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排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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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青水供排〔2020〕115 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有效推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2020 年 5 月11 日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有效提升我市污水管网可生化降解有机污染物浓度,为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打下坚实基础,切实推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决定开展以排查整治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国家、省、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部署要求,聚焦制约我市污水集中收集率的重点管段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封堵“雨污混流”混接点为工作重点,以污水收集管网污染物浓度为主要指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期治理相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确保我市提质增效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主要内容根据《青岛市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 年)》所确定的管网排查责任主体,以2019 年均BOD浓度低于BOD 浓度标准值的污水处理厂(名单见附件1)服务区域内的雨污水管网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以查问题、清淤泥、找症结、封漏洞为主要内容的排查整治活动。

三、阶段划分(一)前期准备阶段(5.12-5.15)收集梳理管网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近两年内日常巡查维护资料、群众举报信息、往年管网检测资料、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相关资料、排查范围内排水户相关资料(数量、排水许可证办理情况)、污水处理厂2019 年进水水质记录。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草案)》及说明发布日期:2010-05-05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防治洪涝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工作。

区(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环保、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达标排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各项资金投入。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

第七条鼓励排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再生水利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七区及高新区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排水专业规划,经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

青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青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青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管理、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同时将第八十三条中的“房屋”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

三、删去第七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四款。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代表:“(一)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有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且未改正的;“(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代表的情形的。

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5.30【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2002年5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称市内四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以下统称各县级市)的城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排放,是指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生产经营废水和生活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放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最终处置设施,以及用于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沟渠、河道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凡具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条件的排水户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纳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网排放,不得任意排放。

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二)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放雨水管网;(三)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污水。

第六条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

向城市排放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还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青岛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排水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排水行业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青岛市排水行业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排水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特许经营,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接纳、输送雨(污水)的管网、明沟、暗渠、河道、泵站、污水处理厂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业监督管理,是指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以引导和鼓励依法规范管理、经营,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企业自律、部门考评、政府监督、公众参与”的监管机制,坚持长效监管、量化考评、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排水行业实施监管管理。

各区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七区五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七条体制机制监管。

包括排水设施管理与养护专职部门设立、职权划分、运行机制、运行制度、队伍建设等。

第八条市场监管。

包括市场进入、退出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管。

第九条规划与建设监管。

包括排水规划与建设计划制定与实施的监管。

第十条许可监管。

包括城市排水工程建设许可和城市污水排放许可。

第十一条设施维护质量与服务质量监管。

包括:排水设施完好率、排水设施应急抢修抢险处置及时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文明施工等。

第十二条设施运行安全监管。

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城市排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运行安全监管措施,防止发生重大事故,确保生产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十三条价格和收费监管。

主要包括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成本、节能减排、收费等。

第十四条重点工作目标监管。

主要检查督导重点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和工作质量。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正文:----------------------------------------------------------------------------------------------------------------------------------------------------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1996年7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称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矿、环保、计划、卫生、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供水、水利、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和地矿等有关部门编制。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青水发〔2019〕78号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青水发〔2019〕78号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青水发〔2019〕7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2019年3月20日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市水务管理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作执行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水务管理局各项工作,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职,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第三条市水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坚持勤政为民,践行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纪律,清正廉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尚实干,勇作为,敢担当。

第二章全面正确履职第四条市水务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局长出差、休假期间,由局长指定一位局领导主持全面工作。

第五条分管领导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分管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需协调解决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其他分管领导的工作,要会同有关分管领导沟通协调。

第六条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处理局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局决定事项和局长交办事项。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工作,在本处室、单位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需要向局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领导汇报;需要向局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14
•【字号】青政字〔2015〕119号
•【施行日期】2015.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5
年)的通知
青政字〔2015〕1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青岛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5年)》(以下简称《综合规划》)。

现就做好《综合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对贯彻落实《综合规划》的认识。

编制《综合规划》是我市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举措,组织实施好《综合规划》对于合理利用雨洪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综合规划》为指导,扎实有效地开展排水(雨水)防涝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落实到位。

三、各区、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按照《综合规划》要求,切实完善排水(雨水)防涝工作方案,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市突发性灾害应对能力,保证城市安全运行。

《综合规划》由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印发。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

