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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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理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第一届理事由申请人、捐赠人共同提名、协商确定。继任理事由理事会提名并选举产生。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可以设副理事长1-2名。

第二条理事会成员的人数及理事的任期由本单位章程规定,一般为5-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为3-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理事会是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修改章程;

(二)决定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三)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任免事项;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与任免

第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有重大事项决策时;

(三)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八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

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十三条本单位执行机构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章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具备以下条件:

(一)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主要负责人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本单位理事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干预主要负责人开展业务活动和行使管理职权。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理事长或被聘任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监事会(监事)制度

第一章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监事会(监事)管理,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服务机构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以上组成。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监事。

第三条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条监事会或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二)保守社会服务机构秘密。

第二章监事的产生及任免

第五条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选派。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第六条本单位理事、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八条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九条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十条建议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列席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会议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的,应提议召开监事会。

第十二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3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通报至全体工作成员。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

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服务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建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具备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都应当成立党组织,党组织设立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

第三条各级社会服务机构党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服务机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组织关系转入不足3名的,可探索组建“拓展型”党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实行联建。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三章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本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党支部(总支)主要制度

第十二条“三会一课”制度。

(三)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2.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讨论贯彻党支部(总支)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

员思想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推荐党员发展对象,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

(四)党课

党课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由党组织负责人组织并授课,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先进模范授课。党课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参加。

第十三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根据社会服务机构实际,评议工作可与年度党支部(总支)组织生活会相结合一并进行。评议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是:

(一)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

(二)对照党员标准进行个人小结;

(三)组织民主测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党支部(总支)委员会根据党员平时表现和评议情况,告知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督促改进;

(五)表扬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民主决策,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本单位章程规定,理事会为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负责。

第四条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章程需修改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单位管理和实际工作需要修改时,修改草案

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本单位开设课题研究或其它重大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经费预算。投资在六百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本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时,要认真组织实施,凡需公证的重大事项,须聘请公证人员公正。

人事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和职工的行为,维护本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本单位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四条职工应聘本单位职位时,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五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本单位。

本单位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六条本单位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七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本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第八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九条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十条本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社会服务机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违反本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十四条本单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安排职工加班的,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本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印章的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印章的规格、式样

社会服务机构的印章分为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钢印、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为圆形。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印章直径为4.2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厘米。社会服务机构的专用印章必须小于名称印章且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社会服务机构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中办事机构印章中的办事机构名称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中的财务专用、合同专用等字样,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第三条印章的名称、文字、文体: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为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名称;有国际交往的社会服务机构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称的,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的外国文字,并列刊汉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四条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

社会服务机构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第五条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社会服务机构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社会服务机构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四)社会服务机构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

(五)社会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社会服务机构被撤销,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

(七)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和社会服务机构交回的印章,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八)社会服务机构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社会服务机构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本制度经2018年5月14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文件管理的负责人,办公室是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办公室行文使用一个文号,即“博小博士字〔年度〕X 号”,该文号需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四条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办公室对文件负责审核,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以“博小博士字〔年度〕X号”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七条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小博士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办公室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博爱县柏山镇小博士幼儿园文件传阅处理表》,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阅批。

第十条每年本单位或办公室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本单位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理事会解释。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档案管理,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参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等规定和本单位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别负责的原则,本单位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档案的组织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自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支持、配合办公室(或秘书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办公室是本单位档案的管理部门,并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四条凡是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具有参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资料,均应及时归档。

第五条业务主管部门的归档文件材料:

(一)博爱县教育局下发的所有文件;

(二)博爱县柏山镇中心校、柏山镇教育口文档。

第六条登记管理部门的归档文件材料:

(一)博爱县民政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归档文件材料:

(一)博爱县柏山镇小博士幼儿园所有有关文件;

第三章归档要求

第八条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收集齐全,认真整理,按时向档案室移交。各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率、完整率应达到100%,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各部门应严把文件材料形成关,将不合规范的归档文件材料剔除于形成过程。

第十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每份文件的印件与定稿、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等都应齐全,应当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依序排列,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并符合长期保管的质量要求。所有归档文件材料的字迹要清晰、工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等不耐久的字迹材料制作文件。

