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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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RO 希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玻璃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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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及引用标准:
本标准由希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发布实施,适用于本公司玻璃的检验,本标准由质量控制部门遵照执行。
1.需我司配发到客户处的各类玻璃。
2.引用标准:
GB/T11944-2002 中空玻璃
GB15763.2-2005 钢化玻璃国家标准
GB11614-1989 浮法玻璃(普玻)
2.检验项目及标准:
2.1 正视:指检查者站立于被检查表面的正面、视线与被检表面呈45-90°而进行的观察(如图1)。
图1:“正视”位置示意图
2.2 花斑:腐蚀、或者玻璃中的杂质、或者玻璃微孔等原因所造成的、与周围玻璃表面不同
光泽或粗糙度的斑块状花纹外观。
2.3 浅划痕:目测不明显、手指甲触摸无凹凸感、未伤及玻璃本体的伤痕。
2.4 深划痕:目测明显、手指甲触摸有凹凸感、伤及玻璃本体的伤痕。
2.5 凹坑:由于基体材料缺陷、或在加工过程中操作不当等原因而在材料表面留下的小坑状
痕迹。
2.6 凹凸痕:明显变形、凹凸不平整的现象,手摸时有不平感觉。
2.7 烧伤:表面过热而留下的烧蚀痕迹。
2.8 水印:清洗水未及时干燥或干燥不彻底所形成的斑纹、印迹。
2.9 水纹:熔体流动产生的可见条纹。
2.10 气泡:因工艺原因内部出现的可见空气泡。
2.11 砂眼:表面的疏松针孔。
2.12 雾状:表面或透明表面上的模糊、不清晰、不光亮的现象。
2.13 异物:由材料、环境或机器设备中的灰尘、夹杂物、污物等影响而形成的与表面不同
色的斑点。
2.14 颗粒:因材料杂质或外来物的影响而在表面形成的、颜色与正常表面一致的凸起现象。
2.15 色差:颜色与标准色板样品片/件不兼容所产生的颜色不一致,不均匀。
表1:产品外观缺陷的可接受范围(注①;注②)
2.16 长度及宽度允许偏差规定:
表1 中空玻璃的长度及宽度允许范围
长度(宽)度L 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L<1000 ±1 卷尺1000≤L<2000 +1.5、-2 卷尺L≥2000 ±2 卷尺
2.17中空玻璃对角线之差
正方形和矩形中空玻璃对角线之差应不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0.2%。
即:两对角线尺寸差<两对角线尺寸之和÷2×0.2%
注①:表中的L表示单个缺陷长度,单位为mm;S表示单个缺陷面积,单位“mm2”;P表
示缺陷的数量,单位“个”。
注②:标志为ND的玻璃,ND9U、ND6U的短边15mm以内,其它ND玻璃的长边的15mm以内表面不受以上标准限制;标志为JA的玻璃的周边10mm以内不受以上标准限制
2.18中空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见表。
公称厚度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T<17±0.5 卷尺,卡尺17≤T<22±1卷尺,卡尺
T>25±1.5 卷尺,卡尺
注:中空玻璃的公称厚度为两片玻璃厚度与间隔框厚度之和。
2.19中空玻璃密封胶宽度:单道密封胶层宽度应计算确定,其最小宽度为10±2mm,双道密封外层密封胶宽度应计算确定,其最小宽度为5-7mm。
2.20外观:中空玻璃的内表面不得有妨碍透视的污迹及胶粘剂飞溅现象。
2.21性能要求:中空玻璃的密封、露点、紫外线照射、气候循环和高温、高湿性能按GB7020进行检验。
试验项目试验条件性能要求
密封在试验压力低于环境气压10± 0.5KPa, 厚度增长必须≥ 0.8mm,在该气压下保持2.5后,厚度增长偏差<15%为渗漏,全部试样不允许有渗漏现象。
胶条用塑性密封胶制成的含有干燥剂和波浪型铝带的胶条,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
2.22间隔框,使用金属间隔框时应去污或进行化学处理。
2.23干燥剂,干燥剂质量、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
3、检验规则
3.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尺寸偏差、密封性能、露点、耐紫外线辐照性能、气候循环耐久性能和高温高湿耐久性能试验。
3.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尺寸偏差。
若要求增加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
3.3 产品的外观、尺寸偏差按下表从交货批中随机抽样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