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路基修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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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GW 120-2015

高速铁路路基修理规则

2015 年1 月

前言

路基是重要的行车设备。为保持高速铁路线路稳定,保证运输安全畅通,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高速铁路路基设备抵御灾害和适应高速运输的能力,做好高速铁路路基修理工作,满足线路高可靠性、高稳定性、高平顺性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在充分吸收高速铁路路基研究成果、国内外路基修理技术及既有线路基修理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铁道科学研究院,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北京、上海、郑州、成都等铁路局的大力支持。

本规则共分七章、16 个附件,阐述了高速铁路路基的主要结构和技术要求、路基维修组织、路基检查、路基维修、路基大修等内容,明确了相关要求。

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需要补充和完善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北京市复兴路 10 号,邮政编码: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康高亮、曾宪海、赵有明。

本规则编制单位: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姚冬、张千里、郭胜、吴细水、朱瑞龙、刘丙强、王兴宁、张序谭、刘锋、路言杰、李中国、陈锋、高睿、张晓阳。

本规则主要审查人:康高亮、曾宪海、赵有明、师新明、尤昌龙、彭泽仁、顾湘生、潘振华、王应铭、魏永幸、陈志新、赵继华、何志勇、寇东华、何赤忠、柏存更、刘芳。

本规则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技术标准 (2)

第一节基本要求 (2)

第二节路基沉降 (3)

第三节路基面形状及宽度 (3)

第四节基床 (5)

第五节路堤 (5)

第七节过渡段 (6)

第八节地基处理 (7)

第九节支挡结构 (8)

第十节路基防护 (9)

第十一节路基防排水设施 (10)

第十二节特殊地段路基 (11)

第三章路基修理组织 (12)

第四章路基检查 (13)

第一节检查制度 (13)

第二节周期性检查 (13)

第三节专项检查 (13)

第四节变形监测 (14)

第五节路基状态评定及病害分级 (14)

第五章路基维修 (18)

第一节经常保养 (18)

第二节综合维修 (22)

第六章路基大修 (28)

第一节大修工作内容 (28)

第二节计划编制 (28)

第三节设计文件 (29)

第四节施工管理 (30)

第五节验收交接 (32)

第七章附则 (41)

附件:1.路基检查记录簿 (42)

2.路基维修年度计划表 (46)

3.路基维修月工作量调查及计划表 (47)

4.路基维修作业工作日志 (48)

5.全年分季路基维修计划及完成表 (49)

6.路基维修验收证 (52)

7.路基设备状态评定扣分明细表 (53)

8.路基设备状态评定汇总表 (54)

9.路基保养质量评定记录表 (55)

10.路基大修工程申请表 (61)

11.工程变更通知单 (64)

12.隐蔽工程检查表 (68)

13.路基大修工程竣工验收证 (66)

14.路基病害登记簿 (67)

15.高速铁路路基检查保养主要机具配备表 (70)

16.本规则用词说明 (7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路基是重要的行车设备。为保持高速铁路线路稳定,保证运输安全畅通,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高速铁路路基(以下简称路基)设备抵御灾害和适应高速运输的能力,做好高速铁路路基修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路基修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重在检查,养修并重、综合治理” 的原则,做到对路基病害治早、治小,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路基修理分为路基维修和路基大修。修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保持路基本体和防排水、支挡、防护等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状态完好;

(二)及时整治路基病害,预防病害的发展;

(三)有计划地改善路基设备状态,保持路基整体稳定性。

第四条铁路局依据总公司相关规定以及与合资铁路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输管理协议,负责受委托范围内路基设备的修理,保持路基设备状态良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作为产权单位的合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应保证路基修理费用的及时投入。

第五条路基修理实行检、修分开,专业化管理,设备管理单位应设置路基管理、维修机构。

第六条路基设备检查、监测是全面掌握设备状态变化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行车安全的基础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执行各项检查制度,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保持路基设备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路基突发性病害的应急处置机制,配备应急处置所必须的机具、设备及材料等。

第八条路基修理工作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建立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

第九条路基修理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先进的检测和监测手段,积极推行机械化,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作业效率,保证作业质量。

第十条路基修理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工作、生产、生活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对置于路基结构物上的电缆沟、井、槽、电杆、机柱、箱盒、声屏障等设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检查,影响路基防排水及路基稳定时,必须及时处理。管线等结构物不应穿越无砟轨道路基。

第十二条对沿线抽取地下水、采空、堆载、建(构)筑物施工、坡脚长期积水、设置鱼塘等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应加强检查和评估,路基出现异常变形时应果断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对地质条件、地基处理方法和周边环境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其原因,及时安排整治。

第十三条路基修理工作,除按本规则执行外,还应遵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设计行车速度 200 km/h 及以上的铁路(既有线提速线路除外),200 km/h 以下仅运行动车组的铁路参照执行。各铁路局可在本规则的基础上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路基设备主要包括路基本体及其基础、支挡防护和防排水设施等。路基设备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能抵抗列车荷载作用和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路基主体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100 年,边坡防护和路基排水设施结构设计使用年限60 年。路基边坡防护、排水设施采用混凝土结构时使用年限应满足现行《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路基基床应能承受列车动荷载的长期作用和有效消除环境对下部本体的影响。表层填料应具有优良的级配、较高的密实度、强度及良好的水稳性。

第十八条地基处理应满足稳定和沉降变形控制等要求。

第十九条路基支挡防护工程应在荷载组合和环境作用下满足稳定性、坚固性和耐久性的要求。路基边坡防护应采用植物防护与工程防护相结合的措施,并兼顾景观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地等要求。

第二十条路基与桥台、横向结构物、隧道及路堤与路堑、有砟轨道与无砟轨道等连接处均应设置过渡段,实现刚度及变形沿线路纵向的均匀变化。

第二十一条路基工程应符合防灾减灾要求,提高路基抵抗连续强降雨、洪水及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电缆槽、电缆过轨、接触网支柱基础、声屏障基础及综合接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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