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设计透析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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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年4月
从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设计透析其独立性
刘星高云成米旭明(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重庆400044) 2001年8月16日,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这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改善公司治理机制的有力措施将被广泛地引入到我国上市公司中,我国势必掀起一场公司治理的革命。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30年代的美国。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为了适应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日益分散化与“经理革命”的现实,对该制度日益重视和逐步完善。但直至今日,在设计与独立董事制度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上仍存在很多议论,薪酬制度设计就是其中的一个争执点。国外的实证研究分析得出,薪酬制度的设计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着显著的相关性。那么,薪酬制度的设计是如何影响和制约独立董事的相关性呢?又该如何合理地设计独立董
事的薪酬制度呢?本文将从这两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现状分析
声誉机制是独立董事在公司中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之一。因为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无形中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他们的未来市场。但是独立董事并非不食“人间烟火”,尤其是在经理人市场并不发达的国家里,这种声誉机制的作用更是大打折扣。因此,除了声誉机制以外,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应该采取另外一些激励措施以促使独立董事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工作,这就涉及到另一个动力来源薪酬制度。在国外,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即以年薪和会议费的形式获得常规董事会
工作的现金报酬)。除此之外,股票期权也被引入到了对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中。但在这一点上,国际上有两种声音,如英国Cadbury报告就持反对态度,而美国则对独立董事普遍实施了股票期权制度。在薪酬标准方面,国外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所能获得的年均报酬约为5万美元。
在我国刚发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却五花八门。一些上市公司采取了《指导意见》中的做法,只向独立董事支付一定的津贴;但有的上市公司除了支付固定的津贴外,也结合了股票期权这种支付方式。在薪酬支付的额度上,也有很大差异。一些公司认为为了激励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至少不应低于高管人员;也有一些公司认为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司只需向独立董事支付车马费和劳务费即可,而暂时不会提及薪酬问题;甚至还有一些公司,如南玻科控和福耀玻璃等上市公
司采用了“零董事”制度。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性
作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独立董事的灵魂。但独立董事不是"真空"董事,其独立也是相对的。首先,独立董事应独立于上市公司,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不能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其次,独立董事应独立于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独立董事“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再次,独立董事应独立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这样才能有效地制约目前上市公司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最后,独立董事还应独立于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有关各方,如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机
构、上市公司或其主要股东的职员的近亲属。
在实际操作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具体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独立董事作为一个“经济人”应该具备的独立性。具体地说,也就是独立董事必须在社会关系、财产权属和利害权衡上都应独立于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市公司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有关各方。
其次,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一名“董事”应该具备的独立性。独立董事首先是一名董事,除了上述独立性外,他还应该在公司的业务运作和工作职权的行使中体现其独立性。他应该利用其能够获得内部信息的优势,杜绝一切有损于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制约目前上市公司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以及防止大股东通过各种途径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真正体现其独立性。
关于上述的独立性的第一方面,在各国的公司法和证券上市规则中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我国在《指导意见》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只要在审核上把紧关,就可以保证这一方面的独立性,因此,本文将不在这一独立性上展开论述。本文所讨论的独立性主要是指独立董事在公司的业务运作和工作职权的行使中所体现的独立性。
三、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设计与其独立性的辩证关系
国外所作的一些实证研究表明,薪酬制度的设计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那么,这两者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关系呢?在下文中将把薪酬制度分为薪酬支付的方式和薪酬支付的标准两个部分,并分别从这两个角度对薪酬制度的设计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证。
首先,从薪酬支付的方式来看。目前普遍应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就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只向独立董事支付固定的津贴和会议费,另外一种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除了向独立董事支付固定的津贴和会议费外,还辅以一定量的股票期权。
在第一种支付方式下,对独立董事来说,他从公司获取的报酬只能是固定的津贴和会议费,与他的工作努力程度并不存在直接关系。在这样的薪酬支付方式下,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就会逐渐减弱。对缺乏工作积极性的独立董事,考察其独立性就变得毫无意义。而在美国,大多数公司都采用了股票期权的薪酬支付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讲,让独立董事持有股份,让他也成为企业的小股东,这样他才能真正站在小股东的立场上,独立地行使职权,起到维护小股东利益的作用。但一旦持股比例过大时,又怎能保证独立董事不会偏离道德约束,与公司的大股东、管理人员一起形成新的内部人控制,从而更进一步地损害小股东利益。那么,持股比例又该如何定量呢?怎样安排持股计划才能保证独立董事在坚持其独立性的前提下作出最大的贡献?这也是西方国家在公司治理问题上一直致力解决的难题。
其次,从薪酬支付的标准来看。正如上面所提及的,很多公司认为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而且承担的责任和工作的强度又大于内部董事,所以应以不低于高管人员的标准向独立董事支付薪酬;而也有一些公司认为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司只需向独立董事支付车马费和劳务费即可;甚至还有一些公司采用了“零董事”制度。
向独立董事支付高额报酬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能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但同时也会带来一个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那就是高额报酬势必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尤其在目前这种基本上由董事会决定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大环境下,就会不可避免地造成独立董事为了获取高额报酬,在行使其职权时背弃其原本应有的独立性而一致向董事会靠拢。但若只向独立董事支付较少的车马费和劳务费,或是采用“零董事”不向独立董事支付任何报酬,这同样又会面临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导致独立董事缺乏工作积极性。本来独立董事不取报酬是最好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