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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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

1996年9月13日,人事部

为有利于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

顺利进行,保证实施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5〕5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精神,现对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

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事项规定如下:

一、设置名称与规格

巡视员(副厅级)

助理巡视员(正处级)

调研员

助理调研员

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市直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区直机关设置调

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直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

务。

二、职数比例

1.市直机关。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市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职数比例不得超过2:1。首次配备巡

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20%,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助理调研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5%,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

2.区直机关。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3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职员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首次配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2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30%;主

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5%,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3.县直机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三、审批权限

副省级市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必须由市人事部门报所在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同时抄报国家人事部备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其它

副省级市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任职资格条件、实施步骤与要求等应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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