第十一条建立电子档案,有电子版的归档文件,一律与纸质文件同步存档,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存储工作。

第十二条归档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时间归档,严格归档手续。归档时应拟制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据此查验清点档案,签名交接。

第十三条应当建立档案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移交、销毁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配置安全防范设施,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尘、防虫、防光、防高温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完好与安全。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档案人员变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核实交接的档案。

第十六条档案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

如有特殊需要,档案经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摘抄、复印档案须由本会档案管理人员陪同。

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发现上述情况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档案移交、销毁必须认真履行移交、销毁手续。移交、销毁档案由理事长审批,行政负责人监交、监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经2018年5月14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单位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执行,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及财务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是独立的产权实体,它在举办和运作中依法取得和形成的资产,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并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合理地使用和处置资产。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社会服务机构章程,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充分体现本单位的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

第五条本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六条本单位资金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本单位具体运作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经费收入

第七条本单位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注册资金;

(二)社会捐赠的财产;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第八条本单位接受捐赠的款项和实物资产、有偿服务收入、经营性收入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全部纳入单位会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公款私存、私用,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本单位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民办非企业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捐助方有权向社会服务机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助方的询问,本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条本单位开展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必须公示,公开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

本单位有偿服务收入必须按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第三章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自觉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对支出标准、审批权限做出明确规定。按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办理各项支出。各项支出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办人、会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第十二条社会服务机构的经费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费用:

1.本单位专职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2.本单位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

(二)业务活动成本:

1.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社会服务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日常财务管理由理事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账目,会计、出纳必须分设。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自己定1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自身财产。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不得在申请人、捐赠人、负责人中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社会服务机构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不得以其财产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或者与组织宗旨无关的借款,不得成为投资组织的债务连带责任出资人。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六条按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准确申报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

第十七条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不违法、违规使用票据,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十八条社会服务机构财务要强化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

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十九条社会服务机构可设财务负责人,并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帐、钱、物分人管理。

第二十条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等工作;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工作变动,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根据收支情况,按月、季、年度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法人、负责人;季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职工(代表)大会,接受职工的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法人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四条单位购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一般不使用现金。

第二十五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财务要求,提取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帐目及备查薄。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将已提足折旧,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理事会批准后,在当年年底前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归档保存。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条财务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的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应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理事会、监事会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本单位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的财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如果本单位解散、注销,应在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分配,必须按章程的规定用于资助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会计档案应按保管期限进行保管。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2018年5月14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考核奖励制度

第一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和制度,履行好权力和义务,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活动,支持配合本单位的工作。对热爱本单位、支持本单位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工作实绩为依据,逐年度进行,主考核要检查各岗位职责的落实完成情况,对其德、能、勤、绩作出客观评价,以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条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四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档次应确定为不称职:

(一)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德、能、绩、勤达不到现任职位要求的;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获奖的个人给予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六条对不关心本单位发展,工作不积极主动的员工,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撤换或者解聘其在本单位职务或工作。

第七条对玩忽职守,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入会条件、权利与义务

深圳市电子商会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入会条件、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 (一)会员入会基本条件: 1、凡在深圳从事电子信息产业领域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和团体 2、在工商局、民政局正式办理登记企业; 3、热爱商会,遵守商会章程。 (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商会的活动; 3、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向商会反映意见的权利; 5、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有要求商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的权利; 7、申请退会权。 (三)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2、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4、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6、按时交纳会费(会员会费人民币1000元/年); 7、非电子行业申请的会员(会员会费人民币5000元/年)。 二、理事 (一)理事需具备基本条件: 1、热爱商会,遵守商会章程。

2、理事由本行业中具有规模和特色的企业领导担任; 3、企业资产规模在2000万以上; (二)理事在享有会员同等权利和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在履行会员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行理事会决议; 2、每年按时交纳会费人民币3000元。 三、常务理事 (一)常务理事需具备基本条件: 1、热爱商会,遵守商会章程; 2、常务理事由本行业中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企业领导担任; 3、企业资产规模在5000万以上。 (二)常务理事在享有会员、理事同等权利和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1、协助会长、副会长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 2、出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参与商会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三)常务理事在履行会员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每年按时交纳会费人民币5000元。 四、副会长 (一)副会长需具备基本条件: 1、热爱商会,遵守商会章程; 2、在电子行业中具有相当实力和代表性的企业领导担任; 3、积极参与商会工作,能够作到无私奉献、贡献突出的企业家;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 5、注重诚信,能够得到大多数会员的信任;