青岛市排水管理处关于印发《青岛市排水管理处下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073

青岛市排水管理处关于印发《青岛市排水管理处下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073

青排管字…2009‟73号青岛市排水管理处关于印发《青岛市排水管理处下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提高我处职工安全操作素质,保障下井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范和遏制下井操作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制定的《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下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结合我处实际制定《青岛市排水管理处下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青岛市排水管理处下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我处下井作业人员安全,提高泵站和管网维护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下井操作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处各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在我处范围内实施下井作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我处生产安全部负责下井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内下井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井作业单位应组织制定下井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五条下井作业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六条下井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人工急救和防护用具、照明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七条下井作业单位针对每一次下井作业任务,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

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如作业单位属外来施工单位,应由作业地点所属工区派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管。

第八条下井作业前,应由作业地点所属工区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单位的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井下空间的结构和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九条下井作业单位必须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下井前应填写《青岛市排水管理处下井安全作业票》(见附件),报所在工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区负责人审批。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正文:----------------------------------------------------------------------------------------------------------------------------------------------------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2010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洪涝灾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工作。

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海洋、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集中处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排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污水的再生利用和雨水、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青水资[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和《山东省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青岛市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实施进展情况报送市水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15日青岛市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节水意识,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和2022年,全市用水总量分别控制在13.98和14.8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5%和7%,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国内领先,较2015年分别降低5%和7%;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分别达到92%和92.5%;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分别降低到9.5%、9%;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分别提高到0.6615和0.6617以上。

到203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0.01亿立方米以内,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形成水资源利用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二、行动方案(一)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1.强化指标刚性约束。

健全完善市、区(市)二级规划,合理确定经济、产业布局及结构、规模,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在区域发展、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刚性约束。

17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17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17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体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污水排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污水排放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污水排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二章污水排放标准与许可第五条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第六条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污水排放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污水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污水排放许可申请表;(二)污水排放设计方案;(三)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污水预处理与排放设施第九条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和完善污水预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第十条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污水排放监测与应急处理第十二条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污水排放监测制度,定期对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十三条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发现污水排放超标或者设施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污水排放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污水排放突发事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污水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污水排放超标或者未建立污水排放监测制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3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坚持权责一致、协同高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排水质量,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排水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排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排水设施布局和规模;(二)排水管网设计标准;(三)排水设施建设时序;(四)排水设施维护和管理要求;(五)排水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城市排水规划;(二)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三)采用先进、实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工艺;(四)确保排水设施的安全、可靠、经济、美观。

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和排水设施质量。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三)有稳定的维护队伍和完善的维护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定期检查、维护排水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二)及时修复损坏的排水设施;(三)及时清理排水设施内的垃圾、污泥等杂物;(四)保障排水设施的安全和畅通。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17修正)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17修正)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17修正)【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1996年7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96年8月1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8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9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城市节约用水适用《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

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和利用,本条例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机构和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2020修正)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2020修正)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6【实施日期】2020.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2010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0年7月30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2020年1月14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第三章河道利用第四章河道保护第五章河道采砂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功能,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适用国家、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但应当遵循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

第三条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沽河、小沽河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1992年11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5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1993年3月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修正1994年10月12日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防治水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全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青岛市及各市、区)水利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其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流域综合规划;负责编制防洪、水利工程建设、乡(镇)村供水等专业规划;(三)负责水资源总量的统一分配和调度,组织编制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专业规划中有关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工作;(四)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五)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六)负责抗旱、防汛、水利工程建设、乡(镇)村供水等工作;(七)归口管理节约用水工作;(八)负责河道(包括河道调蓄工程、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九)负责水政监察,调处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高新区排水管理规定

高新区排水管理规定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水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高新区内的排水及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高新区公用事业效劳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区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新区市政维护单位负责我区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中心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我区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那么。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六条中心应当按照职责,保障我区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各项资金投入。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

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当。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市政维护单位。

第九条公共排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政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尚未移交市政维护单位管理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条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中心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自用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户负责建设,验收合格后,应当将连接管移交给市政维护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一条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必须申领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二条中心负责园区范围内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

第十三条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排水许可申请书;〔二〕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和日常检测能力证明材料;〔三〕排水方案和有关排水资料、图纸;〔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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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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