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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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维护劳动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活动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和农村所有劳动者,都享有本法律规定的职业卫生权益保护。

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劳动安全和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监管和服务。

第六条国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提高职业病预防和治疗水平。

第二章职业卫生工作责任第七条国家领导干部是劳动安全和健康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保护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级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度。

第九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劳动安全和健康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负责。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机制,对劳动者的劳动环境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职业卫生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本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卫生工作计划、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和控制、职业病预防和治疗等内容。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和保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信息,包括职业暴露情况、健康监护记录等。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劳动者的劳动环境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并对劳动者进行正确使用和保养的培训。

(完整word版)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订)

(完整word版)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2019年1月7日 16:37:48(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依法开展,科学有序,综合治理,防治相结合。

第三条国家实施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民利益第一。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对象、范围和控制目标第四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指从事特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由于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存在的物理、化学、生物、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五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等。

第六条具有下列病因之一的因素在用人单位作业环境中存在,可引起劳动者患上与其工作有关的疾病的,应当执行本法:(一)国家提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二)在用人单位作业环境中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七条职业病防治的整体目标是:(一)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发展;(二)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护意识;(三)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四)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职责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业病防治职责:(一)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者配备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职业病危害防范和监测等工作;(三)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四)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五)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六)做好职业病防治记录。

第十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业病防治职责:(一)开展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研究和指导;(二)开展职业病检测、诊断和评估;(三)监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四)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和咨询。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防护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防护措施等综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第二十四章 法律职业

第二十四章 法律职业

第二十四章法律职业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法律职业的外延有所不同:律师工作狭义法官工作检察官工作狭义广义法学教育工作即泛指一切受过法律专法学研究工作业训练的人所从事的与司法辅助工作等法律事务相关的职业。

法律人: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

具有广泛性,除以上人员外,尚有从事立法、行政执法、法学教育或研究以及企业经营等方面工作的人。

(二)特征1、国外学者对职业特征的概括:(1)职业人员的技能以系统的理论知识为基础,而不仅仅根据特殊技术的训练;(2)职业人员对他们的工作有相当大的自主性;(3)职业人员形成联合体,它调整职业内部事务,对外则代表职业人员的利益;(4)加入一个职业,受到现成员的认真审查,要成为一个职业成员往往要参加职业考试,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这个过程受到有关职业组织的调整;(5)职业拥有道德法典,要求其所有成员遵守它,违反者将可能被开除出该职业。

①2、结合一般职业的特征与法律职业的要求,国内学者对法律职业特征的概括:(1)法律职业的技能特征法律职业技能来源于法学教育,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的形成。

(2)法律职业的伦理特征法律职业必须具备本职业特有的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因为它受法律活动规律的制约,受法律职业技能的影响。

(3)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对法律自治的追求也就出现了职业主义的倾向,因而也就造就了专业化的司法官吏,进而也就出现了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

①参见美国学者E·格林伍德在其《职业的特征》一书中阐述的内容,转引子自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03页。

关于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可参见①[英]罗杰•科特威尔著,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2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实施日期】2017.11.0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社会共治。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注重科学技术支撑,充分发挥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应当贯彻依法防治、综合施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围绕预防为主,形成从源头治理、过程管控到风险评估、监督检查的科学工作体系。

第五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属于综合管理,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综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安排必要的经费和物力。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激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

第二章病害控制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病害控制工作包括职业病预防、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职业病监督和职业病危害监测。

第九条职业病预防措施包括:防治职业病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防护措施。

第十条职业病的防治职责分工是:用人单位负责防治职业病,劳动者负责按规定防护,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程和操作规程,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责任。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环境,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控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员工健康。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识别和评估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职业病的职业危害进行识别并进行评估,采取必要的控制和防护措施。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官方)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官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02)第二章前期预防 (05)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07)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4)第五章监督检查 (20)第六章法律责任 (21)第七章附则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该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多次修正,最新版本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该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前期预防章节旨在通过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职业卫生监测评价等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章节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劳动者应当遵守的职业病防护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章节规定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报告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职业病病人的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措施。

