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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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详情⻅见P3)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刑事诉讼上的基本原则(详情⻅见P73)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
法律依据: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含义: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2.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3.专⻔门机关必须⾏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含义:1.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受党的领导。
2.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4.⼈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第135条)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含义: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相互代替、相互推诿。
2.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3.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时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宪法和法律实施实⾏行监督。
主要内容:1.⽴立案监督 2.侦查监督 3.审判监督 4.执⾏行监督
(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第6条)
(六)审判公开(《宪法》第125条)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概念: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应道向社会公开,允许⼈人民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含义:1.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
2.审判公开包括法庭审理活动的公开与法庭宣判活动的公开。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
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案件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
含义: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
2.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
法律依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含义: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的独⽴立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并给予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特别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前将被追究者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称为刑事被告⼈人。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法律依据: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遇以上情况诉讼阶段的不同处理⽅方式:
⽴立案阶段,采取不⽴立案的决定。
侦查阶段,采取撤销案件的处理。
审判起诉阶段,采取不起诉的处理。
审判阶段,符合第⼀一种情形,采取判决宣告⽆无罪的处理。
符合其他五种情形,采取裁定终⽌止审理或决定不受理的处理。
(⼗十)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诉讼法》第50条)
法律依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6条)
法律依据: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国⼈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按犯罪地的也应受处罚的。
3.外国⼈人所犯罪⾏行为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三、⼈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详情⻅见P113)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其他可以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需要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四、辩护的概念、种类、功能(详情⻅见P128)
概念: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种类: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控诉进⾏行辩解和反驳,⾃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都有权⾃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3.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功能:
1.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办案⼈人员的主观⽚片⾯面性。
2.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和接受改造,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教育任务。
五、刑事强制措施(详情⻅见P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