生的利润超过本金15%的,超过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利润低于本金15%的暂不罚款的约定。
后该证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虞某未及时向公司汇报,至起诉时一直未抽回资本金,投入资本金100万元所购买的股票的价值亏损至40余万元。
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虞某返还投入资本金100万元。
分歧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在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因违反证券投资业基本规律,破坏证券市场稳定性,应当被认定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是: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对理财亏损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决定
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整体构架,这项约定的无效足以导致合同整体的无效。
受托人应将资本金全部返还给委托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的无效,一般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委托理财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和盈利分配约定标准来共担理财损失。
评析
赞成第二种观点。
第一,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在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处理规则上系采以罗马法之部分有效为原则。
第二,因为当前现实生活中的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都含有保底条款,如果保底条款无效将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则无疑是打击一大片而且,确认保底条款无效是司法权对金融市场交易行为的干预,这种干预应当是谨慎克制的,不应扩大化,一般情况下仍应当尊重当事人就委托理财合同其他条款的自主约定。
第三,证券市场的投机冲动既有来自于受托方的,也有来自于委托方的,所以,保底条款无效后风险分摊的制度安排应有助于遏制双方的投机冲动,而不是只顾及一方。
因而,当保底条款被确认无效而投资又出现亏损时,对这一亏损应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来承担。
具体可参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双方的盈利分配约定来确定理财亏损
分摊标准。
如按第一种观点由受托方返还资本金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委托方并未因此承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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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条款的立法现状
(一)《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院于1990年11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首次对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
《解答》第4条明确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认定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其二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款,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
(二)《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
保底条款漫画证监会于2001年11月28日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中对证券公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通知》第4条第11款规定:受托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但因该通知只是部门规章,无法作为否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依据。
(三)《证券法》
原《证券法》第143条和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44条都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该条款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但对证券公司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
实践中,
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的,法院都以该条为依据认定保底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