监督检查章节则规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程序。

法律责任章节则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个人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应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6号《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一军2020年12月1日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审查核查、审核认定、证书颁发、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律职业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法律职业队伍。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应当遵循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服务水平。

第二章申请受理和审查、核查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

第七条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留存归档。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2018-04-2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4-28发布机关司法部法律修订(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形式和范围第四章程序和实施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新版职业病防治法-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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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最新2018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修订对比

最新2018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修订对比

最新2018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修订对比(附送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施行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修订对比)∙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前后对比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前后对比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职业安全制度的法律

职业安全制度的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职业危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安全,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所面临的直接和间接危害,包括但不限于职业中毒、职业病、工伤事故、职业性放射病等。

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安全制度,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共同维护职业安全。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职业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职业安全技术和设备,提高职业安全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职业安全责任制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职业安全责任。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职业安全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职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规章制度,明确职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场所、设备和工艺进行职业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调查、处理职业安全事故。

第三章职业危害预防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危害因素,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技术、管理、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监测和评价制度,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

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

试论述法律职业制度的种类。
参考答案:所谓法律职业制度是指国家关于法律职业培养、考试、培训、任职、待遇、惩戒、机构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综合各国的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认识法律职业制度:(1)法律教育制度。从培养过程和方式上看,法律教育具有学术性和实践性等特点,相应的,西方国家法学教育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大学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二是职业法律教育,侧重实践。这种做法值得我们的法学教育借鉴。诚然,法律离不开理论也离不开实践,但是,随着高等法学教育的深入,在理论和实践上做一定程度的区分是有必要的。(2)法律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一般的,初任法官一般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有的还要实习或者培训。有些国家还规定不同审级法官还需要晋升考试,另外在报考条件上有很严格的限制。(3)法律职业任职制度。很多国家都对初任律师和司法官都规定了起码的条件和资格。例如英国规定,担任高等法院法官需要担任过10年以上助理法官;多数国家对法官有专职性要求,即法官不得在行政机关、议会中担任职务,不得经营商业等。(4)法律职业待遇制度。一些国家的法官实行终身制和高薪制。所谓终身制是指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职务。一些国家除了给予较高的工资外,还在住宅、汽车、警卫等方面提供优厚待遇,另外还有丰厚的退休金制度等。这些制度对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提供保证。(5)法律职业机构。法院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各国法律都对法院的审判权力、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于检察官而言,并不是每个国家都存在检察官和检察机构。很多国家的律师都有自己的律师协会和律师公会等。
第二十四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
1.以下不属于狭义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是(C)。
A.人民法院的审判员
B.检察院主管立案的检察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某法学院法学教授

接害岗位划分的法律规定(3篇)

接害岗位划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接害岗位上的合法权益,预防职业病危害,促进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接害岗位,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接触粉尘、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生物性危害等。

第三条接害岗位的划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实用的原则,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强度、暴露时间等因素。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接害岗位划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接害岗位划分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接害岗位划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接害岗位的确定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接害岗位。

第七条确定接害岗位时,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收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确定接害岗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岗位名称和岗位编号;(二)职业病危害因素;(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四)暴露时间;(五)接触方式;(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确定的接害岗位名单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对已确定的接害岗位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如发现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者原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确定。

第三章接害岗位的公告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将确定的接害岗位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告,并告知劳动者。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公告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接害岗位的名称和编号;(二)职业病危害因素;(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四)暴露时间;(五)接触方式;(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七)劳动者享有的职业病防治权益。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保证公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公告内容进行定期更新。

第四章接害岗位的劳动保护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为接害岗位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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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法律职业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法律职业的外延有所不同:律师工作狭义法官工作检察官工作狭义广义法学教育工作即泛指一切受过法律专法学研究工作业训练的人所从事的与司法辅助工作等法律事务相关的职业。

