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虚假宣传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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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虚假宣传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虚假宣传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
近年来,东城分局积极探索打击虚假宣传的方式方法,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
今年1-7月,分局共立案查处虚假宣传案件63宗,占办案总数的26%,罚没额占总额的50%以上。
为了交流经验,进一步提升办案水平,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虚假宣传的概念、表现形式、发布方式等进行浅析,并简述几点查处技巧,仅供参考。
一、虚假宣传的概念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品(服务)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法规把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行为予以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3条、第4条也分别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
虚假宣传形形式式,变化多样,笔者以东城分局今年1-7月查处的虚假宣传案件为样本,归纳了虚假宣传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虚构企业历史背景。
外企、国企、企业集团往往拥有较长的历史背景,有一定的市场经营积累和知名度,容易获得消费者或企业的青睐。
部分不法企业就以此为“商机”,想方设法把自身打造成外企、国企或企业集团,或者通过宣传虚构一个与其存在关联的身份,打造一个光鲜的出身,以期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
例如,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宣称为世界五强坐标测量机制造商全资子公司,实为西安某内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又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宣称企业系由“电子工业部天津XX厂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而来”,实为3名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是夸大企业综合实力。
某些不法商家为了在同行竞争中获得先机,往往在企业规模、人员、设备、技术水平、营业数据上大做文章,虚构一些超出企业现状的数据,对企业的综合实力进行夸大宣传。
例如,部分公司在简介中动辄宣称有1万平方米以上的厂房面积,但实际上只有数百平方米的车间或仅有办公室。
又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广告中称“拥有精密冲床数十台,冲床大至200T,小至10T…更拥有320T油压拉伸机、高速高精度数控车床、德国技术激光雕刻机等多台高新技术机械设备”,实为几台老旧的冲床设备。
再如,某五金生产有限
公司宣称“研发部门人数11-20人,年营业额人民币2001-3000万/年,年出口额人民币1001 - 2000万元”,实则无研发部门,近三年每年营业额只有数十万,产品更无出口。
三是夸大产品(服务)性能。
一方面是夸大服务性能。
如某民办专科医院宣称“隐藏式拔藓郾剖宫产,目前在妇产科专科医院中仅我院首家开展此技术,是目前最先进的剖宫产技术”,经查明,根本不符合企业现状。
另一方面是夸大产品性能。
如某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宣称产品“主要液压元器件采用德国
BOSCH-Rexroth、美国Parker VICKERS,电气元件采用法国TE,密封件采用日本 NOK等品牌,密封结构采用当前世界上最先进的无泄漏七层组合密封技术”,经查实,全属子虚乌有。
三、虚假宣传的发布方式
(一)通过互联网发布。
据业内人士反映,2012年底中国网民人数已达5.64亿,覆盖范围非常广,这为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契机,同时,众多B2B网站纷纷采取降价或低价的手段吸引中小企业加入,降低了企业的宣传成本低。
因此,一些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如电子、五金制造、服装加工业等热衷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
宣传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阿里巴巴、慧聪网、环球经贸网、中国制造网等大型B2B网站上建立公司网站或单一网页进行虚假宣传,如一些电子厂、五金厂、服装厂多采用此类方式;另一种是自行建立网站进行虚
假宣传,采用此类虚假宣传的企业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如一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设计公司等。
