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与国有资产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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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国家出资企业兼职限制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5条: 未经出资人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参 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 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 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 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决定权:出资人机构;全部转让或转让后不再控股 的,报本级政府
转让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为主,特定情况 可直接交易
国有资产交易有效性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2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 易行为无效。
要点三 董事、监事、高管义务与法律责任
国家出资企业
界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 出资人: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所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或机构
要点2:国家出资企业决策中需要特别 注意的事项
一、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重大事项的界定: 合并、分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
改制、上市,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等。 出资人机构决定事项? 企业负责人集体/董事会决定事项?
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 由股东会、董事会依法决定
国家出资企业改制
三、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必须进行资 产评估的交易:
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 产投资、清算以及行政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交 易(《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来自百度文库
四、国有资产转让
定义: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权益对外 转移(依规无偿划转除外)
行政责任:虚假财务报告、违规清算、清算谋私 情况下行政罚款(公司法第203条、205条、207条 ),违规/欺骗发行证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违 规买卖股票等(证券法第188条、189条、193- 219条)
刑事责任:
公司设立(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 资罪);生产运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侵 犯知识产权(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罪、侵犯商业秘 密罪、销售侵权品罪等);证券融资(擅自发行 股票或债券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 )与贷款融资(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问题与思考
甲公司(股东均为国有法人股东,该公司新收 购了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甲公司拟 委派总经理兼任乙公司总经理。 甲、乙公司均为当地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
上述委派存在法律障碍吗?
国家出资企业考核奖惩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7条: 考核奖惩与薪酬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出资人机构可直接;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确定。
一套完备并有效实施的合同管理制度,无疑是现代企 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中最基础与核心的管理制度。
一是合理划分与明确不同/额度的合同管理权限与审 批流程;
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关键点的主动控制,对异动的 即时反馈与反应机制
合同签订管理要点:文本 准备、审查与签署
1、业务部门:把握合同的 业务部门
商务与技术可行性;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 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
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 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 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 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 渎职犯罪处理。
另外,凯迪公司受让涉案万和世家项目土地使用权 后,已经进行了项目开发,客观上无法将涉案土地 使用权返还。但是,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思考:1、涉案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或国 有产权 ?
万馨公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万馨公司的法人财产 ,并非转让40%的国有股权,因此不需要履行国有 产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转让事宜经股东大会决议即 可。而当时国资股东即万发公司同意以1.2亿元转 让该地块使用权,万馨公司和万禾世家已向市国资 委咨询并确认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需国资委审批, 国资委管理的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审批
量刑: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较大: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 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这里所谓数额,原则上应理解为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换 言之,由于单位职工众多 ,因而按人头私分的结果,每一
2、是否涉嫌土地贱卖 ?
新兴公司认为,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畸低,且万 禾世家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后,在未进行任何实际开 发的情况下,即另行转让给北京凯迪,现已经收取 转让价款3亿余元(其中1亿多元是承债),造成万 馨公司的严重损失。
万禾世家方面则表示,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谈判 和签约时间正处于金融海啸最为严重的时期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刑/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或厂长/ 经理, 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日起未 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新兴公司为原告,万禾世家、万馨公司为被告,华 夏银行、万禾世家原四股东为第三人的诉讼由此产 生。
法院认为:万馨公司对于前述地块土地使用权这一 重大财产的转让,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协议的 方式确定受让方,未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进行评估,转让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损害 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转让无效。
※ 核销风险
问题与思考
1、某国有集团(法人)下属7个独立核算非法人项目 部,各自对外的业务合同均由分支机构自行盖章确 认并履行,这一作法是否妥当?有无法律风险?
2、某民营企业几位高管对外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 经常不加盖企业公章,直接认高管签字即予履行, 这一作法是否妥当?有无法律风险?