法律人: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

具有广泛性,除以上人员外,尚有从事立法、行政执法、法学教育或研究以及企业经营等方面工作的人。

(二)特征1、国外学者对职业特征的概括:(1)职业人员的技能以系统的理论知识为基础,而不仅仅根据特殊技术的训练;(2)职业人员对他们的工作有相当大的自主性;(3)职业人员形成联合体,它调整职业内部事务,对外则代表职业人员的利益;(4)加入一个职业,受到现成员的认真审查,要成为一个职业成员往往要参加职业考试,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这个过程受到有关职业组织的调整;(5)职业拥有道德法典,要求其所有成员遵守它,违反者将可能被开除出该职业。

①2、结合一般职业的特征与法律职业的要求,国内学者对法律职业特征的概括:(1)法律职业的技能特征法律职业技能来源于法学教育,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的形成。

(2)法律职业的伦理特征法律职业必须具备本职业特有的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因为它受法律活动规律的制约,受法律职业技能的影响。

(3)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对法律自治的追求也就出现了职业主义的倾向,因而也就造就了专业化的司法官吏,进而也就出现了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

①参见美国学者E·格林伍德在其《职业的特征》一书中阐述的内容,转引子自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03页。

关于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可参见①[英]罗杰•科特威尔著,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24页。

②王亚新:《民事诉讼的程序、实体和程序保障》,见谷口安平著,王亚新等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③[美]爱德华•S•考文著,强世功译:《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5页。

这四个特征,是一国法律职业是否成熟的标志。

(4)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加入法律职业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

法律职业与医生职业一样是一个具有限制性、垄断性特征的职业,未经专门训练,未掌握特殊的技能与伦理的人不得进入这个职业的殿堂。

二、法律职业的形成中国和西方的情况有所不同。

(一)、中国法律职业的形成历史中国历史上一直没有形成职业法律家:1、行政兼司法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清末法制改革——例如“法官”一词虽在战国时就已出现,但始终没有成为正式制度的内容。

廷尉、大理、推官、判官是行政官员。

2、始终未存在过法律家阶层,也根本不存在专门的法律培训。

——例如书吏、刑名幕友(师爷)、讼师地位低下。

(二)、西方法律职业的形成历史:西方法律职业的形成,是建立在普遍的劳动分工基础上的——社会权力分化,需要互相制衡。

表现: 1、法官普遍地作为一种专业官员2、一些国家在13世纪就出现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例如法国1250年后,巴黎的高等法院成为常设的司法机构3、13世纪末所有较大型的国家都有一所法科大学4、形成职业法律家——有同样的学位、职业训练、学术语言、相同的法律文献——具有完全相同知识素养的知识群。

(三)、中国和西方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差别?在法与人的关系上,二者都同样重视人的因素,只是强调的重点不同:人中国传统西方法治经验泛指一切统治者及其官吏职业化的法律家强调道德训练和素养(抽象精神)强调技术素养(具体的行为)强化专权善治强化分权法治人治法治(四)一国法律职业成熟的表现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即法律职业素养的统一。

法律职业素养(人为理性)(才)职业技能+职业伦理(德)职职职职职职业业业业业业语知思技信道言识维术仰德第二节法律职业的技能法律职业的专门性主要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具有高度的法律专业的技能与伦理素养。

一、法律职业的语言技能(一)法律职业语言的构成法律职业的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中的术语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来自制定法规定的法律术语,例如:监护、动产、有期徒刑;一是来自法学理论的法学术语,例如:法律移植、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实证主义等。

问:大众话语与法律职业语言有何不同?(二)法律职业语言的功能1、交流功能:法律语言能够准确、简约地传递信息。

2、转化功能:所有的社会问题基本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①二、法律职业的思维法律人的职业思维是重要的职业技能之一,它不同于大众思维。

包括以下特点:(一)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二)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法律职业思维是理性思维而非任性思维,因此通过程序设计来保证理性。