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第八届理事会会议制度

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第八届理事会会议制度 本团体的会议主要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 根据本团体《章程》的规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按《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 本届理事会由411名理事组成,在本届任期内理事本人连续两

次以上无故缺席或三次请假理事会全体会议且不委托代表人参加,即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每次理事出席会议情况,须签到记录在册,理事因工作需要或因理事本人情况变化等原因须进行变更。 常务理事会是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选举、罢免事项之外的理事会职权的机构,对理事会负责。本届常务理事的人数137名。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本届任期内常务理事本人连续四次以上无故缺席或五次请假缺席常务理事全体会议且不委托代表人参加的,即视为自动退出常务理事会,下届不再提名。会议出勤情况须签到记录在册。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领导层集体领导的工作会议。出席理事长办公会议的成员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理事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团体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安排,审查各种会议的筹备方案、财务预决算,决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本团体涉及工作面广、事务繁杂,经常有重要事项需要研究决定。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有紧急重大事项需要研究时,可随时召开,经常召集全体在各自岗位的兼职副理事长每次全部出席会议是不大现实的。因此,理事长办公会议召开,由理事长召

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中华大族谱协会 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草案)(2011年5月4日,发送理事讨论,讨论时间至5月18日结束)为了有效提高常务理事会工作效率,充分体现民主办会理念,科学引领协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大族谱协会章程》规定,制订本规则。 一、常务理事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管理,任何常务理事,均可以个人名义在常务理事会内部提出问题,发起问题讨论。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问题,由讨论发起人形成书面的讨论提纲,明确讨论要点。 三、常务理事会成员,应该就所讨论的问题,围绕讨论提纲和要点展开讨论,避免各说各的,没有观点交锋,出现错位和漫谈。讨论时要畅所欲言,不留后话。坚决禁止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坚决禁止会上不说,会后乱说。 四、各位常务理事不但自己要及时积极发表个人意见,更要同时关注其他常务理事对同一问题的意见,要善于倾听不同的声音,虚心接受他人的合理意见,及时吸收新内容,调整修正自己的认识,理清新思路,形成自己完善的明朗的新观点。 五、常务理事会讨论问题,由讨论发起人及时归纳总结,

逐步理清思路,然后,将已经形成的多数共识,梳理清晰,拟出综合决议初稿,由常务理事会进行统一表决通过,形成最终决议案。 六、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由问题发起人及时归纳总结之后,每个常务理事可以在已经达成的部分共识基础上,围绕如何解决问题,再提出自己的新的观点和主张,进行新一轮的研讨,直至形成多数人的最大程度的共识。然后,由讨论发起人拟出综合决议初稿,由常务理事会进行统一表决通过,形成最终决议案。 七、常务理事会讨论问题,对于已经形成的有效决议案,由讨论发起人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一律交由秘书长进行发文处理,由秘书长以常务理事会的名义对外正式发布。 八、对于应由理事会最终决定的提案,常务理事会应当就该提案形成一个决议,作为理事会的决议草案,由秘书长代表常务理事会,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形成有效决议后,再由秘书长以理事会名义对外正式发布。 九、已经合法程序发布的决议案,常务理事会成员,应当按照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职务分工和授权职责,及时发送给自己所直接管理的群体以及所在的社会组织。要广为宣传,积极落实,积极帮助解决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同时,要注意收集反应情况,及时向秘书长反馈信息。 十、按照《中华大族谱协会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形成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A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理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公司理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开封交通建设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理事会是公司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是公司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对公司公司负责。 第三条公司理事会由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 长名。 第四条理事会理事由公司成员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理事会理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理事长由母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理事会设理事会秘书一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理事会秘书负责协助理事长处理理事会事务及会议通知、联络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理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公司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做出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二)民主协商原则;