(二)通过派发(张贴)宣传资料发布。
采用该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多为传统产业。
例如,某奶茶店派发宣传单张宣称原材料来自台湾;某民办医院派发《我是女人》杂志,宣称“百万慈善基金,5元看妇科…香港感恩慈善医疗基金会拨款100万元”;某民办医院在室内墙面广告上宣称其院内医生是“国内首批赴德国进修的腹镜技术专家”、“率先在国内妇产科界开展新式剖宫产,无气腹腔镜技术”、“多次荣获省市优秀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等。
(三)利用户外广告发布。
这里的户外广告主要是指T型广告牌、柱形灯箱、候车亭广告牌、射灯广告或翻转广告牌等,采用此方式发布虚假宣传的企业经营规模通常较大、实力较强。
例如,如某民办专科医院,通过T型的大型户外广告宣称“东莞市首家民办专业妇科医院”;某美甲学校通过柱形灯箱广告宣称“100%扶持就业”;某教育机构通过翻转广告牌宣称“7天考上理想高中大学”等等。
四、虚假宣传的查处要点
虚假宣传花样较多,变化较快,违法企业对工商部门的查处方式也逐渐熟悉,抵抗情绪也较强,因此查处起来有一定难度。
下面,笔者从案挖掘案源、证据固定、适用法律三个方面浅析一下查处虚假宣传行为的技巧。
(一)要有针对性地挖掘案源。
企业受经营范围、服务对象、宣传成本等因素影响,会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因此,我们在挖掘案件线索时就要因企而异,抓住重点。
例如,美容美发、餐饮等行业通常采取派发传单、张贴海报、印发杂志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我们办案时就应从这些宣传资料的流通和传播范围着手获取第一手资料,认真甄别宣传内容,寻找案件线索。
又如,目前互联网虚假宣传盛行,我们可以结合互联网的特点,通过信息平台或网站的搜索功能科学寻找案源。
一方面,可通过省局开发的广东省工商局网络市场监管综合信息平台搜索公司库发现案源,这种方式优点是有按监管区域进行区分,且都是企业的门户网站,缺点是域名出现错误的概率较高。
另一方面可在阿里巴巴、慧聪网、中国制造网等知名度较高的B2B网站进行搜索,通过网站自带的搜索引擎按关键字对该网站公司库进行搜索,如输入“东莞+东城+电子”进行粗略搜索,再根据需要对搜索结果按照“所在地区”、“经营模式”、“员工人数”、“年营业额”或者“诚信通”年份进行排序,然后进入目标网站查阅该公司经营范围、认证信息、公司规模等,结合工商业务信息系统进行甄别,从中发现案源。
(二)要及时固定案件证据。
虚假宣传行为有别于商标、食品等案件,其违法物品或证据容易转移、修改或删除,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及时固定证据,以免错失办案良机。
首先,办案前要了解被检查对象的宣传方式,制定检查取证计划和方法,现场检查时要注意办案技巧,防止当事人察觉查案方向后毁灭证据。
其
次,针对不同宣传方式,要采取不同的取证方式,对通过户外广告、店堂告示等无纸质媒介进行虚假宣传的,可先拍照取证,记录下案发地址,回单位打印以备当事人确认;对通过传单、图册、产品说明等进行虚假宣传的,可直接让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对通过互联网宣传的,可先在单位下载打印,记录登录网址,再由当事人确认。
对在互联网上发现的虚假宣传证据,最好在现场检查时由当事人亲自操作下载打印签名确认,防止当事人事后修改否认,在阿里巴巴等网站发现的案源,还要提取当事人提供“诚信通”订购合同或网站维护合同,以确认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如当事人无法提供纸质合同书,可以通过“诚信通”或其他网站后台登录,打印相关信息。
(三)要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对虚假宣传行为,目前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进行规范,实践中,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广告法》进行查处。
如何正确适用上述两部法律,现实中有争议,部分执法人员认为两者任选其一即可,但笔者认为在实际办案中应视虚假宣传的方式和主观目的,区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办案,防范履职风险。
《广告法》规范的虚假宣传表现形式仅为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范的虚假宣传表现形式比《广告法》要广泛,不仅仅是广告,而且包括广告以外的其他宣传形式;《广告法》中规范的虚假宣传的主观目的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主要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范的虚假宣
传的主观目的为排挤竞争对手,主要损害的是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采取广告的方式且主要对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宜用《广告法》进行规范,如果采取广告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且主要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则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