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监测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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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监测报告要求
一、监测程序
1、制订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在接受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2、实施监测
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并纪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
样品需在入河排污口排水处采集,涉及到水功能区或敏感目标以及有关审批的前置条件的,相应的应采集河道内的样品。
采集和测试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
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监测单位应填写验收监测表。
4、提交验收监测报告
监测单位完成验收监测时,应当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二、监测因子
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
三、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
1、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应能反映入河排污口真实排污情况,监
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标准与规定。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
四、监测的质量保证
1、监测单位在验收监测中所用的采样器和其他监测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
2、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监测方法。
未列入上述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相应的等效方法。
五、评价标准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提出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功能区水质须符合水功能区水质评价要求。
六、监测报告的编写
1、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验收监测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排污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处的采样点位,污水排入的水功能区的采样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评价标准,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名称,监测经费,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2、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应包括申请验收的入河排污口监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监测数据、报表(附监测原始数据),监测结果及其分析,验收监测结论,存在问题及其整改建议以及验收监测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