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XXXXXX专业合作社20XX年XX月XX日A0X 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设理事长一名,理事XX名,任期 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 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理事会表决制度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监事和经理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三至五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五、理事会接到监事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本社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2、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4、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6、履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理事会规章制度

临潭县职业技术学校理事会制度校理事会是采取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机构,必须有规范化的会议制度,按照法定程序运作,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就会直接影响理事会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也影响理事会决议的效力。所以理事会必须遵循以下会议制度:1.会议次数 理事会以会议形式作出决议,必须召开会议才能发挥它的功能,因此要保证召开会议的次数,防止因长期不召开理事会会议而削弱理事会的作用,甚至使理事会虚设。所以学校法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因实际需要多开会议不受限制。 2.会议通知 每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如果属于是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3.会议主持人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校长)主持。 4.会议法定人数

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因为理事会成员人数是有限的,所以以全体理事人数为基数,只有在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时会议才能召开,否则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太少,而使会议的代表性、权威性大大降低。 5.会议决议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这是对决议程序的严格规定。必须以全体理事人数为基数,而不是以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为基数,这样就有必要的代表性,有利于决议的实施。 6.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会是学校的集体决策机构,对学校内部事务进行讨论,理事之间相互交换意见,因此规定,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这里表明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本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但不得委托非理事人员代理出席。精品文档word文档可以编辑!谢谢下载!

理事会制度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把重庆市陕西宝鸡商会办成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群众团体,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理事会会议的正式代表为商会全体现任理事。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的其他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决议;决定商会的年度工作方针、任务;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听取和审议商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商会的重大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可视需要随时开会研究决定商会工作的重大事宜。其所决定事项要在召开理事会时进行通报。 第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召

开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会长办公会可决定理事会会议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全部理事中1/3以上的理事联名要求,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七条理事会会议由商会会长或副会长主持。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的议程、议案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理事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也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他人宣读、解释,并以书面形式发给到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间应当充分,具体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表决定议案,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参加表决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办法,通过或否决交付审议、决定的议案,赞成人数超过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让所有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在理事会会议上,理事对商会工作有表决权、批评权、建议权、咨询权,有根据自已的意愿表决的权利。 第十二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须提前向商会秘书处请假。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经理事会确认。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关于推荐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及人选的原则意见

关于推荐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及人选的原 则意见 本协会现有会员单位573家,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质企业371家,水运工程监理资质企业76家,试验检测单位及其他126家。第三届理事会理事212名,常务理事100名。根据《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为做好理事会的换届改选工作,特对推荐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及人选问题,提出如下原则意见:一、第四届理事会的构成原则 (一)根据会员单位的数量,参考其他协会的情况,本协会第四届理事人选拟定为225名,占会员单位总数的40%(其比例与上届持平);常务理事人选拟定为100名,占理事总数45%(总数与上届实际持平,比例比上届降5个百分点,其中含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0名,秘书长1名)。 (二)根据协会会员单位的专业性质,第四届理事人选中公路工程监理单位、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及其他单位所占的比例大体控制在65∶15:20左右(现有会员单位中,公路占65%,水运占15%,其他占20%)。 (三)根据会员单位资质等级情况,拟定甲级和乙丙级单位的名额分配比例约为9∶1(现有会员单位中,甲级485家,占85%,乙丙级和其他88家,占15%;上届分配甲级和乙丙级比例为6:1)。 (四)适度考虑区域均衡,并向西部地区倾斜。 二、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职业准则、行业从业自律公约,依法经营、诚信敬业,近二年信用评价等次为B级以上。 (二)企业注册年限6年以上(含改制前时间,即2007年12月底前成立的单位),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知名度较高。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在第三届理事会期间累计参加协会理事会会议等活动3次(含3次)以上。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办法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协会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本监事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监督办法。 第二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实施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监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会员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各一名,外部监事可以为会计专业人士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具体组成由监事会选举决定。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情况;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三)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七条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八条监督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负责安排成员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期准备,收集和提供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一)本协会的财务报告; (二)本协会历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情况; (三)本协会现任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行职务情况的评价报告;(四)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常务理事长等管理人员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 (五)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九条主任委员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对收集的各项书面材料进行讨论和评议,并将书面评议材料报送监事会讨论备案。 第十条监事会收到监督委员会上报的书面评议材料后五日内由监事长组织召开监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的监督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协会的财务情况,监事会允许监督委员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协会的财务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或其他专

