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艺术团体传承民族歌舞艺术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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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到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至今,在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社会、相关学界到各级民间组织的不懈努力下,文化传承保护研究工作从认知、重视、共识而不断深化。其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问题一直受到各界学者的重视和探索。长期以来,由于其活态流变性的本质特征,口传心授的自然传承模式以传统和直观的优势首当其任。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域环境的变化,文化经济的发展及民间传承艺人们自身原因的种种特殊性、局限性,导致传统自然传承模式在保护传承的道路上力不从心,使得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

为此,各界学者不断论证研究各种传承新模式的可行性。其中文艺舞台是各文艺院团从事舞台表演艺术的领域,以舞台或现场表演为主要形式,是最早、最传统且最具专业性和市场化特点的艺术行业,也是最具再开发和产品衍生潜力的原创型文化产业。并以其深厚的传统和现代文化的内涵、独特的艺术表现方式、真实形象的艺术感染力、视听兼备及现场互动交流等特点,始终稳坐艺术行业之首[1]。

从实践上看,世界各国、各民族文艺院团均以其地区各具特色的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异彩纷呈的舞台表演形式面向广大观众,无形中各艺术团体承担了传承任务,积极的向人们展示了独特本民族文化艺术,诉说着本民族文化和精神意义。我国

的文艺舞台也同样如此,近20多年来,我国许多专业艺术团体经过长期的探索、创新,为观众提供了许多主题新、品位高、民族艺术元素多的优秀剧目,诸多剧种风格流派和民族文化得以总结、传承和弘扬。这些专业团体呈现在文艺舞台上的表演不在只为娱乐群众文化专项职能。将民族歌舞艺术搬上舞台,不仅是对国家和民族悠久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一种宣传,也担负了传承保护民族特色艺术文化遗产的重要职能。

在专业艺术团体传承民族歌舞艺术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中,笔者将近十年的研究现状内容分为二个方面:

1专业艺术团体在文艺舞台传承民族歌舞艺术研究

国内外近10年的主要学术刊物对各民族传统音乐保护传承问题的研究,所查文献资料极其丰富,其中关于专业艺术团体传承方面研究偏少,基本倾向于文艺体制的改革和生存发展。从目前搜集资料所显,凡牵涉到文艺团体民族歌舞文艺舞台表演的文献资料都有提及具有传承性。国外方面如日本著名民族音乐学家饭岛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日本:传承和未来的日本古典表演艺术》[2]指出各地域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音乐、舞蹈、戏剧和其他表演艺术的都属无形文化财产,现代文艺舞台将这些无形文化财产在打破原先表演场合的

专业艺术团体传承民族歌舞艺术文献综述

(池州学院艺术系,安徽池州247000)

[摘要]专业艺术团体通过文艺舞台将民族歌舞文化得以传承模式取得显著的成绩,如何将这一传承模式得以科学而稳定的发展是当前很值得研究的课题。通过文献研读,分别从专业艺术团体在文艺舞台传承民族歌舞艺术研究和专业艺术团体在文艺舞台传承民族歌舞艺术模式价值研究两个方面发现问题,以便我们更深入、更理性、更细致做专门、系统和全面分析研究。

[关键词]传承;专业艺术团体;民族歌舞[中图分类号]J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02(2011)05-0118-03

收稿日期:2011-03-22

基金项目:安徽省池州学院引进研究生科研启动项目(2009RC027)。

作者简介:徐阳(1983-),女,安徽芜湖人,池州学院艺术系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音乐教育。

Journal of Chizhou College

2011年10月第25卷第5期

Oct.2011Vol.25No.5

基础上,使之共聚于舞台之上,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大众的喜爱,不仅创收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也为传承保护这些无形文化财产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日本民族音乐学家大岛晓雄的《保护“非物质”文化属性》[3]指出对于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民族歌舞、戏剧专业表演团队在舞台演绎面向大众,也是对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活用模式、美国著名研究尺八音乐家克里斯托弗的《日本表演艺术:综述》[4]以当代日本为例,其许多具有民族特色的戏剧表演团和歌舞表演团,在各种舞台和大小旅游节的活动中的表演,更容易让西方观众欣赏了解日本传统文化。