二、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职员的禁止行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新兴公司(国有100%股权)
万发公司(国有40%)
环球公司
万馨公司
土地:北人----万发----万馨---万禾世家
2001年,万馨公司、万发公司、北人集团公司签署 协议,约定北人集团将土地转让给万馨公司
2008年法院判北人集团官司胜诉,处境艰难的万馨 公司在法院主持下,将这块土地转让给万禾世家, 偿还北人集团债款,并承担项目开发。
二、责任类型: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法第150条)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24日,北人集团、万馨公司、万发公司 及万禾世家四家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万禾 世家以1.2亿元的价格受让二期工程土地的使用权 。
而万禾世家却是在2008年12月2日才建立的一家项 目公司,公司股东为杨要文、伊士哲、孙建林等四 人。
2009年12月4日,万禾世家原四名股东将公司100% 股权以3.65亿元卖予北京凯迪,而万禾世家拥有的 唯一资产则为万和世家二期工程土地使用权。
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把握合同的 经济与收支可行性;
3、法律部门:把握合同的 合法有效性与完备性。
法律部门
第二部分 企业国有资产法
要点1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简介 2008年10月28日四届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 共九章77条
(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 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
其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 大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对这里所谓数额较大。原则上应理 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非指每一个 人所分数额 较大。
个人所分数额即便并不大,但私分总额大者,仍应成立这 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 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管义务与责任 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税收管理(偷税罪、骗取出品退税罪、虚开增值 税发票罪等);财务管理(隐匿/销毁会计财务帐 簿罪、洗钱罪、逃汇罪等)、职务行为(职务侵 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清算破产(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
特别需要注意的罪名-私分国有资产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 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一、关于任职问题
国家出资企业治理结构 出资人机构的权限: 独资企业,任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独资公司,任免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 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提名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条件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3条
公司法第147条,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情形 :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时万馨公司委托北京诚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及北京为天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分别进 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分别为11994.222万元及 11836.17万元。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企业法律风险
要点1:企业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
◇商业风险: 市场变化、技术变化、政策变化
等
力把握
◇防范方法: 作好可行性分析与承受能
企业法律风险与国有资产管理
1
一个值得思考的案例 国有资产 贱
卖
受理法院:北京一中院 法院一审认定万馨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 在建之中的凯迪·尚府住宅项目均价为41000元/平
方米 而2008年底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以不到4000元/平
方米的价格转让。 此事被冠以“国有资产贱卖”之名对簿公堂。
案例思考:
一笔钱 五个官司 十年历程
-----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的 转化与影响
要点2:企业法律风险控制要点
一、经营决策风险控制 ◇ 项目投资风险:
※企业并购(受让股权、收购资产)风 险
※合资合作新设项目公司风险 ◇资产处置风险:
※企业财产(固定资产、土地房产、股 权、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转让风 险
企业改制:
国有独资企业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 /公司改国有/非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改 非国有控股公司。
二、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
关联方: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所有或控 制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须经出资人机构批准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 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关联企业投资
国家出资企业兼职限制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5条: 未经出资人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参 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 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 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 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决定权:出资人机构;全部转让或转让后不再控股 的,报本级政府
转让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为主,特定情况 可直接交易
国有资产交易有效性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2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 易行为无效。
要点三 董事、监事、高管义务与法律责任
国家出资企业
界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 出资人: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所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或机构
要点2:国家出资企业决策中需要特别 注意的事项
一、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重大事项的界定: 合并、分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
改制、上市,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等。 出资人机构决定事项? 企业负责人集体/董事会决定事项?
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 由股东会、董事会依法决定
国家出资企业改制
三、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必须进行资 产评估的交易:
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 产投资、清算以及行政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交 易(《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来自百度文库
四、国有资产转让
定义: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权益对外 转移(依规无偿划转除外)
行政责任:虚假财务报告、违规清算、清算谋私 情况下行政罚款(公司法第203条、205条、207条 ),违规/欺骗发行证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违 规买卖股票等(证券法第188条、189条、193- 219条)
刑事责任:
公司设立(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 资罪);生产运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侵 犯知识产权(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罪、侵犯商业秘 密罪、销售侵权品罪等);证券融资(擅自发行 股票或债券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 )与贷款融资(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问题与思考
甲公司(股东均为国有法人股东,该公司新收 购了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甲公司拟 委派总经理兼任乙公司总经理。 甲、乙公司均为当地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
上述委派存在法律障碍吗?
国家出资企业考核奖惩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7条: 考核奖惩与薪酬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出资人机构可直接;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确定。
一套完备并有效实施的合同管理制度,无疑是现代企 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中最基础与核心的管理制度。
一是合理划分与明确不同/额度的合同管理权限与审 批流程;
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关键点的主动控制,对异动的 即时反馈与反应机制
合同签订管理要点:文本 准备、审查与签署
1、业务部门:把握合同的 业务部门
商务与技术可行性;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 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
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 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 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 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 渎职犯罪处理。
另外,凯迪公司受让涉案万和世家项目土地使用权 后,已经进行了项目开发,客观上无法将涉案土地 使用权返还。但是,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思考:1、涉案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或国 有产权 ?