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XXX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草案)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XXX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七条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秘书处可以事项与参会人员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协会会长职责、副会长职责、秘书长职责、理事长职责

协会会长职责、副会长职责、秘书长职责、理 事长职责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成都市肿瘤康复协会 会长职责 会长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其职责是: 1、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成都市肿瘤康复协会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5、审核、批准本协会财务开支情况。 6、代表成都市肿瘤康复协会对外联系。 7、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协会整体良好形象。 成都市肿瘤康复协会 副会长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协会工作,其职责是: 1.副会长在会长的带领下工作。 2.认真负责完成所分管协会的工作。 3.带头发展会员,壮大协会队伍。 4.主持日常工作。 5.协助会长做好分管工作。 6.自觉维护协会的团结和统一,树立协会的整体良好形象。

7.定期向会长汇报工作,对协会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关心并参与支持会内的一切活动。 9.认真贯彻协会决定、决议,努力配合会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0.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11.完成会长临时交办的任务。 12.其他副会长按分工或发挥自己的社会影响与特长、协助会长工作。 成都市肿瘤康复协会 常务副会长职责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协助会长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其职责分项是: 1、兼任秘书长的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 具体其职责是:抓好本协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了解、汇总、上报;注意发现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和解决方法;组织安排实施本会政治、业务、法律等各种学习培训活动;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同时负责商会财务开支情况复核工作。 2、兼任经济联络部部长的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本会经济联络工作。 具体其职责是:对外协助政府有关方面招商引资、开展商贸等活动;对内帮助会员发展经济,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树立文明经商意识;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并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牵线搭桥;搞好企业各项相关评比活动。

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设理事长一名,理事XX名,任期 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 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理事会表决制度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监事和经理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三至五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五、理事会接到监事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本社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2、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4、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6、履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协会会议制度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议制度 为规范本协会各级各类会议,根据本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协会会议制度。 协会常规会议有: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处办公会议、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会议、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会议、专业委员会联系人工作例会、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工作会、团体会员单位联席会议、协会年会。 一、协会主要会议相关规定 1、理事会会议:由协会会长召集,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所有理事参加,邀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名誉会长到会监督指导。原则上为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为12月底或1月初。主要内容为:听取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汇报;讨论、研究次年工作计划;审议协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增补变更;制定或修改除协会章程及会费收取标准外的规章制度;研究通过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会议可根据需要由会长临时召集。 2、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协会会长召集,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全体常务理事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年中和年底各召开一次,年底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与理事会合并召开。会议内容为:听取协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汇报,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审议包括副秘书长及各专委会负责人任免、会员吸收除名、内部管理制度修订等工作,审议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3、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牵头,秘书处负责组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专项工作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研究、讨论协会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及其他重要工作。也可根据需要由会长临时召集。 4、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召集,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原则上每月一次。主要内容为:传达会长、副会长指示精神,对协会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5、秘书处办公会议:由常务副秘书长召集,秘书处全体人员参加。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周一上午。主要内容:听取各部门日常工作,部署近期工作。 6、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会议:由协会秘书处牵头组织,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参加,邀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为1、2月份。主要内容:听取专委会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汇报,研讨协会工作计划及专委会次年度重点工作。可根据需要由会长临时召集。 7、专业委员会联系人工作例会:由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召集,各专委会联系人及协会秘书处联络员参加。主要内容:听取上月各专委会工作开展情况汇报,部署次月专委会相关工作。 8、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工作会:由专委会负责人(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各专委会负责人(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协会秘书处联络员专委会联系秘书长等相关人员参加。可邀请协会会长、秘书长参加。不定期召

在慈善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上的讲话 (1)

