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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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南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第8号令)、《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3]44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和要求,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就典当行组建审核、变更事项制定此《典当行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南》,请参照该指南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设立及变更申请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

(二)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验资。所有出资人应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成立筹备工作小组,以筹备工作小组名义向拟注册地的州(地、市)金融办提交申请。

(四)经州(地、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未成立金融办的地区,直接向省金融办提交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设立典当行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两家法人股东须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持续盈利,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总持股比例不低于50%,且最大单个股东为法人股东;且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

额的80%);2、新进入(增资)法人股东(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股东);上市公司不得作为法人股东入股典当行;

3.注册资本符合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从业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5.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三)变更典当行条件

1.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典当行开业时间一年以上,且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典当行上年度年审等级为“A”级(评定为“B”级的,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

(3)典当行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必须业务发展比较稳定、盈利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最近6个月平均典当余额达到注册资本75%以上,不增资将影响业务正常开展;

(4)典当行法人股东应符合如下要求:

a、法人股东参与典当经营满2年(按工商部门登记时间)才允许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b、法人股东没有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5)与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6)新进入(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与典当行设立条件对法人股的要求一致),新进入(增资)法人股东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盈利;

(7)新进入(增资)的自然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为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遵纪守法,能接受相关资格审查。

2.变更其机构名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典当行开业时间一年以上,且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变更其法人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典当行开业时间一年以上,且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典当行上年度年审等级为“A”级(评定为“B”级的,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

4.变更其营业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典当行所在州(地、市)主管部门的签署文件;

(2)典当行开业时间一年以上,且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申请资料清单

(一)设立典当行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注册地及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名称中应包含“典当”字样;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公司章程(草案);

4.股东出资协议书(原件)。应明确各股东权利和义务;

5.法人股东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

6.股东名册。应载明股东名称、身份证号、出资额及股权比例等;

7.股东基本资料。法人股东应提供机构简介、经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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