万馨公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万馨公司的法人财产 ,并非转让40%的国有股权,因此不需要履行国有 产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转让事宜经股东大会决议即 可。而当时国资股东即万发公司同意以1.2亿元转 让该地块使用权,万馨公司和万禾世家已向市国资 委咨询并确认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需国资委审批, 国资委管理的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审批
量刑: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较大: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 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这里所谓数额,原则上应理解为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换 言之,由于单位职工众多 ,因而按人头私分的结果,每一
2、是否涉嫌土地贱卖 ?
新兴公司认为,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畸低,且万 禾世家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后,在未进行任何实际开 发的情况下,即另行转让给北京凯迪,现已经收取 转让价款3亿余元(其中1亿多元是承债),造成万 馨公司的严重损失。
万禾世家方面则表示,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谈判 和签约时间正处于金融海啸最为严重的时期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刑/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或厂长/ 经理, 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日起未 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新兴公司为原告,万禾世家、万馨公司为被告,华 夏银行、万禾世家原四股东为第三人的诉讼由此产 生。
法院认为:万馨公司对于前述地块土地使用权这一 重大财产的转让,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协议的 方式确定受让方,未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进行评估,转让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损害 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转让无效。
※ 核销风险
问题与思考
1、某国有集团(法人)下属7个独立核算非法人项目 部,各自对外的业务合同均由分支机构自行盖章确 认并履行,这一作法是否妥当?有无法律风险?
2、某民营企业几位高管对外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 经常不加盖企业公章,直接认高管签字即予履行, 这一作法是否妥当?有无法律风险?
二、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职员的禁止行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新兴公司(国有100%股权)
万发公司(国有40%)
环球公司
万馨公司
土地:北人----万发----万馨---万禾世家
2001年,万馨公司、万发公司、北人集团公司签署 协议,约定北人集团将土地转让给万馨公司
2008年法院判北人集团官司胜诉,处境艰难的万馨 公司在法院主持下,将这块土地转让给万禾世家, 偿还北人集团债款,并承担项目开发。
二、责任类型: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法第150条)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24日,北人集团、万馨公司、万发公司 及万禾世家四家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万禾 世家以1.2亿元的价格受让二期工程土地的使用权 。
而万禾世家却是在2008年12月2日才建立的一家项 目公司,公司股东为杨要文、伊士哲、孙建林等四 人。
2009年12月4日,万禾世家原四名股东将公司100% 股权以3.65亿元卖予北京凯迪,而万禾世家拥有的 唯一资产则为万和世家二期工程土地使用权。
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把握合同的 经济与收支可行性;
3、法律部门:把握合同的 合法有效性与完备性。
法律部门
第二部分 企业国有资产法
要点1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简介 2008年10月28日四届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 共九章77条
(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 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
其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 大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对这里所谓数额较大。原则上应理 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非指每一个 人所分数额 较大。
个人所分数额即便并不大,但私分总额大者,仍应成立这 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 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管义务与责任 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税收管理(偷税罪、骗取出品退税罪、虚开增值 税发票罪等);财务管理(隐匿/销毁会计财务帐 簿罪、洗钱罪、逃汇罪等)、职务行为(职务侵 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清算破产(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
特别需要注意的罪名-私分国有资产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 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一、关于任职问题
国家出资企业治理结构 出资人机构的权限: 独资企业,任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独资公司,任免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 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提名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条件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3条
公司法第147条,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情形 :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时万馨公司委托北京诚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及北京为天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分别进 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分别为11994.222万元及 11836.17万元。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企业法律风险
要点1:企业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
◇商业风险: 市场变化、技术变化、政策变化
等
力把握
◇防范方法: 作好可行性分析与承受能
企业法律风险与国有资产管理
1
一个值得思考的案例 国有资产 贱
卖
受理法院:北京一中院 法院一审认定万馨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 在建之中的凯迪·尚府住宅项目均价为41000元/平
方米 而2008年底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以不到4000元/平
方米的价格转让。 此事被冠以“国有资产贱卖”之名对簿公堂。
案例思考:
一笔钱 五个官司 十年历程
-----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的 转化与影响
要点2:企业法律风险控制要点
一、经营决策风险控制 ◇ 项目投资风险:
※企业并购(受让股权、收购资产)风 险
※合资合作新设项目公司风险 ◇资产处置风险:
※企业财产(固定资产、土地房产、股 权、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转让风 险
企业改制:
国有独资企业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 /公司改国有/非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改 非国有控股公司。
二、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
关联方: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所有或控 制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须经出资人机构批准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 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关联企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