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相关法律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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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规——环境保护与相关法律制度完备,加强自然资

源保护

学生姓名:龙蓉

学号:

专业班级:

摘要

环境、资源、健康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可持续发展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环境保护是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文章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入手,来探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第一部分介绍自然资源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部分,第二部分说明现在的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主要从立法观念、颁布时间、内容缺失以及时代性四个方面展开。第三部分提出修改和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第四部分针对现在环境保护及自然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办法,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的理念。

关键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

引言

环境法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环境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人类的环境立法日渐增多,但环境问题却日趋严重,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值得我们共同探讨。

正文

一、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

1.1传统价值观念和环境法价值定位的缺陷价值

“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就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客体由于自身的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和意义。“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

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价值观是以人为中心的,把人视作主体,而把人周围的一切事物均视作客体。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只承认自然对于人类的意义以及人类改造自然的利益和权利,而拒不承认自然自身的价值。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的引导下,人类通过掠夺自然创造了空前的物质文明,但伴随而来的却是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贫穷蔓延、人口爆炸、疾病丛生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导致人类面临着新的生存危机,最终危害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就法律的价值而言,也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

1.2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基本概念

环境是相对于某个中心而言的,中心不同,环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个规定包括了自然环境和认为环境。其中,自然环境是早于人类出现之前就存在的或非人工培育的环境,是由各种环境因素组成的统一体,如水、土地、大气、森林等,具有整体性、地理联系性和生态联系性等特点。自然资源指存在于大自然中的,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如水资源、土地资源、风能、太阳能等。它是社会财富的来源,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保护自然资源,从根本上讲,也是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相对性、整体性、地域性、有限性等特点。分析两个定义可以看出,自然资源本身是一

种环境因素,是环境的重要组成成分。而具有特定价值的环境就成为一种自然资源,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转化。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就是在保护环境。

二、环境法终极价值的重新定位-从系统论的视角

环境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就是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问题。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以地球为中心的生态系统。人类社会只是这个生态系统的一个要素,并且其本身又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其必须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必须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

环境法作为人类社会保护环境方面最重要的部门法,在保护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不仅要关注人类社会的利益,还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而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取向上仅仅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将自然视做人类的资源,保护环境只是为了人类更好的发展。这种环境法本来为保护环境而立,但终因其没有从整体、全局的观点来把握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最终反而导致了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2.1从立法目的上来看-传统的立法观念是重利用轻保护

《环境保护法》第1 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森林公园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都过分注重对资源的利用,而轻保护,且体现不出对下一代利益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这是不符合现代环境立法趋势的。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立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不难发现以美、日等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环境立法目的上的规定体现了当代环境理念的基本要求,在立法目的的理念上逐步树立了生态利益优先的现代环境价值观,将保护目标已扩大到保护未来时代人类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缺少正确价值理念的支撑,从而难以从整体上自始至终的贯彻好保护。因为在一系列立法的过程中,目的的设定才是第一重要的,它是立法者将一定社会价值观在成文法上所作出的表现和反映。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则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制定的。因此,价值观是制定和实施法律、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指导原理和理论基础。

2.2从颁布时间上看,大多数环境保护法是应急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于 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于1988 年,这些都是在1992 年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前颁布的,未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其中。更不用说科学发展观思想了。有些像《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年颁布,《森林公园管理法》1994 年颁布,虽然在1992 年

之后颁布,但是也未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其中,而且这些法规本身存在着大量不适应保护资源的诸多有待进一步修改之处。

2.3环境保护法存在不完善不全面的特点

2.3.1 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中自然资源保护的缺失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此条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基础和直接的目的。第二,保障人体健康,这是环境法根本的目的,是最终目标之一,它强调人的利益。第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即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也是环境法的最终目标之一。该立法目的存在的严重问题:首先,《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根本法,立法目的中没有明确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立法目的狭隘导致该法的立法目的对该法的基本原则和其他条文的指导意义有限,使《环境保护法》对自然资源单行法律的指导师出无名。其次,立法的指导思想已经过时。自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改革目标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中越来越多的运用经济杠杆和间接调控,有着计划经济烙印的《环境保护法》已严重不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再次,没有体现现代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可持续发展思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人满足及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环境保护法》它仅仅体现了环境与经济的关系,而没有体现环境与资源,环境与人口以及环境与社会的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狭窄,不全面,不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蔡守秋认为,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作用应该包括:“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赞同这种表述,将《环境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全面涵盖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领域,更好的实现自然资源保护。

2.3.2环境保护法中自然资源保护基本原则的缺陷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第 24 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第6 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行为的检举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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