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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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2012-01-04T14:59:02.553Z 来源:《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1年第8期供稿作者:耿燕[导读]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

耿燕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100000

摘要在当前市场条件和司法环境下,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和减少节能指标和应收账款的风险就成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首要防范的风险。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风险防范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 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的前期投资和项目收益,是通过分享节能收益方式实现。而其可分享的节能收益即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指标和应收帐款。未来收益成为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最大的问题,随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增多,实践中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在当前市场条件和司法环境下,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和减少节能指标和应收账款的风险就成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首要防范的风险。

未来收益权的证券化:未来收益权的证券化是20世纪末出现的新型资产证券化方式,未来收益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未来预期收益,而传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为信用资产或信用契约。节能服务公司有权分享的节能效益可看作其资产的一种存在形式,节能效益是未来的收益权,是依据统计的规定性,未来收益权的风险主要是来自原始权益人的稳定性变化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因此,将未来收益证券化既可以达到融资又可以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

担保: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除可以动产质押外,还可以下列权利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应收账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自2011年开始,国家发改委将开展能耗总量和节能量的交易试点。国家发改委正在考虑选择部分城市和地区进行试点,通过相关的政策措施,将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在该城市内推动政府或者企业进行节能量的市场交易。如果建立起节能量交易制度,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则存在将节能量质押的可能。将项目实现的节能量质押给节能服务公司,在用能单位支付回款后,解除质押,如用能单位不支付回款,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处置节能量,收回节能服务款。

保理:保理也是一项融资手段,也可用作避免信用风险的措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企业把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银行为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和坏账担保等业务。当前国内很多银行都开展了这项业务。保理不仅是一项融资金手段,也是一项信用风险防范手段。

银行代付:很多银行开办了代收代付业务。代收代付业务是委托人、付款人(单位和个人)与银行签订双方或三方协议,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代收代付清单,银行提供代理收付款项的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可与用能单位约定,与银行签订三协议,由银行按约定条件从用能单位账户向节能服务公司划款。银行代付可一定程度上降低用能单位有钱不付的风险。

合同约束措施:

(1)项目中止权。所谓项目中止权,是指在项目合同中约定,如果用能单位违约(如用能单位不按期回款),节能服务公司有权中止提供服务,直到用能单位履行合同义务。虽然合同法规定履行抗辩权制度,但合同法上规定相对抽象,在项目合同中需要对中止权行使做出具体约定。约定节能服务公司中止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用能单位按期回款。但鉴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殊性,在中止权的制度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其可行性、行使条件、程序、与合同解除权的衔接。可行性主要指技术上可行性和操作上的可行性。项目中止权所中止的项目应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原则上中止范围不宜过大到能服务以外的设备、设施。如节能服务是一个可以独立运行的系统,中止项目就意味着停止该系统。但有些情况下,节能服务是与其他设备、设施结合而组成的系统,停止节能服务,就必须停止整套系统。停运整套系统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节能收益,或者涉及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下,行使项目中止权,其适当性受到质疑。另外,如果节能服务公司其投入的设备缺乏实际控制权,中止权将难以行使,存在操作上的障碍。

(2)设备取回权。很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安装的节能设备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并约定,如用能单位拒不支付应收账款,则节能服务公司有权取回所安装设备。这种约定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所有权保留相似。所有权保留辅以取回权,常被作为节能服务公司普遍采用的应收账款保全手段。但要注意取回设备的对用能单位的影响大小如果影响甚微,该项措施的作用不大。同时还需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操作上可行性如何。节能设备安装场所通常为用能单位所控制,如果没有用能单位的配合,节能服务公司自行取回这些设备较为困难。

(3)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是指用能单位严重违约,项目难以继续实施,节能服务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既是一项促使用能单位按期限回款的保障措施,也是一项减少损失的必备手段。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

总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先服务后付款特征决定了,未来收益的的风险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面对的风险,为了防范风险以保证顺利收回前期投入的资金和收益,可以采取未来收益权的证券化、担保、保理、代付和合同约定等措施来规避信用风险,避免风险导致的争议,规避因争议引发的危机。构筑一个风险防范体系,才能更好地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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