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所得税制实施的制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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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所得税制实施的制度构想

【摘要】近年来,负所得税制逐渐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这自然是与我国的经济、保障制度的改革密切相关的。负所得税制度是一项对低收入者提供自动支付的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对穷人进行更有效的帮助并有利于税收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机结合,对我国低收入者补助有一定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米尔顿·弗里德曼;负所得税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负所得税制在中国得到关注的现实与理论背景

近年来,负所得税得到国内学者关注是与我国的贫困、低保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密切相联的。面对城市贫困现象,我国财税部门虽然规定了给予弱势群体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为了帮助城市困难群体,我国政府推行了三条社会保障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并一再强调加强三者的衔接工作,但是仍然存在着实际保障范围过窄,保费过低等问题。城镇低保线在实际执行中控制得非常严格,有些条件近乎苛刻,从而把许多应该救助而政府无力救助的对象排斥在城镇低保线以外(姚君,2003)。此外,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着法制不全、范围过窄、效率低下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这些问题,人们开始关注负所得税。

目前,我国虽然尚未开征负所得税,但已经有不少学者和学术团体将注意力转向了它。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在2003年已论证运用负所得税理论来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课题,并于2004年在黑河市

进行试点,为进一步在全省推开积累经验。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出席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宏观经济风险研讨会”时提出,我们在风险管理上,现在还是处在一个落后的状态中,应实行负所得税制度,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二十世纪后期所出现的负所得税——“所得税鼓励”(eitc)现在并不广为人知。但是所有这些都需要建立一个最基本的基础设施。比如法规体系和公正执法,信用体系,包括监管。(吴敬琏,2004)

2.在低保制度中合理引入负所得税机制

2.1 负所得税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负所得税制度是一项对低收入者提供自动支付的制度。负所得税(王淑玲,2005)是指政府规定一定的收入保障数额(最低收入指标),然后根据个人实际收入对不足保障数额者给予补助,收入越高,补助越少,即负所得税是以政府向个人支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福利补助的一种形式。由于是政府向个人支出所得税,对政府来说是个人所得税的负收入,故称为“负所得税”。负所得税实质上是政府转移支付的一种方式,不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税。这种制度给与低收入人群补助以保证其收入不低于一定水平。

1962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米尔顿*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首先提出负所得税制度,他提出此项制度的目的是使社会福利和税收制度相结合,使社会福利更有利于低收入人群。此后欧美经济学界的经济学家又不断将其充实和发展,使该制度对财政

分配政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美国尼克松政府在1969年提出的“改善家庭援助计划”和之后的卡特总统任期内提出的“改善就业机会和收入计划”都是反映负所得税思想对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措施。英国在1969年以前对低收入人群实施的是100%税率的保障收入方案,但是在1969年之后政府对有子女家庭的补助计划受该负所得税理论模式的影响,允许受益者在一个月中保有收入的前30英镑,对高于30英镑的收入部分,自己保留1\3,由此隐含的税率只有67%。

目前加拿大已普遍运用负所得税制度对低收入者在儿童抚养,配偶补助,失业保险金,教育费,医疗费等项目均实行了负所得税制度,并且负所得税额可抵减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2.2 负所得税制度的理论模式

负所得税制度的本质是政府为了解决贫困问题,通过引入累进机制对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生活援助,从宏观调控看,它较好地解决了财政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实现了社会产品分配机制的完善。负所得税制度的基本理论的计算公式是:

负所得税=政府规定最低收入指标-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率

个人可支配的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

假定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指标为150元,负所得税率是50%。则个人实际收入与个人可支配的收入如下表计算:

从上表的计算可以看出:当个人实际收入为0时就不需要纳税,反而可以向政府申请150元的生活补助费。当个人开始有工资等收

入时,他的补助随之减少,并不是按照100%的隐含税率减少,而只是减少50%。当个人实际收入达到300元时,他从政府领取的补助费减少到零。这时的收入也称为转折收入,转折收入=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指标/负所得税率=150/50%=300。当个人实际收入达到转折收入之后,他就不能再从政府领取补助费,而是要向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个人实际收入的层次越高,负所得税的补助就越少,但个人可支配收入的绝对数还是大于层次低的收入者。实行这种负所得税的补助政策,既可使低收入者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依赖政府补助金过活的懒汉思想,从有利于鼓励个人工作积极性。

在具体实施中,负所得税可采用与正所得税同样的办法来计算应税所得,即个人和家庭可以用他们的所得之和减去他们的免征额或费用扣除额,如果结果是负数,他们就有权从政府那里领取税收补助,这种补助金的数额是按照负所得税的适用税率计算出来的。负所得税的税率可以是比例税率,也可以是累进税率,但是没有必要把负所得税税率与正所得税税率衔接起来,为了征收管理的方便,大部分国家的负所得税的税率一般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

2.3 用负所得税方案改进现行低保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与凯恩斯主义所主张的极为类似的差额补贴制度,即给予固定的最低生活补贴,如果该家庭有一定的收入,则是用规定的补贴减去全部收入,其操作方案是:

差额补贴额=最低生活保障线-实际收入额

如果以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是150元计算,当一个家庭按人口计算的月均收入低于150元时,便可享受“低保”,享受的额度以上式计算的数额为准,当一个家庭按人口计算的月均收入高于150元时,便不再享受“低保”。凯恩斯主义者所主张的差额补贴制度实质上是弗里德曼倡导的负所得税的一个特例而已。也就是说,当负所得税税率为100%时,两种制度并无二致。

根据负所得税制方案,高收入家庭根据他们的收入按照正所得税率纳税,低收入家庭按照负所得税税率得到补助。换句话说,富人将“支付”一种“正税”;穷人则将“支付”一种“负税”。实际上,负所得税的魅力之处正在于将传统意义上相互割裂的起“调高”作用的税收与起“兜底”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合二为一,实现了有机整合。

3.社会福利政策分析框架分析

3.1 社会分配的基础:从选择性到普遍性发展

现行的低保制度许多贫困者被“视同”有保障者排除在低保之外。此外,领取低保的条件也相对苛刻。现行的低保制度只是救助了“绝对贫困者”,而是忽视了收入差距因素,剥夺了许多“相对贫困者”获得低保的权利,不符合“救助对象普遍”的原则,实际覆盖范围有限。

负所得税实质是针对个人所得的一种税制安排,因此,其纳税对象应确定为我国全体公民,这样合理的扩大了享受低保人士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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