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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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张志

霞刘晓杰

天津市为了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该市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现将有关设立小额贷款

司的法律程序事宜予以阐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及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

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除在天津市域范围内按规定

发放贷款外,不得跨区经营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股东的条件

1、法人股东的条件

根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作为公

司的投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出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营规范,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三年盈利且累计盈利不低于1500万元,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在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4)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资金充实、财务真实清晰;

(5)近两年连续盈利。

2、自然人股东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法律和管理知识;

(4)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二)注册资本的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主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一自然人、企业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且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高管人员的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法律知识,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经济工作3年

以上;

2、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总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且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总经理必须具备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从业经历,同时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

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程序需准备的材料

(一)申请名称核准及需准备的材料

1、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共同签订《出资协议书》,并经公证机构

公证;

2、出资人拟订公司名称,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经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领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出资人拟订公司章程,组建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

(二)主管部门审批及需准备的资料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部门,并对小额贷款公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提交设立“申请书”

申请书名称应为“关于发起筹建‘天津**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应以全部股东授权的主出资人单位文号,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拟服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经营规划与预期、出资人简介、出资额、出资比例、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以及其他需说明事项。

此外,还需准备以下附件:股东名册、出资人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授权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内审稽核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安保措施等),各项业务制度规范(贷款分类原则、风险拨备制度,贷款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风险防范预案,反洗钱工作原则,授信原则,关联贷款管

理办法,信息报送制度等)。

2、经公证的出资协议书

内容应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出资额,出资占比,出资人权利义务,主动声明出资人关联关系。全体出资人应在协议签名盖章。此外,附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出资人名录,企业情况简介,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代码证,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

告,出资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信用报告,关联情况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出资来源合法(非信贷资金)真实(自由资金,非代持其他

企业或自然人出资)的承诺等。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发起人(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筹建机构以及授权某出资人履行

筹建组织工作的决议(或授权书)。

5、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请示

发起人(出资人)会议关于推荐拟任董事、监事、主要从业人员简历,学历证明材料;拟任总经理简历,银行业从业证明,银行高级管理资格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律师事务所对从人民银行获取的信用报告的证明材料。

6、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者出资

人最近三年经法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7、经营场所所有权或经营权证明材料

如为自由房产,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书;若为租用房产,出具房屋所有

权证书及租赁协议。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发起人可先根据以上要求做前期准备,待准备齐全,可向市金融办申请设立审批。市金融办收到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应自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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