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治安案件、轻伤害案件中如何做好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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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治安案件、轻伤害案件中如何做好司法鉴定工作

王家胜山西省灵石司法鉴定中心主任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诉讼)调解的衔接配合,形成良性互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西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若干意见(试行)》,山西省公安厅与山西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若干意见(试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与山西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三个意见”)。根据“三个意见”的精神,人民调解从民事调解拓展到轻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从诉讼外进入了诉讼内。由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的拓展,同时也为司法鉴定服务带来了契机,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保障,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司法鉴定的根本是解决诉讼中渉及的专门性问题,“三个意见”的实施就使得人民调解从诉讼外进入了诉讼内,也就使得司法鉴定能够进入人民调解程序,给予其证据保障作用。

在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治安案件、轻伤

害案件(下称“三类案件”)中,如何做好司法鉴定工作就成了司法鉴定机构的一个新课题。现就结合我中心工作的实际谈几点看法与大家共同商榷,使司法鉴定在“三类案件”的调解中真正发挥其职能作业。

一是要充分认识“三类案件”司法鉴定的重要意义

做好“三类案件”司法鉴定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三类案件”中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人民调解案件准确性的保障,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

二是要充分认识“三类案件”的特点

1.委托调解的主体是司法机关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2.委托调解的案件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受理的治安、轻微刑事和民事案件。

3.委托调解的案件具有时限性,时限较短,一般为5-10日,民事案件10-20日。

4.委托调解的案件可委托纠纷发生地的调解组织调解,也可异地调解。受委托的调解组织为乡镇(街道)以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5.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结果都要对办案机关反馈。

6.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结果具有一定的强制效力。

三是客观分析“三类案件”渉及的鉴定

1.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治安案件中渉及的鉴定。

《关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故意毁坏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其中渉及的鉴定有:损伤程度鉴定、医疗费鉴定、续医疗费鉴定、资产评估(价值评估)鉴定等。

2.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轻伤害案件中渉及的鉴定。

《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轻伤害案件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且属初犯、偶犯,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其中渉及的鉴定有: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医疗费鉴定、续医疗费鉴定、资产评估(价值评估)鉴定等。

3.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民事案件中渉及的鉴定。

《关于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有可能通过人们调解解决的下列民事纠纷,可以委托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1、离婚纠纷;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

育费纠纷;3、继承、收养纠纷;4、相邻纠纷;5、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6、损害赔偿纠纷;7、物业纠纷;8、土地承包经营纠纷;9、宅基地纠纷;10、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纠纷。其中渉及的鉴定有: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鉴定、医疗依赖鉴定、医疗费鉴定、续医疗费鉴定、资产评估(价值评估)鉴定、建筑工程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

四是要严格司法鉴定的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是司法鉴定的生命,规范程序是司法鉴定的保障,所以在人民调解组织委托的对“三类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时,也必须严格司法鉴定程序。首先要把好受理程序这一关。要认真审查人民调解组织或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对委托的鉴定事项、委托鉴定的要求、目的、用途要严格审核,鉴定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要求、目的、用途是否合法;要认真审查提供的鉴定材料,要对提供的检材、材料、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符合本机构鉴定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并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其次是要做好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时限较短,相应委托鉴定的时限也短,更没有重新鉴定的可能和时间,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三类案件”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中,既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实施程序进行鉴定,又要及时准确

地出具鉴定意见,这就必须加快工作速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鉴定质量,才能满足“三类案件”调解的要求,这就是受理鉴定要严谨,组织鉴定要迅速,讨论鉴定要细致,出具鉴定要快捷。再次严格规范司法鉴定中鉴定人的回避、保密和出庭制度。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人遇应当回避的情况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提出鉴定人回避,鉴定机构要及时做出决定;在鉴定中鉴定人可能会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鉴定人应当保守秘密;鉴定意见出具后,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要求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要按时出庭。

五是要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

要针对个案的性质、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与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委托前的沟通,确保委托的针对性,使委托的鉴定事项确实能解决案件中确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在鉴定过程中要多听取和多分析调解人员对委托调解的案件所做的剖析意见,要吃透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真正的焦点问题;鉴定意见书送达时,要尽可能地给调解人员详解鉴定意见,使他们能够充分理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在出庭作证时,要尽可能地用通俗的语言讲解鉴定意见和内容,使调解人员能够听懂鉴定意见书的内容。

六是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三个意见”的实施,“三类案件”的司法鉴定为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县区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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