在慈善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上的讲话 (2012年3月14日)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召开县慈善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总结工作、表彰先进,募集善款、弘扬慈善,我觉得很有意义。两年来,县慈善协会坚守公益至上、以人为本理念,秉持安老抚孤、济贫解困宗旨,以爱心为动力,以募捐为手段,以自愿为原则,以帮助弱势群体为目的,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累计募集善款150余万元以及一批会议视频、医疗设备,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构建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县的慈善工作者,特别是以慈善事业为己任的各位老领导、老同志,怀着一腔爱心,辛勤工作,为全县慈善事业尽心尽力。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慈善协会的各位同仁,向今天受到表彰的同志和广大慈善工作者、志愿者,向关心支持我县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慈善事业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所在。多年来, 县委、政府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第一要旨,始终高度重视慈善 —1—

事业发展,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民生工程为抓手,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多方筹集资金,在救灾赈灾、安老助孤、大病救助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初步构建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相统一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体制和财力所限,政府不可能全部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有效动员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慈善活动,集中更多的社会财力,提高慈善救助能力,扩大社会救助面,有效弥补政府财力的不足,对政府救助体系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我们一定要站在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幸福富县的高度,增强发展慈善事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推动我县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在这里,我就慈善协会今后工作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是强化宣传,提升慈善文化感召力。要把慈善文化建设纳入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体系,把慈善理念的普及和慈善精神的培育融入先进文化建设之中,尤其是要与我县正在开展的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要广泛宣传慈善事业的性质、宗旨、意义,不断扩大社会影响,使慈善理念、慈善精神深入人心。要大力宣传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发挥先 —2—

乡镇村民理事会工作制度

村民理事会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 1、村民理事会坚持每周排查一次矛盾纠纷,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落实调处责任人。 2、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3、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1、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发现、受理、调处各类民事纠纷,严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健全村民理事会的调解组织,做到小事不出组。 3、在村民理事会受理的矛盾纠纷时,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4、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

并做好接待笔录。 5、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簿》和《排查纠纷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 6、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7、涉及两个或多个村小组之间的矛盾纠纷,由村民理事会理事长负责上报村委会,由村级调委会组织涉及到的村民理事会成员共同召开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组织实施。 “一事一议”管理制度 1、自然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兴办水利、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和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用工,可通过“一事一议”筹集。 2、自然村(村民小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3、“一事一议”的审批程序:理事会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 4、表决形式:按每户选一名代表,进行投票,75%以上

理事会工作制度

XX合作社理事会制度 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四、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五、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学习培训制度 一、为了给合作社成员提供良好的服务,提高成员的生产经营水平,特制定本制

度。 二、参加学习培训的为本社成员。 三、学习培训内容 1、主要学习培训党在弄下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生产经理管理知识、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合作社相关的生产技术等。 2、学习培训时间 每年全体成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四次。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六次。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集体学习。 3、学习培训方式 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我组织培训与接受其它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以会带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学习培训要求 1、学习培训做到“六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考勤、有笔记、有测试、有奖惩。 2、理事会负责成员学习培训的组组合领导,每年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学习培训计划,为成员统一免费配置笔记本。 3、加强以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为重点的入社人员培训,经测试通过后方可入社。 4、成员要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培训教育活动,凡无故缺席1次(或者迟到早退3次),扣除相当于农民纯收入2天额度的盈余分配(用于学习培训奖励),一年内连续3次或者累计5次无故缺席的,理事会可以予以除名。 5、每年集中1-2次学习培训测试,对成绩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我只是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会负责审批,一般经费由理事长直接审批;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

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什么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及特邀办法另行制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或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 (四)增补、罢免常务理事; (五)选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八)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九)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 (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常务理事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或特邀办法另行制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家族理事会成员职责