爱沙尼亚民俗学者克里斯汀·库特曼《变化的民间文化和民俗表演》[5]中认为民族歌舞团或民间艺术剧团在舞台上的专业表演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到各界人士的关注。每年各种民俗节活动的开展和相关民族音乐会的举办,给文艺舞台带来了民族文化扩大运动,成为发展保护民族文化的一种新趋势。

还有日本著名民族音乐学家寺嘉孝的《评“真实性与文化认同:表演艺术在东南亚”》[6]印度著名传统艺术研究学家戈帕尔韦努的《传承和转变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对世界表演艺术的体会》[7]等都有提及了文艺团体通过舞台表演传承民族歌舞艺术的形式和成效。

国内方面许多专业文艺团体的团章中都有以发掘创作、传承演绎本地区特色民族文化为主旨的明文规定。2008年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中,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中提到发挥专业剧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指出专业剧团对保护和传承地方特色民间艺术价值无可替代的。因此,建议文化部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联合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等项目的申报中重点考虑吸纳已有专业剧团的艺术剧种;地方政府也要制定相关政策,加大投入,保障专业剧团的演出经费,使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在这些传统艺术演出团体的自身发展中得到保护和传承[8]。具体相关文献学术资料有周吉研究员的《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的传承现状及对策》、红涛《西藏民族舞蹈继承创新发展之我见》、吕国敏《论高师音乐教育在传承地方民族民间音乐中的作用》、刘志群《试论藏戏艺术保护与传承工程的意义价值及其实施方案构想》、王学英《民族舞蹈的困惑与机遇——

—写在乌兰牧骑成立四周年之际》、李西安《对音乐传承、变异与创新的再认识》、石裕祖《民族民间舞蹈文化传承规律及发展趋势》、肖文朴《中国民间音乐:在繁荣中走向世界》、赵世林《民族文化传承视野下的云南歌舞演出产业》、李毓删《流芳溢彩五十年——

—纪念中央民族歌舞团建团50周年》、于占东《大型文化艺术活动保护和发展了民族舞蹈》、钟宽洪《传统民族歌舞与时代风采的诗化展现——

—昆明市民族歌舞团作品赏析》、张海超《舞台展演与文化存续——

—以“云南映象”为个案的探讨》等都从各专业艺术团队的各种艺术实践活动中阐述了专业艺术团队在舞台演艺传承模式。

当中观点颇为鲜明的有周吉研究员《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的传承现状及对策》中提出了五种传承方式。“专业传承”作为其中一条意为:发挥自治区、地、县专业艺术团体的影响及社会效益,用各种形式将维吾尔木卡姆搬上舞台[9]。

李西安《对音乐传承、变异与创新的再认识》提出传统音乐传承方式由口头传承为主向乐谱传承为主转化,传统音乐由民间形态向专业形态转化,演出形式由生活场合向音乐厅转化,音乐活动的目的由自娱向表演转化。同时指出口传心授传承模式开始向多种传承模式转变,各类专业艺术团体有义务去担负保存自己所处地域的传统乐种[10]。

于占东《大型文化艺术活动保护和发展了民族舞蹈》提出民族舞蹈需要一个大舞台,即大型文化艺术活动以展风彩。这需要各专业艺术表演团队的积极参与和融入其中,为大型文化艺术活动增添色彩,也促进民族民间歌舞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红涛《西藏民族舞蹈继承创新发展之我见》提出作为传承发展西藏民族舞蹈的中坚力量——

—专业及业余艺术团体,需长期持久继续发展。政府部门和各社会阶层都应该提供一个良好的创作环境平台空间,从物质、精神等各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让创作者们发挥最大的能力创作出更多具有民族元素文化的优秀艺术作品[11]。

唐红卫《文艺演出业对新疆发展的影响》提出新疆应结合自身特点出发,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新疆多元文化的优势,积极打造名剧、名人、名团,推出具有特色文化精品品牌。同时加强各演出团体之间的合作,利用各种渠道扩大新疆专业艺术团体的影响力,促其飞速发展。

2专业艺术团体在文艺舞台传承民族歌舞艺术模式价值研究

关于此方面的专门学术研究的相关文献资料也为数不多。大多从某个具体民族音乐传承现状或

第5期徐阳:专业艺术团体传承民族歌舞艺术文献综述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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