①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三)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职业者以既定的规则和先例为标准(四)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职业者理性的表现是注重或强调推理的逻辑性,例如英美国家的归纳推理,大陆法系国家的演绎推理,其目的在于使法律结论具有理性,具有说服力。

(五)法律思维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对法律之真与科学之真(或事实之真)作一解释。

或向学生提出问题:法律之真与事实之真有何区别?(六)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刑诉中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民诉中对于权利与义务,过错与责任都要有明确的判断,不同于政治思维中的权衡,例如外交语言的模棱两可。

三、法律职业的知识法律职业的知识是一种专业知识,它主要由两部分构成:规则知识——制定法中——易变——局限性——低层次原理知识——法律学问中——恒久——普适性——素质体现四、法律职业的技术法律职业的技术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它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等。

第三节法律职业的伦理一、法律职业伦理概述问:同学心目中对法律职业的印象、希望和要求是什么?从而引出法律职业伦理的论题。

伦理: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之规范、原理、规则的总称,建立于各个人的良心、社会舆论以及习惯的基础之上。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律。

“职业”的语辞意义就是强调法律工作是按照这样的标准而理想地组织起来的——对委托人和法制(因而对公众服务)应尽的义务优先于个人利益,并且强调法律工作是受一种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支配的。

如果没有法律职业伦理,那么法律人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甚至变得十分可怕。

法律职业伦理的功能:通过职业伦理来抑制其职业技能中显示出来的非道德性成份,使之控制在最低程度;另外通过职业伦理还能够保障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道义性得以彰显。

问:法律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有区别吗?由于法律人的职业逻辑不同于大众逻辑,所以法律职业伦理也不同于大众伦理,更不同于其他职业伦理,它是由法律活动的特性决定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律师面对不同对象,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不同:1、律师对当事人2、律师对法官3、律师对同行4、律师的其他职业伦理问:可选择任意一项让学生思考为何对律师有如此要求?三、司法官职业道德第一,忠实于法律。

第二,尊重律师。

第三,中立地对待当事人。

第四,在社会性活动中的职业道德。

问:可选择任意一项让学生思考为何对法官应如此要求?四、法律职业信仰概念:是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表现形态: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

内容:规则至上、权利本位、程序正当、权力控制、善法之治等等。

问:为什么法律职业者要有法律职业信仰?第四节法律职业制度法律职业制度:是指国家关于法律职业培养、考试、培训、任职、待遇、惩戒、机构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法律教育制度法律教育:是指在一个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场所和制度中培养法律职业者的一种专门性高层次的教育活动。

问:法律教育的特殊性是什么?(与其他教育有何不同)在教育目的、教育制度、培养过程和培养方式上有所不同。

可分为两大类(两大传统和流派):1、大学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如法国2、职业法律教育,侧重实践,如英国纵观法律史,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两者关系的某些规律:第一、没有法律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

第二、法律教育训练了法律职业特殊的职业素养。

第三、法律职业一定程度上引导法律教育的方向。

第四、法律职业能够促进法律教育。

二、法律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大多数国家对法官的初任、晋升及后续教育都设置了相应的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例如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

三、法律职业任职制度概念:指国家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性,对法律职业的任职条件与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主要在年龄、国籍、公民权、品德、身体状况、法律专业学历和法律实践经历方面进行规定。

另外,多数国家对法官有专职性要求,即法官不得担任其他职务。

可问学生:为何要这样规定?四、法律职业待遇制度此制度主要反映在法官待遇方面,为了达到稳定法官职业的目的,一些国家实行终身制(如英、法、德、荷、意、比、加等国)和高薪制(如日、英、美等国)。

法官的任职制度有终身制和任期制两种。

五、法律职业机构(即法律机构)东西方情况不同:古代东方奴隶制社会,国家一般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古代希腊、罗马,司法职能最初也由行政机关行使,但法院组织出现较早,中世纪欧洲国家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资产阶级革命后,立法权和司法权从传统的行政权中分离出来。

法律职业机构一般分为三个部分:法院(不同国家在具体设置上有所区别)检察职业机构律师职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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