家族理事会成员职责 第一条顾问、名誉会长 (一) 为理事会制定方向,定目标、把握政策,提出决策建议; (二) 提供决策意见,提供决策依据,树立典范,当好参谋; (三) 发挥监督、指导作用。防止管理上的差错。 第二条会长 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开好各种会议,积极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条常务副会长 协助会长开展日常事务,并分管财务工作;组织制订理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财务管理制度,奖学金制度,会议制度以及各种相关规定。 第四条副会长 外事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对外事务。 内事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对内事务。 第五条秘书长 (一) 起草文件,会议记录,建立档案; (二) 准备资料,筹备会议; (三) 做好上传下达和衔接工作,当好正、副会长参谋。 第六条副秘书长 (一) 协助秘书长召集理事会的会议,拟制或受权发布理事会的会议纪要; (二) 协助理事会收集和了解族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 及时准确地传达信息。当好理事会与族人之间沟通使者和桥梁纽带; (四) 负责协助秘书长做好上传下达和接待工作。 第七条常务理事 协助理事会做好所分配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各片区事务工作和积极抓好落实,并做好监督指导理事工作。 第八条会计 服从分管领导指挥,并负责理事会帐务管理,积极协助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开支、账目公开、日清月结和建立财务档案等工作。 第九条出纳 执行财经纪律,遵守财务制度,公私分明,并负责理事会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十条理事(成员) 服从理事会领导,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做好分配的各项工作,并负责所属区域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族谱编撰委员会(成员为部分理事兼任) (一) 制定修谱方案,包括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式样、数量、核价等; (二) 做好采访工作,力求不漏户,限期完成采访任务。 (三) 采访中重点把失续、断续、流外族人根据自愿纳入谱; (四) 对孝悌贤淑典型(其中贞烈者)要采访入谱;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凡从事党、政、军界科级及营职以上干部、获研究生以上学位、中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年利润20万元以上工商大户、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荣获地市级以上荣誉者,均应载入名人录。

常务理事会议上的致辞(完整版)

常务理事会议上的致辞 常务理事会议上的致辞 第一篇: 常务理事会议上的致辞 常务理事会议上的致辞 尊敬的栾主席、何主席,各位艺术家: 五月的风,吹绿了大悟的山,吹红大悟的花,吹暖了大悟这片红色的土地,在这个美丽而温罄的季节,我们迎来了**市摄影家协会第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在这里召开。我代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欢迎各位摄影家艺术家的光临!并对你们长期以来宣传大悟展示大悟致以真挚的敬意! 大悟是一幅秀美的山水画。这里群山环抱,形胜优越,山水兼有北秀**之美,这里奇山异石,碧水秀潭,乌桕红叶,冰雪雾凇,形成四季景观,美不胜收。这里有**湖的神秘,大顶山的奇险,九女潭的清幽,十八潭的灵秀,装八寨的雄奇,天池水的清澈,**潭的秀美,乌桕树的瑰丽,杜鹃花的绚烂。真是红绿交相辉映,格外艳丽迷人。这里的九房沟、八字沟、九重屋、**老街等古宅民居,永宗寺等千年古寺,古色古香。这里千村万落,锦绣田园、民风民俗遐迩闻名,红色的大悟欢迎你,秀美的山川欢迎你,热情的大悟人欢迎你! 从最初物理学上的小孔成像,到现代微妙的摄影技术,人类的摄影艺术已经走过几百年的历史。而我们的摄影协会才迎来勃发的生机。因为在我们这个大家庭里,有视摄协为家的领导,有爱摄影如生命的成员;有摄影技艺精湛的老摄影家,有勤奋执着的中年骨干;有

初出茅庐的青年才干,还有一群为摄影而着迷的队员。正是这些情系摄影、心向摄协的诸多成员给我们的摄协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和活力。**市摄影家协会自成立以来,先后组织了举办了**市建市十周年摄影展、"**风光"摄影展、**城市圈摄影展以及丰富多彩的摄影采风等一系列活动,为促进**经济建设、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作出了应有贡献。此次理事会的召开,必将为**摄影协会进一步发挥领头羊的作用,推动**摄影事业上一个新的台阶。 最后预祝此次理事会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摄影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多出精品,快乐摄影! 谢谢大家! 第二篇: 在安全生产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上的讲话 在安全生产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上的讲话 各位理事、同志们: 今天,裕安区安全生产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徐祖明同志亲临会议并要做重要讲话,这是局党组对协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极大支持。同志代表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对协会去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实事求是,符合协会实际,我完全同。同时,借此机会对给予协会工作关心、支持和帮助的各位理事及区安全监管局及局各股室队、各会员单位和广大会员,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根据我区安全生产协会的实际,我讲三点意见。 一、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增强作好协会工作的信心。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等自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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