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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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丰宁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0
【实施日期】2010.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丰宁满族自治县重点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投资效益和科学决策水平,确保重大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和顺利推进,促进丰宁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丰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县政府确定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方面的骨干项目。
第二条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年内需要新增或取消的项目,需经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审后,报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
准。
县重点项目按续建、新开工、前期项目三类进行统计和跟踪问效管理。
第三条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前期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局,负责处理日常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联动协调服务机制。
每年的重点项目一经确定,由项目办及时向项目涉及乡镇和部门通报,让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启动相应服务程序。
各乡镇、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办理的手续和提供的配套建设条件,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优先考虑,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从简从快、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提供相应指导和高效服务。
重点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制度,从前期准备、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各项审批手续,由项目办牵头,抽出专人帮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